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条款范本请中方免责.请问日方可否免则?中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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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发生(
),违约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A.战争B.世界市场价格上涨C.生产制作过程中的过失D.货币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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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可要求解除合同B.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可要求延期履行合同C.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可要求延期履行合同,但我方有索赔的权力D.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我方应要求德商按期履行合同2A.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及索赔、理赔的依据B.确定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依据C.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D.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3A.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完毕即提单签发日期后两年B.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两年C.经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得出检验结果后两年D.买方实际收到货物起两年4A.只可宣告合同无效,不能要求赔偿损失B.只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不能宣告合同无效C.不但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而且可宣告合同无效D.可根据违约情况选择以上答案5A.对卖方有利B.对买方有利C.比较公平合理,它照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D.对保险公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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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商法案例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A由此提起仲裁。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lanto(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export 的合同。在3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noexport所达成的仲裁方式。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5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8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8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2、根据8月原告的要约,最终成立的买卖合同不包括仲裁条款,因此合同争议应以诉讼方式解决。 案例三: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问:你认为中方应如何挽回损失?分析:水果总重量缺少10%,且单个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所以属于中方违约,但是中方可以根据CISG第86条(2)款的规定,向匈牙利商人索要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CISG 第86条(2): 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案例四:原告于1852年4月与被告订立雇佣合同,自6月1日起为被告当3个月的导游。5月11日,被告写信给原告说他将完全不履行合同。原告于5月22日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其损失。被告辩称履约期未到根本不存在违约。问: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分析:被告以文字形式声明其将完全不履行合同,即明示预期违约,属于预期根本违约,即被告构成违约行为案例五:原告(船主)与被告订立了租船合同,约定装货期限为7月上旬;装货地点为前俄国的敖德萨港。原告船舶于7月1日抵达,被告告知其无货可装,船主为此不断催告,直至7月8日,被告始终告之无货。 问:(1)此时原告能否起诉被告违约?(2)但原告欲等待被告实际违约时再起诉,然而7月9日,英俄战争爆发。问:7月11日原告起诉被告违约是否成立?分析:(1)能够起诉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明确告知无货,属于明示预期违约,构成预期根本违约,则原告能起诉被告违约。(2)不成立,违约的两个要件是:一、违约行为;二、没有法庭赋予的免责条款。此案例中,7月9号发生英俄战争,属于不可抗力,为免责条款,所以不构成违约。案例六: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欧洲某客户签订了一笔粮油商品的销售合同,交货条件是从11月份起至次年4月份,每月按等量装运交货5000公吨。合同签订后,客户开来信用证,关于装运条件的规定与合同相同。中方前3个月均按信用证要求装运、制单并议付了货款。第四批货物在备货时,由于货源临时中断,中方公司虽经多方联系,均无结果,只能临时从别处调拨,但由于长途运输,第四批货物还是出现迟延装船的情况。更为糟糕的是,货物到达买方不久,买方声称货物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要求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关系。 (这一方面是由于中方备货仓促,把关不严,另一方面也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有关。)此时,中方已经重新找到货源,仍想继续履行合同。问:1. 买方能否解除该批货物的合同?2. 买方能否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3. 对于第四批货物的货款,银行是否有权拒付?4. 如果第四批交单不符,银行可否拒绝余下两批货物的交单? 分析:1、能,根据CISG第73条(1)。。。2、能,根据CISG第73条(2)。。。3、有权拒付,银行只是审核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不涉及货物质量问题,若中方交单相符,则银行无权拒付。但是,第四批货物出现迟延装船,则构成单证不符!4、可以,根据UCP600第32条。。。(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UCP600 第32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案例七:解除合同合同约定卖方于6月1日前向买方交付一台精密压印机。卖方迟延交付。6月2日, 买方发电报给卖方说: “We are anxious to receive machine. Hope very much that it can arrive by July 1.” 卖方7月3日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买方拒收并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是卖方未按照6月2日电报所规定之7月1期限内交付货物,卖方7月3日之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问: 买方能否解除合同? 分析:该通知不构成宽限期通知。尽管通知履行之期限是明确的,但在该期限内履行义务之声明却是不明确的,因为其仅表明: “hope very much that it can arrive…” 。若按下述表示方式进行表述,则可构成有效宽限期通知: “The last date when we can accept delivery will be July 1.”(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47(1): 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买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于迟延交付时,非违约方给予对方宽限期,而对方仍未在该宽限期内履行或明确表示将不再宽限期内履行“final delivery date: 30 September 2007” ;B. 要求在该宽限期内履行合同的表述必须是明确的。案例八:风险移转、违约救济与不可抗力中国某公司(买方)是一家由香港和大陆商人合资设立的公司,其与一家美国注册公司(该公司系由香港投资者投资设立)签署一份购买飞机零部件的FOB合同。该合同规定适用法律为CISG。卖方将机器零部件分两批付运。货物利用集装箱运输。在第一批货物中,集装箱内飞机零部件有一部分是付运给中国另一家公司。但该集装箱货物并未作出标记以作出区分究竟哪一部分是给买方的,只有当地的代理人才知道究竟如何区分。在货物到港卸货过程中,集装箱跌落,导致买方所收到的货物有30%毁损。两天后,买方就毁损货物联系卖方。但卖方却告知买方美国政府刚发布禁令,禁止第二批货物售往中国。(四)风险移转、违约救济与不可抗力问:1. 风险是否移转?为什么?2. 买方可否就第一批瑕疵货物及第二批货物请求实际履行?为什么?分析:1、未转移,根据CISG第67条(2)规定。。。2、不能,因为美国政府发布禁令,所以根据CISG第79条(1)的规定,买方不能请求卖方实际履行。 CISG 第67条(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CISG 79条(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第三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讲 提单运输(1)案例一:问:FOB合同中,承运人应向卖方还是买方签发提单?第42条:(三)“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合同托运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实际托运人】。修改建议: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或实际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运输单证。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同时要求签单的,向实际托运人签发。【参见鹿特丹规则!】案例二:本案原告西班牙一家水果种植商通过被告承运人在西班牙Carthagena港的代理与被告订立运输合同,由被告的Ardennes号轮将原告的30O0箱柑桔从carthagena港运往伦敦。承运人在Carthagena港的代理人通过口头向原告作出以下承诺:Ardennes号将直航伦敦,并不迟于12月1日抵达伦敦。被告承运人向原告签发了包含绕行及转船自由条款的提单,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承运人可以任意将货物交由属于承运人自己的船舶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沿任何航线,直接或间接地驶往目的港、转船、 驳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运以及重新装船起运,以上费用由承运人负担,风险则由货方承担。但Ardennes号未直航伦敦,而是先开往比利时安特卫普再转道伦敦。结果造成了航程延误。被告到12月5日才将3000箱柑桔中的2626箱运抵伦敦,货方接受了货物并支付了运费。12月15日剩余货物中的362箱货物则通过另一船运抵伦敦,另有12箱货物未交付。从12月1日起,英国大幅度提高其柑桔的进口关税。11月30日至本案的承运人向托运人交付货物时,柑桔的市场价格大幅降低。原告认为,如货船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关税的提高和柑橘价格的下跌都应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因此,原告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由于船的绕航而受到的损失,但被告仅同意赔偿未交付的货物损失,而依据提单中绕航及转船自由条款的规定拒绝原告所主张的关税损失及已交付货物的市场损失。【英Ardennes案】 问: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分析:英国高等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应依在提单签发前的口头约定运输该批货物,因此,应赔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其依据的理由为:提单并不是合同本身,合同在提单签发之前就已存在了,后者只是由一方签发的,而且是在货物装上船时才将其提交托运人的。本案第一次明确了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案例三:一食糖买卖合同签订条款:CFR 纽约;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食糖装上船之后,船舶起火,致部分食糖损坏。但承运人并未在提单上注明损坏事实。卖方将此提单向银行提示并获银行付款。船舶到港后,卖方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发现部分食糖损坏。其因此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承运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后,及时提单内容不符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承运人也不得与此对抗第三人。提单在承运人及第三人间具有最终证据效力,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起火后,承运人在提单上注明损坏事实,则在CFR项下,买方可根据投保险别向保险公司索偿。案例四: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拉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的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问:(1)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初步证据还是最终证据?(2)本案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分析:(1)最终证据 (2)应承担责任案例五:Turing 与Freeman签订了一份玉米买卖合同。在将货物装船获取提单后, Turing背书后交付 Freeman. 当货物仍在运输途中时, Freeman 将货物卖给原告, 原告并支付了价款。但随后Freeman 破产并无法向Turing支付货款,故 Turing 将运输途中货物卖给了被告,并由被告在货物到港时取得了货物占有。原告起诉被告称其享有所有权。问:谁是货物所有权人?分析:原告是货物所有权人要看谁拥有提单,既然被告在货物到港时取得了货物占有,则被告是货物所有权人。案例六: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了1200吨建材给C公司,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这6个合同的货物先后分10批从天津运往蒙特利尔,其中有6批是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承运,6张货物提单价值600万余元。1989年4月以后分别从天津装船运至神户,再转船到目的港蒙特利尔。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行),天津分行委托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其后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提走。问:如果你是中国TV公司的代理律师,应如何处理本案
分析:其一,针对买方未付款即将货物提走的事实,主张买方违反了《公约》给付货款的义务,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法院诉讼。其二,根据承运人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即允许买方将货物提走,则承运人的行为属于无单放货,承运人违反了义务,所以卖方可以作为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虽然本案的实际承运人为日本公司,但托运人交付货物给的是中国船运公司,中国船运公司作为第一承运人和提单签发人应承担责任。案例七:一食糖买卖合同签订条款:CFR纽约;支付方式为D/P。在食糖装上船之后,船舶起火,致部分食糖损坏。承运人因此在提单上注明损坏事实。卖方将此提单向买方提示要求付款。买方因提单非清洁提单而拒绝付款。问:该提单是否为清洁提单?分析:The bill it did not cast doubt on the condition of the goods at the time of shipment. Because the notation to the discrepancy may be made on the bill only at the time the goods are loaded. Later notations would have no effect, and the bill will be treated as if it were “clean”.案例八:在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金马轮提单纠纷案”中,由于发现装运的木薯片表面有霉迹,承运人要求签发不清洁提单,而托运人认为货物品质已符合买卖合同约定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双方争执不下,导致船期损失。不能根据买卖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约定决定是否签发清洁提单。签发清洁提单的唯一标准是船长目力所及的货物外表状况。问:如你是托运人,在此情况下,应该怎么样进行处理,从而更好的避免损失?分析: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案例九:广州菲达电器厂在黄埔港将货物装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的船后,承运人轮船公司签发了记名提单,承运船抵达卸货港新加坡后,轮船公司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了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而菲达厂作为卖方没有收到货款,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但钱货两空。菲达厂以无单放货纠纷为由在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轮船公司,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据提单背面首要条款:本提单争议法律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海牙规则》。问: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否无单放货?分析:可以,《海上货物运输法》和《海牙规则》均不承认记名提单为物权凭证,承运人无须凭正本提单即可交付货物给指定记名收货人案例十:倒签提单香港某出口公司与德国商人签订出口货物合同,总金额为15万美元。德商人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为12月份,货运鹿特丹港。香港出口公司于装船日期前定妥甲船舱位,但临时发现货物包装有问题,不得以改定乙船,但乙船因故迟至1月初到港,装货过程中又受风雨影响,拖到1月底才开船。为符合信用证规定,出口公司凭保函向轮船公司取得了装船12月31日的提单,并顺利结汇。乙船于3月23日到港后,德商人通过航行得知船方倒签提单,故拒绝提货并扣留船只。船方得知轮船被扣,即依保函向出口公司追究责任。问:如你是出口公司,你会如何处理上述事件?分析:案例十一:预借提单71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_商法案例日本的“三明”公司出口3000台空调机给福州宁德进出口公司, 分两次交货,6月底交1500台,7月底交1500台。货物由“日欧” 公司预定的“大苍山”轮运输。但该轮于7月10日才到,8月中旬第一次货才在福州港卸货完毕,因没有什么连带损失,“宁德”公司宽容了“日欧”和“三明”,期待着第二批货。第二批货“三明”在合同中已经作限定,最迟装船不能超过7月25日,“日欧”为了保住这个单与“三明”签订了7月25日装船的清洁提单。“三明”将此提单电传给“宁德”后,“宁德”立刻跟一供销公司签了售卖这1500台空调的协议。结果这批货在8月28日靠岸,但无人提货。此时“宁德”跟供销公司的协议已经解除,而盛夏已过,空调的销售旺季已经过去,导致空调滞销。 “宁德”损失了惨重,即将“日欧”起诉到法院。 分析:法院判决“日欧”实施的预借提单已不单纯是违约合同的问题,其性质构成了欺诈。判令“日欧”赔偿“宁德”的所有损失,包括可得利润的损失,进出口价差的损失、资金占用延期的利息损失以及向供销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损失。案例十二: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原告某船公司作为承运人派其所属“玉亭”轮到黄埔装被告某进口公司的袋装白糖 229,198 包,货装完后,“大副收据”中记载破包 6,875 包、水渍 6,875 包、污 11,459 包,船长欲将该批注转入提单。被告为取得清洁提单遂向承运人 ( 原告 ) 出具保函,原告接受了该保函。船抵沙特阿拉伯吉达港后,因有 5,160 包破包需重新包装,造成短少 1,102 包;其他原因造成短少 1,531 包。于是,货物保险人向收货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据此,保险人向本案原告提出 55,680 美元的索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告不得不赔付。为此,原告依保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遭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分析:该案中的保函应视为无效保函。理由是:原告明知其所收受的货物中有占总货量 11 %的货物外表存在缺陷,这种状况决非正常,明显地反映出外表缺陷的严重程度;而且,白糖是一种食品,包装破损、水渍、脏污等外表缺陷将会使其受到严重污染。所以,这种外表状况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原告完全能够意识到、也应当意识到在如此外表状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必定对收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在设立保函时,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明知的,这种保函已构成了恶意,应否定其效力。案例十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被告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原告某远洋公司所属“柳林海”轮承运,货物装完后,被告申请水尺公估,测得木薯片重量为 16,443 吨,并将其申报给承运人记载于提单。为防止货物霉损,被告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舱晒货。为此,船长意欲将大副收据中的“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的批注转入提单,为了取得没有批注的提单,被告向船长出具保函,该保函载明:“……如到卸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货方负责”。船长接受了该保函,没有将大副收据中的批注转入提单。航行中船长按被告的要求开舱晒货,船抵法国港口后,木薯片短重 567 吨,收货人在法国法院成功地向承运人
( 本案原告 )索赔 70 多万法郎。为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遭拒绝。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分析:该案中货物的短重是由于水尺估算的误差和晒货使水份减少造成的,并不是承、托运人恶意串通,故意在提单上记载不实,欺诈第三人所致。法院认为,该保函没有对第三人欺诈,合法有效,据此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第三章
第三讲 提单运输(2)案例一. 开航前与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Muncaster Castle 轮于1953年2月进船坞进行特别检验和载重线年度检验。检验时,31个防浪阀全部打开,由劳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由该船坞钳工将防浪阀重新盖好,但有一名很有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的两个防浪阀的螺丝拧紧,致使该船从澳大利亚回航时,在海上遇到恶劣天气,海水通过防浪阀涌入第五舱,使该舱113箱牛舌受损。问:承运人是否尽到适航义务?分析:英国上议院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定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雇请他人代替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承运人因第三人违反谨慎处理造成货物毁损,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进行追偿。案例二:. 开航前与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某轮装运一批货物从美国出发开往日本,在由拖船带动离开码头时,碰撞了混凝土,以至船壳出现裂缝。发生碰撞时,船上还有两根缆绳仍系在码头的系绳处。碰撞后,船长未对该船进行检验。在船舶航行中,海水经裂缝渗进船舱,损及货物。问:承运人是否应对货损负责?分析:承运人应该对货损负责。因为保证船舶适航是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于开航的标准:有以起锚或者解清全部缆绳之时为准,有以船舶主机转动为准。此案中,在船舶未起航时发生碰撞而使船壳出现裂缝,船长应对其进行检修,否则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后果。案例三. 开航前与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承运人运送一批石棉,在交付货物时发现石棉已经被海水严重污损。致损原因是一条四英尺长的通往货舱的凹痕,由于凹痕使海水渗入货舱导致货物受损,但是承运人对船舶上的这一凹痕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凹痕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时就已经存在。问:该船舶是否适航?应由谁负责举证证明船舶是否适航?
分析: 上诉法院认为,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船舶不适航,而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又遭遇到大的风浪,法院推定凹痕是由本航次中遭遇的风浪所致,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海上风险造成,承运人无需对货主承担责任。该案实际上意味着不适航的举证责任应由货方承担案例四. 管货义务船舶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为了防止海水灌入船舱,船长下令定期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货物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受热致损。货主以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分析:法院认为,在发生暴风雨的情况下,承运人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并非货物致损的唯一原因,在此条件下,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实属正常,导致货损的真正原因是海难。因此,承运人可以援引海难免除其责任。结论:为躲避海难采取措施导致货损承运人也免责。案例五:以下哪些可以构成不合理绕航: BCA、为了让搭便船的多余人员下船而离开预定航线停靠中途港。B、为了加油的目的而不得不改变航向。C、船舶接到其他船舶的求救信号而离开航线前往营救D、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未将货物在目的港卸下而运到了下一停靠港案例六:.尽速行驶义务承运人在Malaga港接收一批橙子,按照托运人的要求须将货物运至利物浦。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并在提单中订入“自由绕航条款”。实际航行中,承运人选择了脱离正常地理航线的路线,致使船舶达到目的地时橙子已经腐烂。承运人引用提单中的“自由绕航条款”要求免责。
分析:上诉法院认为,提单中订有“自由绕航条款”并非意味着承运人有权在脱离一般正常的地理航线的人和港口挂靠。“自由绕航条款”仅仅授权承运人在适当的情况下,依照地理顺序在本航次的正常航线上的港口靠泊。“自由绕航”条款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免除承运人因为不合理、不适当的绕航对托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案例八:承运人责任期间美国某公司租用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将其在大连的一批散装木材与2个集装箱的电子器材运到广州,装船日期为日。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日上午,有关货物运抵码头仓库,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接收货物,准备第二天装船。当天午夜,仓库发生火灾,损失全部货物。美国公司要求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赔偿损失。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拒绝赔偿。问: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分析: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2个集装箱电子器材的赔偿责任,不承担散装木材的赔偿责任。因为本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其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缺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案例九:承运人责任豁免下列那些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AB可以,C不可以A一艘船舶在寒冷天气下,燃油舱内燃油结块,船员对燃油舱进行加热,使燃油能流动,但没有及时停止加热,使装在燃油舱上的石蜡货物因融化受损;管船过失B某轮船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浪,需要往压载舱内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稳定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货舱,使货物受损;管船过失C某船运输水泥,航行途中,船员为查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关舱,后因甲板上浪,海水进入货舱使货物受损。管货过失分析:承运人责任豁免:第一类: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过失行为,不作为(不含承运人本人过失)第二类:火灾免责??????????????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除外;
海上或其它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天灾; 战争行为;公敌行为; 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羁押,或依法拿捕; 检疫限制; 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限制工作;
暴动和骚乱;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包装不固; 标志不清或不当; 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 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案例十:承运人责任豁免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员被第三类:不可抗拒自然力量 第四类:不可抗拒人为力量 第六类:非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过失引起 尽到应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通常系船舶结构方面缺陷)地方警察当局扣押,致使货物不能按时离港,导致不能按时交货。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分析:因为提单背面约定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依据《海牙规则》,因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造成违反海上运输合同的情形,承运人可以免责。本案中,船载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就属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形,因此,承运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十一:承运人责任豁免船舶达到目的港时,港口刚进行过一场工潮事件而复工。由于工潮期间码头积压了大量的货物,承运人不得不在码头等待泊位。当卸货完成时,承运人延迟交货。货主要求承运人承担其损失。
问:承运人是否可以主张免责?分析: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虽然船舶到达港口时工潮已经过去,但港口仍然处于非正常运转状态,由于罢工等后续原因导致的货主损失,承运人可以援引罢工免责。法院由此判决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案例十二:承运人责任豁免上海A公司与荷兰B公司签订了肠衣买卖合同。价格条款为CIF。A公司依买卖合同的规定把货物用木桶装妥后交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运输,承运人按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装在水线以下远离锅炉的舱位,然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船到目的港时发现木桶全部被压碎,造成货物损失约15万美元。C公司作为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以途中遇到大风浪使船舶剧烈颠簸和托运人对货物包装不当为由拒绝赔偿。问:承运人对于此项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应承担赔偿责任。包装良好是托运人的义务之一。它是指包装方式、强度或状态能够承受装卸和运送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正常风险。承运人在装船时如果发现包装存在缺陷,应当如实在提单上批注,否则承运人对第三人不能免责。案例十三:承运人责任豁免我国西北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雷切尔公司(买方)按FOB条件签订了一份买卖6万吨中国大米的合同。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到达目的地以后发现89%的货物严重破包,造成严重损失。船方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坚固所造成,主张按照“因包装不坚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责任。经查证,该批货物装运前,当地公证公司已经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规定。试问:承运人是否可以在上述情况下,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除责任?
分析:不能,因为承运人在装船时如果发现包装存在缺陷就应当如实的在提单上做出批注,否则承运人对第三人不能免责。此案中,因为承运人已经签发了清洁提单,并且出口地公证公司也已经出具了包装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因此承运人在此情况下不能免责。案例十四:承运人赔偿限额皇家打字机公司装满打字机的3个集装箱由某轮从汉堡运往纽约,在卸货时,发现第89号集装箱中的价值72900美元的1050架打字机全部损坏。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全部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应当按一个集装箱为一件限制其责任,依据维斯比规则,每件赔偿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问:(1)如集装箱内装件数明确地记载于提单中,则承运人应如何限制其责任?(2)如提单中未记载集装箱内件数,承运人应如何限制其责任?分析: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案例十五:某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成交总值12万美元的纺织品,支付条件为承兑交单30天后付款。1、3、5月三个月中等量装运。根据资信调查,公司与我国驻外机构议定对该商授信额度为10万美元。按照合同规定,三批货物分别与1月20日、3月20日和5月15日等量发运,货款通过银行托收,5月25日银行电话通知我公司,第一、二批货物的托收汇票虽经承兑,但买方尚未付款。随后又接该地我驻外小组电告,该商因经营不善,前两批货物虽经售出,但资金周转不灵,处境困难,要求我方给予照顾,同意其延期付款。考虑该商经济状况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收货人的权利短期内不可能好转,我驻外小组建议公司暂缓放货,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可是此时第三批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单据亦被该商承兑后取去。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你应当如何维护自己权利? 分析:1. 《海商法》并未规定该权利;2.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1)谁有权行使该权利:托运人;(2)行使该权利时间界限: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3)行使该权利后果:托运人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之损失3.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1条(2)款:如果卖方在上一款(预期违约中止履行权)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第三章 第四讲
国际多式联运案例一:某出口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份货物销售合同50箱200公斤。约定采取海空联运方式。但到目的地检查发现货物于运输途中发生毁损。问:(1)若该货物毁损发生于海运过程中,承运人赔偿范围为多少?(2)若该货物毁损发生于空运过程中,承运人赔偿范围又如何计算?(3)若该货物发生毁损时间无法确定,则承运人赔偿范围又如何计算?分析:(1)海运过程中按《海牙规则》处理,每件100英镑,则赔偿范围是50箱*100=5000英镑;(2)空运过程中按《华沙公约》处理,毛重每千克17特别提款权,则赔偿范围是200*17=3400特别提款权;(3)发生毁损时间无法确定时,按海运过程的《海牙规则》处理,或者两者约定的原则赔偿。本题若按海运过程的《海牙规则》处理,则赔偿范围是50箱*100=5000英镑。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从1974年到1976年期间,原告连续向多位保险人投保其集装箱。由于对保单下索赔的计算不满意,每一位承保的保险人在保险期届满后都拒绝承保。最后,原告从被告处得到保险。1978年,被告寻求解除保险合同,理由一是未如实成陈述,因为原告对过往索赔的数量的陈述不准确并且是误导性的;理由二是未披露重要情况,因为原告没有告知被告以往保险人都拒绝续保的事实。问:被告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分析: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案例二:最大诚信原则George(买家)与Wantex Traders签订一份CIF合同。卖家取得一份提单,表明货物装上Ta Shun轮,但实际却装在Intellect上。卖家按Ta Shun轮货物购买保险后,提交所有单据给买方从而获得货款。但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造成毁损。买家依据保险单请求保险人赔偿。但保险人拒赔。问:保险人拒赔是否有理由?分析:有理由,因为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做到如实告知、严格遵守保证、实事求是,即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重要情况即,有关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居已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情况,如货物装船时间、装运港、开航时间、途径港口、目的港及船舶状况等。实际船名也属于重要情况的范畴,而本案中实际船名与保险单船名不符,所以保险人有拒赔的理由。 案例三:近因原则某货轮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并附加战争险。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恶劣气候而遭受了部分损失,为了减少损失,该轮停靠附近一码头,不幸遭遇上当地发生内战,船上货物被当地军事机关没收。问:保险人应71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_商法案例赔偿之范围为? 分析:因恶劣气候而造成之部分损失不在平安险范围内,保险人不用赔偿;货物被当地军事机关没收为战争险范围,保险人应赔偿。案例四:近因原则“拉纳萨?弗鲁特汽船和进口公司诉宇宙保险公司”案中,“绿宝石”轮在航行途中搁浅,船上的香蕉因迟延而腐烂。被保险人认为,“搁浅”是货损的近因,根据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则认为,迟延是近因,根据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分析: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近因是有效的原因,不是仅仅对结果在时间上较近的非主要原因。该案中货物装船时是完好的,正常航程不会腐烂,货损的近因是海上风险――搁浅,不是因搁浅而引起的迟延,根据海上货物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对货损应负赔偿责任。案例五:保险利益原则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向买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卖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赔。问:上述原因何在?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 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取决于:(1)索赔人应是保险单合法持有人(被保险人或受让人);(2)索赔人对被保险货物享有保险利益;(3)所索赔之损失应在其投保险别所规定的承保范围内。而前述案例中,卖方尽管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但却不是保险单合法持有人;买方尽管为保险单合法持有人,但在货物发生风险时,其对该批货物尚未享有财产权(即不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可拒赔。 从而,在FAS,FOB,CFR条件下,如果卖方为了保障其从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其必须另行向保险公司投保。 案例六: 平安险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分析:触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应赔;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批货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上述两项损失都要赔偿
案例七:水渍险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遇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至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分析:10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15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包装破裂引起的,它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而属于一般附加险中包装破裂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案例八:某公司出口某货物,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发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分析: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仅限于水面危险。所以保险公司只应负责赔偿船上的货物,而不用负责赔偿以卸货物。案例九:除外责任我国A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单2000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时间太多,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路途时间过长,加之又要穿过赤道,食用糖长时间的受热,使得货物变质,根本无法出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中,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时间太多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案例十:责任期间货物在仓库中装上了一辆卡车,卡车很长,卡车的一部分在货仓外。由于时间太晚了,卡车还未装完,因此退回到仓库里,准备第二天再接着装。结果晚上卡车上的货物被偷。那么货物是否已经属于保险责任期间?分析:货物未离开仓库,尚未开始付运,保险公司不用赔偿。案例十一:CIF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是“仓至仓”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问: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能否得到赔偿?分析:能够得到赔偿,因为保险责任期间是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责任期间已经开始! FOB、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是:“船至仓”接上例,若采用的术语改为FOB或CFR,则卖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责任期间还没有开始!
案例十二:(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原有价值。此属于实际全损(2)有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推定全损案例十三: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为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
分析: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第五章:票据法案例一:A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A公司出售给B公司40万元的布料。B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A公司将汇票贴现给建设银行某分行。后建设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理由是:B公司来函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问:建设银行拒付是否有理由?分析:没有理由拒付。因为票据上的法律关系为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票据关系逾期原因关系各自独立。案例中,布料存在瑕疵是AB两公司合同方面的问题,与票据无关。所以建设银行没有理由拒付。案例二:A为无行为能力人,发出本票给B,B以背书方式转让给C,C又经背书转让给D,A的发票行为因系无行为能力人的签名而无效,但B,C的背书行为却不受此影响,仍有效存在,他们仍应依本票上记载的事项对D负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案例三:A为汇票出票人,以C为付款人,发出汇票给B。汇票经C承兑后,B向C请求付款。若C未从A处得到资金,或A另欠C某款项,问:C于B请求其付款时能否以其未能从A处获得资金为由而拒绝对B付款?分析:不能,因为票据行为与其原因关系各自独立,票据行为效力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这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本案中C承兑汇票后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不能应为未从A处获得资金而拒绝对B付款。 案例四:背书的连续性日,武汉市丰实粮油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公司)业务员刘某要到吉林省吉林市购大米,遂申请其开户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以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其开户行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50万元,收款人为刘某,兑付行为农业银行吉林市某区支行的汇票。刘某带着这张汇票到吉林后,购粮中间介绍人陈某以发运粮食需要抵押[质押]为由,将刘某携带的汇票要到手,交给了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经理张某作抵押[质押]。张某拿到汇票后因购买该市某粮油站的大米,于是将这张已经承兑了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粮油站。该票据到期后,某粮油站持票向承兑行农业银行吉林市某区支行要求付款时,因背书不连续遭到拒绝。 问:本案付款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分析:本案中付款人的抗辩事由是成立的。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没有给付丰实粮油公司相应的对价,而是以抵押[质押]为名占有该汇票。该汇票没有经过丰实粮油公司收款人刘某的背书转让,所以背书不连续,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不是正当持票人。后来天龙粮油公司又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这张背书不连续的汇票转让给某粮油站,而该粮油站明知或应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而取得票据,也非善意持票人。案例五:汇票的保证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随即便向外贸公司提示请求付款。问:外贸公司能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分析:能够拒绝,因为保证人当期担保的汇票债务因某种理由无效时,仍应承担责任,但是因格式缺陷无效除外。此案例中使用的是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属于汇票的格式缺陷,所以外贸公司能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案例六:汇票的伪造与变造B假冒A名义,在汇票上签A的名发出汇票给C,C以背书方式转让于D,D又以背书方式转让于E。C、D在票据上真正签名的人。问:(1)如持票人E向A、B请求付款,A、B是否应付款?(2)如持票人E向C、D请求付款,C、D是否应付款? 分析:(1)不应付款,因为汇票上的伪造签名对被伪造者和伪造者都没有约束力。本案中,B假冒A名义在汇票上签A的名发出汇票,属于汇票的伪造,伪造的汇票对A和B都没有约束力。但是若追究,B应负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2)CD应该付款。因为对于在伪造或变造的汇票上作了真实签名的人的义务,不因为前手伪造汇票而减少其效力。而在此,CD为在汇票上真正签名的人,所以应该付款。案例七:汇票的伪造与变造 农则旺伪造了一张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为收款人,以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农则旺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换取了110万元。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申请贴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没有审查出是伪造汇票,予以贴现145万元,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由此获得收入35万元。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承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在收到汇票后发现,没有办理过这笔银行承兑业务,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将汇票退给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拒绝承兑。问:工商银行拒绝承兑是否有理由?分析:有理由。因为汇票上的伪造签名对被伪造者和伪造者都没有约束力。但是,对于在汇票上做了真实签名的人的义务,则不因之而减少其效力。本案中,汇票是农则旺伪造的,工商银行并未在汇票上签过名。因此汇票对农则旺和工商银行都不具有约束力。案例八:汇票的伪造与变造A发出1000元的汇票给B,B改为3000后背书转让给C。则A因签名在变造前,故只承担1000元的责任;而B因签名在变造后,故应承担3000元的责任。案例九:汇票的伪造与变造天益公司采购员万某需携带5万元金额的汇票到A市采购原料。该汇票由天益公司刘某负责填写,由该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的印鉴,收款人一栏则授权万某填写。以上记载均有支票存根记录为证。万某携该汇票到A市某私营企业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原料,该私营企业老板董某是万某的朋友,其见该汇票上的笔迹为万某所为,以自己最近资金周转陷入困境为由,请求万某帮忙将汇票上的金额改为15万元以渡难关。万某碍于朋友情面而应允,使用董某提供的涂改剂将金额改成了15万元,因此,从外观上看不出涂改的痕迹。其后,董某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化工厂。后化工厂持汇票要求天益公司而遭拒付,问:天益公司拒付是否有理由?
分析:天益公司不能拒付,因为万某在汇票上签名的行为发生在变造前,所以应依变造前的文义负责,即天益公司应向化工厂付款5万元。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
备用信用证导入案例:2000年3月,某乡镇企业与泰国机械制造公司就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年产1000吨淀粉生产设备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44万美元。支付方式为由中方开具以泰国机械制造公司为受益人的远期商业信用证。此外,中方还有付出22.5万美元做为定金,为此,泰国方面开立金额为22.5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保证泰方按期发运设备。2000年7月,中方企业收到泰国某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其主要内容为“We shall pay you the sum up to USD2225000 plus interest accrued thereon within 15 days upon receipt of your claims in writing that the applicant has failed to ship the starch plant with the correct quantity and quality.” 中方企业随即通过当地银行开立了远期商业信用证,并汇付了定金。信用证通知行为备用信用证的泰国开证行。同年11月,设备运抵项目单位,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中方企业发现设备质量有严重问题,随即向泰方交涉,泰方随即派技术人员来厂修理。但因该设备的设计原理是使用木薯做原料,而中方选用的原料是红薯,工艺不同,几经周折,未能调试成功。鉴于远期商业信用证项下银行付款日期即将临近,中方企业不得不于2001年8月开始凭泰方银行的备用信用证向其提出索赔。中方企业在索赔函中指出了外方的违约事实,并提供了中国商检部门出具的设备质量有问题的证书以及泰方技术人员承认设备质量有问题的有关文件。泰方在收到中方上述索赔函后,于日回电,“我行已收到贵方之索赔要求,现已转交曼谷泰国机械制造公司,一旦该公司对其确认,我行立即付款。”中方企业收到该电后,回复泰方银行,“贵行开立的备用证受ISP98约束,是凭单付款承诺,无需开证申请人确认,为此贵行应立即付款”。泰方银行理屈词穷,但故作镇静,不予回复。日,中方银行收到泰方银行电传通知,中方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张将于12月31日到期,并称所有汇票均已贴现给新加坡阿拉伯银行集团,次日又收到阿拉伯银行集团要求付款的电传。为维护信誉,中方银行只好先行对外付汇,同时督促企业抓紧对外索赔工作。为此,企业在电传中对泰方银行下了最后通牒:“若在2002年4月底前未收到赔付款项,将在法院提出诉讼”,同时将有关信函分别抄送有关司法机关和我驻泰国大使馆。鉴于我方强硬立场,泰方银行终于在2002年5月中旬,将备用信用证下赔付款如数汇入我行账户。问:我们可以从该案中得到什么经验教训? 答:1. 信用证对受益人、卖方更为有利,为了保护买方利益,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如本案的备用信用证。2. 对外索赔,在方法上要注意充分利用各种方法,做到有理、有力、有节。案例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一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备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并在开证行柜台到期。该备用证要求以下单据:1. 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2. 未付款的商业发票副本;3. 受益人所授权的代表人签发的证实所附的发票已过期30天,并要求申请人付款的声明。备用证到期前5天,申请人通知开证行:申请人不欠受益人任何未付发票,因此开证行不必支付备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证到期前一天,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了备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审单后,向受益人支付了备用证项下的款项,并借记申请人账户。虽然申请人已占有货物,但他反对银行借记其账户,申请人陈述:申请人先前已通知开证行其不欠受益人未付发票,因此开证行不应该支付备用证项下任何款项。因此,申请人要求开证行立即再贷记其账户,但开证行对此予以拒绝。问:开证行支付款项是否正确? 分析:正确。根据ISP98的有关规定,备用证是单据业务,开证银行的责任是根据备用证和ISP98来履行义务,不能根据申请人的声辩。受益人提交与备用证完全相符的单据后即可获得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有关银行无义务检查单据的真伪,也不要求开证行通知申请人收到了备用证下提示的单据。案例二:规范备用信用证的法律一开证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给受益人。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如下单据:1. 申请人违约声明书,注明 “按照X和Y公司之间达成的第111号、日期为日的合同,我方已于日装运了SSS加仑的油。发货后,我方等待Y按上面提及的合同规定付款长达120天之久。Y方没有支付应付之款,因此Y违反了合同条件。根据该备用信用证规定,我方有权支取申请人Y所欠USDXXX的款项” ;2. 一份注明装运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3. 一份证明装运了货物并表示了装运日期的运输单据副本。根据商业合同的要求,受益人装运了货物,按照销售合同,受益人对于应付给他的款项向Y方开立了发票,付款期限是120天。装运后第121天,受益人未能从Y收到全部款项。于是,受益人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妥单据并提交给开证行索款。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认为单据不符,拒绝接受,理由是:迟延交单。按照UCP500第43条规定,单据必须不迟于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装运日期是日,而单据直至日才提交,受益人的交单构成迟延交单。 分析:拒付不合理。1. UCP500第43条a款 [UCP600第14条c款]适用于商业跟单信用证而不是备用信用证。2. 为了与商业合同一致,违约声明书要求受益人必须在装运之后120天内等待申请人付款。只有申请人违反了合同的付款规定,受益人方可使用备用信用证索款。因此,受益人在制成违约声明书之前,不可能既允许受益人给申请人装运日后120的融资,又同时要求受益人在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启示:一般不宜在备用信用证中规定提交运输单据的副本,以免授予开证行”迟延交单“的把柄;即使要规定运输单据副本,也应注明UCP500/600相应条款不适用。案例三:G银行开立了以B为受益人的备用证,随后B提出要求,G银行由于不能确定该要求是否各方面都符合备用证条款的要求,在付款前征询其客户P的意见。P正在国外度假,两星期后,银行才与P取得联系。P通知银行拒付,因为他认为B的要求不符合备用信用证条款。问:G银行和P的做法是否正确?分析:【拒付时间、G银行应依据单据自行决定是否拒付】不正确,因为根据ISP98第5.01条款的规定,拒付通知超过7个营业日时发出是不合理的,而本案中,拒付通知是在两个星期后才发出的,所以拒付不合理。并且,对于银行来说,应该仅凭单据是否相符来决定是否拒付,而不应该根据其他人的意见来左右自己的决定。71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_商法案例案例四:单据审核1. 备用信用证担保一销售合同项下货物的发运。备用信用证规定书面要求书及验货人签发的说明货物不符合XXX号合同规定的证明付款。随后受益人要求时,提交的要求书所引用的合同号与备用信用证规定的相同,但验货人证明确引用了与备用信用证所规定的不同的合同号,开证人是否应付款? 分析:不应该。应为受益人引用的合同号与信用证中的合同号不同,属于单证不一致,与信用证冲突。与UCP600和ISP98中有关银行审核标准的规定都有冲突,所以开证人不应付款。2. 备用信用证下所提交单据中,发票金额是GBP 1,000,000,而汇票金额是GBP500,000,开证人是否应付款? 分析:根据UCP600第16条,不应付款。但根据ISP98不要求单单一致的规定,应该付款。注:UCP强调:单证一致,单单相符;但ISP98强调单证一致,而不要求单单一致。案例五:一张备用信用证规定单据必须通过EMS快递开证人,但不要求快递收据。但寄单人是通过DHL寄单的。问按照ISP98的规定,开证人是否可以拒付?按照UCP600呢? 分析:按照ISP98可以拒付。因为银行在收到单据时会知道单据是由DHL公司寄送的,而非EMS,所以根据ISP98第4.11条b款规定,可以拒付。 按照UCP600,不可以拒付。因为UCP600第14条关于审核单据标准第h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某项条件而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ISP98第4.11条b款,如果备用证不要求提示单据以证明某条款被满足,并且开证人根据自己的记录或在其自己正常业务范围内也不能确定该条款被满足,则该条款为非单据条款。案例六:I行开立一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规定在船只抵达之前,单据必须到达I行营业处。随后开证行修改了信用证,延展了有效期和装运期。受益人发货后向A行提交了单据。A行及时审核单据,发现与信用证相符,对受益人议付,并把单据寄交I行索汇。I行审核A行寄来单据后拒绝接受单据,理由如下:迟延交单。I行收到单据日期是在船到达以后,因此I行将代为保管单据,并听候A行的进一步指示。问:I行拒付有效吗?分析:?案例七:1996年7月,广西某中行收到越南F银行(开证行)开出的金额为5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用于向我方H公司(受益人)出口铝材提供付款保证。来证含有以下条款:“受益人必须提交申请人代表会签的索偿证明书,证实所收货物检验合格,且其签名需与开证行留底印签相符”。在通知H公司时,中行指出该备用信用证风险所在。但该公司称“时间很急,来不及修改”。H公司将货物交付并提交索偿证明书要求F行付款时,F行拒付,理由为:“因索偿证明书上的申请人代表签名不符,故拒付”。案例八:受益人防范措施2004年5月,借款人A公司(卖方)与美国买方B公司签订金额603.05万美元的船舶买卖合同(编号CON-1)。合同约定: A公司负责造船并向B公司出售船舶;B公司向美国X银行申请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金额35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A公司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后,B公司向美国X银行申请将备用信用证金额增至合同价款。日,美国X银行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金额35万美元,日到期,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UCP500)。此后,美国X银行对备用信用证进行了如下三次修改:日第一次修改,将备用信用证受益人修改为“广东XX银行”。8月27日第二次修改,将备用信用证增额至603.05万美元,同时部分修改了索赔声明的陈述内容。9月23日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备用信用证的索赔方式。备用信用证修改后,广东XX银行根据A公司申请,以备用信用证担保向企业分批发放贷款。各笔贷款的到期日为备用信用证到期日前的20天或以上。日,A公司向经营行证实,CON-1合同项下的船舶没有建造,企业已无力还贷。由于备用信用证规定索赔不得早于到期日前一个月,广东XX银行于日起,根据备用信用证向美国X银行提出索赔美国X银行以美国法院止付为由拒付。止付令由美国北佛州法院日签发,原告为B公司,被告为美国X银行,以A公司对B公司实施了实质性欺诈(没有建造合同约定的船舶),禁止美国X银行支付备用信用证款项。 分析:应充分了解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和交易的背景取得一定的担保同时也要对提交的单据作认真的处理,按国际惯例办事,作好验单的工作必要时可以动用禁制令来处理有关的诈骗事件,以避免损失欢迎您转载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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