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老总不清算股东清算责任怎么办

公司股东、董事可以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吗?_登陆新三板_传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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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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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不就完了吗?反正不会牵涉到个人财产?企业管理破产破产清算跑路善泽,LawinAction民营中小企业的老板跑路现象比较多见,甚至可以说有些严重。我谈谈我的看法。1.前面几位知友讲的,民间借贷违约有时候涉及法律灰色地带,债权人不好惹,更不会认“有限责任”这个法律创设——涉黑涉高(利贷)就会引来家人和自己的生命威胁
申请破产不就完了吗?反正不会牵涉到个人财产?企业管理破产破产清算跑路善泽,Law in Action民营中小企业的老板跑路现象比较多见,甚至可以说有些严重。我谈谈我的看法。1.前面几位知友讲的,民间借贷违约有时候涉及法律灰色地带,债权人不好惹,更不会认“有限责任”这个法律创设——涉黑涉高(利贷)就会引来家人和自己的生命威胁;2.从我了解的情况看,中小企业治理结构依然是大问题(尽管在改善),说白了,债权人都知道你公司的钱就是你的钱,你要买个车换个房就从公司挪笔钱让会计做个帐;你说企业垮了你开始吆喝“有限责任”,别人会买你的帐?3.目前比较谨慎的银行为了控制坏账风险,对于一般(例如资质并无政府背书或担保并不特别充足)中小企业融资借款,都要求企业主(或其亲戚朋友)提供个人保证;而中小企业本身资质层次不齐、缺乏高价担保物的现实也加剧了这一状况。这样进一步从法律上把“有限责任”给消解了,企业破产就意味着个人受累——事情闹大了就不如跑路。4.从头到尾就是骗局,纯粹恶意逃债,没啥好说的。王亞暉,喵股東和員工不會管你是不是有限責任。更別提那些高利貸公司了。我就是前段時間還聽說南方有家做什麽小配件的公司因為資不抵債破產,結果老闆全家被殺。Raymond Wang,lawyer@王亞暉说的没错。除此以外,这些跑路的老板在资金紧张时,往往以个人名义在亲戚朋友生意伙伴中融资,这些钱虽然会投入公司,但在债权人眼中都是借给个人的。在企业走向破产的过程中,各方都会急于实现自己的债权,减少损失,于是不择手段通过黑道白道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威胁伤害其家人,企业老板是很难承受的。还有就是不少老板或高管也确实存在提前转移资产或卷款逃跑的行为,“把悲伤留给别人”。知乎用户,负债累累,急于赚钱法律有法律的说法,江湖有江湖的规矩。朱霄宇这里首先说明法律问题。我们必须要着重确定的是“老板”这个词的意思。所谓“老板”,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可以指代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即是指代持有公司控股股权和较大股权的,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具备较大影响力和控制力的股东。同时,也可以指代公司的经营负责人,在设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会指公司的董事长。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中,董事长和这位大股东,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是紧密的利益关联人。但即便是同一人,作为董事长和大股东,实际上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所承担的是两项责任,一项是作为大股东的出资义务,一项是作为公司董事长的管理义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应当履行出资,给其他股东做出表率,也督促其他股东出资;而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其履行职责不仅要对股东负责,也需要对公司的管理层、工会和员工负责。如果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存有国有企业股份或者是国有企业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那么其职责还包括对国有资产的保障。如果这家公司涉及到重要行业或特殊行业,那么“老板”的责任甚至可能会牵涉到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从广义的维度上说,老板的责任不会仅仅是金钱责任这么简单的。因此,仅仅依据出资责任来确定老板的责任范畴,本身就过于局限。下面我们得从公司内部治理责任角度向外部延伸,讲讲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问题。当公司经营状况较差,年年负债比重过高且利润为负的时候,外部企业会通过收购、并购、增资的方式企图控制公司的所有权,改善经营管理,撤换管理层。在这个时候,“老板”会面临两项压力,第一是来自于债权人(主要指商业银行,也可能包括私募基金),债权人会在该类交易发生前,要求公司提前偿还贷款。第二是其他股东(主要是中小股东),股东们一方面希望转让自己的股权,撤资保平安,一方面又希望大股东不能任意将自己的股份出卖给收购方(这个问题在中国并购法上会与强制收购法律问题对接)。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和债权人都会严格关注“老板”的动向,而老板在面对这些收购或增资时,也难免会希望通过个人或他人资产担保实现交易,这个时候,个人资产就难以摆脱以间接方式卷入公司资本结构中。更不用说自己的社会关系、资源。说到老板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的联系性,这里也必须提一提担保和抵押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债承担责任。但是,这里不排除股东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的资产为公司的重大合同提供担保,甚至抵押自己在其他关联公司的资产设备、知识产权甚至房产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毕竟有限,如果需要实现大额借款,就必须要求“老板“们通过依托其他资金担保来吸收更多资本。在大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尤其是民营企业里,老板和关联人都会不得已让自己的个人财产间接的卷入到与公司交易中。而当公司资不抵债难以还款时,作为担保人或保证人,老板们同样也无法保证自己的财产能够得到保全。当然关于部分股东可能在一些情况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对立面或者说是例外情况叫作”刺破公司的面纱“,又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理论在于当股东刻意损害公司或第三方利益,而试图以公司是有限责任的”法人“为事由豁免时,此时应当刺破公司面纱,直接把不守约的股东揪出来,要求其以个人资产和在公司所投入的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就是除了生活必须财产外,其他财产都有可能被用于赔偿或补偿。在我国《公司法》上的规定看,股东恶意抽逃出资,实缴资本不实时,都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公司破产时,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而老板们自然也难以逃脱法律强制性规定给予的束缚。最后讲一点法外的实践情况。我们学习法律,其实文本本身只是规则的一部分,逻辑和常识是更为珍贵的实践资料。正如前者所说,老板的责任太大。员工、其他股东、懂事、监事、社会、国家、政府,一家企业牵涉的社会关系实在太多太复杂。即便是出资责任屡清了。其他法律无法解决的愤怒、要挟、失望、悲伤,又怎么会因为《公司法》的规定而消解呢?更不用说中国讨债难执行难的现实问题了。另一方面,老板本身是理性人,而不是圣贤。作为管理人,其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优势,可以使其较早的判断出公司资不抵债的大致时间区间。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聪明人,尽可能的保障个人财富,掠夺公司资产,择机东山再起甚至远遁天涯,都逼着他们不得不铤而走险,卷款逃到没有人能再找到他们的地方。无论从他人和其自身利益考虑,跑路实际上的确是一个经济而风险小的策略。总体上说,公司股份和资本结构在实践层面要远远比一句”有限责任“要复杂的多,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及管理人,老板们的”资产、关系、资源“陷入公司之深,是不可能简简单单脱离的。作为公司的大当家,其生命或一切早已与之紧紧相连,当破产那一天到来时,即便逃离,也是一辈子精神的枷锁。显示全部林菁,我已经成为一个家臣。当然,乐见其成跑路,现在已经成为中国破产企业家最流行的一条后路了。有良心的,留下能留的,自己去外面过苦日子。想得比较开的,骗来能骗的,把财富留给自己,悲伤留给亲友。我身边已经发生了不止十例的破产跑路事件了。有钱人珍重。没事别乱借钱。没钱人自重。没事别被两三分的利息冲昏头脑。天知道两年以后这个人会在哪里?知乎用户,远看近看,皆有精彩。各位只考虑到了一般情况,我来说一下特殊情况,给这个答案做个补充。也就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有如下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叫做“揭开公司面纱”,即在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时,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简单的说,这个时候有限责任是被认为无效的,会直接追究老板的责任,也就意味着,这个时候的老板要独立承担全部责任。难怪不跑路了.....易先兰,律师;关注初创企业;公司法;知识产权;…这个问题的出现在于对“有限责任”的误解,如果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还要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而且,公司关门不是万事皆休,还有一个法定的清算义务,如果股东不组织清算,按照最高院的公司法解释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股东需要对公司承担清算责任,老板跑路也在情理当中了。如果在经营中,拆借高利贷,那更加要跑路了。不然除了法律制裁,还有生命之忧!匿名用户亲历者说:最近我们公司资金链紧张,缺口大概在三百万左右,正好在借高利贷,大概一分五的息。联系了好几家借贷的,也有个人放贷的。他们来公司细细考察,机械设备,主要业务往来,这些都一一过问了。然后是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等等一些文件也都要求复制备份。并且一般是由老板的熟人推荐,有无担保这个不清楚。现在钱还未借到,只走了上述程序,那边说还在考虑,我们也在四处联系其他地方,以免这边靠不住。题目中说的那种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民间借贷本身就是属于违法的,所以根本不受法律保护。(不懂法律,只是凭常识写的)他们在放贷之前基本摸清了你们的底细,心里自然是有做盘算的,敢放高利贷的人身后都是有一些猫腻的,你能跑到哪里去?破产那么高端的方式是中小企业玩不起的,并且很多企业主根本没有所谓破产的意识,他们不懂法。行事都是根据现下商业圈的游戏规则,比如诚信经营之类的来与人相处。唉…民间现在奉行的依然是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这些赤裸裸的真理啊。真的不要拿法律来说事,特别是在欠钱这点上。请不要来告诉我高利贷违法,不如去银行贷款之类的常识,我们压根在银行是排不上号的,面对资金链条即将断裂之际,除了高利贷,别无他法。陈鹏,MSA工作大部分小企业欠债都是老板的债务,所以老板要跑路哇.......嗜血蚂蚁,来者可追,文过饰非。涉涉不涉及个人财产我不知道,我并非专业,但可以想象,任何老板,无论其公司性质属于哪种,他在成立公司之前,肯定要融资吧?而一旦公司破产,那些之前所融资金不就成了债务了么?破产后无力偿还,当然要跑路。知乎用户我只想说,通过看过那些开公司朋友的,一般他们是这样玩的,先是合法途径贷款,首选银行,好,资金周转不了,没法还了,没关系,还有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公司,车,房子,合同等等都可以贷款,好,资金依然没有回笼,怎么办?老板们不会死心,更不会甘心就这么玩完 ,都想东山再起!那就找朋友或者生意上伙伴,给利息,至少两分以上,然后三分到五分利息的高利贷。如果依旧救不了,资金链断了,跑路吧!朋友和生意上伙伴,尤其高利贷会管你有限责任?太傻太天真!朋友都会翻脸,找上门来,高利贷直接找人跟你,还不了绑人什么的是家常便饭。有的心黑手狠的,那下场,我就不说了!法律?你们是刚大学毕业嘛?这是社会多黑暗你们不知道嘛?╮(╯▽╰)╭王欢,很多看起来无懈可击但是仔细分析的时候却…这个是很明显的,到这个时候老板必须要跑路。根据《公司法》中提到的法人独立否认这一说法,老板在运转公司的时候运用自己为董事长这一漏洞为自己提供了很多的方便并为自己获取了很多的利益。这些行为大多是损害公司利益,在这种前提下那怕自己在其中损害了公司一块钱也是自己否认了公司法人独立原则。既然公司法人与自然人已经不是独立的当然要实行公司责任连带。浩仁,书呆子 半吊子个人认为是借债的时候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了知乎用户因为民间借贷几乎都是以个人名义担保,公司?谁不会知道现在几百块钱就可以代理办一个500万的所谓公司匿名用户就说我们老板吧,搞太阳能,搞房地产,搞气体,搞金属,搞食品。只有房地产是赚的,太阳能都供应商欠款付不出。采购的设备款才付了五分之一。但没关系,有限责任嘛,管他屁事呢。当然他不敢欠高利贷的。他也没问高利贷借过款。莫小琥莫小琥,资深财务中小企業融資難,於是產生了很多的小袋公司,甚至是高利貸,民間借貸,企業的風險也就隨之上升,一旦資金鍊斷裂,就只好跑路了,匿名用户o(╯□╰)o这种状况让我遇到了。。。。orz老板又对自己很好。。。又不忍心讨薪。。。。哎。。。。心慈手软的老大啊小柜员,生活不应该只有苟且,还有诗和远方。因为很多有限公司在借款的时候都是签订老板又连带责任的担保。毛胖胖,不大不小元宝猫从讨债的事情里得出的一个教训,现在签合同的时候都这样写甲方 XX公司乙方 XX公司连带保证人 乙方公司老板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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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不能时怠于清算的全体股东负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上海法院&&发布时间: 15:52:03
--上海某贸易公司诉常州某机械公司、房某、蒋某、王某买卖合同案□顾国华&& 陈& 旭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与公司股东身份直接关联,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应及于怠于清算的全体股东。股东以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的抗辩不能成立。【案& 情】
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
被告:常州某机械公司
被告:房某
被告:蒋某
被告:王某
日,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被告常州某机械公司(意见简称机械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贸易公司向被告机械公司供应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贸易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日,被告机械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贸易公司钢材款2,000,000元。嗣后,原告贸易公司又继续供货至日。原告贸易公司合计向被告机械公司供货价值7,095,006.60元,被告机械公司已偿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0元。日,被告机械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组织进行清算。而被告机械公司的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情况不明,且该公司已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中止执行。原告贸易公司遂起诉要求被告机械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并要求被告机械公司的股东,即本案其余三名被告房某、蒋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蒋某和被告王某共同辩称:其对于原告与被告机械公司之间的上述业务并不清楚;两被告虽然是股东,但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因此不排除是被告房某的个人行为,对于欠款金额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违约金也不予认可,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机械公司、房某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审& 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机械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机械公司支付欠款及自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被告房某、蒋某和王某作为被告机械公司的股东,理应在被告机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然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蒋某、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机械公司三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受偿,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 析】
公司清算是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结束与公司有关的一切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清算涉及众多利益群体,如果清算义务人不及时选任清算人(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甚至借解散之机逃避债务,不仅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也将扰乱经济秩序。[1]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清算不能,应就公司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是,该项连带责任的负担对于为全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而非仅限于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一、股东致使清算不能时承担公司债务的法理基础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义务致使公司清算不能,其需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三种观点:①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理论。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不仅将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毁损、流失,也将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这种行为属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清算义务人应据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公司在正式登记注销以前,仍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产生的后果也应由公司承担。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本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如果清算义务人利用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以及清算程序,恶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清算义务人直接对债权人或社会公众直接负责。③清算责任理论。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而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定义务向法律责任的转化。[2]
笔者认为,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较好地揭示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不能时怠于履行义务股东就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法理基础。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的本质意义在于防止股东之有限责任被滥用为恶意投资人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之工具,其方式诸如抽逃出资、资产混同等均不具有针对特定债务人利益的直接指向。而在本案所涉及的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其结果是直接导致特定债权人因无法得到清偿而产生利益受损,故而在该种情况下股东的连带责任与公司法人格否认时股东的连带责任在发生原因上有所区别,也因此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次,第三种观点过于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不能时怠于履行义务股东的责任确定为独立的责任类型,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此并未有明确的定义,且该种独立的责任归类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必要也有待商榷。综上,在本案所涉的情形中,股东无论是以股东身份,还是以公司清算义务人身份,其及时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系其尤其身份所决定的法律义务,其不履行该项义务,致使公司清算不能,而造成债权人因此无法受偿的损害后果,即系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债权。相对公司与公司债权人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而言,此时股东系第三方,故可以认为在本案所涉情况下,发生了第三方侵害债权的问题。据此,第一种观点能够较好地揭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不能时怠于履行义务股东的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
二、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及于怠于清算的全体股东
目前,大量存在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的情形,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审判实践中,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参加实际经营管理为由进行抗辩,各地对此认识不一,处理也不尽一致。该问题也系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全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均应在公司发生清算不能而致使债权人无法受偿时,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规定的文义来看,其在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发生公司清算不能导致债权人无法受偿的股东连带清偿责任设置时,已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主体范围进行了区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相关的责任主体为董事和控股股东;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该规定仅将责任主体确定为股东,而未进一步将其范围进行缩限。故而,从司法解释条文的文义整体进行判断,在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本案情况时,对于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应包含全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
其次,根据公司法理论及实践,清算义务人是指由于与公司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而对公司的清算负有义务的民事主体,而实际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中具体实施清算事务的主体。[3]根据公司的类型不同,清算义务人也不相同。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其人数较少,且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点,因此,清算义务人为全体股东。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资合性要强于人合性,且其股东人数较多,强求全体股东均为清算义务人既不现实也不公平,尤其就上市公司而言,更不合理,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的董事。[4]本案中被告机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即房某、蒋某、王某。蒋某、王某在诉讼中提出两人另有职业,从未参与过被告机械公司的经营管理,且被告机械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蒋某、王某还认为,两人虽系被告机械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但由于未实际参加经营,故仅仅是名义上的股东,故但无需承担清算义务。对此,笔者认为,即使存在本案蒋某、王某所述的其从未参与过被告机械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蒋某、王某也不能排除由其股东身份所决定的公司清算义务。又由于被告机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当然清算义务人。蒋某、王某在被告机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均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被告机械公司进行清算,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确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由于在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怠于清算而发生清算不能致使公司债权人无法就公司财产进行受偿时,原先以公司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并以此向公司债权人进行的债务清偿担保已因股东的不作为行为而落空,公司股东面临债务无法受偿而产生的权益损害。如前所述,由于该损害系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故应由股东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即应排除股东有限责任之适用,而以股东之自有财产作为责任财产作为相关损害赔偿的偿付担保。又由于,股东是否实际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不排除其清算义务人地位,且该项情况也与公司债权人无涉,故为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就债权人的债权清偿而言,该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及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全体股东。而至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则可根据未及时清算的具体责任归属在股东履行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后再行依法分配所应承担的内部份额。
据此,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直接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相关联。在本案中,蒋某、王某的抗辩不能成立,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负有公司清算义务,故也因此成为其不为该项义务造成公司清算不能致使公司债权人权利损害时的责任主体。
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股东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范围
就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股东承担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范围,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在公司财产受损失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以公司债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5]
笔者认为,股东责任范围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情形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能够在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发生公司清算事由时的公司资产状况,应区别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课以不同的责任范围。其一,当公司净资产为正时,即资产大于负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当公司净资产为负时,应该以债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否则,债权人将获得不当利益。如果当事人能够在公司无法清算情况下,不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发生公司清算事由时的公司资产状况的,则应由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
此外,正如最高法院在关于《公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时所作的说明,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该清算不清算要承担民事责任后,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会在借解散逃废债务和依法了解公司债务中进行权衡的,如果其仍然选择该清算不清算的,则说明其愿意承担这样的后果。而之所以将公司资产状况的证明责任分配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有遵守会计准则、保存会计账簿的义务,其对公司经营状况较为了解,证明公司资产状况也比较容易。加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有利于规范股东的日常经营行为。故而,就公司资产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而言,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该项举证责任。当因公司会计账簿丢失、会计混乱等无法证明公司净资产状况时,应当推定公司净资产为正,责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额承担公司债务,进而促使有限公司股东高度重视公司会计业务,并在履行清算义务时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就本案而言,被告机械公司的股东蒋某、王某自行陈述公司财产、帐册及重要文件等已灭失,公司已实际无法清算,且蒋某、王某未举证证明发生被告机械公司清算事由时,被告机械公司的资产状况,故应就本案原告主张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 全)&&&&&&
[1]吴洪、李霄敏:《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理论依据及范围》,载日《人民法院报》。[2]吴洪、李霄敏:《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理论依据及范围》,载日《人民法院报》。[3]徐越峰:《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赔偿责任》,载上海法院信息网http://gywebfront.:8080/shqsw/xxnrjs/,日访问。[4]徐越峰:《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赔偿责任》,载上海法院信息网http://gywebfront.:8080/shqsw/xxnrjs/,日访问。[5]吴洪、李霄敏:《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理论依据及范围》,载日《人民法院报》。
来源:上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上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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