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保险不交空挂户可以不交集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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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口空挂”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划进程的推进,拆迁范围的不断扩大,出现了一批特殊的户主——“空挂户”。他们为迁户、开计生证明、居住证明等等办事项目犯愁,可社区工作人员却爱莫能助:不给他们办,但他们的户口在这里;给他们办,社区工作人员又不了解他们的具体现实情况,更无处核实。许多居民为了办事一趟又一趟的跑,却没有一个地方受理。在他们为办证来回奔波,身心俱疲。原因在于他们不知道自己到底属于哪个地方管辖,由何社区可以帮他们办理所需要的证件、证明。从长沙县人才交流中心得到的数据显示,从90年代至今,户口挂靠在县人才中心的大中专院校和招考进来的“空挂户”近200余人,而通过其它方式(如:买户口)挂靠的则更多,“户口空挂”陡然增加了城区人口管理服务难度,更让群众办事和社区管理矛盾重重,两头为难。一、“户口空挂”基本情况所谓“空挂户口”,是上世纪90年代买卖户口所产生的词汇。这类人本来是农村户口,由于当时兴起“城市户口热”,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为了成为“城里人”,享受城市里面优质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花了若干人民币购买一个城市户口。由于其自身在城市里没有住房、没有可以落户的地方,于是派出所就给编一个虚无的地址,将户口落在那个地址上,并办理了身份证。二、空挂户产生的历史根源随着经济发展,城市人口流动频繁,空挂户的现象也不断增多。长期在外形成空挂户,城镇“农转非”形成空挂户,挂靠单位形成的空挂户,婚姻嫁娶形成的空挂户,“黑人口”形成的空挂户等等。这给治安、入户调查,社区的常规化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尤其在计生工作中,由于“空挂户”不好找,每年计生登记和计生检查都无法找到本人核对信息。而计生工作又有其独特性,一年不见人就有可能出现非法超生。由此工作人员只能管理有稳定住所或正规单位的育龄妇女,导致“空挂户”极难纳入管理;另一方面,也给空挂户自身带来了许多不便,比如入学、就业、申请廉租房、购买医保等等。三、具体的解决对策对现有“空挂户”,除了督促其尽快将户口迁到居住地外,现实条件中,没有更加有力的措施对这种现象加以制约。为给这些居民解决好这些问题,黄花路社区的工作人员都尽量的给他们提供有帮助的途径去解决这些问题,但是要真正解决还需要寻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相关部门联动广泛宣传发动,加强户口清理整顿。特提出几点建议:(一)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力量。让户口空挂的居民重视自己的户籍问题,尽快实现“人户合一”,既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也能方便社区办事。比如在第二代身份证的办理过程中,规劝居民把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以便更好的办理第二代身份证。(二)寻找政策的支持。比如,现在二手房的交易火热,那么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可以把户口迁移作为合同强制约定,以便于二手房办理落户手续。&&&&&(三)加强户口清理整顿。户口清理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不重不漏的必要手段,也是人口普查必经的环节。通过户口清理整顿,摸清人户一致、有人无户、有户无人、暂住户、出租户、重户重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注销死亡户,恢复注销户,落实空挂户,将人口普查建立在“以家庭户为纽带,依靠居住区域为主”的普查方法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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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空挂户交一万元能修建农村老宅.这是村委会规定,这合法吗?谢谢律师先生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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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空挂户交一万元能修建农村老宅.这是村委会规定,这合法吗?谢谢律师先生解答,
湖南 长沙 发表时间: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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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挂户”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者:王林林 刘斌&&发布时间: 08:32:20  【案情】&  钱某原系城镇居民,日,其与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付某在农村的一处房屋。合同约定购买价为5万元,付某负责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合同签订后,钱某足额交纳了房款,并将其户口迁至付某所在村,但未实际居住。2012年,钱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办理过户手续。付某辩称,钱某属于“空挂户”,不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办理过户。&  【评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质,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因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将会扰乱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在宅基地分配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情况下,开放宅基地交易,将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钱某虽在与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户口迁入付某所在的村,但并未在该村实际居住、生产、生活,同时亦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属于“空挂户”。由于“空挂户”仅迁入了户口,根本或长期不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且其生存依赖并非该村集体土地,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会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如果对该类人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会严重侵害该村真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益。因此,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当明确对此类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排除。&  本案中,钱某虽将户口迁入村中,但其并不在该村居住,其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不依赖于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无任何缘系,故不能认定钱某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他与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要求付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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