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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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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
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
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
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
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
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ㄇ⑹校┩恋乜⒄硐钅孔式鸸芾戆旆ā?/span>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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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京ICP备号财政部解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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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解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通知
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 2006年12月28日
&&&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 为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政策调整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义和背景。
&&&&答: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耕地保护,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而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于保持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2005年10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提出:“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前,国有使用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地补偿费用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二是土地出让收入减免现象屡禁不止;三是土地出让收支未完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四是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需要进行调整。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问:能否介绍一下此次调整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主要针对哪些土地出让收入?
&&&&答:此次调整将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都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此外,考虑到目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收入,还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问:为什么要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答:1998年以来,随着“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深入开展,大多数政府非税收入均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是,土地出让收支仍实行土地出让总价款纳入财政专户核算、净收益缴入国库的管理方式,跨越了预算内外两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方式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难以全面、客观反映土地出让收支全貌;二是大部分土地出让收支脱离了财政预算约束;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格局;四是相当一部分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缺乏必要的财政监督。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预算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预算管理,二是基金预算管理。考虑到土地出让收入受土地市场状况影响较大,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等特征,如果将其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容易造成一般预算收支的大起大落,不利于预算执行的稳定。同时,土地出让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要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性费用,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专款专用,决定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问: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答:在过去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在征地过程中,没有注意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引发了不必要的矛盾。如,有的地方压低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生活水平出现大幅下降;有的地方征地补偿费用没有完全落实,出现拖欠、挤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群体上访事件频发。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将从四个方面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一是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二是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补偿费用的公示制度,增强补偿费用发放透明度;三是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四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问:此次政策变动是否对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调整了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调整后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五大类:一是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是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三是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四是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是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在上述使用范围中,第一类必须足额保障,第二类要严格控制,第三类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第四类、第五类要严格执行预算。
&&& 问:土地出让收入使用是否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答:长期以来,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建设。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要逐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土地出让收入将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为此,在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中,专门设立了“支农支出”类别,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其中,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将重点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问:为什么要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建立之后将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目前,土地收购储备缺乏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有利于避免土地出让收入的“寅吃卯粮”,避免土地收购储备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同时,考虑到各地土地出让收入状况不同、土地收购储备所需资金差异较大,难以统一划定计提比例,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
&&&&&&问:如何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具体有哪些措施?
&&&&&&答:为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对土地使用者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将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将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财政部解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通知
中新网2月6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财政部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此次调整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主要针对哪些土地出让收入?
  答:此次调整将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都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此外,考虑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性,还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向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问:为什么要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答:1998年以来,随着“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深入开展,大多数政府非税收入均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是,土地出让收支仍实行土地出让总价款纳入财政专户核算、净收益缴入国库的管理方式,跨越了预算内外两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方式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难以全面、客观反映土地出让收支全貌;二是大部分土地出让收支脱离了财政预算约束;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格局;四是相当一部分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缺乏必要的财政监督。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预算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预算管理;二是基金预算管理。考虑到土地出让收入受土地市场状况影响较大,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等特征,如果将其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容易造成一般预算收支的大起大落,不利于预算执行的稳定。同时,土地出让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要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性费用,从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专款专用的角度看,也应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具体做法是: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问: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答: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过程中,将从四个方面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一是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地要尽快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二是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补偿费用的公示制度,增强补偿费用发放透明度。三是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四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问:土地出让收入使用是否将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答: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要逐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土地出让收入将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为此,在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中,专门设立了“支农支出”类别,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其中,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将重点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问:为什么要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
  答: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在目前土地收购储备缺乏资金来源的情况下,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有利于避免土地出让收入出现“寅吃卯粮”问题,避免土地收购储备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同时,考虑到各地土地出让收入状况不同、土地收购储备所需资金差异较大,难以统一划定计提比例,具体比例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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