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例题,处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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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取得时候:
借:长期股权投资& && && && && &&&6000
& & 贷:银行存款& && && && && && & 5000
& && && &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
假设期间没发生任何事情
处置时:借:银行存款& & 8000
& && && && & 贷:长期股权投资&&6000
& && && && && && & 投资收益& && & 2000
问题:资本公积是否需要结转到投资收益??????????
& &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 1000
& & 贷:投资收益& && && && && && && &1000
CPA教材 没有明确说明这一部分的处理。。。。。。。。。。。。求大侠解答
应该要吧 处置资产时应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本帖最后由 我爱拉屎 于
20:54 编辑
不应该结转。记得有位大侠课件中讲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结转投资收益的账户。既然准则中规定付出对价小于经资产净额的份额计入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就表明此份额不应该结转投资收益。
处置损益加之前计入资本公积部分才是总的投资收益
谢谢楼上2位
错了 是楼上所有的
假设能转到话,母公司将旗下A子公司以低价将控制权转给另一子公司B,B再将A出售,就可以虚增利润。
不用转的& &只有“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有始有终的& &这个“资本溢价”部分是不用的
这个不能转啊,其他资本公积才需要利润化
本帖最后由 310005 于
08:05 编辑
& && &你们把概念都没有搞清楚,资本公积要不要转入投资收益,关键是看在确认资本公积的时候是否影响到了与其相关的该项投资或者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是否使得该项投资或者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初始确认成本之间产生差异,而违背历史成本属性。由于在处置投资或者资产的时候,按照历史成本属性,确认资产处置损益需要跟初始成本进行比较,所以,只有影响到了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才需要将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在确认资本公积的同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也相应做了调整,于是和初试确认成本之间产生差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发生变动所享有的份额而确认资本公积的时候也对应调整了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从而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初始确认成本之间产生差异,……还有投资性房地产等等。
& &&&其实书上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写的很清楚,只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的资本公积才能转入投资收益,只是你没仔细看而已。
& &&&楼主及上面若干人等之所以认为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投资初始确认时产生的资本公积要转入投资收益,那是因为完全没有领会到资本公积为什么要转入到投资收益的本质——那就是历史成本属性要求,说白了只要影响到某项投资或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初始确认成本金额之间产生差异的事项,在该资产处置时都要将其转入处置损益中,比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转入。
& &&&大家还有一个概念没搞清楚,就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产生的资本公积(溢价),是基于会计准则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方法中所产生的,并没有影响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最关键的是该时点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金额,就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所确认的初始取得成本,明白这些本质,大家还会觉得要把该时点的资本公积(溢价)转入到投资收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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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梦想成真系列——中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 同步系统训练 单选题4.日,甲公司合并乙企业,该项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甲公司以一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1200万),作为对价取得乙企业60%股权。合并日,乙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4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甲公司另支付直接相关费用30万元。日,乙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200万。2011年度,乙企业实现净利润8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项投资对甲公司2011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为(&&&&&& )万元。A.120&&&&&&&&&&&&&& B.90&&&&&&&&&&&&&&&&&&C.290&&&&&&&&&&&&&&&&&& D.770 11年1月20日&&借:长期股权投资&&3840&&&&&& 贷:无形资产&& 1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780支付相关费用:&& 借:管理费用 30&&&&&&&& 贷:银行存款 30 宣告/分配现金股利:借:银行存款 120&&&&贷:投资收益&&120 照这样计算的金额应该是=2870. 没有答案。是第一个分录的问题吧。但是不明白,为什么不用确认投资损益呢? 希望谁能帮忙解释下这道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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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恢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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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楼烟烟在网校的帖子咦?这么怎么回事!好神奇~~网络的问题吗?哈哈,开心ing~~ 谢谢烟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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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很明确的说了: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日所确认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在处置时是不转入“投资收益“的。所以本题中不影响2011年度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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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0万元不影响抽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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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影响2011年损益的只有投资收益120与管理费用30,故为120-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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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溢价不属于综合收益,不属于利得和损失,所以是不转入当期损益的。
要有一颗服务的心、一颗互联网的心、一颗坚强的心、一颗坚持的心!!!经常发牢骚的人就算做了再多的事,领导也只会记得他的牢骚而忘记他做的事。一个人的成功,15%靠专业知识,85%靠人际关系和处世技巧JXUFEはシ良子花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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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6楼JXUFEはシ良子花的帖子o ,记住了,谢谢良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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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30:Execute time :0.1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看法--《会计师》2014年20期
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看法
【摘要】:我国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仍然按照不同的取得方式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其中关于受同一方控制的企业通过合并的方式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并且与国际准则存在差异。本文主要针对此类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规定进行探讨,首先分析了具体的核算方法,然后探讨了同受一方控制的企业运用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来调节利润的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应准则的改进意见。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275【正文快照】:
一、引言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2014年又增加了3条新的具体准则,现共有具体准则41项。企业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确认计量等账务处理时主要参照第2号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并同时参考第20号准则企业合并、第33号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和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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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反饋意見--陳奕蔚
不赞同此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含其中构成业务的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下同)的会计处理方案。
我们认为,对于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首先应当对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五条的规定,判断该项处置交易与当初的同一控制下合并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并根据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采用不同的处理原则予以处理:
1、如果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则在处置该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的股权时,若当初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交易环节将合并对价大于所获得的该子公司于合并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差额冲减了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则处置价款应首先用于按照与冲减时相反的顺序恢复原先在企业合并环节冲减的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剩余的处置价款再与处置时点被处置股权的公允价值相比较,超出处置时点被处置股权公允价值的交易对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当初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价金额小于合并日取得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公允价值的,该差额也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余部分与个别报表层面的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处置损益计入投资收益。即:
可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个别报表层面)=处置价款-原先在企业合并环节冲减的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如有)-MAX[(处置价款-处置时点被处置股权的公允价值),0]-MAX[(原合并日取得该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对价金额),0]-被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应计入权益的处置价款金额=原先在企业合并环节冲减的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如有)+MAX[(原合并日取得该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对价金额),0]+MAX[(处置价款-处置时点被处置股权的公允价值),0]。
例如,A公司于2012年内通过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日B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A公司支付的合并对价为现金1150万元(该金额与合并日B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并日已全部冲减资本公积);2013年内,A公司将B公司100%股权又转让给其母公司(两次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处置对价为1340万元,处置日B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300万元。
则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可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处置价款1340万元-原先在企业合并环节冲减的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150万元-(处置价款1340万元-处置时点被处置股权的公允价值1300万元)-(原合并日取得该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1200万元-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对价金额1150万元)-被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万元=100万元,在本案例中等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期间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加额(1300万元-1200万元)。
应计入权益的处置价款金额=原先在企业合并环节冲减的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150万元+(原合并日取得该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1200万元-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对价金额1150万元)+(处置价款1340万元-处置时点被处置股权的公允价值1300万元)=240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34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24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在个别报表层面,对于剩余股权,如果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范围的,则应继续按剩余股权的原账面价值对其进行计量(如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的,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关于因持股比例下降而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衔接规定处理);如果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的,则应按照处置日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通常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与剩余股权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中,对于该部分股权的原取得成本低于取得日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对于其余部分,作为其他综合收益,计入“其他资本公积”)。
在合并报表层面,首先应从处置价款中将按照上述“应计入权益的处置价款金额”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计入相关权益项目,对剩余的处置价款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在剩余股权按处置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所产生的差额中,因该部分股权的原取得成本低于取得日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剩余部分才计入损益)。
上述处理原则不仅适用于“征求意见稿”所述的合并和处置交易均为同一控制下交易的情形,而且适用于其他涉及同一控制下交易的“一揽子交易”,如:(1)企业以低价在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子公司控股权,后将其转让给表面上无关联方关系的外部第三方;(2)企业从外部以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方式取得子公司控股权,后将其转让给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业。
另外,在构成“一揽子交易”的情况下,如果相关交易安排使合并方在整个交易安排中可获得的收益事先锁定,并未享有或承担持有股权期间被合并方的净损益等权益变动,或者导致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事项影响的,则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定义,此时不能认为合并方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也就不应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处理原则对取得其股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包括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而应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取得的被合并方股权列报为一项“其他非流动资产”,相关的交易损益(如有)应在完成所有交易步骤后确认。
2、在不构成“一揽子交易”的情况下,无论是在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层面,都应遵循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处置子公司导致丧失控制权的一般原则(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四条)处理,即:(1)个别报表层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六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2)合并报表层面,“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这一处理原则并不会因为该子公司最初是否系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或者处置交易是否为关联交易而有所不同。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当初取得控股权的合并对价显著低于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处置对价显著高于处置日被处置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则对于显失公允的交易对价部分,无论是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层面,均按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
其主要理由如下:
1、如果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则股权投资的取得和处置是两笔独立交易。相应地,合并日将合并对价大于取得的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差额冲减权益的金额可以视作一项独立的对最终控制方进行权益分配的交易。按照权益性交易会计处理的一般原理,因权益性交易直接调整权益的金额,一旦确认,后续不应再转出或转回。
2、随着证券监管法规体系的完善,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的公允性基本可得到保证,也就是取得和处置这两笔交易分别是按照合并日和处置日的公允价值达成的,不应出现交易对价金额与交易时点上交易标的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相应地,该两笔交易各自的会计处理均应遵循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应交易类型的会计处理规定。当然,发生于同一控制下的主体之间的交易,其交易作价不公允的风险要显著大于其他情形,由此可能需要将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对价在交易双方的账面上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作出处理,但这是另一范畴(对价计量和交易公允性评价)的问题,并不能以此推翻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
3、此类情况下的合并交易和处置交易的间隔时间往往较长(例如在证监会在征询函中提供的案例中,其合并日和处置日之间相隔约5年),该子公司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其资产和负债的状况很可能已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无法识别处置日的资产和负债与合并日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之间有无直接对应关系(很可能在处置日的资产和负债中,很大一部分是在原同一控制下合并日后,由该子公司从外部以公允价值取得的,与当初的企业合并交易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无关)。在此情况下,要求在处置子公司时转出当初合并日按权益性原则调整权益的金额,我们理解并不合理。
4、我们理解,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规定需采用权益结合法,但并未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其他交易(如不构成业务的资产购买、子公司股权和其他资产的处置等)采用同样的原则。无论是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等相关规定,都没有对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区分是否发生于同一控制下的主体之间,规定不同的处理原则。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发生于同一控制下的主体之间的交易,除了企业合并以外,其他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都与发生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主体之间的同类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一致。
5、由于IFRS或HKFRS下并未对此类“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交易”规定特殊的会计处理原则,如果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对此规定了特殊的处理原则,将导致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IFRS/HKFRS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出现重大差异,不利于保持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IFRS/HKFRS持续趋同和等效的成果。
另外,针对此处征求意见事项所反映出的现实问题,我们建议财政部和证监会立足长远,考虑以下解决方案:
1、从会计准则角度:重新思考目前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一刀切”的权益结合法处理模式的适当性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即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出发,认为该交易不改变最终控制方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风险和报酬特征,只是“从左口袋到右口袋”的重组,不具有经济实质,因此要求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不确认商誉和损益影响,交易差额视同权益性
直接调整权益。这种“一刀切”的权益结合法固然有助于遏制利用不公允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现象,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
(1)权益结合法的处理方式未能反映出部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的经济实质。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权益结合法实际上是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合并方(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的角度考虑,从会计主体角度存在一定的理论缺陷。由此导致的后果之一是:某些交易从合并方这一会计主体角度考虑是具有商业实质的,但是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下,只能按照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重组交易,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从而未能恰当反映出该交易对合并方这一会计主体的经济影响。例如,某些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并且依据被合并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但是在现行会计准则下,合并方对所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净资产只能按原账面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据此结转损益,导致净资产虚减和净利润虚增,同时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也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2)现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这固然免除了在合并日确定被合并方公允价值的麻烦,但也产生了一些其他问题:一是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很多同一控制下合并事项在税务上需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进行税务处理,即所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以合并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导致企业为了纳税申报目的不得不同时设立备查账簿,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还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八条的规定为依据,不允许在会计处理中未计入成本、费用的评估增值部分对应的折旧、摊销额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减);其次,要求资产、负债遵循原账面价值基础,不能调整,同时在合并报表层面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增加了合并方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工作量,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量;同时,以账面价值对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初始计量的做法,在一些情况下也会与工商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造成实务中处理的难点和盲点。
(3)现行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模式仅适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不适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不构成业务合并的资产购买、处置子公司或营业单位、购买少数股权等交易,对这些交易的处理方法并不区分参与交易各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由此造成准则体系的内在不一致,不同会计处理模式之间的衔接较为困难(本次征求意见所讨论的问题即为典型例子)。
目前,尽管IFRS没有直接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作出规范,但是IFRS下的会计实务中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也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处理惯例。我们建议财政部今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时,对这些惯例予以适当考虑,在此基础上重新考虑和完善现行会计准则体系下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规定。
我们建议重新考虑现行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本处理原则,将其修改为:对从合并方这一会计主体角度而言具有商业实质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之间作出选择(偏向于采用购买法),只有对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才必须采用权益结合法。对于采用购买法处理的企业合并交易,被合并方自合并日起纳入合并范围,不调整合并报表中的前期比较数据,也不将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净利润、现金流量纳入合并报表;对于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的企业合并交易,应要求调整合并报表中前期比较数据的列报,并将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净利润、现金流量纳入合并报表。一旦企业选定了其中一种方法作为对具有商业实质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就应当将其作为会计政策,一贯地运用于所有从合并方而言具有商业实质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
通常情况下,在判断一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对合并方这一特定会计主体而言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当对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可以纳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目的;交易是否涉及外部第三方(如少数股权或者外部第三方);交易定价是否依据公允价值;交易所涉及的各主体的现有活动;是否系将两个或多个企业合并为一个原先不存在的“报告主体”;对价的支付方式是否采用合并方自身的权益工具;该交易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原股东自主谈判的结果,旨在实现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微观利益最大化,还是系由各方共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的、旨在在一个较大的层面上实现资产重组配置的一揽子交易的组成部分;当设立新公司作为合并方时,该新公司的设立是否构成一项IPO、分拆、其他控制权变动或者重大的所有权变动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等等。
2、从证券监管角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事项的财务指标
(1)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如果认定为从本会计主体角度具有商业实质的,则对依据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算的折旧、摊销、存货成本结转等成本、费用项目的金额低于按照合并日取得的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的相应金额的差额,列入非经常性损益,充分揭示资产的入账价值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对净利润的影响程度。
(2)要求对于将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处置的交易,以及将子公司在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范围内处置的交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5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相关信息的披露》的相关规定,明确披露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的认定及具体理由,以及详细披露此类交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考虑修订完善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事项的财务指标,从根本上遏制上市公司利用非常规交易操纵利润的动机。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证券监管事项对会计准则的压力,有助于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严密性、内在一致性和技术中立性,充分体现“原则导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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