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名下的成本价房后可换购名下有经济适用房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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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经济适用房可以卖么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摘要] 苏州经济适用房可以卖么?苏州经济适用房可以卖么,手续复杂吗?如果苏州经济适用房可以卖么,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流程又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
苏州的经济适用房有两种,一种是拆迁房,有固定供应对象,也就是拆迁房子的家庭,其他人想买也不可能.另一种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苏州从2005年开始对市场供应,每年1000套左右,供应对象是家庭年收入4.5万元以下,人均居住的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本地户籍5年以上的家庭,条件倾向于条件较差的群体,售价有元两种.今年将供应1600套。11月30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那么这样的政策是否会对苏州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分配,带来影响呢? & 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除了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米左右之外,还规定: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免受、只能按成本价销售等。 & 与经济适用房政策相对应的,是苏州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记者了解到,目前苏州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户均面积约64平方米,人均面积16平方米。价格方面,面积在范围之内的以优惠基准价每平米2000元计算,超出部分按照市场基准价2800元计算,远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总体比国家出台的《办法》更加优越。 & 《办法》同时明确,一套经适房可以分次买,这一点苏州将在年底前的摇号分房后得到体现,以帮助那些满足申购条件,却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的困难群体。记者了解到,苏州今年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初审工作已经结束,2206户进入了复审公示阶段,另有164户因不符合要求而被取消资格。 ?,手续复杂吗?,又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是什么?这是很多购房者非常关心的问题。房价有增无减的走势,使得很多购房者对于商品房只能望而却步。很多人把目光转向了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房。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限制了很多人去直接申请经济适用房,大都通过购买二手的经济适用房。那么有哪些呢?下面小编整理出完整的信息来为你解答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的问题。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1、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四、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经济适用房买卖提醒1、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环球网河南频道 6月20日周口综合报道:6月18日,河南省周口项城市住建局公布了项城市经济适用房(惠民小区)申购人员名单。据调查,在这份经过项城市住建局、纪检和监察部门的重重审核最终确定的1256名(户)名单中,有相当一部分申购人都是在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等政府机构任职的人,而且居住地也是这些单位的家属院,其中该名单中公布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42人。6岁儿童被获准购经适房42人都未成年5月16日,周口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购分配方案工作会召开,会议就经济适用房的申购和房源分配方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项城市民可在5月17日至31日期间申报购买经济适用房。据了解,项城市此次公布申购的经济适用房位于项城市湖滨路西、梧桐路北,项目名称为惠民小区,投资1.6亿元,建筑规模16万平米,建设项目2011年启动,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开发商是项城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项城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处王姓负责人介绍,惠民小区将提供经济适用房房源1056套,户型面积从60&88㎡不等,而提出购房申请的共有2200多户,最终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共有1256名,并于6月18日在项城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可在这份包含项城市水寨、光武、莲花等6个办事处在内1256位申购人的名单中,环球网河南频道记者发现,其中一位最小的李姓男孩儿年龄还不到7岁,资料显示该男孩为2005年9月出生,项城市水寨办事处人。拒不完全统计,名单中公布的未成年人名单一共有42人,1990后出生的申购人达上百人。而据5月18日项城市公布的此次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和对象,其中明确显示,单身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该达到国家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买房先交10万预交款准购证成一纸空文家住项城市文化南路的市民张先生向记者讲述:&我们一家四口现在还挤在50平米的房子里,当时为了买惠民小区的房子,前前后后送礼请客花了1万多元,这次名单里公布以后本来很高兴可以买到心仪已久的房子了,可谁知道名单公布以后,就通知要想买房就必须先交10万预交款,必须在一周之内交上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来想着将来可以走银行贷款,没办法只好东拼西凑,现在号也没摇、房也没分、价也没定,手里只有一张银行收据和一纸准购证,房子也是盖盖停停,听工地上的工人说经常发不下来工资,你说这房子买的让人揪心不揪心&。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此次公布的申购人名单中,相当多的申购人都是在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公安局、工商局、市政府这些政府机构任职的人,而且居住地也是这些单位的家属院。项城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处王姓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此次经济适用房(惠民小区)申购的公开、公平、公正,项城市住建局只负责对申请人名下是否有房产进行核查,而家庭收入和汽车等财产情况则由项城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查。关于收取申购人10万元预交款一事,该负责人表示,确实收了800多户的房款,但这是为了确保工程进度。
* 提示:页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所涉及装修状况、标准以最终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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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名下现有当年从单位购买的成本价房一套(房产证上写的成本价房),现想按市价卖出后再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这种情况经济适用房购买审批表在成本价房卖出前和卖出后能否被通过?还是不管卖不卖都无法再购买?卖了单位的老房也就够买个经济适用房的,望赐教!!!!!!!!!分享至 :
下一篇:上一篇:其它类似问题相关文章相关帖子--卖出成本价房可换购经济适用房吗?56、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是否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答: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57、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应缴纳哪些税费?;答:契税(成交价的1.5%,买方负担);印花税(;58、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物业费、供暖费如何处理;答: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四、经济适用房;59、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供;答:
56、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是否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答: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57、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应缴纳哪些税费?
答:契税(成交价的1.5%,买方负担);印花税(成交价的0.3%,买卖双方负担);土地出让金(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买方负担);中介代理费(成交价的1%~3%,买卖双方负担);评估费(评估价的3%,评估方负担)。
58、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物业费、供暖费如何处理?
答: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重新签订供暖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四、经济适用房
59、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供应渠道?
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有:
⑴在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建造成本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⑵有建房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⑶支持职工购买北京市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60、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如何构成?
答: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银行贷款利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7项因素。
下列费用不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①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②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③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④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⑤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包括利润。
61、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后,是否还能领取购房补贴?
答: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地字
[号)的规定:
如果是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则职工能领取购房补贴;如果是按照实际建设成本向职工出售,则职工不应再领取购房补贴。
62、什么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
答: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指以下三种住房:
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因置换住房腾退的已购公有住房;
⑵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空置房屋;
⑶在京中央的国家机关所属的出租给职工使用的租赁房屋。
63、旧有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旧有住房的价格依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规范》确定,选用因素比较修正法进行评估。
64、每套旧有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住房面积×评估价格
其中每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职工购买超过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上部分住房的价格,不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
65、旧有住房的评估费用如何确定?由谁负担?
答:评估费用按套计算,其中,80建筑平方米以上的每套为1000元,80建筑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为800元。
评估费用由出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50%。
6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旧有住房的职工,是否允许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还能领取购房补贴?
答: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旧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再允许购买第二套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单位腾退公房)。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卖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以上购房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
67、在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中,需腾退的已购公房房源中有原产权属于北京市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能否参加配售?
答:对于原产权属于北京市的已购公房,须有原产权单位同意的书面函件。否则职工本人不能参加经济适用住房配售。
68、购买腾退已购公房的职工,该如何缴纳维修基金?
答: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腾退的已购公房,按房改成本价的2%将维修基金缴纳给腾退公房的职工。
五、部级干部
69、部级干部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标准?
答:部级干部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是:正部级在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
部级干部购房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该部分住房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不享受与个人有关的政策优惠。
超过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70、部级干部住房的售房价格?
答:2000年之前提职的部级干部购买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2000年之后提职的部级干部购买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
71、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
答: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执行;竣工10年(含)以下的,每减少1年,每建筑平方米最低限价提高20元。具体如下:
2000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最低限价与普通公有住房一样,为每建筑平方米211元;竣工10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31元;竣工9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51元;以此类推,竣工1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411元。
72、部级干部购房时工龄该如何计算?
答:部级干部购房,夫妇工龄合并计算。售房单位根据购房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人员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配偶、已故部级干部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离异后若未再婚,按本人的工龄计算。
上述人员工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的证明确定。
73、已购部级干部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答:部级干部购买的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住房和普通住宅楼房,以及已故领导干部配偶按部级干部标准购买的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74、领导干部遗属的住房问题?
答:⑴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配偶,腾退原住房后,可承租或购买一套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住房。
⑵已故部级干部配偶,可以依照承租或购买一套不超出已故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现住房。 ⑶提高房租增发补贴后,已故离休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承租部级干部住房的,在⑴、⑵条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新增租金,超过配偶本人租金补贴的部分可免交。
75、已故部级干部的子女能否购买住房?
答: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夫妇在厅字[2000]4号文出台之后去世,现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与子女协商,调配一套可售部级干部住房,以部级干部夫妇的名义购买,再由子女按规定继承。
部级干部在厅字[2000]4号文出台之前去世,其配偶在此之后去世的,以其配偶的名义购买现部级干部住房,再由子女按规定继承。
部级干部及其配偶均已去世,子女不能购买。
六、职工调动
外地调京干部
76、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⑴在原工作地承租公有住房,并退还原承租住房的调动干部。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方式计发一次性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⑵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成本价退房的调动干部。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方式计发一次性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⑶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腾退的调动干部,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⑷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不退回或按当地商品房价出售的调动干部,按当地商品房的市场均价计算其原住房价值量,与其同职级干部在北京所享受住房的价值量相比较(北京商品房市场均价为每建筑平方米5500元),如不足则补足其差额部分(只限于夫妻一方),如高于不追回。该调京干部不再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77、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⑴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户,调京后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户标准重新计算调京之前的补贴额,补发相应职级的差额部分,调京之后继续享有同等职级按月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⑵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户,调京后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户标准,补发其新任级别面积标准或应享受的按月补贴标准的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二)军转干部
78、配偶是军人,本人是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租住不可售军产房,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待其腾退不可售军产房后,按国管房改字[号文规定计发一次性补贴。
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79、前转业的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按下列情况计发:
⑴无房军转干部
日及其以前转业的军转干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对无房老职工的规定参加房改,享受与其军队职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房补贴待遇。
⑵租住军产房的军转干部
房改前租住军产房到地方后腾退的,待其腾退后依照国管房改字[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计算购房补贴,与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相比照,如多于在部队领取的补贴总额,则补发其差额部分,如果少于不追回。同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80、日后转业的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按下列情况计发:
⑴无房军转干部
转业前从未享受军队或地方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领取军队的住房补贴转业后领取地方的按月补贴,同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⑵承租军队公有住房的军转干部
待其腾退不可售军产房后,依照国管房改字[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计算购房补贴,与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相比照,如多于在部队领取的补贴总额,则补发其差额部分,如果少于不追回。同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⑶购买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军转干部
如果是按建造成本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核定为军转干部的住房面积。
如果是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不核定为军转干部住房面积,不影响其领取住房补贴。
(三)其他调动
81、本单位职工调离单位,其所购房改房该如何处理?
答:如在房改售房协议书中无特殊约定,一般不能以腾退住房等方式处理。
82、职工在调入中央国家机关之前的住房补贴是否补发?
答:由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住房补贴由目前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补发;由企业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住房补贴暂不补发。
83、日后从企事业单位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购房补贴月标准工资如何确定?
答:其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的劳资部门比照中央国家机关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确定。
七、拆迁安置
84、拆迁已购的公有住房,如何给予补偿?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 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85、拆迁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的住房,如何给予补偿?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 拆迁前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再由拆迁人按照拆迁已购公房的规定给予补偿。
86、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如何给予补偿?
答: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的规定:
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应当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并且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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