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不是我 处理违章”出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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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车主事故中无责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赔6万
“无责不赔”一词其实已是保险公司普遍采用的专业用语,常出现在保险条款中,即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责不赔”的保险条款几乎成了车损险的业内“惯例”,有一些老司机为了避免麻烦,甚至会愿意在小事故中主动承认是全责。不过,记者昨日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在一起类似的案件中,认定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的条款混淆了保险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区别,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文/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谭颖思事件:事故中无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去年12月2日傍晚,罗先生驾车行驶至西樵大桥环行路段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他无责任。罗先生后来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其车辆维修价格为62513.01元,评估费2246元。事故发生时,其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于是,他联系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罗先生被告知,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罗先生无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可以向事故的全责方追偿相应的损失。罗先生认为这明显是“霸王条款”,于是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车辆维修及定损费用。判决:涉案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要赔庭审中,罗先生指出,涉案保险合同的第二十六条不适用于本案的事故赔付,且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规避了其应负的赔偿义务。“在事故发生后,我已经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及估价费用,且第二十条条款也明确了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罗先生认为。近日,禅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罗先生支付赔款64759.01元。 禅城区法院认为,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只是区分事故责任方责任比例的依据,而不是保险合同履行的依据,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作为理赔的依据,显然混淆了保险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区别;如果以事故责任比例为基础来划分车辆损失险等的保险责任,将会不合理地缩小甚至免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且保险条款中有关按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的约定,并非免责条款,也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内容。法院还指出,保险公司关于责任划分进行赔偿的保险条款属格式条款,因此,该条款无效。法官说法:“无责不赔”是逃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无责不赔”的保险条款几乎成了业内的“惯例”,有些车主为了避免麻烦,甚至会愿意在一些没有人员伤亡的小事故中主动承认是自己全责。不过,禅城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完全颠覆了此前不少老司机的观念。“正如判决所示,‘无责不赔’将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作为理赔的依据,显然是保险公司逃避责任的做法。”法官表示,只要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就可以依照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依照侵权法律关系向交通事故的侵权方主张权利。以上两种权利,当事人采取哪一种,都是没有问题的。法官表示,除了无责不赔的情况后,保险公司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不赔”情况,这就是在保险公司认为事主选取第三方资质机构鉴定出的维修费过高。不过,遇到此情况,保险公司负有反证责任。业内人士:都知道是“霸王条款”就是没有公司更改在现实生活中,“无责不赔”的保险条款几乎成了业内的“惯例”,有些车主为了避免麻烦,甚至会愿意在一些没有人员伤亡的小事故中主动承认是自己全责。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就明文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根据通知要求,“无责不赔”本来早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一名行内人士告诉记者,保险格式合同中的“无责不赔”条款,其实依然大行其道。虽然现阶段业内人士都公认“无责不赔”是霸王条款,但没有一个保险公司主动更改其格式条款,一来是因为没有明确的罚则,二来是没有一个保险公司愿意先做“出头鸟”。“这其中牵涉着太多的利益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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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阳光网讯 (全媒体记者 刘星)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继续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广东省人...法院认定车主隐瞒事故真相 保险公司被判“拒赔有理”-中新网
法院认定车主隐瞒事故真相 保险公司被判“拒赔有理”
  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基本报废,主驾驶气囊有大面积血迹,“驾驶员”却称自己没受伤。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认定车主隐瞒事故真相,判决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据车主王某称,其于2013年3月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投保。2013年4月,刘某驾驶其车辆在六环高速路发生单方事故,小轿车受损严重,坐在副驾驶的邱某受伤。在向交警报案的同时,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与路产损失共计10余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通过对事故现场、受损车辆进行查勘及对事故当事人询问,事故发生时车上应为3人,王某隐瞒事故真相,因此拒赔。王某随后起诉。
  法院通过查勘,发现事故车辆前部严重受损,已经基本报废,车辆主驾、副驾气囊打开,主驾气囊上有大面积血迹,车内也有多处血迹。而刘某称自己未受任何外伤,但对主气囊上的血迹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而处理此事故的交警称,其并未实际查勘现场,而是直接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为查明事实真相,法院对当事司机刘某和车上人员邱某分别询问,发现二人对很多关键事实陈述不一致。
  法院还启动了NDA血迹比对鉴定,鉴定结论为主气囊上的血迹及其他血迹均不是刘某所留,但刘某作为司机称自己未受任何外伤与常理不符。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办理索赔和理赔事宜。王某对众多疑点均不能给出合理解释,且拒绝提供车上第三人的相关情况。隐瞒了保险事故的真相,故其诉称的刘某驾车出险的事实依据不足,驳回了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请求。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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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1999-. All Rights Reserved车主遇事故自行定损维修轿车&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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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车主遇事故自行定损维修轿车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交通事故后,车主可否自行委托定损?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是否合理?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保险人未合理行使定损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行对损失予以评估并无不当,保险人在无证据证明定损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赔付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据此,法院维持了保险公司赔付小黄保险金7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日,小黄就他名下的帕萨特轿车和保险公司签订了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条款等,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7月。
  日中午12点多,小黄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定,车损损失为7万余元。车辆修复后,小黄支付修理费7万余元,并于2015年3月取得修理费发票。
  后因理赔被拒,小黄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评估费、牵引费等损失合计8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具有证明力,小黄的车损应当以该评估意见书上载明的金额7万余元进行赔付。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黄保险金7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请。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定损系保险公司的权利,小黄自行委托评估及实际修理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依照自己定损金额3万元进行赔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赔付小黄3万元。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定损虽系保险人的法定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亦需以合理方式进行,在保险人未合理行使定损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行对损失予以评估并无不当。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付请求作出核定,即使情形复杂,核定的期限亦不应超出三十日。上述“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包含现场勘查及责任核定两方面含义,保险人行使其定损权利亦应在上述法定期间内完成。现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及时定损义务,故原审法院依照小黄自行评估的结论予以判决并无不当,遂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自行定损结论并不当然成立
  该案承办法官说,被保险人自行定损虽并无不当,但如定损结果存在瑕疵的,则自行定损的结论亦并不当然成立。该案中,保险公司对于作出系争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机构资质及程序并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意见书认定的单价存在过高之处,故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尚不能认定该评估意见书的结论存在瑕疵,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相关金额并无不当。  (潘静波)
(责编:窦明、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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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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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车主一审二审均败诉
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车主一审二审均败诉
(记者 李亦中 通讯员 王田甜)“85后”小伙宋某最近摊上一件糟心事,开“滴滴顺风车”才接了11单生意就出了车祸,车辆维修费得13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因为他的私家车参与营运。宋某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市中级法院昨日披露,法院一审、二审先后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滴滴顺风车闯祸,滴滴平台撇清关系2015年7月,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的宋某看到朋友们业余时间跑“滴滴”收入不错,也筹钱买了一辆二手的沃尔沃S60汽车, 在网上注册“滴滴打车”司机跑“私活”。8月15日零时20分,宋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某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安全气囊打开,车头严重毁损。幸亏他与乘客陆某伤势不重。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称,截至本次事故发生前,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11笔,收取了10笔费用,发生本案事故的一笔未收取费用;每次都是由乘客按照“滴滴”软件算出的费用支付车费给“滴滴”,“滴滴”再打款到他的户头上。但此次事故发生后,“滴滴”平台运营方迅速在后台撤销了他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  私家车营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事故发生后,宋某送车去维修,维修公司预估维修费用13万余元。宋某庆幸自己的车辆在人保财险公司办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00余元。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勘察,并对宋某车辆上的乘客陆某作了谈话笔录,陆某承认,他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上的“顺风车”平台叫的车,约定10元钱送达目的地。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调查后认为,宋某购买保险时,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单上有特别约定: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宋某驾驶车辆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日,宋某将人保财险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3万余元。车主称是合乘,法院判定营运庭审中,宋某表示,他确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本次路程费用为10元,但至今,他并未向陆某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他当时的行为不能算是营运。宋某同时称,“滴滴打车”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车主在正常上下班途中或节假日、旅游时,带有互助性的合乘行为。事发当晚,他是和朋友一起出去玩,想顺路带个人,其行为属于“合乘”而非营运。法院审理认为,宋某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约定以10元的价格搭载乘客陆某,其行为本质属交易,应属营运行为。且宋某经常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改变了家用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某请求。宋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链接&&&私家车营运险种应及时推出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刘阳介绍,目前,我市私家车充当“滴滴”、“优步”等平台的专车数以10万辆计,这些车主都面临宋某这样的尴尬境地,营运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将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监会近日也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网络平台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危险。一方面,“滴滴”、“优步”等网络运营商明确表示,自己只承担信息服务的作用,往往让乘客和司机自行解决纠纷,自担风险,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私家车充当“滴滴”、“优步”等平台的专车,实质上将车辆的“家用”性质改为了营运,但又无法按营运车辆购买保险,因而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事故,这类私家车主只能自吞苦果。基于网络叫车服务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现状,刘阳认为,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网络叫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责任全部推到乘客和车主身上,理应推动和协调叫车平台、车主及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他呼吁,保险行业也应当区别用于短途营运的私家车与普通营运机动车辆,细化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制定出合适的险种,方便有需求的用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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