法院能不能冻结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资金能否冻结账户

3:如何通过法院冻结对方的财产?
&经常有客户问及诉讼中如何冻结对方财产这个问题,归纳如下:
&1、申请法院冻结对方财产好吗?这个问题就好像在街头作个市场调查,主题是“住别墅好吗?”,如果不考虑其它因素,估计基本上的回答是肯定的,既然住别墅好,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不去住别墅?既然冻结对方财产对自己的诉讼有益,为什么现实中还有很多诉讼案件还没采用冻结对方财产的处理方式?原因可能是:好是好,但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而且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或愿意付出这个代价。
&2、如何申请法院冻结对方财产?方式一般是提供1:1的资金比例先申请法院冻结对方的银行帐户,也即是别人欠你10万,你可以先提供10万元到法院作为担保,然后法院冻结对方的10万元银行资金,以避免出现嬴了诉讼但还是要不回钱的情况,胜诉后,法院将判决确定的货款金额划转到你企业的帐户上,一般上,只要能成功冻结对方足够的银行资金,对方是非常有动力来与你谈打折处理的,为什么会这样?换位思考虑一下就知道了,比如你欠别人10万,现在你想谈一下8万了结,可以省2万,不谈的话,冻结的10万自己根本动不了(某种意义上相当于付款了),最后很有可能是还是按10万来,即使拖时间,对于你来说没有任何经济价值,“两害相权取其轻”是明智的选择,虽然提供担保会占用企业的资金,但单纯就这笔资金所发挥的作用及回报来说,一年半载有可能带来翻倍的回报,这是目前市面上的高利贷都无法相比的。
&操作这种方式有三关键:一是用于担保的资金,二是要知道对方的银行帐户(具体到开户行及帐号),三是要有一些专业法律人士以增加判决的胜诉率,只有胜诉了才能拿到钱。客户会经常问及以下几个问题:
&3、为什么冻结对方资金要担保?形象点解释,某个人吃饱了没事做,然后一张诉状起诉香港李超人,反正不用担保,没啥负担,就先冻结个1万亿吧,估计一年半载后,李超人也差不多了,最后法院发现这是一场闹剧判决超人不用付,但超人有损失,事情很严重,然后找那个人讨说法,那人只说了一句“不好意思,我急着去打酱油,改天请你吃饭”,然后哼首一曲《最炫民族风》绝尘而去。
&4、不提供担保可以吗?是有法律条文规定某些特定情形不用提供担保就可冻结的,但现实操作中,基本没有,原因是万一真冻结错了,谁负责,这里真没有临时工。
&5、不提供担保能否进行诉讼?是否提供担保,不影响诉讼的进行,只是最后胜诉后再执行,对方可能会并且有足够的时间转移财产导致执行不了,最后拿不到钱,还有一类就是对方的经营状况是很好的,对公帐户肯定是有钱的,只要胜诉就基本能拿到钱,这类不用担保都可以进行,我也代理过不少这类案件,我问及客户是否需要先冻结对方的财产,客户说不用,对方公司大得很,这十几二十万的货款根本压不倒它,后来的结果也证明的确如此。
&6、有必要请律师吗?如果自己的证据,时间,精力,知识都较充分,完全可以自己进行,不必浪费钱请律师,因为不是先起诉就必定胜的,否则社会已经消除贫困,谁缺钱花了就到法院搞一下李超人,然后胜诉,然后就有钱了。请律师也不是必定胜诉的,只是增大胜诉的机率。是否需要请律师,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你请一个朋友或客户坐下来,让他以欠款人的身份极力地抵赖相关的交易单据(如订购单,送货单,对帐单等),比如:这个签单的人我不认识,那个是传真件你也可以炮制等等,如果能抵赖成功或相持不下,这就证明这件事情你不是必定能胜的,你也许有需要寻求一些有经验及专业人士的帮助。
&7、对方不是用对公帐户付款而是用个人帐户付款给我,可以冻结这个个人帐户吗?如果对方是有限公司,个人帐户是不能冻结的,如果对方是工厂,可以冻结工厂及记载在营业执照上的投资人个人的帐户。
&8、一定要用现金担保吗?不是一定要用现金担保,只是现金担保的方式是最简单的,其它方式极其麻烦,比如你有一件价值连城的古董,现想用它来作担保,你首先得证明这古董是你的,是你的东西你才有权用来作担保,否则,人人都可以说“法院,你好,深圳火车站给你了,咱们作担保吧,嫌小的话,我明天再搞个北京天安门给你”。其次,你还得证明这古董的价值,否则,人人都可以先拿一把泥土再说“法院,你好,这是来自星星的泥,科研价值至少1百万,咱们作担保吧。”再次,还得证明这古董没有设置抵押权等之类的,这些证明,不少是要花钱办的,当中的经历不是每个人都折腾得起,所以最简单的还是现金。&
&9、如果对方帐户里没有钱,怎么办?如果对方帐户真没钱,没有太多办法,除非是另行冻结房产及车辆,但当中需知道很多确定的信息,操作也十分麻烦,所以在进行诉讼清收之前,要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如果觉得对方帐户真是没什么钱,可以考虑放弃诉讼清收这种方法,另寻它径。
&对方如果知道帐户冻结后是可以另外再开一个新帐户的,法院一般上是不会主动冻结这个新帐户的,除非你知道了,再告知法院,然后再去冻结。冻结帐户是以6个月为一周期的,也就是开始冻结后6个月内,如果帐户中的钱没有超出拟冻结金额,钱只进不出,所以帐户内一天两天没钱,不代表半年内都没钱,对方要通知所有老客户不要往老帐户里打钱,实现通知很简单,但要每个老客户都听话,实现操作中有难度。
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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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冻结的专项资金有
近期我申请法院诉前保全村民委员会的帐户,原因是村民委员会和我签了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好几年,现在乡政府找法院说是有专项资金,不能冻结,请问律师他们这种说法有依据吗?
山西 晋中 祁县发表时间: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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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据,可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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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权冻结扣划的五大类13个账户资金项目梳理
& & & & 法院到金融机构进行冻结扣划等保全工作,是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经常面临的协助工作之一。但是并非所有的资金和账户法院都能够冻结或者扣划。在实际协助执行过程中,有时法院人员对于这些账户的性质不是很了解,容易在保全工作中把不该执行的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也容易与前来办理保全的法院人员产生分歧甚至冲突,给执行方和协助执行方带来困扰。& & & & 基于此,法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梳理,整理出五大类,13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限制或者禁止冻结扣划的账户和资金类型。& & & &但是需要着重说明的一点是,要求协助执行是司法机关的权力,金融机构有义务配合法院的工作。在出现对账户能否采取保全措施问题上银行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银行人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释,但不应抗拒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在解释后法院人员仍然坚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留存好双方交流的记录,并按照法院相关协执通知的要求严格予以协助执行,尽力避免因为抗拒导致法院对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法哥补注但是资金的性质是在不断变动的,当国库库款通过财政机关的手,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划拨时,这一资金的性质就不再是国库库款而成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资金了。具体详见2014年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一个裁定:(2014)苏执复字第00095号2、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此类账户的资金,一般并不属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资产,而是专属于某一项特定目的或者某一类特定对象,在此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除非因为特定的目的,否则这类资金不得冻结、扣划。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7、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投资基金法》“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3因资金的特定用途已经明确,而只能冻结不能扣划&这类资金一般为金融特定业务的担保资金,此类资金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享有了在先权利,且涉及到金融业务的稳定运行,因此相关规定明确,只能冻结,一般不能扣划,只有当这些资金丧失了其担保性质的用途后,方可按照一般存款予以扣划。9、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二、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三、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11、证券交易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划,但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除外。&依据:《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第四条“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4、因账户本身的性质不宜冻结、扣划&此类账户,因其本身性质为欠款或者透支账户,因此相关规定明确不宜冻结扣划。12、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号)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法哥补注】对于信用卡中超过欠款数额的溢缴款,应当属于存款性质,对于此类资金,普遍认为是可以冻结、扣划的。&5、因进入特定法律程序而不得冻结扣划&此类账户因其主体进入到了特定的法律程序,为了维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法律规定不得冻结扣划。13、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总第267期】最高法院执行案例: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 逸景法治点击上方“逸景法治”可以订阅哦!&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49辑(为方便阅读,逸景法治进行了必要的整理和编辑)案情简介&& & &2012年5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已退休)的住房公积金71493.15元。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冻结了当事人的公积金,同时复函提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中心无权扣划缴存职工的公积金。2012年6月,蜀山区人民法院致函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于6月20日之前协助扣划吴某某名下住房公积金,如逾期仍未协助,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6月18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此事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提请答复。安徽高院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审委会讨论后决定就蜀山区人民法院能否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住房公积金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 & &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相关法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复函原文(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补充资料& & & & 从此前处理相关案件的做法看,最高人民法院对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这个问题一直持有较为保守的态度,在个案中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但也未明确表示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执他字第9号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中表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适用范围上受严格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不宜轻易强制执行。对你院请示的个案,请根据上述精神自行处理”。此后,在(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中则认为:“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案涉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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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仲裁
法院无权冻结扣划的五大类13个账户资金项目梳理
点击数:341 08:54:27 来源:
法院到金融机构进行冻结扣划等保全工作,是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经常面临的协助工作之一。但是并非所有的资金和账户法院都能够冻结或者扣划。在实际协助执行过程中,有时法院人员对于这些账户的性质不是很了解,容易在保全工作中把不该执行的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也容易与前来办理保全的法院人员产生分歧甚至冲突,给执行方和协助执行方带来困扰。
基于此,法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梳理,整理出五大类,13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限制或者禁止冻结扣划的账户和资金类型。
但是需要着重说明的一点是,要求协助执行是司法机关的权力,金融机构有义务配合法院的工作。在出现对账户能否采取保全措施问题上银行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银行人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释,但不应抗拒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在解释后法院人员仍然坚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留存好双方交流的记录,并按照法院相关协执通知的要求严格予以协助执行,尽力避免因为抗拒导致法院对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
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但是资金的性质是在不断变动的,当国库库款通过财政机关的手,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划拨时,这一资金的性质就不再是国库库款而成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资金了。具体详见2014年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一个裁定:(2014)苏执复字第00095号
2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此类账户的资金,一般并不属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资产,而是专属于某一项特定目的或者某一类特定对象,在此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除非因为特定的目的,否则这类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7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投资基金法》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因资金的特定用途已经明确,而只能冻结不能扣划
这类资金一般为金融特定业务的担保资金,此类资金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享有了在先权利,且涉及到金融业务的稳定运行,因此相关规定明确,只能冻结,一般不能扣划,只有当这些资金丧失了其担保性质的用途后,方可按照一般存款予以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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