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种子经营备案注册册后修改不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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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生产经营“两证”合一审批权下放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背景色:
  ●“两证”合一后,将大幅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量  ●取消了企业注册资金和先证后照的要求,在工商登记环节实行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推进行政审批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  新《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如实行生产经营“两证”合一、下放育繁推一体化许可审批、建立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等。今年7月8日,农业部发布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自今年8月15日起施行。本报记者就《许可办法》修订有关情况采访了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种子生产经营将有五方面调整  记者:此次修订《许可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为适应种业发展新形势,加快现代种业发展,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此次修订,一是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将常规作物原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三是取消企业注册资金、固定资产金额和先证后照管理的要求。四是建立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制度。五是完善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许可“两证”合一,设立副证  记者:为什么要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两证”合一?“两证”合一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将如何发放?  答:新《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将原《种子法》第四章“种子生产”和第五章“种子经营”以及第六章“种子使用”等相关内容合并,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两证”合一,明确不再按种子生产、经营分别发放许可证。实行“两证”合一,一方面,落实简政放权,就目前同时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080家企业而言,“两证”合一后,只申办一个许可证,将大幅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量,减轻企业办证负担;另一方面,实行全产业链监管,将以具有种子加工包装权的企业为主体,向前延伸至种子生产,向后延伸至种子销售,有利于掌握企业生产、加工、包装、销售全过程信息,加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可追溯管理。  “两证”合一是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实质合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企业注册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核发,其余种子生产地、种子销售地无需重复核发同类型许可证。同时,由于我国种子生产尤其是杂交种子生产,普遍存在异地制种的情形,生产的品种往往也会逐年更新,致使生产品种、地点极易频繁变更。如果这些变更事项按原有许可程序进行变更登记,不仅会给种子企业带来大量负担,也会消耗许可机关大量行政资源。为此,《许可办法》将许可证分为主证、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主证、副证是一个有机整体,副证载明的作物种类和品种不得超越主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许可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但原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只要有一个许可证到期,种子企业就应当按新办法重新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从事种子进出口或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许可证只印制主证、不印制副证,申请人可不提交《许可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种子生产条件相关材料,也可不提交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记者:许可证副证应当如何变更?  答: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许可办法》提出: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考虑到各地行政审批改革进展不一,对确实不能当场变更的,发证机关应当坚持从简从快的原则,可进一步细化副证变更程序。  副证变更实行形式审查,只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条件(《许可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等规定的申请材料),且与其在中国种业信息网上提交的信息一致,即可变更副证相关内容。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申请企业在申请变更副证载明事项时,应当主动声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说明申请生产经营品种涉及新品种保护及书面授权等相关情况。  记者: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主要是指什么?  答:在种业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种业司法实践中,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这一特定概念,极易因人而异产生认知混淆,特别是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外生产种子的,可能涉嫌跨区域无证生产种子的问题;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外销售种子的,易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关联,给种子生产经营者和种子行业管理者造成极大的思想混乱。  考虑到我国种子生产尤其是杂交制种多为异地制种的实际情况,限制种子销售区域客观上不利于现代种业发展,为打破地方封锁、破除地方保护、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许可办法》规定: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二是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三是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企业注册门槛降低档案须完善  记者:为什么要取消企业注册资金和先证后照要求?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同时,《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为落实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新《种子法》取消生产经营许可的资金条件,删除了原《种子法》关于“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要求。鉴于此,《许可办法》取消了企业注册资金和先证后照的要求。今后,在工商登记环节实行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企业根据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相应责任;在许可审批环节突出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条件,企业根据计划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减轻企业种业投资的资金压力,促进种业万众创新、大众创业。  记者:种子企业如何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答: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经营各环节活动的真实记录,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种子质量的重要内容。规范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有利于实现种子可追溯管理,有利于加强许可事后监管。新《种子法》在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方面,突出强调了两方面,一是要求保证可追溯,二是要求保存种子样品。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档案材料含有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并经相关责任人签章。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种子经销门店实行备案制度  记者:新《种子法》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这一制度在新办法下将如何实施?  答: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经销门店的管理一直是种子监管的难点。当前我国种子企业普遍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采取”企业+农户”、”企业+合作社”等形式,组织农户或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种子生产活动。同时,在种子销售链条上,种子经销门店数量众多、销售渠道复杂,全国种子经销店约有近30万家。原《种子法》对种子委托代销、委托生产和经销门店缺乏必要规范,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制售假劣种子,严重干扰种子市场正常秩序。  鉴于上述情况,《种子法》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推进行政审批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许可办法》规定,书面委托生产种子、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等四类常见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可向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及其所生产经营种子的相关信息。持证种子企业不是备案的主体,但对于书面委托生产种子、书面委托代销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持证种子企业应当在申办许可证时或者在领取许可证后,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生成备案流水号,确保被委托方或下属分支机构顺利完成备案工作。  农民自留种串换有限制  记者:农民自留种串换问题一直在种业界存在较大争议,在这次办法修订中,自留种串换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护农民利益,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与原《种子法》相比,增加了“当地”二字。因此,《许可办法》对农民个人、串换区域、串换数量作了进一步明确。农民个人应当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当地集贸市场应当为农民个人所在乡(镇)区域;同时,其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从而进一步规范农民自留种串换行为。违反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新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导读:  8月15日,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简称《许可办法》)将开始施行。小编发现,《许可办法》施行后,不仅种子生产和经营的行政审批手续会简化,农民自留种售、串换种子也将受到新的规则限制。  自留种串换规则明确  《种子法》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  8月15日,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简称《许可办法》)将开始施行。小编发现,《许可办法》施行后,不仅种子生产和经营的行政审批手续会简化,农民自留种售、串换种子也将受到新的规则限制。
自留种串换规则明确
《种子法》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办法》实施后,将对农民个人、串换区域、串换数量作了进一步明确。办法规定,农民个人应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当地集贸市场应为农民个人所在乡(镇)区域;其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经销实行备案制度
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经销门店管理一直是监管难点。当前种子企业普遍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采取&企业+农户&&企业+合作社&等形式开展种子生产活动。在种子销售链条上,种子经销门店数量众多、销售渠道复杂,全国种子经销店有近30万家。新《种子法》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推进行政审批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许可办法》规定,书面委托生产种子、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等四类常见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应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可向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两证&合一,设立副证
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两证&合一,是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实质合并。就目前同时具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2080家企业而言,只申办一个许可证,将大幅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量,减轻企业负担;实行全产业链监管,将以具有种子加工包装权的企业为主体,向前延伸至种子生产,向后延伸至种子销售,有利于加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可追溯管理。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企业注册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核发,其余种子生产地、种子销售地无需重复核发同类型许可证。种子生产普遍存在异地制种情形,生产品种逐年更新,生产品种、地点频繁变更。《许可办法》将许可证分为主证、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主证、副证是一个有机整体。
企业注册门槛降低
新《种子法》取消生产经营许可的资金条件,《许可办法》取消了企业注册资金和先证后照的要求。今后,在工商登记环节实行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企业根据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相应责任;在许可审批环节突出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条件,企业根据计划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减轻企业投资的资金压力。
在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方面,《许可办法》突出强调两方面,一是保证可追溯,二是保存种子样品。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至少保存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者应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样品两个生产周期。(王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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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浅谈我县种子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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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县种子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出台,各国有种子企业体制改革、种子经营权被推向市场,致使近几年社会上的种子门店、水稻品种数量骤然增多,品种的多、乱、杂现象为种子市场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也给农民种植带来了风险,种子备案工作不容忽视。
1、种子备案工作的依据
&&&&&农业部2011年重新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对种子经营者专门不再的分装种子的备案作了说明了。在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根据《种子法》和农业部制定的《办法》,就制定了《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其中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就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以及种子经营者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作了说明。
2、大悟县对种子备案实行农作物种子市场准入登记备案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提供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种子经营企业委托代销合同和购销合同复印件,这是对进入大悟县境内的种子企业进行备案所需的证件。另外,还要对各门店名称、营业地点、经营品种、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材料。
3、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1备案格式不统一
&&&&由于种子备案登记没有统一的模式,各个种子管理部门备案的格式、要求的材料有所不同,造成经营门店去备案时,所提供种子经营企业的材料与当地备案所需材料不符,往往需要重新准备。
&&&建议:相关部门制定种子备案标准格式,明确需要提供的资料,便于种子市场规范化。
3.2未审先推
&&&&一个品种可由不同省份审定,但若无本省审定或引入,则该品种不能备案。通过对全县各门店检查发现,大部分品种虽经过审定,但仍有部分品种未审先推,或审定区域不包含本区域。如冈优906,在安徽都已审定,但湖北未审定,又没有通过适应性种植试验,因此不能准入湖北市场。还有个别品种属于退出品种,但仍在门店有售。
&&&&建议:备案时,查看是否属于本省审定或引入品种。属于国审的,看是否涵盖本区域种植,退出品种看是否经发布退出满一年,满一年则不能备案,必须停止经营。
3.3证件不符
&&&&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符。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可委托具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种子。
&&&&建议:在备案时,种子企业经营许可证必须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3.4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种子门店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甚至无备案意识,或认为备案可有可无,造成备案工作的不彻底。有的经营者专业知识欠缺,部分经营者被利益驱使,经销散种子和包装不规范的种子,使假劣种子、套牌种子混入市场有机可乘,损害农民利益。
&&&&建议:对各门店销售人员进行种子专业知识及备案知识培训,考核通过发放培训合格证后,方可销售种子。
3.5违法经销
&&&&有一部分被委托代销的经营者在备案后,把自己代销的种子再次委托其他经销种子。《湖北省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代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次委托代销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代销种子。
&&&&建议:加大市场查处力度,杜绝违法经销种子,切实做好种子市场备案工作。
总之,大悟县种子管理局只有加大种子市场管理力度,把种子备案工作落到实处,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假劣种子、套牌种子混入市场,减少种子质量问题的发生,将事后处理变为事前预防,让农民播上安全放心的种子。这样,才能使我县的种业走上健康、安全、快速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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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种子管理局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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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操作指南
发布日期:
来源:市场管理科
一、系统登录
(一)登录网址
1.管理机构登录网址:管理机构登录全国种子管理综合业务平台,网址为:http://202.127.42.47:8015/admin.aspx,登录平台中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分别进行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操作指南在系统首页下载。
2.企业(个人)登录网址:企业(个人)登录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网址为:http://202.127.42.47:8015/business.aspx。企业登录平台中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许可申请及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等信息填报。受委托生产种子、受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等4类主体登录平台中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操作指南在系统首页下载。
(二)登录方式
1.管理机构: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按分配的登录名登录,登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用户名为英文字母XK和六位行政区划代码。如宝鸡市种子管理站用户名为XK610300。登录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为英文字母BA和六位行政区划代码。如周至县种子管理站用户名为BA610124,市级发证机关登录密码向省种子管理站获取,县级审核机关向所在市级种子管理站(局)获取,取得密码后请尽快修改。
2.企业(个人):申请注册的企业用户,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栏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可登陆系统进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请。受委托生产种子、受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等4类主体,在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注册栏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可登陆系统进行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
二、操作流程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流程
1.企业用户注册。登录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进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点击【立即注册】按钮如实进行注册信息填写,用户类型:持证(持有或申请)企业。用户名不少于6位,密码不少于3位。
2.企业用户登录。完善信息页面,并点击【保存】按钮,直接转入登录页面进行登录。
3.企业申请填报。点击【申请】进入&生产经营类型列表&,按照申请的类型选择相对应的类型进行申请。
4.填写相关类型申请表。填写内容务必与纸质版申请材料一致,带*必须填写。填写品种栏时,点右【添加一行】在弹出对话框中选择作物的类别、种子类别、生产地点、加工包装地点;填写品种名称、审定编号(已撤销审定的品种不得填写)、植物新品种权号(授权品种才填写此项,无品种权号的不得填写此项)、如申请品种安排在两个县区生产的,每个生产地点各需【添加一行】,授权生产截至日期填写在备注一栏(无品种权号的不填写此项,截至日期为品种权人授权生产截至日期)。所有项目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
5.申报材料上传。首先点击系统管理中【申报材料管理】,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申报类型,根据下拉菜单的目录进行相对应材料扫描件的上传。上传完成后,点击【尚未提交】按钮,进入申请页面-点击【下一步】,进入&上传材料页面&点击上传相对性的证明材料。
6.提交申请。点击【提交审核】。
7.许可信息填报。企业对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种子生产、代销经营的信息须在许可信息填报栏填写相关信息,生成备案流水号,确保被委托方或下属分支机构顺利完成备案。
(二)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流程
1.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1)分支机构用户注册、用户登录见(二)登录方式2。
(2)备案信息的填写,填写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区域、上传附件、选择备案受理地点。
(3)备案信息相互匹配。输入备案流水号(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提供)。点击【验证】按钮进行信息验证,如持证企业填写的信息与分支机构填写的信息对应正确则验证成功。
(4)备案信息的提交。点击【保存】按钮后,备案状态变为未提交,点击【提交】按钮,等待受理机构受理即可。
2.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备案
(1)用户注册、用户登录见(二)登录方式2。
(2)备案信息的填写,【添加经营代销备案】按钮,上传附件、选择备案受理地点
(3)备案信息相互匹配。输入备案流水号(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提供)。点击【验证】按钮进行信息验证,如持证企业填写的信息与之对应正确则相关代销信息会自动生成。
(4)备案信息的提交。点击【保存】按钮后,备案状态变为未提交,点击【提交】按钮,完成上报。
3.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备案
(1)用户注册、用户登录见(二)登录方式2。
(2)备案信息相互匹配。输入经营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点击【验证】按钮进行信息验证。通过验证的选择品种名称。
(3)备案信息的填写,【添加经营不分装备案】按钮,填写备案者名称、备案者住所、种子生产经营区域以及上传附件等相关材料信息
(4)备案信息的提交。点击【保存】按钮后,备案状态变为未提交,点击【提交】按钮,完成上报。
4.受委托生产种子的备案
(1)用户注册、用户登录见(二)登录方式2。
(2)备案信息相互匹配。【添加委托种子生产】按钮,输入备案流水号(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提供)。点击【验证】按钮进行信息验证,如持证企业委托生产信息与之对应正确则相关生产信息会自动生成。
(3)备案信息的提交。点击【保存】按钮后,备案状态变为未提交,点击【提交】按钮,完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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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陕西省种子管理站
网址:/templet/seed
中文名:陕西种业网
传真: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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