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股权转让没有支付对价的前提是什么 债股权转让没有支付对价是否必须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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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时本金和利息怎么约定
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转让行为,债权转让就是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让债务人还款给第三人的行为,那么在进行债权转让时本金和利息怎么约定?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债权转让时本金和利息需要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按照主债务合同上的本金和利息进行给付。一、债权转让是否必须支付对价我国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并不是必须要支付对价的。二、债权转让的前提是什么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三、债权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因此,债权转让并不是必须要支付对价的,但是转让债权的时候,要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是不发生效力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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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合同具有无因性,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要件。故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诉民事纠纷中,对债权转让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采用形式审查标准。
  日,徐某东与徐某琦签订债权转让,称&乙方(徐某东)于日向甲方(徐某琦)20万元,同年8月27日、l0月24日乙方通过徐某珂向甲方借款25万元。另乙方于日、2月12日、2月13日、2月27日通过徐某珂向甲方借款36.69万元,直接用于偿还乙方欠汪某莉、毛某月及姜某的。因乙方尚有对徐某洪70万元的到期,现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徐某洪欠乙方70万元及利息,乙方将该债权转让给甲方,用以清偿乙方欠甲方的。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对徐某洪就上述70万元借款产生的所有权利均转移给甲方。二、乙方将徐某洪的原件两张交给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以书面方式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徐某洪。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20l0年4月20日,徐某东出具了一份给徐某洪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称因其与徐某琦有债务关系,决定将徐某洪欠其的70万元本金债务及利息(目前已拖欠2个月利息2.8万元),于日起全部转让给徐某琦享有,要求徐某洪从日起将该笔债务本息直接支付给徐某琦。
  徐某琦向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徐某洪、王桂平归还欠款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2.4万元。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涉案债权原系祝前水转让给徐某东,后由徐某东转让给徐某琦,该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某琦因此享有涉案债权。徐某洪作为债务人应当向债权受让人即徐某琦履行债务。据此,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一、徐某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某琦欠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徐某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某琦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
  徐某洪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东与徐某琦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合法有效,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从而将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行为。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三种观点。一是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该说认为债权转让是一种准物权行为,基于之间的合意而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合意一经形成,受让人便取得债权,并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转让是否有原因,该原因有无瑕疵,对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均不产生影响。二是要因的说,该说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式的买卖合同,受让人为此应支付一定代价,其买卖标的物是债权,出卖人应对作为买卖标的物的权利在法律上承担瑕疵的责任。如果转让人不享有权利而转让债权,将直接影响的效力。三是合同说,该说认为债权转让合同适用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必须具备权利人的表示,该意思表示可直接向受让人或第三人表示,不需要他人或债务人的行为,同时肯定有偿转让与无偿转让的。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基本上认为债权转让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转让合同权利应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在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况下,实际上已将合同权利作为转让的标的。转让合同权利也意味着权利人对其权利实施了处分行为。一般情况下,这种合同的效力与原因关系相分离。但立法也承认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契约中约定其与原因关系相关联的效力,存在此约定,则原因关系的效力影响让与行为的效力,故债权转让的性质应当理解为是一种相对的无因契约。
  具体到本案,徐某东转让给徐某琦的债权是否合法,即徐某东与徐某琦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徐某东对徐某洪享有的债权能否再构成徐某琦诉徐某洪的诉权基础,应审查该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由于徐某洪与徐某东之间并未约定该债权不能转让,也不存在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同时债权转让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因此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考虑通知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只需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主体具有行为能力,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形成合意即可。至于徐某东与徐某琦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存在真实的对价,即&乙方(徐某东)于日向甲方(徐某琦)借款20万元,同年8月27日、l0月24日乙方通过徐某珂向甲方借款25万元。另乙方于日、2月12日、2月13日、2月27日通过徐某珂向甲方借款36.69万元,直接用于偿还乙方欠汪某莉、毛某月及姜某的欠款&这些事实是否成立,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
  本案案号:(2010)衢江商初字第1174号;(2011)浙衢商终字第***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顺增 刘清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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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QQ:(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对债权转让合同的审查应采形式审查标准;――浙江衢州中院判决徐慧琦诉徐江洪债权转让合同纠;裁判要旨;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要件;日,徐卫东与徐慧琦签订债权转让;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8万元),于日起全部转让给;徐慧琦向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徐江洪、王;裁判;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对债权转让合同的审查应采形式审查标准
――浙江衢州中院判决徐慧琦诉徐江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要件。故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诉债务人民事纠纷中,对债权转让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采用形式审查标准。
日,徐卫东与徐慧琦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称“乙方(徐卫东)于日向甲方(徐慧琦)借款20万元,同年8月27日、l0月24日乙方通过徐慧珂向甲方借款25万元。另乙方于日、2月12日、2月13日、2月27日通过徐慧珂向甲方借款36.69万元,直接用于偿还乙方欠汪丽莉、毛仙月及姜群的欠款。因乙方尚有对徐江洪70万元的到期债权,现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徐江洪欠乙方70万元及利息,乙方将该债权转让给甲方,用以清偿乙方欠甲方的债务。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对徐江洪就上述70万元借款产生的所有权利均转移给甲方。二、乙方将徐江洪欠条的原件两张交给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以书面方式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徐江洪。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20l0年4月20日,徐卫东出具了一份给徐江洪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称因其与徐慧琦有债务关系,决定将徐江洪欠其的70万元本金债务及利息(目前已拖欠2个月利息
2.8万元),于日起全部转让给徐慧琦享有,要求徐江洪从日起将该笔债务本息直接支付给徐慧琦。
徐慧琦向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徐江洪、王桂平归还欠款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2.4万元。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涉案债权原系祝前水转让给徐卫东,后由徐卫东转让给徐慧琦,该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慧琦因此享有涉案债权。徐江洪作为债务人应当向债权受让人即徐慧琦履行债务。据此,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一、徐江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慧琦欠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徐江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慧琦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
徐江洪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卫东与徐慧琦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合法有效,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从而将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行为。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三种观点。一是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该说认为债权转让是一种准物权行为,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合意一经形成,受让人便取得债权,并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转让是否有原因,该原因有无瑕疵,对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均不产生影响。二是要因的买卖合同说,该说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式的买卖合同,受让人为此应支付一定代价,其买卖标的物是债权,出卖人应对作为买卖标的物的权利在法律上承担瑕疵担保的责任。如果转让人不享有权利而转让债
权,将直接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三是合同说,该说认为债权转让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必须具备权利人的表示,该意思表示可直接向受让人或第三人表示,不需要他人或债务人的行为,同时肯定有偿转让与无偿转让的合同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基本上认为债权转让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转让合同权利应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在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况下,实际上已将合同权利作为转让的标的。转让合同权利也意味着权利人对其权利实施了处分行为。一般情况下,这种合同的效力与原因关系相分离。但立法也承认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契约中约定其与原因关系相关联的效力,存在此约定,则原因关系的效力影响让与行为的效力,故债权转让的性质应当理解为是一种相对的无因契约。
具体到本案,徐卫东转让给徐慧琦的债权是否合法,即徐卫东与徐慧琦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徐卫东对徐江洪享有的债权能否再构成徐慧琦诉徐江洪的诉权基础,应审查该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由于徐江洪与徐卫东之间并未约定该债权不能转让,也不存在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同时债权转让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因此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考虑通知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只需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主体具有行为能力,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形成合意即可。至于徐卫东与徐慧琦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存在真实的对价,即“乙方(徐卫东)于日向甲方(徐慧琦)借款20万元,同年8月27日、l0月24日乙方通过徐慧珂向甲方借款25万元。另乙方于日、2月12日、2月13日、2月27日通过徐慧珂向甲方借款36.69万元,直接用于偿还乙方欠汪丽莉、毛仙月及姜群的欠款”这些事实是否成立,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
本案案号:(2010)衢江商初字第1174号;(2011)浙衢商终字第102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顺增 刘清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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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债权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如下...第三条 【】受让转让标的应付给【】的对价为人民币...因协议一方的原因致使本 第六条 本协议对签约各方...  根据《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B.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经过债务人统一C.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  观点 在审判讨论中,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债权转让具有无因性,债权的转 ...人同意并不是债权 人转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合同权利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贷款债权的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活动, 并自愿承担因该...裁定以物(股权)抵债的, 甲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抵债...乙方向甲方购买贷款债权的对价为人民币 5.2 5.2 ...  未经通知的清偿以债务 人证明存在债权转让协议为前提。 因此债权转让的无因性...阳朝锋 认为债权转让通知是转让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而非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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