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同业业务面试试题机构能发布同业投资业务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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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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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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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解读
中国央行官网周五(5月16日)报道,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根据中金公司的解读,《通知》主要的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业务。所谓非标业务,既是非标准类资产。而标准化的资产,则是一般贷款、贸易融资、股权甚至大楼等。而标准化资产是有严格监管的,所以银行为了规避监管,创新了非标资产融资的办法。主要体现在第3条,第5条,和第7条。
《通知》第3条: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这一条对同业存款进行了划分,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可能为日后对非银行对银行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缴法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即非银对银行的非结算性同业存款未来有可能被纳入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范围。但缴法定后,这些同业存款也可能可以算入贷存比当中,从而缓解银行的贷存比压力。
《通知》第5条显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针对这一条,中金分析称,以往买入返售项下的非标的标的主要是信托受益权,但按照该规定,流动性较低的金融资产不能作为买入返售的标的,因此限制了这种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从数据来看,4月份股份制银行买入返售业务已经出现萎缩,为负增长,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只能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第7条表示: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也明显约束了非标业务的扩张,因为非标业务大部分依赖于银行的信用支撑,如果不能进行显性或者隐形的担保,没有银行信用的明显支撑,非标业务本身也难以大规模扩张。
中金公司预计,《通知》出台后,同业类型的非标规模会逐步下降,虽然股权及其他投资项下的非标仍可以继续做,但这类型非标占用100%的风险权重,消耗资本金较快,在银行尚未大规模补充资本金的情况下,增量也会受到约束。由于非标本身具有季节性,一般是上半年多于下半年,预计未来几个月银行表内非标规模将随着同业类非标的到期而下降。这些到期的非标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会转向债券类融资。未来交易商协会如果会进一步放松企业发行超短融的标准,那么将有更多的企业能够转向债券融资而不受40%净资产约束的限制。非标转标将成为今年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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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牛 京ICP备 号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的新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作者:赵越
  摘要:2012年以来,快速发展的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呈现出新的特点,不稳定性增强、业务衍生形式多元化、功能发生本质性改变、机构主体分层化明显。这些新特点带来了新的问题,包括放大了市场波动,同业业务游离于市场监管、规避了信贷调控、脱离了市场监督。对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同业业务管理,本文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同业业务 同业拆借 市场监管
  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同业存单正式推出。同业存单的推出增加了金融机构同业负债的管理工具,也有利于规范近年来迅猛发展的金融机构同业业务。2012年以来,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其带来的市场剧烈波动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以辽宁省为例,对此进行详细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的新特点
  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买入返售(卖出)、同业借款等1。新形势下,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呈现以下新特点。
  (一)不稳定性增强
  近年来,同业业务由于资金使用效率高、盈利空间大、资本消耗低、无拨备要求等优势,受到银行机构的普遍青睐而得以迅猛发展。以辽宁省为例,2012年末,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负债方余额较2010年末增长了92%,高于同期各项存款增速63个百分点;同业业务资产方余额较2010年末增长了67.9%,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近30个百分点。
  但由于同业业务有别于一般存款业务,其游离于实体经济,流转于金融市场,乘数效应显著,具有一定的虚拟特性,极易受市场事件、预期因素及政策环境影响骤升骤降。2013年以来,金融机构去杠杆,同业业务萎缩。2013年9月末,辽宁省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负债方余额较2012年末缩减了7.3%;同业业务资产方余额较2012年末萎缩了11.8%。特别是,同业负债期限主要以3个月以内的短期为主,不稳定性较强,使得同业负债占比较高的金融机构较易在同业负债批量到期而市场整体资金紧张时出现困难,如2013年6月债市风暴中某股份制商业银行首先出现违约。
  (二)业务衍生形式多元化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商业银行之间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都可以称为同业业务,既包括无担保的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同业借款,也包括票据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从辽宁省的情况来看,同业往来(包括同业存放和同业拆借,下同)和买入返售分别是同业业务负债方和资产方的主要形式。在负债方,2012年末,同业往来占金融机构全部资金来源的7.15%,卖出回购占2.92%。在资产方,2012年末,同业往来占全部资金运用的5.35%,买入返售占7.79%。同业往来中同业存放占绝大部分。从负债方看,2012年末,辽宁省金融机构同业存放占同业往来的93.8%,同业拆借占5.84%。从资产方看,2012年末,存放同业余额占同业往来的85.39%,拆放同业余额占比为9.27%。这主要是由于同业拆借有明确严格的监管规定,为规避监管,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拆借之外的同业业务形式。
  笔者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系统内以“协议存款”的方式通过“存放同业”科目将闲置资金上存,之后通过“调出调剂”来运用资金。另外,金融机构通过同业拆借进行的同业业务也不全是监管范畴内的同业拆借,比如,辽宁辖内某城商行同业拆借项下开展的业务实际上是同业代付2。根据《中国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号)规定,同业代付记录在同业拆借项下,但实际监管上并不适用《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三)功能发生本质性改变
  同业业务逐渐由清算工具演变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在同业存款利率放开之前,同业存款主要期限为活期,用途是清算,同业存款利率放开以后,特别是近几年,非清算性质的同业存款大幅增加,其清算功能逐渐弱化,资产负债管理功能进一步突出。
  以辽宁省为例,2012年末,满足清算需要的活期同业存款余额较2011年末下降2.4%,2013年9月末较2012年末又进一步下降70.9%。同时,作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工具的定期同业存款急剧增长。2012年全年定期同业存款累计发生额较2010年增长了270.4%。同业业务中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渠道,与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并列成为许多银行的三大主营业务。2012年,辽宁省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增量中同业业务占比为15.64%,较2010年提高了24个百分点;资金运用增量中同业业务达到22.90%,较2010年提高了22个百分点。
  (四)机构主体分层化明显
  以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跨区域经营的城商行为主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经营较为活跃,创新性强,属于相对风险偏好型,其主要通过在同业市场吸收资金进行高盈利性运作,同业业务以负债方吸收资金为主。全国性大型银行资金相对充裕,区域性中小型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相对单一,这两类机构是同业市场资金的主要供给方,同业业务以资产方运用为主。
  以辽宁省为例,2012年,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3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99.13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206.54亿元;中资区域性中小型银行4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16.33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149.12亿元。两类金融机构合计资产方增加额是负债方的3.1倍。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5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768.61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249.29亿元,负债方增加额是资产方的3.1倍。2013年前9个月,辽宁省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119.22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215.21亿元;中资区域性中小型银行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79.99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111.22亿元。辽宁省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252.72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422.05亿元。
  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放大了市场波动
  目前,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利润主要来源:一是借短放长的利差,二是巨大的同业业务发生额和较高的流动频率。前者势必形成资产负债的大量期限错配,后者在金融机构相同的考核周期下,同质化的资金需求和不稳定的资金供给极易引发市场共同的乐观和紧张气氛,特别是大量关键期限同业资产到期的资金紧张时期,如果发生违约事件就会迅速在同业中引发恐慌情绪,并蔓延传导,放大市场资金波动和价格波动,增加系统的不稳定性。
  (二)游离于市场监管
  现有法规对同业拆借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但对同业借款、同业存放、调入调出调剂等资金往来的规定较为简单,甚至模糊。金融机构为规避监管,基本上采取同业存放、同业代付等性质相同但形式不同的业务方式来取代同业拆解,规避监管。近些年,辽宁省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占同业业务量不到10%,没有同业借款发生,目的就是规避人民银行的监管。
  (三)规避了信贷调控
  目前,同业业务不仅是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成为银行将表内信贷资产转移出表外,规避信贷调控的重要手段。据对辽宁省城商行的检查,途径有以下几类:
  1.票据买入返售
  部分城商行通过票据买断转贴现,与贷存比较低的农信社和农商行合作,将应归于贷款项的票据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下。
  2.计划
  个别城商行通过自营资金对接银信合作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将信贷资产转移至资产负债表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项下。通过上述腾挪,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被掩盖为银行与金融同业之间的金融资产投资关系,不占用信贷规模,降低了风险资产规模,又能够绕开存贷比监管和信贷政策导向的约束。
  3.资管计划
  个别城商行通过同业存放资金对接银证合作的资管计划,将融出资金转移至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项类投资”项下。
  (四)脱离了市场监督
  市场的监督主要取决于信息的透明。《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解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对同业存放等同业业务没有相关规定,目前金融机构间同业存放普遍采取网下交易。从辽宁省的情况看,九成以上同业往来采取网下交易。大量的网下交易容易产生期限不透明、信用不透明、机构不透明,给银行运作、市场监管和金融系统稳定都带来隐患。
  政策建议
  (一)修订《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将金融机构间同业存放、同业代付、同业借款等无担保的资金融通业务全部纳入同业拆借监管范围,完善监管制度,杜绝变相拆借行为的发生。同时,纳入同业拆解监管领域后,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交易,有利于同业市场的透明、监管及交易主体之间市场行为的发现。
  (二)完善对同业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
  按照现行的监管规定,同业资产的风险权重为20%-25%,同业往来资产无拨备要求,同业存款大部分无准备金要求,这些监管规定无法全面衡量同业资产负债业务风险,刺激了同业业务冲动发展。建议修改监管标准,促使金融机构在平衡风险和的基础上发展同业业务。
  (三)改革商业银行考核机制
  目前,利益驱动下的商业银行考核模式既包括时点考核,也包括规模考核。时点考核人为设置了易引发市场波动的关键时点,规模考核加剧了同业业务规模过度虚拟性的特征。建议改时点考核为日均考核,规模考核为单位指标的盈利水平考核。
  (四)丰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
  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模式主要是资产带动负债下的发展,这种同业资产发展的模式使得市场资金紧张成为常态。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主动负债管理应该成为商业银行日益重视的资产负债管理内容。同业存单的推出,为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提供了标准化的主动负债工具。建议加强对标准化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监管,进一步丰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
&&& 作者:赵越 孙永君 李媛媛
  1.《2013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同业代付是指受托代付行根据代付申请行的委托,在规定的代付起息日,向代付申请行指定的企业支付相关款项,代付申请行在约定的代付到期日归还代付行有关款项的业务。
  3.包括(,)、(,)、(,)、(,)、、(,)、邮政储蓄银行在辽宁辖内的分支机构。
  4.包括鞍山、抚顺、丹东、营口、阜新、辽阳、盘锦、葫芦岛、铁岭、朝阳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口银行除外)。
  5.包括(,)、农业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浙商银行、盛京银行、、、营口银行、哈尔滨商业银行、银行。
  作者单位:赵 越 沈阳分行货币信贷处
  孙永君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学院
  李媛媛 南京审计学院
  责任编辑:罗邦敏 廖雯雯
(责任编辑:HF025)
02/15 15:2602/0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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