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益标准理财回流表内,银行理财产品 资产负债表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
12:30:54 & 作者:曾 锦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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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曾 锦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正文]
  商业银行自上世纪90年代开展银行理财业务以来,银行理财业务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和上海普益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普益财富)联合发布的《2011年度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国内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达16.99万亿元。然而,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达成统一的意见,这也导致银行理财产品在设计、运作、监管等方面留下了不少难题。因此,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仍然是金融与法律领域值得探讨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的争论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应属于委托代理理财的范畴,客户与银行之间签署的协议应当属于委托代理合同,这种观点又被理论界称为&委托论&;而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应属于信托财产,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信托论&;第三种意见认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主要是以信托关系为主,而对于部分具有变相储蓄特征或者纳入表内业务的理财产品应归结为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观点主要针对具体的理财产品进行具体分析,相对来说这种方式也更为科学,避免了&一刀切&的全盘肯定或否定。就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区别来看,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等,在信托关系尚未结束时,任何一方都不得主张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独立性程度较高;而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仍可享有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委托财产独立性程度较低;第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有独立处理财产的权限,不受委托人个人意思的干扰和约束;而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授权权限从事活动。这两点区别是界定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关键所在。
  从监管部门以及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很难发现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经营中银行和客户之间到底是以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而相关部门对此问题也有一些&遮掩&。虽然在2005年颁布施行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以及之后银监会颁布的规章文件中,都没有对相关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在《办法》和《指引》的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的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从这个讲话中,监管部门认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个人理财业务是不是真正属于或者完全属于委托代理业务的范畴尚存在较大的争论。根据《办法》第9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单纯地从本条规定来看,银行理财业务确实符合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第一,综合理财业务是由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其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第二,银行根据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从事投资与资产管理活动,即银行的业务权限来自于客户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之内进行资产管理;第三,银行代表客户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虽然并没有明确银行必须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但是也基本符合隐名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
  银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的态度并不意味着银行所有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都属于委托代理关系。银行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且不同的理财产品之间在产品设计、标的、运作过程、风险和收益等许多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应当具体种类产品具体分析。根据投资方向来看,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资本市场类理财产品、代客境外理财类产品、结构型理财产品。笔者以这5种产品为基础,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分别论述。根据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不同而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判定主要根据以下两点:第一,同一投资方向的产品在风险收益上比较类似,根据其保本程度可以判定客户与银行之间存在的是储蓄合同关系还是非储蓄合同关系。第二,同一投资方向的投资产品尽管投资对象不同,但是投资对象之间都存在一定的联系,更有利于从整体上对同一类别产品进行法律定性。
  (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具体来说又分为债券型理财产品、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及票据型理财产品等,其投资方向主要集中在银行间市场等金融市场。本类理财产品具有承诺到期归还本金以及支付收益的特性,也就是某种程度上说,此类理财产品具有本金上保本性和收益上的固定性。在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银行与其他机构如信托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委托代理或者信托关系,以权益投资信托为例,客户可以从银行获得稳定的收益,但是银行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将资产投资于能够获得稳定收益的公共项目(如道路收费权),因而,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则存在信托关系。还有一些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银行将资产投资于债权、票据等领域而产生另外一层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只具有委托代理或者信托性质的理财来说,资产的收益是无法保证的,并且委托人要承担最后的风险。但是对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来说,本金和收益可以得到保证。因此,从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其法律属性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或者信托关系,而应属于客户与银行间债权债务关系。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属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现行规定,保本型理财属于银行的自营业务,纳入表内核算。从这个角度说,也体现了固定收益类理财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另外,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不符合金融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应当纳入表内核算,这也改变了过去认为理财产品属于中间业务而不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观念,表内理财产品和表外理财产品的划分也是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划分。因此,所有理财产品又可以划分为债权债务关系性质和非债权债务性质的理财产品。综上,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业务的法律性质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主要是指客户将现金委托给银行,银行将现金投入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尽管这种理财产品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对象存在一定重合,但是这种理财产品在期限的设定上比较灵活,也可以随时赎回,相当于一种特殊的活期存款,预期收益比活期存款要高,但风险也相对较大。这种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大致如下:银行与客户之间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格式条款式的交易协议,对双方的基本权利作出约定,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其中的风险和收益,但基本不会具体约定银行必须投资某种或者某些特定的债券,而主要是通过银行根据一定的投资计划、产品设计方案进行债券投资;同时,银行也不会对这种产品的收益作出最低保证。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理财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另外,银行主要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和管理这类产品;在不超过一定范围的情况下,具体的投资方向也可由银行自由把握,而客户无法左右理财产品的具体运作。故在现金管理业务中,客户与银行之间也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属于信托关系。
  (三)资本市场类理财产品
  资本市场类理财产品的主要投资对象是上市公司股票、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交易所债券等。按照2009年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银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但同时规定,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上述约定限制。从这个规定来看,资本市场类理财产品主要针对的是个人银行业务,只对那些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银行客户开放。这种个人理财服务在银行内往往是由专人服务,投资计划也能做到量身定做。在这类理财服务中,银行同样会与客户签订协议,交由银行处理和运作资金,同样不对最低收益做出保证,其也是风险水平最高的理财产品之一。这类理财业务关系中,客户的资产独立于客户以及具体运作人,并且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运作资产,一般客户也不得提前支取(除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外,其他理财产品协议基本都会附上&不得提前支取&条款,这也说明了客户资产的独立性)。同时,客户将资产交由银行打理之后,往往对于具体的投资运作不甚了解也不甚关心,只对最后的风险和收益较为关注。这类理财服务与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存在高度的相似性,此时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典型的信托关系,而非是委托代理关系。
  (四)代客境外理财类产品(银行系QDII)
  代客境外理财类产品是指具有代客境外理财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国内个体委托,将其资金在境外有条件地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的业务。其投资对象主要有利率、汇率、股指以及境外的股票、基金等。对于代客境外理财类产品,委托人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让商业银行管理、处分自己的投资财产,这其中形成了一种受信任的关系,因此受托人也就是商业银行必须履行受信任的义务。在代客境外投资过程中,银行必须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资产托管人。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类理财产品的资金具有独立性,符合信托关系的关键要件&&财产独立。同时,银行是以自身的名义运作此部分资金,因此,就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关系来说,代客境外理财类产品服务属于信托关系。
  (五)结构型理财产品
  结构型理财产品是指将存款等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其收益回报的多少取决于挂钩标的(如外汇利率、股票、大宗商品等)表现水平。在2002年首次引入我国以来,目前已经取得重大的发展,而种类也日益繁多。其运作过程主要是以银行同客户与其他机构之间签订一定的协议,实现风险对冲。相对于上述四种银行理财产品,结构型理财产品更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固定收益与不固定收益的结合。但这种固定收益不一定是全部保本,而是客户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与银行之间达成一定的保本比例,保本比例越高收益越少,保本比例越低,预期收益率也就越高,但风险也高。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的内容,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因此,具有结构性存款特征的理财计划产品,是以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但对于浮动收益(期权)的部分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不甚妥当。实际上,结构性金融产品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博弈和对赌,若客户预期准确,那么产品进行反向操作的银行在收益上会受到一定的损失;而投资者预测失误,那么银行将从中获取更高的收益。因此,可以将这一部分看作是客户与银行之间普通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关系。也就是说,在这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或者信托关系并不明显。
  二、反思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并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而是根据类别的不同分别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或者是交易关系。笔者认为,关于商业理财产品法律性质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争论的主要原因应归结于我国的金融发展模式。我国《证券法》第6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法律明确禁止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跨领域、跨范围经营,而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已经超出了银行传统存贷业务的范围。
  前述5类理财产品与银行传统存贷业务基本没有任何关系,却与证券、尤其是信托业务存在一定的相似和交叉(尽管信托监管部门设立在银监会下,但是信托与银行仍然是相互独立的金融行业)。按照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要求,显然银行理财业务属于违法行为,而银监部门可能为了规避法律上带来的责难,将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看作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为了体现这一特性,在与客户签署的协议之中,银行制定了内容详尽但复杂的格式合同,并表明银行管理和处分资产的行为完全是按照客户的授权进行;同时,信托关系产生于委托代理关系,二者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且信托合同的识别也并非显而易见,在各种因素促成之下,主张理财业务是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也无可厚非。但将信托关系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并非长久之计,一方面这需要监管部门明确对银行理财法律性质认识的转变;另一方面从金融发展模式的角度来说,在不损害客户、社会的利益下,法律上应逐渐肯定银行的理财业务。监管部门相应地应加强对银行的监督,而银行内部也应当形成健康的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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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负利率造就储蓄资金分流 理财资金或难回流股市
编前语1:在负利率背景下,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改变了居民资产配置倾向,分流了储蓄存款,抽离了股市的存量资金。我们认为,前瞻性看未来几个季度,假如股市存在一轮行情(仅仅是假如),最大的推动力可能来自于流动性预期的改变,并伴随增量流动性的进入。那么,银行理财产品吸纳的资金会成为增量流动性的源泉吗?编前语2:2010年-2011年的储蓄分流累计规模已超过1.3万亿元,创下近10年储蓄分流的新高。我们认为,结构性推动因素是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吸纳了大量的流动性。理财产品独特的期限设计,内生性加剧储蓄存款的季节性波动;理财产品在关键时点的融资,加剧了货币市场流动性的紧张。编前语3:我们相信,未来几个季度股市流动性最大的改善,来自于增量资金的进入。从理财资金回流股市的条件、投资者构成、资金回流顺序来看,我们目前仍然看不到理财资金回流股市的任何迹象。银行理财吸纳大量资金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呈现爆发式的增长,发行量和产品规模存量余额均不断创出新高。我们保守估计,银行理财产品销量和存量每年的增速超过100%。2010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行数量接近12000款,募集的资金规模大大超过同期基金、券商理财、保险理财、私募产品等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之和。数据显示,2010年商业银行共计发行11803只理财产品,扣除到期产品以后,全年净发行1445只。2011年上半年已经发行理财产品10250只,同比增长103%,占2010年全年发行数量的87%。根据第三方研究机构普益财富的不完全统计,2011年上半年预估的发行规模超过7.5万亿元,已经超过2010年全年7万亿元左右的发行量。我们认为,理财产品实际平均存续规模可能远远小于累计发行规模数据。主要理由是:期次型理财产品平均期限呈现明显的短期化趋势,短久期理财产品占比在扩大;滚动性理财产品(包括无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持续滚动发行,放大销售量。储蓄存款分流,进入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同时理财产品的火爆销售也挤压了居民储蓄存款的正常增长。为了缓解月末、季末、年末重要时点存款、贷存比考核的压力,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发行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吸收存款,另一方面改进产品的期限设计,在重要的考核时点,尽可能将理财资金锁定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之内。资金价格间歇性高企自2010年以来,货币市场流动性呈现间隙性的紧张,资金价格不断攀升,并多次创出新高。我们认为,主要的理由不外乎是:存款准备金的缴款、大规模可转债的申购、新股发行以及关键时点商业银行存款、贷存比考核压力。此外,我们认为,理财产品在季末关键时点大规模到期和净赎回也是一大间接推手。具体来说,绝大多数理财产品运用“久期错配”的原则,吸收短期资金,通过灵活的流动性管理沉淀较大比例的资金,配置在长期投资品,赚取长期限投资品的利差。期限错配的结果是,当理财产品到期或者遭遇净赎回时,投资品难以在短时间内变现。此时巨大现金缺口下的融资压力只有转移至银行间货币市场,开展大量的资金拆借,推高资金价格。资产池模式成为主流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一直以来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市场上诸多研究认为,理财资金通过银信合作方式,间接进入高风险的地产融资信托项目,或者承接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绕过监管展开表外融资。我们认为,银行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实质上是利率市场化的初级表现,不应将所有的焦点过分集中在资金的去向之上。具体来说:投资者获得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收益,实际上是存款端的利率市场化;理财资金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配置债券或者信托计划,对于债券发行人或信托资金需求人而言,实际上是贷款端的利率市场化;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是将储蓄存款或者保证金存款转化为一种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理财资金绝大部分配置品是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中票和短融,居民储蓄资金进而转化为财政存款、同业存款和企业存款;理财产品不创造货币,只是加快货币的流通速度,有可能造成M2存量和增速的低估。金融危机以后,资产池理财模式逐渐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主流运作模式,信贷类理财模式从2010年开始淡出。资产池模式采用动态投资组合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方法,提高了理财产品组合的投资运作效率,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2009年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占比为17%,2010年占比上升至32%,2011年一季度末占比进一步升至41%。我们预计,在资产池模式下,银行理财资金的去向一般是:超过60%的资金配置在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20%左右的资金配置在信贷类资产(如:票据、信贷资产、银信合作项目等),10%左右的资金配置在定期存款或者同业存款,剩余资金作为现金。负利率造就储蓄资金分流通货膨胀无疑将侵蚀货币的购买力,尤其是银行存款。过去10年的经验数据显示,储蓄存款的同比增速与实际利率具有良好的相关关系。从2002年开始,这种相关性明显增强。我们发现,当实际利率为负时,储蓄存款增速明显下滑,资金配置发生转移,要么进入权益市场,要么进入其它资产市场,如地产、农产品、艺术品市场等。当负实际利率逐渐修复时,资金配置再次发生转移,从高风险市场回流银行存款账户,储蓄存款增速也开始恢复。我们认为,除负实际利率以外,居民储蓄搬家还受当时股票市场的走势影响。如果股票市场存在显著的赚钱效应,储蓄资金开始分流,资金活化程度提高,活化资金进入股市(或者与股市相关的基金市场),活化资金为股市带来增量流动性,实现“储蓄分流股市上涨赚钱效应”的正向循环。第一次发生在1999年-2000年。1999年7月、10月和11月居民储蓄分别负增长26亿元、94亿元和85亿元,全年居民储蓄同比减少约900亿元。2000年4月、7月和10月居民储蓄实现负增长341亿元、1亿元和121亿元,全年居民储蓄同比减少706亿元。第二次发生在2006年-2007年。储蓄分流开始于2006年10月,单月负增长76亿元,全年储蓄同比减少960亿元。2007年储蓄分流相当严重,4月、5月、7-10月均为负增长,累计减少10189亿元,全年储蓄同比减少9589亿元。我们认为,该次储蓄分流持续时间比较长,分流规模大,与当时股票市场的大幅上涨密切相关。第三次发生在2009年。7月、8月和10月居民储蓄分别负增长437亿元、440亿元和2673亿元,累计减少3549亿元,绝对规模超过第一次,小于第二次。2009年全年居民储蓄同比减少2465亿元。第四次发生在2010年-2011年。2010年4月、7月和10月居民储蓄减少394亿元、980亿元和6865亿元,2011年4月储蓄减少5019亿元,累计已经减少13258亿元,创下近10年储蓄分流的新高。如果本轮储蓄分流继续,我们保守预计,绝对规模将突破2万亿元。因此,我们认为: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一是利率市场化初期,居民资产配置的结构性变化结果;二是负利率直接加速了储蓄的分流。储蓄分流资金进入股市最重要的条件是股市存在显著的赚钱效应。流动性拐点是否出现?股票市场的流动性拐点何时到来?除了宏观层面的信贷、外汇占款增量以及货币资金投放等因素,我们认为,未来几个季度股市流动性最大的改善来自于增量资金的进入。理财资金或难回流股市我们认为,资金大规模从银行理财产品退出,回流股市的可能性较小,很难说将带来股市流动性的边际改善。主要理由是:一、资金回流条件尚不具备。简单理解,如果股市呈现明显的赚钱效应,权益资产的收益率远远超过理财产品的回报,而且风险相对较小,理财资金可能会回流股市;二、与投资人构成角度有关。就个人银行理财产品而言,投资者大多是风险规避型,一般的资产配置需求是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银行存款等,很少考虑再次进入股市。三、与资金回流的顺序有关。即使股市赚钱效应显著,率先进入股市的增量资金应该是当前剩余的储蓄存款,最后才是理财产品吸纳的资金。我们认为,即使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进行严格管理,理财资金也很难被倒逼进入股市。截至当前,银监会对理财业务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规范销售、减少银信合作规模等方面,超短期期次型理财产品发行可能停止,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和销量增速可能会放缓,但是我们仍然看不到理财资金回流股市的任何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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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  延缓产品收益率下降: 银行理财从“负债决定”到“资产决定”  资产收益下行背景下,银行为延缓理财产品收益率下降,压力甚大。因此,“负债决定资产”不得不被“资产决定负债”逐步取代。  6月20日,由上" />
银行理财从“负债决定”到“资产决定”
  延缓产品收益率下降:&银行理财从“负债决定”到“资产决定”
  资产收益下行背景下,银行为延缓理财产品收益率下降,压力甚大。因此,“负债决定资产”不得不被“资产决定负债”逐步取代。
  6月20日,由上海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汇编的《上海地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年度报告(2015)》(下称《报告》)正式发布,报告中也提及了银行理财这一趋势。
  作为最直接的应对措施,银行理财有意控制规模。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跟踪了解,今年银行理财冲规模多在一季度;二季度以来,多家股份行的理财规模增长微弱,截至5月末,规模较去年底增长普遍在10%-30%。
  另一个趋势是,各银行加大了开放式理财产品的发行,缩短资金期限,以降低资金成本,减轻银行投资端压力。不过,从整体数据来看,3个月以内期限产品余额占比虽然仍超50%,但有下降趋势;3-6个月期限占比有所上升。
  期限与收益率倒挂
  《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末,上海地区银行理财业务余额1.94万亿元,占全国比重8.26%,同比增长46.38%,远高于2014年增速(13.7%),但仍低于全国同比增速约10个百分点。
  从理财余额来看,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位列前三,分别为2322亿元、2030亿元和1888亿元。在股份行中理财规模排名前三的招行、浦发和兴业,在上海地区的理财余额均超过五大行。
  从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结构来看,上海地区基本和全国保持同步:个人理财产品余额占比持续下降,到2015年末为50.40%,较2014年末减少约7个百分点;私人银行理财和机构理财产品占比大幅提升,分别达到10.87%和38.73%,合计近50%,稍高于全国水平。
  从期限和收益来看,自2015年二季度以来,上海地区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与同期限市场利率(商业银行同业存单收益率)严重背离,于去年5月份达到利差峰值。相对而言,6个月期限比1个月和3个月的利差要小。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期限为6个月的产品与较短期限产品收益率全年持续倒挂,即期限长的产品收益率反而低于产品期限短的,反映出市场对长期利率的看低预期。而且,大、中、小不同类型银行对6个月期限的理财收益率走势不同,说明市场对中长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存在分歧。
  在产品期限上,可以看到3-6月期限的产品比重在增加。
  根据中债登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5)》,2015年封闭型理财产品期限较2014年有所加长,其中,3-6个月的募资金额占比提升近5个百分点,3个月以内的下降9个百分点。
  根据普益标准的统计,5月全国银行理财产品期限分布中,1-3个月的占比超半,达50.44%,其次为3-6个月和6-12个月,占比分别为30.92%和15.59%。
  开放式、净值型产品增加
  与此同时,开放式和净值型产品越来越受到银行青睐。
  “银行高频开放理财产品类似于货币基金,优势在于投资组合和资产久期上比货币基金更加灵活,更有利于流动性管理,实际收益率普遍高于货币基金。”兴业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顾卫平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曾表示,今年银行理财的变化趋势之一,在产品层面,是会提高高频开放式产品的发行。
  普益标准6月13日-17日周报显示,从整体收益表现来看,开放式产品整体收益率表现平稳,且缓步上升;其中半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全开放式理财产品,收益率均在3.5%以上。
  《报告》指出,2016年银行理财的经营模式将从“负债决定资产”慢慢向“资产决定负债”过渡。
  像过去仅配置货币类和债券,银行理财收益率已很难满足理财客户需求,理财资金投向更加多元,产品交易结构趋于复杂。
  比如,市场上出现分层结构资管计划,银行理财资金作为优先级,参与投向包括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资源类项目、Pre-IPO投资、上市公司并购、定向增发、上市公司股票等。
  涉及股票二级市场的资产,价格往往波动较为明显,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无法反映投资价格波动,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必要性就更突显出来。
  《报告》指出,净值型产品与传统理财产品的最大区别就是以配置标准化、市场化投资工具为主,&这些投资工具交易属性明显,一般都具备公允价格来实时反映资产价值变化,产品端表现形式就是产品净值上下波动。
  “净值型产品客户接受起来会有一个过程,其实对银行资管能力要求也更高。”一名股份行资管人士表示,“所谓净值化,现在披露出来也还是在一个小范围区间内的波动,如果波动太大,银行客户会选择用脚投票。”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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