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点疑问:1.前10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定应当什么时候公告

  针对近期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资管计划依照合同约定被“止损强平”,与《证券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以及证监会新规明确3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不超过1%可能存在不符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回应表示,依据证监会出台的减持新规,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3个月减持不超1%的限制,但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不得违反《证券法》有关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与此同时,张晓军还对市场关心的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由保荐机构先行赔付的制度安排,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正在建设挂牌公司转让意向平台的情况进行了介绍。  大股东减持须遵守《证券法》  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设立资管计划进行增持,相关资管计划为保障优先级资金设立了止损条款,随着今年年初,个别公司如()的资管计划出现平仓情况。  上述资管计划平仓虽为依据资管计划合同而进行的操作,但也有部分观点认为,这与《证券法》有关条款,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新规存在不相符的情况。  《证券法》第三章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与此同时,证监会近期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下称《减持规定》)规定,大股东3个月之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  就上述规定如何协调的问题,张晓军回应称,根据《减持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据此,如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自二级市场买入股份,减持时也不受《减持规定》有关减持比例等的限制。  张晓军同时强调,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不得违反《证券法》有关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中证协将制定规则明确先行赔付安排  1月份开始实施的IPO新政中,《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明确,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针对媒体对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机制相关细则何时出台的关切,张晓军介绍称,2015年11月重启发行时,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了完善,简化了发行条件,突出了审核重点,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目的在于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他表示,先行赔付本质上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承担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自律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并相应取得向发行人依法追偿的权利。这一制度安排,有()等案例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可以借鉴,是基于我国市场目前的法治和诚信环境,有效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索。  据其透露,下一步,基于先行赔付的自律措施定位,按程序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  新三板挂牌公司转让意向平台2月上线  就媒体关于现存场外机构和开展挂牌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张晓军表示,全国股转系统是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唯一合法平台,投资者不要参与任何场外机构、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挂牌公司股票转让和股票发行等活动,防止自身权益受损。  张晓军说,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股转系统是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含发布挂牌公司股票买卖意向信息)的唯一合法平台,其他任何市场机构不得组织该类交易行为和股票买卖意向信息的发布。  “在此提醒市场投资者,应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要参与任何场外机构、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挂牌公司股票转让和股票发行等活动,防止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他表示,挂牌公司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第一时间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平台(.cn)发布,不得通过任何场外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定向发行信息。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应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通过场外信息平台等网络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发布定向发行信息或在不特定对象中寻找定向发行潜在认购者。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将加大日常监控和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将作出严肃处理。”张晓军说。  另据了解,全国股转系统正在建设挂牌公司转让意向平台,该平台可为交易用户提供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意向信息的发布、修改和删除等服务,为注册用户提供转让意向信息查询服务。建设这一平台意在更好地满足投资者转让需求,方便投资者发布转让意向信息,降低转让意向信息搜寻成本,维护市场秩序。  目前该平台已完成设计开发和性能测试,后续将加快推进上线测试等工作,预计将于2016年2月份正式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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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减持与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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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减持与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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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创业板大股东减持的异常收益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创业板大股东减持的异常收益研究
【摘要】:创业板自2009年开版以来便被各界广泛关注,这源自于其肩负了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任务,是我国促进创新型国家战略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资本市场手段。但是创业板开版4年多以来随着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加,创业板重要股东减持频率更是迅猛加大。以2013年为例,2013年上半年便有近140家创业板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发生减持,减持的金额达到了71.65亿元人民币。
这种现象的产生是因为创业板重要股东有强烈的动机对所持股票进行减持,股东减持现象已经日益成为证券市场中的常态。首先,大股东从IPO上市中获取的巨额财富需要经过减持才能迅速折现。创业板是名符其实的造富板,股东经过企业上市能够使财富增长几倍甚至几十倍,但这种财富需要通过减持才能使巨额财富折现。其次,创业板股票的估值偏高导致大股东倾向于减持股票。以2013为例,创业板股票的累积涨幅达到了83.23%,但是与之相反的是创业板净利润却仅仅增加了4.92%。市场对创业板股票的过高估值必然导致大股东倾向于减持股票。
在频繁减持的背景下,大股东不仅有动机也有能力在减持过程中通过其所拥有的信息优势获取异常超额收益。大股东在减持的过程中天然的拥有相比其他中小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更多的信息、优势,他们能够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进行更精准的了解和判断,某些大股东甚至能够通过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这种信息、优势的存在和利用很可能导致普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不管是从创业板大股东减持的动机还是能力分析,我们都需要对创业板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研究探讨,以验证本文提出的以下问题:1.拥有信息优势的创业板大股东能否通过减持来获取异常收益?2.不同信息优势的大股东通过减持获取的异常收益是否具有差异性?3.大股东在进行减持的过程中是否利用或操纵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为了回答验证这三个问题,本文需要确定论文的研究对象、对研究对象的划分标准以及论文研究框架。
首先,本文选择创业板大股东减持作为研究对象,选取了2010年到2013年四个年度内创业板大股东减持的数据,用以验证创业板大股东在减持行为中是否能够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获得异常超额收益并且能够通过时机选择能力获取最高超额收益。
从国外文献看,由于国外资本市场中股权相对分散,国外学者研究的焦点主要是围绕公司高管减持进行,探讨高管在减持行为中是否能够获取异常超额收益。从国内文献看,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较为集中,我国内部人交易的研究重点放在了股权分置改革后主板市场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上,研究大股东减持获取的异常收益。
在2010年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高管减持行为后,我国研究的方向却偏向于探讨创业板高管的减持和离职行为,少有研究创业板大股东减持行为的文献。这是因为创业板高管减持占据了创业板内部人减持的重要比例,但这些文献都忽略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大部分高管就是其公司大股东,而从大股东角度研究上市公司减持更符合我国股权相对集中的资本市场状况。
其次,本文将从股东关系角度刻画、验证不同信息优势的大股东在减持过程中获取异常超额收益的差异性。
从国外文献看,学者们以高管的职位区分高管拥有的不同信息优势,并研究不同信息优势下高管在减持中获取异常超额收益的差异。从国内文献看,学者们从股权性质和股权结构角度探讨不同大股东在减持中获取异常收益的差异性。
但是以往的文献中都忽略了股东关系对信息优势的影响。控股股东毫无疑问拥有最大的信息优势,但非控股股东中却有一批与控股股东有关联关系的大股东,他们能利用自身与控股股东的亲密关系获取更多的信息优势。因此本文将从股东关系的角度弥补这一研究领域的不足。
第三,本文将研究减持前后的定期盈余公告发布情况用以验证大股东在减持的过程中运用了自身的信息优势。
纵观国内外文献,学者均发现内部人在减持前后上市公司倾向于发布有利于内部人减持获利的定期盈余公告或者自愿披露的业绩预告。这一方可能是因为内部人知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策略,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内部人引导和控制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策略。
因此本文也将对创业板大股东减持前后上市公司定期盈余公告的发布可能性,以及利好定期盈余公告发布前后大股东减持的可能性进行研究分析。
最后,为了检验在不同情况下本文所提出的研究结果的可靠性,本文将根据减持股东以及被减持上市公司的性质对样本进行分类。
本文将按照被减持股份性质、被减持公司规模、被减持公司业绩以及减持股东类型对样本进行分类,研究不同情况下大股东是否仍然能够获得异常超额收益、不同信息优势下大股东获得的异常收益仍然有差异性。
本文主要包括六个章节:
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阐明本文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以及研究的意义,并且对论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进行了总结,以便快速了解本文研究思路。
第二章为文献综述。此部分意在对以往的文献进行归纳总结。从文献综述中,本文也发现以往的研究中对创业板大股东减持研究存在一些遗漏,这部分遗漏就构成了本文研究的内容。
三是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此部分将提出本文三个假设的推导过程,为本文假设的提出提供理论基础。
四是对研究样本进行描述统计。此部分将阐述数据收集的过程以及对数据的处理方法。本文将以表格和图表方式,配以文字解说详细描述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现状,并通过比较法对不同性质、不同时间的大股东以及减持事件进行描述。
五是实证研究。本部分将使用事件研究法验证大股东减持收益以及大股东减持前后是否存在信息披露操纵。
六是对本文研究内容进行总结。
本文以2010年1月至2013年9月创业板前十大股东减持事件为研究对象,通过描述统计和事件研究法深入探讨本文所提出的问题并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创业板大股东能够通过减持获取异常收益,并且大股东总能在异常收益的最高点发生减持。这表明大股东的减持行为可能是在某种信息的引导下实施,利用这些信息优势,大股东才能够在恰当的时机获取最高超额收益。
其次,为了验证信息优势在大股东减持获取异常收益过程中的作用,本文按照信息优势的不同把创业板前十大股东分为三类。研究结果显示,具有更多信息优势的股东获取了相比其他股东更高的异常收益。然而证券市场和监管机构对那些因为具有较大信息优势、在减持中获取最多异常收益的股东却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和监管。
第三,本文发现在创业板大股东减持前,上市公司倾向于发布更多的定期盈余公告;而大股东也倾向于在利好定期盈余公告之后进行减持。这对前文提到的信息优势对大股东减持获取的异常收益的影响进行了补充验证:大股东利用他们的地位获取或控制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或时间,提高自身信息优势,从而获取超额收益。
最后,本文按照被减持股份性质、被减持公司规模、被减持公司业绩以及减持股东类型对样本进行分类,研究发现不管是在何种情况下,大股东都能从减持中获得异常收益,并且信息优势较大的关联股东获取的收益总是比非关联股东大。
本文的主要贡献如下:-是把创业板减持研究的焦点从管理层转移到大股东。以往的文献在研究创业板减持中把较多的目光集中在了高管减持上。但是本文发现由于创业板原始股东较多为民营企业和个人,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很多高管就是大股东,大股东就是公司高管。因此本文把研究的焦点从高管减持转移到大股东减持,从新的角度更加全面的研究减持行为的累计超额收益。
二是对大股东的研究从股权结构转移到股东关系。由于主板市场中很多企业的大股东为国有企业或者有国资背景,以往的文献在研究大股东行为时更多的是从股权结构和股份性质上去考虑。但本文关注的焦点是各大股东之间的股东关系,进而分析出他们所拥有的不同信息优势,通过股东关系和信息优势的刻画从新的角度分析大股东减持异常收益问题。
本文通过对创业板大股东减持的研究,提出了以下建议:
1.增加对创业板大股东减持的监管强度。首先,监管机构可以设定更长的大股东减持提前公告时间限制而不是仅仅提前2天公告。其次,明确规定在利好盈余公告之后特定时间内大股东不能够发生减持,或在特定时间内发生减持行为必须提前足够的时间对减持行为进行公告。最后,专门针对盈余公告变脸设定更为细致的大股东减持条件限制。
2.扩大对创业板大股东减持监管的范围。制定或丰富针对与控股股东有关联方的大股东相关的减持监管制度,保证关联股东减持后披露的及时性,必要时可以要求关联股东减持前进行公告。
3.中小投资者需要更加理性对待创业板股票投资。
但本文的研究也具有一定局限性:
1.控股股东样本量较小。由于大部分创业板控股股东3年限售期未满,本文收集的关于控股股东的减持样本量较少,容易在研究中造成误差。
2.只考虑了短期市场效应。本文主要通过短期窗口来探讨大股东获取的超额收益和信息优势在减持过程中对超额收益的影响,但是本文没有从长期窗口中检验这些问题。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4【分类号】:F832.51;F830.42【目录】:
摘要4-9ABSTRACT9-151. 引言15-23 1.1 研究背景15-18 1.2 研究意义18-19 1.3 研究方法19 1.4 论文创新点19-20 1.5 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安排20-23
1.5.1 研究思路20
1.5.2 论文结构安排20-232. 文献综述23-29 2.1 减持的异常收益23-25 2.2 不同信息优势对减持获取超额收益的影响25-27 2.3 减持前后的信息披露策略27-28 2.4 小结28-293.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29-33 3.1 大股东减持异常收益29-30 3.2 信息优势对大股东减持获取异常收益的影响30-32 3.3 大股东减持与异常信息披露32-334. 研究样本统计及样本处理33-43 4.1 样本描述统计33-41
4.1.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33-34
4.1.2 创业板上市公司分析34-37
4.1.3 大股东减持事件描述37-39
4.1.4 减持大股东信息39-40
4.1.5 被减持公司特征40-41
4.1.6 信息披露特征41 4.2 累计超额收益计算方法41-435. 实证研究结果43-64 5.1 大股东减持的异常收益43-46 5.2 不同信息优势对大股东减持异常收益的影响46-48 5.3 大股东减持与异常信息披露研究48-55
5.3.1 定期盈余公告性质分类48-49
5.3.2 前十大股东减持日前后定期盈余公告研究49-52
5.3.3 利好定期盈余公告发布前后前十大股东减持研究52-55 5.4 补充研究:被减持公司特征、减持股东特征对异常收益的影响55-64
5.4.1 按照被减持股份性质区分55-56
5.4.2 按照被减持公司规模区分56-58
5.4.3 按照被减持公司业绩区分58-60
5.4.4 按照减持股东类型区分60-62
5.4.5 小结62-646. 本文结论与建议64-69 6.1 主要结论64-66 6.2 建议66-67 6.3 研究局限和展望67-69
6.3.1 研究局限67-68
6.3.2 研究展望68-69参考文献69-72后记72-73致谢73-74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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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张馨艺;张海燕;夏冬林;;[J];会计研究;2012年06期
朱茶芬;陈超;李志文;;[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2009年03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徐洪波;;[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02期
朱朝晖;张亚妮;;[J];商业研究;2014年07期
唐红珍;于海云;王嫚;;[J];财会通讯;2014年33期
杨倩倩;;[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3期
张大勇;傅利平;;[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3期
徐洪波;于礼;;[J];经济与管理;2014年02期
谢盛纹;陈娇;;[J];华东经济管理;2014年10期
张大勇;;[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1期
孙海洁;;[J];中国商贸;2012年29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张大勇;[D];天津大学;2011年
王艳;[D];武汉大学;2013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陈卓;[D];暨南大学;2011年
贾婷;[D];西南财经大学;2011年
高建龙;[D];苏州大学;2011年
方莉;[D];南京大学;2012年
陈文焱;[D];山东大学;2012年
杨庚熹;[D];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
钱黎娇;[D];苏州大学;2013年
谢飞;[D];江西财经大学;2013年
张裕加;[D];暨南大学;2013年
陈家乐;[D];西南财经大学;2013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蔡宁;;[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8年11期
楼瑛;姚铮;;[J];经济论坛;2008年12期
陆蓉;徐龙炳;;[J];经济学(季刊);2004年01期
谭伟强;;[J];金融研究;2008年02期
唐跃军;薛红志;;[J];会计研究;2005年10期
李维安;李汉军;;[J];南开管理评论;2006年05期
陈耿;陈秋;;[J];商场现代化;2009年04期
唐松华;[J];证券市场导报;2004年06期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阮奕,张汉江,马超群;[J];系统工程;2003年02期
余菊,王川;[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年11期
全登华;[J];生产力研究;2005年04期
唐瑜冲;[J];商业时代;2005年11期
邹建国;周晖;;[J];金融经济;2008年22期
谭伟强;;[J];金融研究;2008年02期
顾静;;[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8年15期
谭伟强;;[J];证券市场导报;2008年09期
陈凌云;;[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05期
韩德宗;陈亮;高芃勤;;[J];经济前沿;2009年11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吴文锋;胡戈游;吴冲锋;芮萌;;[A];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七届中国管理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5年
张华;张俊喜;;[A];经济学(季刊)第3卷第2期(总第10期)[C];2004年
陈晓;李斌;;[A];中国会计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中册)[C];2007年
彭俊玲;;[A];2008印刷版材发展技术论坛论文集[C];2008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纳;[N];中国证券报;2003年
本报记者  吴铭;[N];中国证券报;2006年
蒋飞;[N];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
本报记者  屈红燕;[N];上海证券报;2006年
见习记者  于海涛;[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
宋军;[N];政府采购信息报;2006年
;[N];中国机电日报;2000年
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
黄帆;[N];证券时报;2011年
;[N];中国证券报;2002年
齐鲁证券研究所?张雷
王霄雯;[N];上海证券报;2008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周晖;[D];湖南大学;2009年
黄莉;[D];西南财经大学;2014年
张庆翠;[D];天津大学;2004年
施荣盛;[D];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孙洋;[D];复旦大学;2008年
李孟来;[D];湖南大学;2008年
邹建国;[D];湖南大学;2008年
余鹏;[D];厦门大学;2009年
陈亮;[D];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
杨银燕;[D];北京交通大学;2010年
陈大鹏;[D];西南财经大学;2008年
温淑涵;[D];复旦大学;2010年
苗春;[D];西安工业大学;2010年
许军;[D];厦门大学;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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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减持避税漏洞亟待修补
来源:新京报&   |
为了争夺税源,一些地区对地方分成予以部分返还,如此不当竞争很可能导致各地竞相压价,这不仅干扰了税收秩序,另外恶性竞争也让限售股东无端得利,引起社会不公。
早在今年7月10日,赛象科技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而停牌,停牌前收盘价为12.04元/股;今年8月初,赛象科技公告,控股股东赛象创投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赛象创投(存续公司)与新疆甬金通达(新设公司),并将赛象科技5700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甬金通达,转让价格为6.62元/股,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这两家企业的股东及股权比例与赛象创投一致;9月4日赛象科技复牌,虽然宣布重组告吹,但股价却扶摇直上。12月2日赛象科技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甬金通达拟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不超过5700万股,而这也是其全部持股。
这一系列运作,特别是选在筹备重组期间控股股东进行分立,而新成立公司甬金通达的注册地新疆被称作大小非的&避税天堂&,市场人士认为,这就是赤裸裸减持以避税。
赛象创投将赛象科技5700万股限售股转让给甬金通达,由此产生利润,企业投资股票利润加上其他各项所得,冲减成本后如果有利润,就需按25%率上交所得税;赛象创投将赛象科技股票压低作价,有利于减少赛象创投的企业利润,当然有利于避税。目前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时故意低价转让的避税行为,《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有所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他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但企业故意低价转让限售股的避税行为,然而目前似乎还没有看到有相关规范制度出台。
肥水不流外人田,赛象创投低价转让限售股给甬金通达,这两家企业的股东都是一样的,属于自买自卖。赛象创投低价转让虽然有利于避税,但甬金通达接手股票后,成本较低,将来减持获得的收益也大,由此也使其可能上缴较多的企业所得税,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不过,如果想要继续避税,下一步也有办法操作,就是甬金通达在新疆喀什注册,由于西藏、新疆等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甬金通达将来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即使收益巨大,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然也有利于避税。这是另外一大漏洞。
为了争夺税源,一些地区对税收地方分成予以部分返还,如此不当竞争很可能导致各地竞相压价,这不仅干扰了税收秩序,另外恶性竞争也让限售股东无端得利,引起社会不公。中西部地区要招商引资,还是应立足于优化发展环境,另外中央在大项目摆布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要更多向中西部倾斜,而不应以牺牲各地正常经济竞争秩序为代价。
国家财政部11月底发布通知,强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就在这份通知对多项路径&堵截&之中,仍然忽略了 &异地转让&这一路径。新疆、西藏等地仍然成为多个公司减持避税的天堂。限售股去到特定地区减持,虽然对于国税来说并没有影响,但大股东故意异地减持以少缴地税的行为依然会对国家公共财政秩序产生影响。【】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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