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协议协议需要支付经济赔偿吗

&&&&&&&&&&&&&&&&&&&&怎么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怎么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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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内容达成协议的。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医疗期满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通知义务,则需要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二、协商解除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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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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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王斌
谢良辉 日期: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8年7月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入某学校当老师,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2014年7月陈某聘用合同期满后,因聘期考核不合格,该学校与陈某终止聘用合同。陈某认为该学校终止合同应该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陈某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学校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终止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是一起因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引起的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申请人陈某系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故仲裁委员会对陈某主张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国办发〔2002〕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中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仅有三种:一是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是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是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此三种情形外,目前国家有关聘用合同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中均未规定终止聘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启示与思考
&&&&&一、 编制内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国人部发〔号《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人事争议的范围:一是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是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是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根据以上规定,编制内工作人员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属于人事争议的范围。
  二、编制内工作人员要求事业单位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目前无相应法律依据。根据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规定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仅有三种:一是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是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是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此三种情形外,目前国家有关聘用合同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中均未规定终止聘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编制内工作人员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目前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
  三、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实体法适用。事业单位系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由于国家编制管理体制,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用工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用工的差异。属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为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在程序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处理,但在实体法适用上应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法规及其配套规章政策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关于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的规定。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在目前国家并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的情况下,不宜作扩大解释,故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上述案件中,申请人陈某系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因目前国家有关聘用合同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中均未规定终止聘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凡是属于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优先适用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其编制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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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邮箱: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顾问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合情合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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