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属市国资,算构成新三板 同业竞争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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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区同业竞争者在同一地域同一领域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
发布时间: 08:45:57同一地区同业竞争者在同一地域同一领域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诉称,1995年原告与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签订屏蔽电泵的采购合同,由原告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用于卫星发射推进剂使用的屏蔽电泵。从1995年至今也一直由原告向该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维护及更换屏蔽电泵相关配件的服务工作。但令原告无法接受的是,被告竟公然在其公司网站及其他途径上《大连日报》宣称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屏蔽电泵由其提供,并称其是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屏蔽电泵的唯一供应商。这种采取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客户在看到上述虚假宣传的资料后,对与原告合作产生了怀疑,进而导致原告在经济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要求在市级以上大连日报、辽宁省日报上登报声明赔礼道歉。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公证费1500元。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的起诉建立在被歪曲的事实上,严重违背事实和证据,严重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诉讼原则,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诉讼偷换概念,诉讼主体混乱,违反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基本要件。原告故意将日本独资企业与中日合资企业混为一谈,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的"1995年原告与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签订采购合同,由原告提供屏蔽电泵"等行为,实际上都是中日合资企业"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所为,合资企业与日本独资企业虽然名称一样,但却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律主体,企业性质不同,任何国家法律都绝对不允许冒用滥用其他企业的名号和荣誉。2、原告故意混淆公司、混淆产品,势必造成诉讼请求与所举的证据严重不符,原告误导人民法院的行为极易导致错案错判。3、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多份书证都是合资企业的产品业绩。例如,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于日致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关于为日"神舟"号飞船提供屏蔽电泵等,都不可能是2001年9月才成立的日本独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生产的。4、原告借公司名称相同之便,将中日合资企业的产品与日本独资企业的产品故意混为一谈,甚至诉诸法院主张权利,在客观结果上严重违反了中日合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侵犯了原合营中方国营企业的合法利益。二、原告应该对自己的主张依法举证,缺少证据支持的诉讼主张应该依法驳回。1、根据原告的诉状,请原告出示1995年企业性质为日本独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2、请原告出示其诉状中所称的1995年的日本独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3、请原告出示其诉状中所称的"从1995年至今也一直由原告向该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维护及更换屏蔽电泵配件的服务工作"的相关证据。4、请原告出示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0元的损失的项目及明细。5、请原告向法庭提交其手中保留的中日合资企业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1995年与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签署了17台屏蔽泵的合同。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多处自相矛盾,在最起码的逻辑上都不能自圆其说,如此起诉必须依法驳回。四、被告的网站宣传未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也未与他人进行对比,被告网站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身份明确,向卫星发射中心供应产品时间段清晰,事实证据充分,被告的网站宣传符合事实,符合法律。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告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了用于卫星发射推进剂使用的17台屏蔽电泵。日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1部队签订屏蔽电泵更新配件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1部队提供密封垫片等产品。2000年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向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颁发证书,内容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贵公司生产并参与现场安装调试的载人航天发射场推进剂加注系统屏蔽电泵,在日我国神舟号飞船首次发射试验任务中,性能稳定、工作可靠。特此证明”。日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1部队装备部向原告出具证明,内容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我部自1995年开始使用贵公司生产的屏蔽电泵,在神舟九号首次载人交会对接任务火箭推进剂家住工作中,贵公司生产的屏蔽电泵性能稳定、工作可靠。特此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1部队是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对外采购的部队。日被告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了14台屏蔽电泵控制柜。&&&&日《大连日报》刊登报道,标题为“为神九提供屏蔽电泵&浩瀚太空也有大连制造”,内容为:“6月16日,神州九号飞船搭载3名航天员发射升空,与天宫一号目标飞行器交会对接,标志着我国航天事业迈上新的台阶,而从神舟五号到神舟九号载人飞船上用于输送液体的屏蔽电泵,均是由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以生产屏蔽电泵为主要产品的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先进的屏蔽电泵设计生产检验体系,产品广泛用于石油、化工、航天、医药、经贸、制冷等领域。产品曾荣获国建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国家计委首届科技贷款金箭奖、辽宁省科技金鹰奖、国防科工委技术进步一等奖等荣誉称号。公司注重科研力量,技术研发中心2007年被市发改委认定为大连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多次为我国卫星发射、载人飞船提供发射燃料加注用屏蔽泵,标志着我市企业科技承载力的不断增强。”日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作出(2012)大中证民字第980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于日到公证处,称因诉讼需要,申请对互联网上的部分内容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的网站上显示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的宣传内容,包括企业收到来自酒泉的感谢信、浩瀚太空也有大连制造、大连环友贺神舟八号飞船、公司简介、企业年鉴、产品展示、资质荣誉等内容,以上内容宣称了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发生公证费1100元,原告已支付。日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中日合资企业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电泵并提供售后服务。合资的中方企业为大连屏蔽电泵厂,大连屏蔽电泵厂以机械、设备、厂房、运输工具出资,占40%的股权,合资的日方企业为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以现金、工艺技术、专用技术占60%的股权。2001年大连屏蔽电泵厂与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及大连屏蔽电泵厂的主管单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大连屏蔽电泵厂将其持有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变成由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100%控股的独资公司,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依法由合资公司变成独资公司,并且对公司的地址、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经营期限等进行了依法变更。&&&&大连屏蔽电泵厂于日重新恢复生产,2004年2月大连屏蔽电泵厂转为民营企业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大连屏蔽电泵厂于日依法注销。日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与琴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屏蔽电泵、化工流程泵、各种泵、专用轴承及模具标准件的制造与售后服务。【焦点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三、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是否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处理情况】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判断一种宣传是否属于虚假宣传,通常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并考虑到宣传者的主观意图、宣传目的和可能发生的后果等因素。本案中,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泵并提供售后服务,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屏蔽电泵、化工流程泵、各种泵、专用轴承及模具标准件的制造与售后服务,原告与被告都是生产屏蔽电泵的厂家,原告与被告系同一地区同业竞争者,系在同一地域、同一领域进行商业经营活动,被告在其宣传网站中及《大连日报》中对外宣传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屏蔽电泵是由其提供的,而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屏蔽电泵系由原告于1995年向该中心提供的,并非被告提供,被告此种虚假宣传,影响了原告在客户心中的地位,进而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亦让相关公众发生误解,认为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是被告,而被告亦自认其提供给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加注设备是控制柜,提供给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屏蔽电泵的是中日合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故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关于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问题,结合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0&000元,并承担原告因制止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均从事具体商业行为,经济收入及利润的多少与市场环境、原材料供求关系等其他因素存在紧密联系,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并不能成为影响原告经济收入的唯一原因,故本院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公证费&1100元,合计31&1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中日合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与日本独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系两个独立法人,其认可系中日合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1995年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而不是本案的原告日本独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1995年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一节,因无论是中日合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还是日本独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从法律主体上看为同一主体,不存在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的事实,原告的名称没有改变,只是公司类型依法由中日合资公司变更为日本独资公司,故对被告此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连日报》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载向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赔礼道歉的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查。三、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100元,合计31&100元。如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执行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负担1&325元,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帝国公司与环友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生产电泵及售后服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帝国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二、环友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三、环友公司是否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一、关于帝国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帝国公司作为合资企业在1994年成立后曾于2001年经历了一次股权转让变更为日本独资企业。尽管由于股权结构的变化导致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等一系列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但始终为同一主体。环友公司关于中日合资企业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不是同一主体的上诉理由系对相关法律事实理解有误,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帝国公司虽未能提供其于1995年向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合同及发票,但结合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向其颁发的证书、出具的证明以及后期提供维修服务的合同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供货事实。而且,环友公司亦认可帝国公司向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事实,只是认为由于股权变更导致二者并非同一主体。因此,环友公司以帝国公司未提供供货合同及发票作为否定帝国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二、关于环友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并因此发生误认,从而影响其对商品选择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一是需要审查其是否通过广告或其他方法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二是需要审查其是否针对商品作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描述,进而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特定的需求误购该商品。本案中,帝国公司主张环友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主要是称其在《大连日报》及环友公司网站上宣称从神舟五号到神舟九号载人飞船上用于输送液体的屏蔽电泵均是由其生产的,以及其多次为我国卫星发射、载人飞船提供发射燃料加注用屏蔽泵。从现有证据来看,《大连日报》上的案涉报道系刊登在神九发射专题版面上,主旨在于表达大连市企业科技承载力的不断增强,属于新闻报道性质。从报道的形成过程来看,该篇报道系大连市旅顺口区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科科长鲁翎起草后经大连市旅顺口区区委宣传部转发给大连日报社的记者,起草人鲁翎自认在起草案涉报道的过程中并未向环友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及告知,无法由此认定环友公司自行或委托他人起草被控虚假宣传报道。尽管鲁翎声称报道的信息来源于其对环友公司历年进行的企业调研及该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但根据文责自负原则,其未能提供上述信息来源予以证明。而且,即使环友公司在向大连市旅顺口区科学技术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中进行上述表述,因该申报行为并不具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公示性,亦不构成一种宣传行为。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分析,环友公司在案涉报道的形成过程中并无广告宣传的意图和具体实施行为,《大连日报》上的案涉报道不构成环友公司的宣传行为,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但是,环友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关于从神舟五号到神舟九号载人飞船上用于输送液体的屏蔽电泵均是由其生产的表述并不属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多次为我国卫星发射、载人飞船提供发射燃料加注用屏蔽泵的事实。在此情形下,环友公司在自己公司网站登载上述不实报道,应视为对相关内容予以认可并借此进行宣传,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环友公司关于其公司网站对案涉报道的转载没有虚假宣传目的的上诉理由无法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环友公司通过上述虚假宣传提升其市场竞争优势,挤占市场份额,客观上可能使人误认为该公司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从而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给同业竞争者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环友公司关于案涉报道内容没有指向特定主体,不构成与特定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环友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如前所述,环友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鉴于环友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环友公司应当立即停止案涉虚假宣传行为,删除公司网站上存在的虚假宣传内容。其次,关于帝国公司要求环友公司在《大连日报》、《辽宁日报》上登报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被控虚假宣传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相适应。由于本案中含有虚假宣传言论的文章登载于环友公司的公司网站上,帝国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环友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了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重大影响,故帝国公司主张环友公司在《大连日报》、《辽宁日报》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主张不应支持。原审法院判决环友公司在《大连日报》上为帝国公司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不当扩大,应予改判。最后,关于赔偿损失和维权开支的诉讼请求。帝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20万元,鉴于其未提供其所受损失及环友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获利的证据,应适用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标准,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环友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数额3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尊重。帝国公司主张公证费1&500元并提供了公证书,但公证费发票显示的金额为1&100元,原审法院认定并支持帝国公司实际支付的公证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942号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942号判决第二项,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公司网站上就案涉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刊登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一审案件受理费4&325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由被上诉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启示与经验】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具有典型性。在审理此案时,办案人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认真细致地进行了研究,认为判断一种宣传是否属于虚假宣传,通常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并考虑到宣传者的主观意图、宣传目的和可能发生的后果等因素。本案中,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泵并提供售后服务,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屏蔽电泵、化工流程泵、各种泵、专用轴承及模具标准件的制造与售后服务,原告与被告都是生产屏蔽电泵的厂家,原告与被告系同一地区同业竞争者,系在同一地域、同一领域进行商业经营活动,被告在其宣传网站中及《大连日报》中对外宣传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屏蔽电泵是由其提供的,而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屏蔽电泵系由原告于1995年向该中心提供的,并非被告提供,被告此种虚假宣传,影响了原告在客户心中的地位,进而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亦让相关公众发生误解,认为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是被告,而被告亦自认其提供给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加注设备是控制柜,提供给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屏蔽电泵的是中日合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故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关于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问题,结合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0&000元,并承担原告因制止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均从事具体商业行为,经济收入及利润的多少与市场环境、原材料供求关系等其他因素存在紧密联系,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并不能成为影响原告经济收入的唯一原因,故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公证费&1100元,合计31&1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同一地区同业竞争者,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本案是一个典型案例。该案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内予以部分改判,其他判项予以维持。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例具有代表性,此案件的审理引起媒体各界广泛关注。该案的圆满解决,规范了市场秩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承办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孙&&&梅附:裁判文书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西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工业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宫地国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娅丽,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五一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世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娅丽,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世成,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诉称,1995年原告与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签订屏蔽电泵的采购合同,由原告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用于卫星发射推进剂使用的屏蔽电泵。从1995年至今也一直由原告向该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维护及更换屏蔽电泵相关配件的服务工作。但令原告无法接受的是,被告竟公然在其公司网站及其他途径上《大连日报》宣称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屏蔽电泵由其提供,并称其是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屏蔽电泵的唯一供应商。这种采取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客户在看到上述虚假宣传的资料后,对与原告合作产生了怀疑,进而导致原告在经济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要求在市级以上大连日报、辽宁省日报上登报声明赔礼道歉。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公证费1500元。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的起诉建立在被歪曲的事实上,严重违背事实和证据,严重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诉讼原则,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诉讼偷换概念,诉讼主体混乱,违反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基本要件。原告故意将日本独资企业与中日合资企业混为一谈,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的"1995年原告与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签订采购合同,由原告提供屏蔽电泵"等行为,实际上都是中日合资企业"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所为,合资企业与日本独资企业虽然名称一样,但却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律主体,企业性质不同,任何国家法律都绝对不允许冒用滥用其他企业的名号和荣誉。2、原告故意混淆公司、混淆产品,势必造成诉讼请求与所举的证据严重不符,原告误导人民法院的行为极易导致错案错判。3、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多份书证都是合资企业的产品业绩。例如,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于日致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关于为日"神舟"号飞船提供屏蔽电泵等,都不可能是2001年9月才成立的日本独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生产的。4、原告借公司名称相同之便,将中日合资企业的产品与日本独资企业的产品故意混为一谈,甚至诉诸法院主张权利,在客观结果上严重违反了中日合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侵犯了原合营中方国营企业的合法利益。二、原告应该对自己的主张依法举证,缺少证据支持的诉讼主张应该依法驳回。1、根据原告的诉状,请原告出示1995年企业性质为日本独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2、请原告出示其诉状中所称的1995年的日本独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3、请原告出示其诉状中所称的"从1995年至今也一直由原告向该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维护及更换屏蔽电泵配件的服务工作"的相关证据。4、请原告出示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0元的损失的项目及明细。5、请原告向法庭提交其手中保留的中日合资企业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1995年与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签署了17台屏蔽泵的合同。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多处自相矛盾,在最起码的逻辑上都不能自圆其说,如此起诉必须依法驳回。四、被告的网站宣传未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也未与他人进行对比,被告网站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身份明确,向卫星发射中心供应产品时间段清晰,事实证据充分,被告的网站宣传符合事实,符合法律。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告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了用于卫星发射推进剂使用的17台屏蔽电泵。日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1部队签订屏蔽电泵更新配件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1部队提供密封垫片等产品。2000年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向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颁发证书,内容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贵公司生产并参与现场安装调试的载人航天发射场推进剂加注系统屏蔽电泵,在日我国神舟号飞船首次发射试验任务中,性能稳定、工作可靠。特此证明”。日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1部队装备部向原告出具证明,内容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我部自1995年开始使用贵公司生产的屏蔽电泵,在神舟九号首次载人交会对接任务火箭推进剂家住工作中,贵公司生产的屏蔽电泵性能稳定、工作可靠。特此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1部队是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对外采购的部队。日被告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了14台屏蔽电泵控制柜。&&&&日《大连日报》刊登报道,标题为“为神九提供屏蔽电泵&浩瀚太空也有大连制造”,内容为:“6月16日,神州九号飞船搭载3名航天员发射升空,与天宫一号目标飞行器交会对接,标志着我国航天事业迈上新的台阶,而从神舟五号到神舟九号载人飞船上用于输送液体的屏蔽电泵,均是由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以生产屏蔽电泵为主要产品的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先进的屏蔽电泵设计生产检验体系,产品广泛用于石油、化工、航天、医药、经贸、制冷等领域。产品曾荣获国建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国家计委首届科技贷款金箭奖、辽宁省科技金鹰奖、国防科工委技术进步一等奖等荣誉称号。公司注重科研力量,技术研发中心2007年被市发改委认定为大连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多次为我国卫星发射、载人飞船提供发射燃料加注用屏蔽泵,标志着我市企业科技承载力的不断增强。”日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作出(2012)大中证民字第980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于日到公证处,称因诉讼需要,申请对互联网上的部分内容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的网站上显示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的宣传内容,包括企业收到来自酒泉的感谢信、浩瀚太空也有大连制造、大连环友贺神舟八号飞船、公司简介、企业年鉴、产品展示、资质荣誉等内容,以上内容宣称了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发生公证费1100元,原告已支付。日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中日合资企业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电泵并提供售后服务。合资的中方企业为大连屏蔽电泵厂,大连屏蔽电泵厂以机械、设备、厂房、运输工具出资,占40%的股权,合资的日方企业为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以现金、工艺技术、专用技术占60%的股权。2001年大连屏蔽电泵厂与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及大连屏蔽电泵厂的主管单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大连屏蔽电泵厂将其持有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变成由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100%控股的独资公司,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依法由合资公司变成独资公司,并且对公司的地址、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经营期限等进行了依法变更。&&&&大连屏蔽电泵厂于日重新恢复生产,2004年2月大连屏蔽电泵厂转为民营企业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大连屏蔽电泵厂于日依法注销。日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与琴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屏蔽电泵、化工流程泵、各种泵、专用轴承及模具标准件的制造与售后服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颁布的证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工商银行业务回单、酒泉卫星发射中心证明、(2012)大中证民字第980号公证书、大连日报、工商档案、工商查询卡等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并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判断一种宣传是否属于虚假宣传,通常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并考虑到宣传者的主观意图、宣传目的和可能发生的后果等因素。本案中,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泵并提供售后服务,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屏蔽电泵、化工流程泵、各种泵、专用轴承及模具标准件的制造与售后服务,原告与被告都是生产屏蔽电泵的厂家,原告与被告系同一地区同业竞争者,系在同一地域、同一领域进行商业经营活动,被告在其宣传网站中及《大连日报》中对外宣传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屏蔽电泵是由其提供的,而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屏蔽电泵系由原告于1995年向该中心提供的,并非被告提供,被告此种虚假宣传,影响了原告在客户心中的地位,进而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亦让相关公众发生误解,认为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是被告,而被告亦自认其提供给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加注设备是控制柜,提供给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屏蔽电泵的是中日合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故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关于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问题,结合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0&000元,并承担原告因制止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均从事具体商业行为,经济收入及利润的多少与市场环境、原材料供求关系等其他因素存在紧密联系,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并不能成为影响原告经济收入的唯一原因,故本院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公证费&1100元,合计31&1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中日合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与日本独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系两个独立法人,其认可系中日合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1995年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而不是本案的原告日本独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1995年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一节,因无论是中日合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还是日本独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从法律主体上看为同一主体,不存在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的事实,原告的名称没有改变,只是公司类型依法由中日合资公司变更为日本独资公司,故对被告此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连日报》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载向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赔礼道歉的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查。三、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100元,合计31&100元。如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执行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负担1&325元,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审&&判&&长&&&&刘&&&&&&佳&&审&&判&&员&&&&孙&&&&&&梅代理审判员&&&&赵&&君&&君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宁&&婉&&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大民四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五一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世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景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工业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宫地国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娅丽,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友公司)因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环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景霞,被上诉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娅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帝国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于1995年与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签订屏蔽电泵的采购合同,由我公司向其提供用于卫星发射推进剂使用的屏蔽电泵,且从1995年至今一直由我公司向该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维护及更换屏蔽电泵相关配件的服务工作。但环友公司公然在其公司网站及其他途径宣称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屏蔽电泵由其提供,并称其是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屏蔽电泵的唯一供应商。这种采取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的客户在看到上述虚假宣传的资料后,对与我公司合作产生了怀疑,进而导致我公司在经济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环友公司立刻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要求在市级以上的大连日报、辽宁省日报上登报声明赔礼道歉;2、依法判令环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公证费1&500元。环友公司原审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帝国公司的起诉建立在被歪曲的事实上,严重违背事实和证据。&1、帝国公司偷换概念,诉讼主体混乱,违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要件。帝国公司诉称的1995年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等行为实际上都是中日合资企业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所为,合资企业与日本独资企业虽然名称一样,但却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律主体,企业性质不同,任何国家法律都绝对不允许冒用滥用其他企业的名号和荣誉。2、帝国公司故意混淆公司和产品,势必造成诉讼请求与所举的证据严重不符,误导法院错案错判。3、帝国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多份书证都是合资企业的产品业绩,不可能是2001年9月才成立的日本独资的帝国公司生产的。4、帝国公司借名称相同之便,将中日合资企业的产品与日本独资企业的产品故意混为一谈,甚至诉诸法院主张权利,严重违反了中日合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侵犯了原合营中方国营企业的合法利益。二、帝国公司应该对自己的主张依法举证,缺少证据支持的诉讼主张应该依法驳回。三、帝国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多处自相矛盾,在最起码的逻辑上都不能自圆其说。四、我公司的网站宣传未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也未与他人进行对比,我公司向卫星发射中心供应产品时间段清晰,事实证据充分,网站宣传符合事实和法律。原审法院查明,1995年帝国公司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了用于卫星发射推进剂使用的17台屏蔽电泵。日,帝国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1部队签订屏蔽电泵更新配件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其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1部队提供密封垫片等产品。2000年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向帝国公司颁发证书,内容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贵公司生产并参与现场安装调试的载人航天发射场推进剂加注系统屏蔽电泵,在日我国神舟号飞船首次发射试验任务中,性能稳定、工作可靠。特此证明。”&日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1部队装备部向帝国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我部自1995年开始使用贵公司生产的屏蔽电泵,在神舟九号首次载人交会对接任务火箭推进剂加注工作中,贵公司生产的屏蔽电泵性能稳定、工作可靠。特此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1部队是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对外采购的部队。日,环友公司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了14台屏蔽电泵控制柜。日,《大连日报》刊登报道,标题为“为神九提供屏蔽电泵&浩瀚太空也有大连制造”,内容为:“6月16日,神州九号飞船搭载3名航天员发射升空,与天宫一号目标飞行器交会对接,标志着我国航天事业迈上新的台阶,而从神舟五号到神舟九号载人飞船上用于输送液体的屏蔽电泵,均是由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是以生产屏蔽电泵为主要产品的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先进的屏蔽电泵设计生产检验体系,产品广泛用于石油、化工、航天、医药、经贸、制冷等领域。产品曾荣获国建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国家计委首届科技贷款金箭奖、辽宁省科技金鹰奖、国防科工委技术进步一等奖等荣誉称号。公司注重科研力量,技术研发中心2007年被市发改委认定为大连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多次为我国卫星发射、载人飞船提供发射燃料加注用屏蔽泵,标志着我市企业科技承载力的不断增强。”日,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作出(2012)大中证民字第980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帝国公司于日到公证处,称因诉讼需要申请对互联网上的部分内容保全证据。在的网站上显示环友公司的宣传内容,包括企业收到来自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感谢信、浩瀚太空也有大连制造、大连环友贺神舟八号飞船、公司简介、企业年鉴、产品展示、资质荣誉等内容,以上内容宣称了环友公司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发生公证费1&100元,帝国公司已支付。日,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中日合资企业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电泵并提供售后服务。合资的中方企业为大连屏蔽电泵厂,大连屏蔽电泵厂以机械、设备、厂房、运输工具出资,占40%的股权;合资的日方企业为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以现金、工艺技术、专用技术出资,占60%的股权。2001年,大连屏蔽电泵厂与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及大连屏蔽电泵厂的主管单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大连屏蔽电泵厂将其持有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变成由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100%控股的独资公司,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依法由合资公司变成独资公司,并且对公司的地址、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经营期限等进行了依法变更。大连屏蔽电泵厂于日重新恢复生产,2004年2月大连屏蔽电泵厂转为民营企业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大连屏蔽电泵厂于日依法注销。日,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与琴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环友公司,经营范围为屏蔽电泵、化工流程泵、各种泵、专用轴承及模具标准件的制造与售后服务。&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判断一种宣传是否属于虚假宣传,通常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并考虑到宣传者的主观意图、宣传目的和可能发生的后果等因素。本案中,帝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泵并提供售后服务,环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屏蔽电泵、化工流程泵、各种泵、专用轴承及模具标准件的制造与售后服务,二者都是生产屏蔽电泵的厂家,系同一地区同业竞争者,系在同一地域、同一领域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环友公司在其宣传网站及《大连日报》中对外宣传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屏蔽电泵是由其提供的,而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屏蔽电泵系由帝国公司于1995年向该中心提供的,并非环友公司提供,环友公司此种虚假宣传,影响了帝国公司在客户心中的地位,进而侵占了帝国公司的市场份额,亦让相关公众发生误解,认为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是环友公司,而环友公司亦自认其提供给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加注设备是控制柜,提供给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屏蔽电泵的是中日合资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故环友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环友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帝国公司关于环友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问题,结合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帝国公司要求环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并承担因制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两公司均从事具体商业行为,经济收入及利润的多少与市场环境、原材料供求关系等其他因素存在紧密联系,环友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并不能成为影响帝国公司经济收入的唯一原因,故本院根据环友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环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因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公证费1&100元,合计31&100元,帝国公司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环友公司提出中日合资的帝国公司与日本独资的帝国公司系两个独立法人,其认可系中日合资的帝国公司1995年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而不是日本独资的帝国公司一节,因无论是中日合资的帝国公司还是日本独资的帝国公司,从法律主体上看为同一主体,不存在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的事实,帝国公司的名称没有改变,只是公司类型依法由中日合资公司变更为日本独资公司,故对环友公司的辩解,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连日报》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载向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赔礼道歉的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查。三、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100元,合计31&100元。如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执行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负担1&325元,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原审判决后,环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帝国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中日合资企业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不是同一主体。虽然二者名称相同,但性质不同,不能将合营企业的经营事实作为独资企业的经营事实。二、被上诉人并没有自己向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直接证据。三、上诉人没有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新闻报道没有对上诉人进行采访,也不是上诉人提供的报道内容,即使内容存在瑕疵也不是上诉人的过失。该报道不是上诉人的宣传行为,网站对该报道的转载也只是网站内部管理行为,也没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目的。报道内容没有指向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某个特定主体,不构成与特定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报道内容仅载于地方媒体和上诉人公司网站,所谓虚假内容只是整篇报道内容中的一句话,没有也不可能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在相关行业领域没有影响,不可能产生引人误解的后果。帝国公司仅在1995年向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过一次屏蔽电泵,并没有形成持续性经营行为,因此报道对其经营利益没有造成实际影响。被上诉人帝国公司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无论是中日合资还是日本独资,主体都是被上诉人帝国公司,从未注销,不存在上诉人所理解的不是同一主体的事实。二、被上诉人向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证据确凿,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业务回单及证书等,而且上诉人自认合资的帝国公司向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事实,只是认为与独资公司不是同一主体。而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向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事实。三、上诉人把别人的产品说成自己的产品进而大肆宣传,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称对《大连日报》的相关报道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存在主观故意,否则其不会将报道在公司网站上进行进一步宣传来扩大影响。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在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查明案涉报道的来源和形成过程,本院对与案涉报道相关的大连日报记者孙立深、大连市旅顺口区区委宣传部职员刘秀玉、大连市旅顺口区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科科长鲁翎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帝国公司对孙立深、刘秀玉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鲁翎笔录的内容前后矛盾,具有主观性,与其自行核实的结果有异;环友公司对上述笔录均无异议。上述调查笔录系本院依职权就案件事实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形成的,形式及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询问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本院将结合其他案件事实综合审查判断。上诉人环友公司提供了如下两份证据材料,拟证明环友公司的项目申报材料中没有案涉虚假宣传内容:证据1:大连市旅顺口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2011);证据2:大连市旅顺口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报告(2012年)。帝国公司认为上述两份证据材料并非旅顺口区科学技术局出具,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予质证。由于上述证据材料均为项目申报书,非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材料,且材料中的企业介绍部分并无被控虚假宣传内容,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帝国公司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另查明,日正值中国首次载人航天飞船神舟九号与天宫一号成功交会对接之际,大连市旅顺口区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科科长鲁翎起草了一篇题为《神九成功发射,环友再立新功》的文章,并将文章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大连市旅顺口区区委宣传部的公共邮箱内。区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刘秀玉认为鲁翎的文章很有新闻价值,将文章标题更改为《“神九”使用的屏蔽电泵是大连(旅顺)环友生产的》,其余内容未作修改,直接转发给大连日报社旅顺记者站的站长孙立深。孙立深将该文章直接编发给大连日报社,亦未对文章的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次日,大连日报社在关于神九发射的专题版A8版刊登了题为《为神九提供屏蔽电泵,浩瀚太空也有“大连制造”》的报道,文章署名为:鲁翎,记者孙立深。关于文章中提到的“从神舟五号到神舟九号载人飞船上用于输送液体的屏蔽电泵均由环友公司生产”的表述,鲁翎称其在起草案涉报道的过程中并未向环友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及告知,而是从对环友公司历年进行的企业调研及该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中获得的素材。在法院要求其提供上述调研报告及申报材料时,鲁翎称调研未形成文字报告,申报材料已经销毁。大连屏蔽电泵厂成立于日,为国有企业。日,大连市旅顺口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旅体改委【2004】16号《关于大连屏蔽电泵厂出售后改建为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将大连屏蔽电泵厂以152.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世成,改建为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日,大连市旅顺口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布旅外经贸发【2006】《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的立项批复》,同意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与香港黄为明先生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即环友公司。后经股权转让,环友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与琴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环友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关于从神舟五号到神舟九号载人飞船上用于输送液体的屏蔽电泵均是由其生产的表述并不属实,并表示曾口头要求更正。本院认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帝国公司与环友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生产电泵及售后服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帝国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二、环友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三、环友公司是否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一、关于帝国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帝国公司作为合资企业在1994年成立后曾于2001年经历了一次股权转让变更为日本独资企业。尽管由于股权结构的变化导致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等一系列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但始终为同一主体。环友公司关于中日合资企业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不是同一主体的上诉理由系对相关法律事实理解有误,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帝国公司虽未能提供其于1995年向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合同及发票,但结合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向其颁发的证书、出具的证明以及后期提供维修服务的合同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供货事实。而且,环友公司亦认可帝国公司向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提供屏蔽电泵的事实,只是认为由于股权变更导致二者并非同一主体。因此,环友公司以帝国公司未提供供货合同及发票作为否定帝国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二、关于环友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并因此发生误认,从而影响其对商品选择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一是需要审查其是否通过广告或其他方法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二是需要审查其是否针对商品作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描述,进而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特定的需求误购该商品。本案中,帝国公司主张环友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主要是称其在《大连日报》及环友公司网站上宣称从神舟五号到神舟九号载人飞船上用于输送液体的屏蔽电泵均是由其生产的,以及其多次为我国卫星发射、载人飞船提供发射燃料加注用屏蔽泵。从现有证据来看,《大连日报》上的案涉报道系刊登在神九发射专题版面上,主旨在于表达大连市企业科技承载力的不断增强,属于新闻报道性质。从报道的形成过程来看,该篇报道系大连市旅顺口区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科科长鲁翎起草后经大连市旅顺口区区委宣传部转发给大连日报社的记者,起草人鲁翎自认在起草案涉报道的过程中并未向环友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及告知,无法由此认定环友公司自行或委托他人起草被控虚假宣传报道。尽管鲁翎声称报道的信息来源于其对环友公司历年进行的企业调研及该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但根据文责自负原则,其未能提供上述信息来源予以证明。而且,即使环友公司在向大连市旅顺口区科学技术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中进行上述表述,因该申报行为并不具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公示性,亦不构成一种宣传行为。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分析,环友公司在案涉报道的形成过程中并无广告宣传的意图和具体实施行为,《大连日报》上的案涉报道不构成环友公司的宣传行为,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但是,环友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关于从神舟五号到神舟九号载人飞船上用于输送液体的屏蔽电泵均是由其生产的表述并不属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多次为我国卫星发射、载人飞船提供发射燃料加注用屏蔽泵的事实。在此情形下,环友公司在自己公司网站登载上述不实报道,应视为对相关内容予以认可并借此进行宣传,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环友公司关于其公司网站对案涉报道的转载没有虚假宣传目的的上诉理由无法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环友公司通过上述虚假宣传提升其市场竞争优势,挤占市场份额,客观上可能使人误认为该公司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从而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给同业竞争者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环友公司关于案涉报道内容没有指向特定主体,不构成与特定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环友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如前所述,环友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鉴于环友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环友公司应当立即停止案涉虚假宣传行为,删除公司网站上存在的虚假宣传内容。其次,关于帝国公司要求环友公司在《大连日报》、《辽宁日报》上登报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被控虚假宣传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相适应。由于本案中含有虚假宣传言论的文章登载于环友公司的公司网站上,帝国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环友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了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重大影响,故帝国公司主张环友公司在《大连日报》、《辽宁日报》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主张不应支持。原审法院判决环友公司在《大连日报》上为帝国公司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不当扩大,应予改判。最后,关于赔偿损失和维权开支的诉讼请求。帝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20万元,鉴于其未提供其所受损失及环友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获利的证据,应适用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标准,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环友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数额3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尊重。帝国公司主张公证费1&500元并提供了公证书,但公证费发票显示的金额为1&100元,原审法院认定并支持帝国公司实际支付的公证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942号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942号判决第二项,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公司网站上就案涉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刊登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一审案件受理费4&325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由被上诉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负担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祁宏斌审 判 员  马会敏代理审判员  王立媛&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玫 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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