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赔偿标准申请200倍赔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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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 消费者可以索要数倍赔偿
日 08: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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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将民事侵权赔偿金分为:约定损害赔偿金,法定损害赔偿金两种。其中,法定损害赔偿金又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而生活中的我们,大都只知晓“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对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知之甚少。尤其是一些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是按照损失的实际大小,而是实际损失的双倍、多倍赔偿。这样的赔偿具体包括哪些呢?
商家应兑现“假一赔十”承诺
案例:知道女友非常喜欢水晶眼镜,刘静生日的前一天,男友汪博带她走进一家眼镜店。刘静看中了一款纯天然的、价格1.2万元的水晶眼镜。为防止上当受骗,二人在购买时,还特意让商家在发票上写明是纯天然水晶眼镜,商家不仅照办,而且还指着店门口提示板说:本店所售商品一律“假一赔十”。秋日里阳光耀眼之时,刘静戴上眼镜非但没有清凉感,反倒觉得眼睛及周围皮肤有一种火辣辣的炙热感。后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该眼镜镜片并非天然水晶制作。汪博与女友找到商家,要求按其承诺,予以10倍赔偿。可商家却说要赔也只能按法律规定赔偿一倍的损失,“假一赔十”不公平。
点评:正常情况下,商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属于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获得双倍赔偿。
但本案所不同的是,商家以店堂“告示”十分明确地做出“假一赔十”承诺,此种情形下,该怎样确定赔偿数额?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其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依据上述规定,汪博可与商家协商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若不成,可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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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赔3倍  问题食品赔10倍假一罚十要兑现
  临近春节,各大商场纷纷开始了大规模的年底促销让利活动。很多消费者也按捺不住购物的冲动,开始着手采购年货。采购年货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消费纠纷,下面这些数倍赔偿的案例,消费者不可不知。
  消费欺诈赔3倍
  案例去年春节前夕,一家大型超市举办年终促销活动。超市海报上标明了参与活动的产品名称和价格(包括原价和优惠价)。其中,某知名品牌白酒原价格198元,活动价格115元。因为春节期间走亲访友需要购买白酒,蒋先生就购买了该品牌白酒1箱。事后,蒋先生从同事处得知,其在活动前买的同品牌同款白酒单价也是115元,且购买地点也是在该超市。蒋先生觉得自己受骗了,一怒之下将超市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市构成欺诈,遂判决超市以3倍的价格赔偿给蒋先生。
  说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原价就是降价行为前的实际销售价。因此,蒋先生所购买的白酒单价应为115元。这家超市为了吸引消费者,将这瓶白酒的原价标为198元,然后再以促销为由降价促销,使消费者对这瓶白酒的实际价值产生错误的认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问题食品赔10倍
  案例去年临近春节,彭女士在一家茶社购买了两盒铁观音茶叶送给父母,后父母告诉她喝了该茶后产生了腹泻等症状。彭女士经查证发现,其所购买的两盒铁观音茶叶的包装盒上既无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也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彭女士一怒之下,将该茶社推上了被告席,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10倍赔偿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告请求退还货款并主张10倍赔偿,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支持了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根据该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到不合格食品时,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主张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这家茶社明知是不合格商品还进行销售,且给彭女士父母身体造成腹泻等伤害,故应支付10倍赔偿金。
  假一罚十要兑现
  案例去年12月份的一天,孙女士在一家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标签上注明原装进口,假一罚十,原价22元/公斤,现价12元/公斤。孙女士觉得挺便宜,便买了20公斤。回家食用后,孙女士发现新买的泰国大米与原来买的口感不同,遂找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结果为该泰国大米系假冒产品。孙女士为此找到该超市,要求10倍赔偿,但超市仅同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给予3倍赔偿。双方为此闹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孙女士要求的10倍赔偿诉讼请求。
  说法正常情况下,商家以假充真,构成欺诈,依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3倍赔偿。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做出的“假一罚十”承诺,应当视为双方另行约定,且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经营者理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文/首席记者 辛 一 通讯员 陶家平
  消费与法
本文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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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市商报
  代言虚假广告 明星要连坐
  盘点新消法六大亮点
  3月15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将正式实施。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利器”,新消法拥有不少新意和亮点。
  亮点一:
  商业欺诈三倍赔偿
  修改前:商业欺诈,消费者仅获一倍赔偿。
  修改后:可获三倍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同时增设精神损害赔偿。
  亮点二: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修改前:能否退货,得看国家对此是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修改后: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亮点三:
  新车半年内出问题商家负责举证
  修改前:汽车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半年内发现瑕疵惹争议的,须由消费者负责举证。
  修改后:举证责任颠倒,从消费者变为经营者。
  亮点四:
  虚假广告代言 明星难逃干系
  修改前:通过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仅规定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修改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了个人,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
  亮点五:
  网购纠纷可告交易平台
  修改前:没有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修改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亮点六:
  消费者信息 商家须保密
  修改前:没有明确规定。
  修改后:首次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确认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
  2013年消费投诉热点
  记者14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2013年,消费者投诉热点主要集中在通讯器材及配件、汽车、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装饰装修服务、修理维护服务、中介服务等个方面。
  移动电话
  虚假宣传、“山寨”泛溢、维修困难
  2013年,移动电话投诉10.12万件,比上年增长近一倍。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商家促销时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功能,高仿手机冒充正牌手机销售,维修资费不透明,商家不履行移动电话机“三包”规定,故障判断不明确,智能手机软件故障频发和维修难。
  电信服务
  擅自开通增值业务,套餐计费方式复杂
  电信服务的投诉量总体呈现上涨态势。2013年,电信服务,包括通信、游戏、下载、上网等服务的投诉量超过6万件。另外,虚假宣传,未与用户确认擅自开通或改变增值业务,网络信号不稳定,套餐计费方式复杂,收费方式标准不明晰以及错误扣费等也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
  修理维护
  维修不及时,电话老占线,故意乱收费
  2013年,修理维护服务投诉3万多件,较去年增长近20%,其中,家用电器修理投诉、机动车修理投诉、通讯器材及配套设备修理维护投诉均接近1万件。问题主要是:维修不及时;售后服务电话长期占线;工人技术欠佳,将原产品损坏;因维修商失误导致调换货,却要求消费者支付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维修后有意不填维修记录等。
  中介服务
  骚扰短信电话多,索要预付押金难
  2013年,中介服务投诉7000多件,较去年上升约30%,其中针对房屋中介的投诉量占中介服务投诉比重高达65%,且增幅近50%。问题主要是:服务质量、态度差;以垃圾短信和推销电话骚扰消费者;索要介绍费、好处费;房屋中介与房主有纠纷而导致承租者无法继续租住。
  汽车及零部件
  样车当新车卖,买现车要加价,推销额外险种
  2013年,汽车及零部件投诉近4万件,同比增长近20%。问题主要是:样车或事故车辆经整修后被当作新车出售; 强制搭售车险或相关配套产品;以消费者订购的新款车货源紧张为由,要求消费者加价提车;利用消费者不了解车辆保险规定,借机诱保,推销额外险种。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网速慢,乱收费
  2013年,互联网服务投诉4万多件,同比增长超过20%,其中有3万多件纠纷涉及网络接入服务问题。主要问题是:办理宽带业务并交纳费用后,未在承诺时间内履行服务; 运营商以包月或包年服务为名拒绝退费;利用模糊的收费说明、使用标准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被收取一些不必要的上网费用等。
  综合新华社电、 《北京日报》消息  数据
  去年工商机关为
  消费者挽回损失13亿元
  新华社电2013年,全国工商管理机关依托12315网络处理消费者诉求700.27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42亿元。这是记者14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的。
  在上述700.27万件消费者诉求中,消费者投诉101.64万件,比上年增长13.85%;消费者举报28.33万件,同比增长4.26%;消费者咨询570.29万件,增长10.25%。
  去年,全国工商管理机关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40.07万件、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3.18万件、相关市场违法案件17.01万件、商标违法案件5.69万件、广告违法案件4.41万件、竞争执法和经济检查执法案件20.81万件。2011年和2012年,全国工商机关依托12315网络分别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亿元和12亿元。
  法官“买假”也不愿打官司
  “我在两家大商场都买到了假洗发水,开始很生气,一直留着‘假货’准备维权,可后来还是嫌麻烦,都扔掉了。”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3?15”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一名法官突然“现身说法”讲起自己的经历。话音刚落,另一名法官也开始“吐槽”:“我们三口人去一家知名饭店吃饭,结果吃完都拉肚子了,要打官司吗?想想太麻烦,直接找饭店理论,最后退钱赔了200块钱了事。”
  明明权益受损,却懒得打官司,知法懂法的法官也是一样。
  新闻发布会上的“插曲”,刚好折射出普通消费者司法维权的尴尬。据广州市中院披露,从2012年到2013年,该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127件,其中104件都是有三次以上诉讼经历的职业维权人士提起的,占案件数量的八成,普通消费者少之又少。
  为何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宁可忍气吞声也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广州市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邓娟闰坦言,一般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很少为几元或者几十元,耗费时间和金钱成本打官司。
  更重要的是,法律赔偿没能给维权提供足够动力。曾因火车上购物不给发票而状告铁路部门的律师郝劲松举例说:“一包方便面5块钱,胜诉赢得双倍赔偿也就10块钱,还要花时间、耗精力、承担诉讼费用,得不偿失,谁还愿意用法律维权?”
  根据3月15日即将施行的新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获得“双倍赔偿”变为“三倍赔偿”,三倍赔偿后不足500元的,以500元作为“兜底”赔偿;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10倍赔偿”,这些修改大大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然而,一些维权人士认为,这样的惩罚仍显不足。“要使消法发挥出更大作用,必须发动群众维权。”郝劲松说,“3倍乃至10倍赔偿远远不够,对于恶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要设定巨额惩罚性赔款,这样既能鼓励普通消费者,又可增加违法成本,让不法之徒望而却步。”
  最高人民法院
  回应维权难题
  面对商家“霸气”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想打官司维权,却没时间没条件,怎么办?买到假认证的食品,能否追究认证机构的责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程新文就新消法和司法解释施行过程中,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回答了有关提问。
  遭遇“霸王条款” 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
  【维权难点】在超市买了一盒打折鸡蛋,回家一看都变质了,找他们理论,对方却指着墙上的告示说,我们已经说明了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如何维权?
  【法官解答】实践中,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该内容无效。商品打折作为一种促销手段,不能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条件损害消费者权益,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消费者的请求。
  食品药品纠纷 举证责任向有利于消费者倾斜
  【维权难点】买了有问题的食品、药品,准备到法院打官司维权,可想到要举证,没时间、没专业的鉴定设备,怎么办?
  【法官解答】根据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对食品药品纠纷规定了举证责任转移,作出了向消费者倾斜的规定,即消费者对食品、药品质量不合格或遭受损害进行初步举证,举证责任即转移给经营者。
  因食品药品纠纷引起的诉讼有两种,一种是违约之诉,也就是合同之诉; 另一种是侵权之诉,也就是购买食用食品、使用药品后人身权益遭受损害引起的诉讼。在违约之诉中消费者仅对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以及涉案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举证。而在侵权之诉中,消费者还要初步证明食用食品或使用药品的事实和受到损害的事实,并且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生产者、销售者要证明其所售食品合格,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举证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才可以免责。
  食品认证机构虚假认证
  欺诈消费者须担责
  【维权难点】现在很多水果蔬菜都贴有绿色、有机等五花八门的认证标识,如果买到假认证的食品,能否追究这些认证机构的责任?
  【法官解答】这种情况可以向食品认证机构追责。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食品越来越多,经过认证的食品价格要远高于普通食品,但实际上有不少普通食品,甚至不合格食品贴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认证标识,欺诈消费者。司法解释规定了食品认证机构的责任。如果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与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过失导致认证不实,则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标准滞后 潜规则横行垄断难除
  新消法执行要给力
  随着“3?15”临近,消费维权的话题愈加受到各方关注,与此同时,于3月15日开始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成为民众最大期待。
  新消法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如消费者网购可7天内无理由退货,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精神损害赔偿入法等,被认为更加注重公平、规范、正义。
  新消法颁布后,其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在执行环节,仍有现实差距。一些老问题仍旧得不到解决。
  流通标准的缺失和国家标准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消费过程的混乱。尤其是在电子消费行业等新兴领域,一方面是新产品迅猛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现行标准与规定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致使企业和消费者出现纠纷后,无法可依、互不让步。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餐饮娱乐行业的种种“行规”长期横行,甚至连消费者都习以为常、不以为怪。尽管新消法规定最低消费等将属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属于霸王条款,但面对商家因“优势地位”而产生的“霸气”,消费者在维权时却往往因程序繁琐而“底气”不足。
  在修改后的新消法中,最能体现加大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仍然聚焦在网购、汽车、电脑、冰箱等竞争相对充分的行业、领域,而在一些垄断行业、领域面前,对消费者而言仍显“弱势”。
  业内人士指出,长期以来,电信、水电、银行等领域的商家凭借自身地位表现出的“傲慢骄横”和一些霸王条款已经备受诟病。而无论是银行等“大商家”还是机顶盒、公交卡这样的“小商品”,垄断和霸王条款至今仍然存在于消费者的生活中,单靠新消法,只会继续“禁而难止”。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仅仅只是保护消费者的一个环节,不折不扣地执行,才能真正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要靠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来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因为只有严格的执法才能警示各方:莫违法,违法必受罚,从而让人们对法律心存敬畏、自觉守法。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灵魂在于执行。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作用的前提。立法部门和消费者都对新消法寄予厚望,执行的效果如何?人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潘婷)
原标题:3.15解读新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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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核心提示:销售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就案做出相关说明。
来源: 中新网
中新网南京3月14日电 (朱晓颖严明)销售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就案做出相关说明。
在一起网购案件中,赵某于日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某公司销售的浓缩鱼油磷虾油软胶囊4盒,单价238.8元,共计955.2元,生产日期均为日,保质期均为日。
上述产品标签上载明产品配料表:鱼油、南极磷虾油、明胶、甘油、大豆油、肠溶包衣。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16号公告,磷虾油作为食品原料的,应当在标签、说明书标注不适宜人群。
涉案产品在其标签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涉案产品虽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卫生证书,但获得卫生证书并不能证明其中文标签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视为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赵某货款955.2元并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9552元,共计人民币10507.2元;原告赵某将涉案4盒健安喜浓缩鱼油磷虾油软胶囊退还被告。
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配料中含有磷虾油,应当在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而被告公司未作标注,对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海鲜过敏者存在安全隐患。涉案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而被告仍予以销售,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完)
07月11日 08:49
06月10日 11:38
03月24日 22:28
03月18日 12:14
01月06日 15:21
01月05日 18:50
01月05日 14:24
01月06日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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