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保转社保怎么补齐社保缴费年限新政策

已缴新农保农籍职工不愿缴社保费如何处理?
& 某用人单位咨询,在公司劳动管理中,有部分员工因家中属农业户口,在村集体享受分房分地等福利,村委会给缴纳了社会保险,如在公司缴纳社保,以上福利都需放弃,故员工不愿在公司投缴。公司现行做法:由村委会提供已投缴社会保险证明并盖章,公司不再为其缴纳社保费。问题:已缴新农保农籍职工不愿缴社保费如何处理?公司目前不为农民工缴费做法有没有隐患风险?
评析:第一,职工不愿意缴纳或中断缴纳社保费确实存在。2013年10&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表示,我国大概有3亿多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今年累计有3800万人中断缴纳保险费。在2013中国养老金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珍也曾指出,在人社部做的一项调查中,有23%的工作人口中断了缴费。这给社保费征缴和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风险。
第二,新农保领取的退休金是比较偏低的。根据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农保”)。“新农保”对8亿农民实施全覆盖,将极大地改变中国农村现有家庭关系、家庭文化及亲情伦理,有助于农村家庭和睦、和谐,从而也有助于农村社会的总体和谐。“新农保”与“新农合”双轮驱动,将直接作用于城乡二元社会的破解,对弥补已断裂半个世纪的城乡发展鸿沟,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从而最终实现全社会和谐发展,均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和作用,无论于中国还是世界,都是足以彪炳青史的大事件。“新农保”规定,需要农民个人、乡村集体、政府共同出资,为参保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设置了每年100-500元共5个档次。起步阶段,参保农民达到规定年龄,每月领取最低养老金只有55元。
第三,各类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已出台全国通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解释说,城乡保险制度衔接是一个很大的课题。农民到城市打工有多种情况。如果是在一个比较成规模的企业里打工的话,那么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里对农民工怎么参保、缴费、缴费比例以及将来的权益转移和累计,我们已经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他到城里来了但是灵活就业,不是很成建制的那么一个用人单位,那么他就没有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那么他仍然可以参加新农保。即便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他的那些权益都是给他进行了清晰的和连续的记录,如果他没有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他要回到农村去了,将来就在农村养老了,又继续参加新农保了,那么他在城镇打工的这些权益仍然可以转回到农村去,这两者是可以衔接的。
第四,缴纳城保后不应当失去农村各项待遇。我国城镇化改革方案就特别强调了这个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民养老保险处处长高帆,在接受《半月谈》记者专访解答说,农民工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又回到农村养老。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了;如果没达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他们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保的缴费积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养老金。由此可以看出,不存在农民工参加城保后必然失去“新农保”的问题。
第五,对不愿缴纳社保费人员企业应对办法。为减少风险某些用人单位的做法,一是必须明确个人申请、声明不缴肯定是无效的;二是将缴纳社保作为公司职工录用的必备条件;三是改为劳务派遣形式用工,风险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四是将他们改为劳务用工,根据合同法签订劳务合同;五是为他们购买人身由外等商业保险,可以减少企业一定自身风险;六是对于已被有关单位缴到退休年龄社保费的职工,请示社保部门批准后可以不予缴纳。&
第六,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二条指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第七,《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14年
5月1日出台,《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同年7月配套出台。其中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或镇保)转入城乡居保的,职保(或镇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职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或镇保)的,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职保(或镇保)的缴费年限,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保(或镇保)个人账户。
参考案例:
公司应如何处理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金的情形?
&&&&案情简介:
&&&&缪某应聘到A公司做出纳,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1.缪某申请由本人自行负责缴纳社保费,无需公司为其缴纳;2.A公司以社保金补贴的形式每月支付缪某人民币500元,作为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该笔费用包含在工资内;3.缪某在离开A公司后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A公司给其补缴社保费;4.将来如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缴纳或员工起诉单位要求缴纳的,该打入工资的社保金补贴由员工返还单位。缪某在A公司的合同到期后,A公司告知缪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缪某也同意离开A公司,但提出A公司应补缴两年社保费,遭A公司拒绝。缪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给其补缴社保费,A公司则要求缪某返还社保金。
&&&&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一、A公司应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缪某补缴社会保险费;二、缪某将已领取的社保金补贴返还给A公司。
&&&&律师评析:
&&&&就本案例而言,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其一,双方约定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其二,员工是否应当将已领取的社保金补贴返还公司?
&&&&就争议一来说,《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无效。由此可见,缴纳社保金具有统筹性、强制性,是公司的法定义务;A公司与缪某之间的免缴社保费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工资报酬中已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不能当然免除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A公司应当为缪某补缴社会保险费。
&&&&就争议二而言,《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A公司与缪某之间签订的关于个人缴纳社保费的《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该协议的无效,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具体到实际操作中,对于缪某而言,应当将协议中约定的每月500元的社保金补贴返还给A公司,由A公司作为缪某社保费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与A公司应当承担的剩余部分一并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补缴。
&&&&律师建议:
&&&&实践中,员工不愿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现象并不罕见,尤其是对于外来务工及一些流动性较强的工作岗位人员而言,处于社保异地转移难及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费用的考虑,更偏向于接受与公司协商将本应缴纳的社保金归入到工资内直接支付给员工自己的方式。初看,这似乎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对于员工来讲,可以实际上多拿一部分工资;对于公司而言,省却了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然而法律明确规定社保金的缴纳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员工与公司的一纸协议得以免除。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明确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对于公司而言,约定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保费的协议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而归于无效,一旦员工反悔,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用,公司除了必须承担补缴社保费用之外,还可能面临受到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罚的风险。
&&&&为此,律师建议,对于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或者干脆不予录用,或者晓之以理,说服他们依法参保,这样才是公司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然而若是公司面临急于聘用员工的情况下,则可以考虑为不肯缴纳社保的员工购买类似于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或单独购买工伤险,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并要求签收,从而达到规避由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社保机构对公司发生的工伤事故不予承担的风险,即使员工不予配合办理造成相应后果,至少公司在承担了责任之后不会受到相关部门的罚款。
&&&&至于像本案中互签协议的做法,虽然该协议本身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对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内包含了社保金的份额这一事实劳资双方予以了明确,并有员工的签字确认,在员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金时,公司可以主张要求员工返还该笔钱款。这样虽然不能免除公司补缴社保金的法律义务,但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这也是较之单纯的让员工签署类似“自愿放弃参保”书而言,更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九个答复
▲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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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农保转接城保,补缴年限必须自转接城保的起始时间至办理农保转接城保时间。已经参加城保的,补缴年限计算至实际办理城保的时间,不得任意缩短。   问:农保转接城保的补缴年限如何确定?
  答:农保转接城保,补缴年限必须自转接城保的起始时间至办理农保转接城保时间。已经参加城保的,补缴年限计算至实际办理城保的时间,不得任意缩短。
  问:农保转接城保的缴费标准如何计算?
  答:农保转接城保的缴费标准以转接城保的起始时间的历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可用来抵算城保补缴额,多退少补。多余的农保个人账户金额由农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个人。
  问:已经在合肥市其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参加城保的人员如何办理转接手续?
  答:已在合肥市其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参加城保的人员需要将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个人可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到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开具接收函办理转移手续后再办理农保转城保手续。
填写《合肥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一式三份)。该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下载,也可到农保经办机构(包河区农保办、井岗镇农保办)或本人所在乡镇农保所领取。   问:农保转城保是否自愿办理?保险费由谁承担?
  答:自愿办理。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问:农保转城保办理程序有哪些?
  答:(1)填写《合肥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一式三份)。该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下载,也可到农保经办机构(包河区农保办、井岗镇农保办)或本人所在乡镇农保所领取。
  (2)到办理农保参保手续的乡镇(街道)农保所签署意见,请携带《合肥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
  (3)到农保经办机构签署意见,计算个人账户积累额,请携带乡镇(街道)农保所已签署意见的上述材料和个人缴费记录卡。
  (4)农保人员将审核完毕的上述材料及三张一英寸浅蓝色背景彩色照片在每月1-20日(节假日不顺延)到庐江路130号,原市劳动保障局一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办理转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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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的人今年58岁,08年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1、现在能否改参社保?2、如果可以转,之前缴到农村养老保险里的钱能否转或退?3、补缴年限及数额怎么算?4、他本人以前在其他地方工作的工龄可否累计?&&&&&谢谢!&&&&&&&&&&&&&&&&&&&&&&&&&&&&&&&&&&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提交时间&&
222.86.134.232&
处理状态&&
答复内容&&
答复时间&&旧农保转新农保的问题&&& “从1999年全国农村养老保险停止算起,到现在整整10年啦。”某农村保障研究专家向记者表示,“虽然各地都有试点,但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都是重新启动新的农村养老保险计划的时候了。”&  据赵殿国介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把握的原则是:既要明确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又要建立引导机制,使政府投入能够调动农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在民政部1992年出台的“旧农保”方案中,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实行“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同时,此后建立的农保经办机构,作为民政系统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也要从当年收取的保费中提取。
  “很多地方集体经济名存实亡,由于没有财政投入,实际上旧农保是农民自己养活自己啊。”上述农村保障研究专家感慨道,“同时,为了支撑一个规模庞大的农保管理体系,农保基金还须扣除3%的管理费,并且农保基金只能存银行、购买基金,收益渠道单一,造成了很多地方经营困难。”
  1999年中国政府决定对农保实行“清理整顿”,并把农保管理经办机构由民政部转至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由于中央政策不明,基金底数不清,移交并不顺利。此后至今,中国农保一直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状态。
  “清理整顿工作很多地方做得也不到位,使得农民对农保丧失信心。”该农村保障研究专家称,“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存在简单退保等诸多问题,直到现在还纠缠不清,甚至还滋生出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
  日,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审计署、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提出,要在2007年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全面审计,摸清底数;对农保工作进行清理,理顺管理体制,并研究提出开展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性意见。
  根据部分披露的审计结果,可以看到目前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脆弱性。
  对30个省(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表明,1992年以来,有211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保工作。在国务院1999年要求对农保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后,已有166个县停办了农保业务,其余1947个县仍保留了农保业务。
  截至2006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累计收入512.78亿元,支出171.39亿元,结余341.39亿元。
  审计发现,2006年,1947个县中,有1484个县的参保农民人均领取的养老金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农保养老金的331万农民中,领取额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占88%,有120万人月领取额在10元以下,占36%。
  “这基本就是农保的现状,即使参加了农保,大部分参保者领取农保养老金也往往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述农村保障研究专家称,“三分之一的人一个月领取额还不到10元,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自然不会很高。”
  三种农保新模式
  1999年中国政府决定对农保实行“清理整顿”后,大多数的县保留了农保业务,并且在2003年以后很多地方也展开了“新农保”的试点工作。
  “事实已经证明,政府财政不投入是不行的。”上述农村保障研究专家介绍,“所以新试点工作中,东南沿海和中部地区一些经济比较好的地方政府比较积极。”
  据了解,在各地试点的“新农保”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个人账户的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直接纳入个人账户,最后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平均余命来计算养老金。
  第二种模式则是仿照城镇保险做法。筹资方式仍然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但是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则纳入社会统筹,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
  第三种模式是实行“个人账户”和“政府直接提供的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基层政府补贴全部纳入个人账户。在老年农民领取养老金时,由政府直接提供“基础养老金”。
  “各个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推出新农保模式是个好事情,但长期看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制度安排是不合理的。”该农村保障研究专家认为,“一是制度的‘碎片化’问题,即各地制度各行其是、地区分割、无法衔接;二是路径依赖问题,如果制度推倒重来,将会产生大量的沉淀成本。”
  9月9日,同样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讨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强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之“新”在于:一是明确政府责任,对这项社保制度给予必要的财政投入;二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的模式,不同于以往纯个人账户模式,这既可体现公平,又在总体上有利于实现城乡养老制度的衔接与转换。
  从目前的消息来分析,第三种新农保模式有可能是这次全国性新农保的设计蓝本。
  “新农保计划将覆盖全体有收入的农村居民。”知情人士透露,“筹资方式上,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同时考虑建立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
  对于即将启动的农保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相关人员介绍:“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别,决定农村养老保险的操作细节也不可能完全一样。在统一体系和法律规范下,尊重现阶段城乡发展的特殊规律,给地方实施政策以一定的弹性和空间。”
  据了解,由于涉及中央和地方财政要长期、持续增加投入,《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还需与财政部等中央部门会商,并在协商一致后上报国务院方能出台。
领不到钱的养老保险    黄晓诸是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捞刀河村村民。1996年,他参加了镇里组织的农村养老保险。“当时每个月只有200多元的工资,镇干部多次做工作,才一次性交了3000元养老保险金,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按照这份养老保险协议,黄晓诸年满60岁后每个月将可以领取170多元的养老金。“钱虽然不多,但是生活开支精细点还可以凑合。”今年6月7日,黄晓诸怀着轻松的心情来到捞刀河镇社保办,却被告知无法办理领取保金手续。    “你们没搞错吧?”黄晓诸急忙拿出盖着政府公章的《参保手册》。社保办的工作人员看完说,长沙市2010年10月已经推行新的农村社保,原有的农保险,除了已经开始享受保金的参保者外,将统一按照国家利率标准清退,不能享受原有的保险待遇。    “交了十多年的社保,怎么说退就退呢?”黄晓诸不知所措,与他有相同遭遇的居民不在少数。他表示,如果不是到了年限过来领保金,大部分人仍然不知道自己的养老保险已经发生“变故”。    “老农保”收不付支    捞刀河镇是在1996年开始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6月28日,该镇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一位姓赵的副主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这是一种农民储蓄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各级财政不负担一分钱,集体补助部分由于乡、村财力微弱,乡镇企业发展较差,难以兑现。”赵主任表示,原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不能如期付保,是由于农保制度设计模式本身存在缺陷造成的。    随后,记者在开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看到了一份2008年转发的《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方案》。该方案提到,为维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市县两级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政策,计准本息,筹足保费,稳妥清退过去收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算来算去还是自己交的那点钱,没人给贴补,农村养老保险金增值幅度与银行利率大致相当,这注定会导致保险基金收不付支。”该局相关负责人说。    清退措施引发质疑    黄晓诸等部分参保人员对长沙市农村养老保险的清退措施表示质疑。    “如果按照国家利率,1996年交纳的3000元保费,到现在最多不过4000多元,当时的人均工资不足300元,而现在是2500多元。”黄晓诸认为考虑到目前的消费水平,保费清退后参保人损失很大。    他表示,现存农村养老保险确有问题,应当逐步解决而不应简单废止。第一,农民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就是与保险部门形成了协议,保险部门不能因为保险金的多与少单方面废止保险协议。第二,政策法规要有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现存农村养老保险确有问题,比如农村养老金过低的问题,应用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接轨等方式解决。    黄晓诸告诉记者,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应    长沙部分人群将实现新旧农保对接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长沙市出台了新的《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在本办法实行之日年满45周岁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谈及新农保与旧农保的区别,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位相关负责人认为,主要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    “长沙市正在完善新农保政策,今后部分人群将实现新旧农保对接。”该负责人表示,新农保制度对原农保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建立了老年补贴制度,并制定了详细的新老农保过渡办法,不愿过渡的,仍享受老农保待遇。    政策规定    新《社保法》确保新农保居民按月领待遇    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构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据 新华社    释疑    “新农保”和“老农保”的区别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全国多个省份试点实行老农保,湖南就是其中之一。2009年全国开始实施新农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近日表示,新农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有区别:    首先,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是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的。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换句话说,就是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武汉市出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三项旧保障制度的衔接方案。三项旧保障制度包括:“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费制度”、“重度残疾人保障制度”、“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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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费制度的衔接:
对已纳入国家或武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区和乡镇(街),凡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将不再享受武政办[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5560”人员待遇,即每人每年8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费;
已享受被征地农民“5560”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的未满60周岁的女性,可继续享受该项待遇,待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终止其享受该项待遇资格,将其纳入武政规 [2009]12号和武政办[号文件规定的保障范围。
未纳入国家或武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区和乡镇(街),已享受武政办[号文件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的被征地农民“5560”人员,可继续享受该项待遇,直至其所在区或乡镇(街),纳入国家或武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当月为止;
纳入试点范围后,凡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终止其享受被征地农民“5560”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转入新农保,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与重度残疾人保障制度的衔接:
对于农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凭区残联颁发的《重度残疾人证》,由区财政部门按新农保最低缴费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今年上半年,各试点区人民政府已为6500名肢残、智残等重度残疾人,代缴了养老保险费130万元。
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一是对已参加老农保的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以日为限,结算积累总额,与新农保个人账户合并,按新农保标准折算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并继续按新农保档次标准参保缴费。
二是参加老农保已办理领取手续、但不足60周岁的,在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自愿选择档次参加新农保,待年满60周岁后,再将老农保养老金、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国家基础养老金三者合并享受。
三是也可以不缴费,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年满60周岁时,再增发国家基础养老金;参加老农保已办理领取手续、且年满60周岁的,直接增发国家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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