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型基金与其他投资有什么区别

私募基金知识问答
1.什么是私募基金?
答:根据《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2.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如红酒、艺术品等其他投资标的。
3.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答:私募基金根据组织形式可以分为:A.契约型基金。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B.公司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 ,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C.合伙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 ,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4.私募基金的管理类型有哪几种?
答:私募基金的管理类型主要有:A.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
立的公司型基金,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B.委托管理。指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C.顾问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担任投资顾问的方式为信托公司、券商资管、QFII 等管理资产。
5.私募基金根据投资方向可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私募基金根据投资方向可以分为:A.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B.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C.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哪几种类型?
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有:A.股票类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 B.债券类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准化的债券、非标准化的债券如委托贷款等。C.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D.混合类基金。投资标的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E.资产证券化基金。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商品、贷款等资产证券化产品。F.衍生品基金。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G.多资产基金。无限定的主要投资标的,主要投资股票、债权和货币市场工具外的其他金融产品。H.对冲基金(或绝对收益基金)。基金合同不限制投资标的,也不跟踪业绩比较基准,以为客户提供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策略。I.基金中的基金(FOF)。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几种类型?
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有:A.成长基金。投资于成长阶段企业。B.并购基金。主要以控股方式投资于稳定成长期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可以提供连续三年以上的反映盈利能力或潜力的财务报表,通过企业内部重组和行业整合来帮助被收购企业确立市场地位。C.重整基金。专注于为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提供财务拯救。D.夹层基金。通常以股债结合的形式投资处于稳定成长期而上市之前的企业。E.房地产基金。直接投资于房地产相关项目以获取收益。F.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G.母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集合计划、专项资金等。
8.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我国对创业投资基金有何扶持政策?
答:创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特别种类,主要投资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中小微企业的创业阶段,因此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域进行引导,以确保政策目标实现。我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扶持政策包括:在财税方面,税务总局于 2009 年印发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财政扶持政策进行了规定;在监管方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在自律管理方面,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 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9.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有什么意义?
答: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意义主要有:一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二是有利于促进创新、创业,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三是有利于培育新型投资主体,满足日益增长的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四是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发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主要法规依据有:A《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B.《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C.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
11.私募基金管理人什么情况下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或者报告?
答:根据《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报告:一是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二是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四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情况;五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普通合伙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2.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答: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
登陆网址:https://pf.
登记备案简明流程:
http://www./smjjdjbaxt/385466.shtml
1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性质是什么?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私募监管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登记备案不构成资质认可,不产生对私募基金增信的法律效果。
1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何积极意义?
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积极意义有: 一是登记备案后,纳入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有利于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二是登记备案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有利于打击非法基金,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三是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服务及各地的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四是登记备案后,私募基金可以直接以私募基金产品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立证券、期货账户,降低运营成本。五是登记备案后,有利于扩展业务,为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设立公募基金公司,甚至为申请其他证券、期货业务牌照打下基础。
15.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可能受到何种处罚?
答:目前,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积极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备案义务。今后,对于从事私募基金活动而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机构,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16.《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有什么限定性条件?
答: 《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对于单只私募基金,无论募集多少次,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17.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答: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A.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的单位;B.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18.《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了哪三类机构和个人可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为什么?
答:《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三类投资者可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不对其资产规模、收入和单笔投资金额标准有要求。A.“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由于其资金具有较高稳定性且可以用作长期投资,适合投资于私募基金。B.“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既包括独立管理机构设立的以投资于私募基金为目的的“基金的基金”等集合投资计划,也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子公司设立的各类投资计划。因其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其投资已经按《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过核查,所以,均可以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C.对于“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前者为专业投资者,后者是充分知情人,故也将其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19.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应如何核定?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对于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0.私募基金是否能够转让,受让人是否有特殊要求?
答:私募基金份额可依法转让,但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
21.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有何要求?
答: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推介,不得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22.私募基金宣传有什么限制?
答: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仅对公司品牌进行宣传,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已设立和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不视为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23.私募基金是否能够对投资回报进行承诺?
答: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
24.私募基金的销售需要落实哪些要求?
答:私募基金销售需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销售适当性的要求。
25.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要包括:一是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二是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三是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阅知风险揭示书。
26.私募基金销售适当性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27.私募基金投赍者的资金来源有无要求?
答: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28.私募基金如何开立证券账户?
答: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可由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以私募基金的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有资产托管人的原则上由资产托管人办理),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具体方式可参见《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9.私募基金能否在期货市场开立账户?
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为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在期货市场开立账户,具体方式参见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下发的《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
30.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答: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上述机构或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是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是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四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是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是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2.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同时管理不同类型的基金?
答:在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不禁止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型的基金,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
33.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需要履行哪些披露义务?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34.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答: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辅之以事中、事后的适度监管,充分维护私募基金市场的活力。与此同时,通过统计分析,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推动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有关私募基金的监管规定可通过以下网站了解:www.(中国证监会);www.(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5.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一是重在自律。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不设前置审批,仅采取事后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统计监测,主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和功能,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全行业诚信体系,引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二是底线监管。即明确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三条底线” ,依法查处违反“三条底线”的行为,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三是促进发展。 在适度监管的同时,通过加强服务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又快又好发展。
36.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三条底线”是什么?
答: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必须遵守三条底线:一是要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二是要坚守“私募”的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三是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7.中国证监会如何对私募基金进行诚信管理?
答:私募基金行业是高度依赖诚信的行业。为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除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制定行业黑名单制度外,中国证监会也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对重大失信信息予以公告。此外,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38.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测包括哪几方面?
答: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测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等信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测,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和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检查和查处;二是由地方派出机构负责辖区私募基金的负面舆情监测,通过利用现有信息系统等综合手段,对辖区规模较大、杠杆率较高的私募基金进行重点监测,关注其投资运作及风险状况,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三是对中国基金业协会、派出机构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监测,分析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的原因、 类型和趋势,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对策,进一步提高事前预防和事后打击的效果。
39.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开展私募基金现场检查?
答: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定期和不定期对私募基金开展以问题为导向的现场检查,重点关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坚守“诚信守法、不变相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三条行业规范发展底线。同时运用负面清单监管模式,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40.《私募监管暂行办法》从什么时候起生效,对于生效前的“基金”如何处理?
答: 《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自 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布并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运作的私募基金业务依照原有基金合同执行;《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实施后新募集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已设立私募基金在《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实施后新开展的有关业务活动,应当依照《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41.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开始前的私募基金产品如何规范?
答:对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开始前的私募基金产品,原则上其募集不适用《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但仍需要及时到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而在《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实施后发生的违规行为将按照 《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查处。
42.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能否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答: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一是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二是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三是受让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苹果/安卓/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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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什么_特点是什么_产业基金投资与其他投资的区别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什么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
产业投资基金特点是什么
  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产业基金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产业基金投资与其他投资的区别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与贷款等传统的债权投资方式相比,一个重要差异为基金投资是权益性的,着眼点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他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回报。具体表现为:
  首先,投资对象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的、有巨大增长潜力的企业,其中中小企业是其投资重点。而债权投资则以成熟、现金流稳定的企业为主。
  其次,对目标企业的资格审查侧重点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以发展潜力为审查重点,管理、技术创新与市场前景是关键性因素。而债权投资则以财务分析与物质保证为审查重点,其中企业有无偿还能力是决定是否投资的关键。
  第三,投资管理方式不同。产业基金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后,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重大决策事项。而债权投资人则仅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参考咨询作用,一般不介入决策。
  第四,投资回报率不同。产业投资是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投资模式。如果所投资企业成功,则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否则亦可能面临亏损,是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型投资。而债权投资则在到期日按照贷款合同收回本息,所承担风险与投资回报率均要远低于产业基金。
  第五,市场重点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侧重于未来潜在的市场,而其未来的发展难以预测。而债权投资则针对现有的易于预测的成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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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PPP模式下的产业投资基金边界区分和运作
根据银监会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地方政府金融创新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文件、政策精神,结合产业属性、专业业务的必要性,产业投资基金或许是PPP模式创新的一大亮点。初探产业投资基金的边界区分和运作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规模产业企业、基金管理公司和银行业在进行创建过程中的精准把控。产业投资基金的研究可以保障我国“一路一带”大国经济战略实施过程中“新常态”下各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一& 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的含义及特点
产业投资基金简称产业基金,是符合中国经济发展客观需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产业基金的设立到目前为止尚无法可依,因此一直以来对产业基金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未获通过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中所定义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从以上定义中可以看出,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征:(1)集合投资制度;(2)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3)基金机构与管理机构分开。
发展我国产业基金的政策制约&
虽然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产业基金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还未建立,并且存在着较大的争论。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主要担心设立产业基金的风险,但风险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控制的,这一点并不能成为产业基金法难产的理由。实际上,现在的障碍主要存在于对创业投资和产业基金的概念和作用的争论上。其中,科技部和原国家计委之争最具代表性。原国家计委和科技部的立法思路从一开始就有分歧。产业基金立法的提出在原国家计委,但占产业基金半壁江山的创业投资基金立法,却由科技部倡导。科技部是七部委文件(即《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牵头单位,它主张制订《创业投资公司暂行办法》,再附加《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来规制产业基金的主体-创业投资基金,以加强科技产业的发展力度。它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再另行制订一套所谓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而原国家计委则希望通过发展产业基金在基础设施、房地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替代积极的财政政策融资方式。因此,早在2001年,原国家计委就向国务院报批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但因在立法过程中引发的类似以上所述的许多争论性意见迟迟无法通过。当年7月,该《暂行办法》被国务院常务会议搁置。2003年以来,一份旨在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文件草案已由国家发改委制订完成,正向相关部委征求意见并准备提交立法机关讨论。
在我国产业基金制度环境还未形成的情况下,相关主管部门坚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则,已经获批的这些产业基金要么属于个案处理,要么还处在监管部门的默许之中。而且这些基金都采取了在国内以投资公司的形式出现,或在境外注册、境外募资,或与境外机构合作的迂回策略。因此,大规模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还不具备条件。
&产业投资基金的筹集方式
二、按照组织形式分 产业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一)、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1、&公司型基金(Corporate
Fund)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业务公司。基金的设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还要在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所在地登记。
公司型基金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基金股东、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或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er)&、基金转换代理人(Transfer
Adviser)、基金主承销商(Principal
Underwriter)。基金股东指基金股票的持有者。基金公司就是基金本身,按照股份公司组织形式建立,基金公司可分为封闭型基金公司和开放型基金公司两种。封闭型基金公司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量是固定的,以后不在追加资本。因此也称为固定股份基金公司。开放型基金公司是指公司只发行一种普通股票,发行数量不固定,发行之后可以根据投资者需求随时增发基金股份。因此也称为不固定基金股份公司或追加型基金公司。
实际管理和经营基金资产的是一个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即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所负职责和所得报酬由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顾问协议(Advisory
Contract)规定下来。其主要职责包括:有价证券的研究分析、制定投资组合和从事日常的基金管理。基金保管人一般是银行,它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及股息核算等。保管人也要同投资公司签订保管契约并收取保管费。转换代理人通常也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其负责基金股票的转移以及股利分配等。基金承销商负责股票发售的具体工作。基金承销商是管理公司的代理机构,负责按净资产价值加佣金卖给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人,再由他们负责卖给投资者。
2、契约型基金(Contract Fund)是指依据信托契约(Trust Deed or Trust Agreement of
Indenture),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类基金一般由
管理公司、保管公司及投资者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契约。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
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依据信托契约进行投资。基金保管公司一般也由银行担任,它依据信托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具
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以及有关的代理业务等。投资者即受益凭证的持有人,他
通过购买受益凭证投资于基金,并根据其购买份额分享投资收益。基金的受益凭证是一种有价证券和基金的财产权证明。
契约型基金按设立方式可划分为现金型和垫付型两种:
1、现金型基金(Cash
Fund)这是指基金最初设立时,投资者用现金购买受益凭证。待全部发行完毕后&,资金全部资本总额也就全部获得,然后基金管理公司再将基金资产交由基金保管公司保管,并进行证券投资。
2、垫付型基金(Appropriation
Fund)垫付型基金在最初发行时&先由基金管理公司垫付基金的资本总额用于购买各种有价证券,交由基金保管公司保管,再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筹集资金归还发起人。
(二)、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比较
1、&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型基金依据国家的公司法成立。因此基金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除了两个当事人:即基金公司及其股东外,其他方面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与契约型基金一样。基金公司及其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基金的运作必须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公司如果本身不是管理公司,则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也需要通过委托管理契约来进行规范契约型基金根据有关国家的信托法组建。基金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契约型基金有三个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代理人和受益人。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基金的运作遵守信托法的规定。
2、二者依据的章程契约不同:公司型基金经营信托财产凭借的是公司章程
委托管理契约和委托保管契约等文件。而契约型基金则凭借信托契约来经营信托
3、&二者发行的凭证不同:公司型基金组织公司的信托财产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起来的。前者既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又是一种信托关系。后者反映的仅仅是一种信托关系。
4、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即公司的股东,他们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以股息形式获取投资收益&。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是信托契约的当事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获取投资收益,对基金如何运用所做的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由此可见,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的权利要大些、
5、二者的基金融资渠道不同: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可以向银行借贷,这比较有利于公司扩大资产规模。公司发展有雄厚的资本作保证。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通过银行借款来扩大基金规模。
6、二者的运作不同:公司型基金募集资金在发售证券方面有很多优势。可以迅速将股票销售完毕。这当然要对经销商和承销商支付一定的费用。投资者办理股票移交手续后即成为股东,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投资者只要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受益凭证,即成为该基金的受益人。在基金营运中,公司型基金同一般股份公司一样,除非根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一般情况下基金公司具有永久性。这样有利于公司经营稳定。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基金公司不随意成立和终止,这有利于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由于契约型基金依据信托契约建立和运作。随着信托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这样不利于基金的长期经营。
就两类基金的共性而言,无论是公司型基金还是契约型基金,都涉及到四个
方面当事人:基金受益人和基金投资人(公司型基金的投资人包括基金公司的投
资人和基金公司两个层次)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有的基金公司本身就是
管理公司,基金保管人即基金保管公司以及基金代理人承销公司。他们通统称为基金的四要素,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就不同基金组织形态而言,其本身并无优劣上下之分,从世界基金业的发展
趋势来看。公司型基金除了比契约型基金多一层基金公司组织外,其他各个方面
都有与契约型基金趋同化的倾向。因此,中国发展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过程中对
究竟是采用公司型基金还是契约型基金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争论,关键是看何者适合中国的国情
(三)、事业制、公司制与合伙制的比较
1、&事业制机构
在中国,事业制机构实际上是政府的一个机构。由于多年来政府一直是权利
和信息最集中的地方而且信誉较高,所以事业制结构的优势是有政府支持,资金
项目的来源都有一定的保障,而且能够保证支持某项产业发展的方向不变。但其
不利之处是在资金的投入和创业项目的选择上受到诸多的限制,经常会为了实现
政策性目标而导致资金效率的降低,不利于产业投资的滚动发展。另外,由政府
部门作为投资的主体,其内部经营管理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轻
则人才流失,重则营私舞弊。
2、公司制机构
由于公司制机构必须遵循公司法的规定,以赢利为目的,运作相对较规范,因此投资者对它较有信心。公司制机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
,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它的缺点的容易偏离原来的扶持产业发展的目标而去追逐短期的利益,特别是房地产业投资是一个高度信息不对称的行业,代理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公司制机构中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控制。这样的组织结构使投资者既要承担高风险,又要面对代理成本使其赢得的收益降低的威胁,长此以往他们容易失去对产业投资的兴趣。
3、&有限合伙公司
第一家产业资本有限公司成立于1958&年。在&70&年代末以前有限合伙制在产业资本中只占有很小一部分。然而从&1980&年到&1990&年&80%的产业资本是通过有限合伙制方式投入的。有限合伙制公司是目前美国产业投资公司最广泛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公司通常由两类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他负责管理合伙公司的投资,并在公司的资本中占有很小的一个份额。通常为&1%。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每个有限合伙公司都事先商定一个存续期,一般为&10&年。公司也可以根据条款延长存续期。但延期最多不会超过&4&年。在有限合伙公司成立的&3-5&年内,公司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随后,合伙公司管理这些投资并逐步将投资变现,将收益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分配给有限合伙人。合伙公司的经理在合伙公司的投资期将要结束的时候开始募集新的资金。因此,经理人每&3-5&年左右建立一个新的合伙公司,并同时管理几家合伙公司。每家合伙公司在法律上完全独立。有限合伙公司在资金规模和有限合伙人的数量上有很大的不同,一些处于早期阶段的合伙公司只有&1000&万美元的资本,而专门为杠杆收购提供资金的合伙公司资本高达&10&亿美元或者更高。一家有限合伙公司通常在其&3-5&年的投资期内投资10-50家创业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为&10-30&个。其最低的出资额通常为100&万美元&绝大部分的合伙公司有&6-20&名资深的基金管理人。这些基金管理人大多具有企业家或高级管理人的资格,也有一部分来源于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在这种企业制度下,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放弃了对合伙公司的控制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将合伙公司交给普通合伙人经营。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制的产权关系明晰、治理结构合理、报酬制度科学。作为投资中介具有其独特的合理性,他对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70&年代末&私人权益资本市场(Private Equity
Market)的主角富裕家庭、金融机构和大公司。但是在今天&80%以上的投资必须通过有限合伙公司来完成。那么,为什么私人权益市场需要投资中介呢?外部人投资一个企业通常会产生两个问题:即分类问题和激励问题。在搜寻企业的时候会产生分类问题,企业的所有者和外部人更了解企业,往往会夸大企业的优势而掩盖潜在的问题;激励问题产生于企业的经营过程,管理人员有很多机会以外部人的受损为代价,使自己受益。在创业企业中,外部投资者面临的分类问题和激励问题更为严重。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投资者必须深入的进行投资前的调研和投资后的管理工作,这不可能由大量的投资者去完成。因为工作本身相当繁杂,而投资者有免费搭车的心理&。因此,将这项工作委托给一个单独的中介机构是比较有效的,中介机构的效率高低取决于投资者和中介如何有效的解决分类和激励问题。在私人权益资本市场中,信誉在解决这类问题时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因为私人权益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数量不大,他们经常打交道。如果合伙公司基金管理人经营业绩不佳,他就很难再次筹集资金或加入其他合伙公司。由于在选择、组建和管理创业企业中需要相当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很多机构投资者不具备这方面的特长。因此,中介的作用非常重要。作为中介机构的基金管理人通常参与大量的投资具备这方面的能力,而且,基金管理人的技能是非常专业化的,他们往往专注于特定行业的企业或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企业。
此外,中介机构在扶持企业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中介机构的信誉、知识和
专业化都有助于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如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能获得承销服务,而
中介机构的高度专业化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人员招聘,与供销商打交道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帮助。
合伙公司中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在有限合伙
公司中得到较为巧妙和平衡的安排。通过间接投资于合伙公司的方式,机构投资
者委托基金管理人负责挑选、构造、管理和变现私人投资。但是,有限合伙人很
关心基金管理人是否维护他们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能没有认真监控所投资的企
业,收取过高的管理费用,冒过大的投资风险,并把最大的投资机会留给自己。由于管理和契约可以看作是一种期权,因此&,随着产生了代理问题。如一
方有可能的价值权(Contingent Claim)那么他就有动力去增加风险,可能的价
值要求权将随风险的增大而增加。合伙公司主要有两种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一是
合伙公司的存续期有限,基金管理人必须不断的筹集新的资金,从而使资金流向,
信誉更高的公司;二是基金管理人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高度相关。
(四)、在中国背景下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现实可行性
就基金组织形态而言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关键是看
何者更适应基金发展的具体情况。目前中国的产业资本大多采用事业制机构,这
可以认为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产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上
是不相容的。随着产业投资基金运做中市场成分的加大,它必将逐步萎缩退出历
史舞台。对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在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的起步阶段
应采用契约型基金,其对公司型基金的比较优势如下
(1)、契约型基金的最大特点是设立、运作、解散方便。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其设立必须严格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程序比较复杂,募集资金、发售证券一般要委托承销商或经销商办理,投资者办理移交手续后成为公司股东。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在设立、运、&解散方面都比较灵活。投资者无须组成一个法人实体,只要投资者想投资,向基金管理公司买入受益凭证后,即成为该基金的受益人
(2)、契约型基金能更好地保护好投资者利益,契约型基金受益人的关系比公司型更为松散。前者是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能更好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尤其是能使持有不同份额的基金持有人享有同等权利,而且,契约型基金因不具备法人资格,一般不通过向银行借贷来扩大基金规模,风险可控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可以向银行借款,风险有可能被放大&。由于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规范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最重要的。
(3)、目前中国还缺少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和普通合伙人,使公司型基金尤其是有限合伙型基金难以找到必须的发起人。作为扶持产业发展的长期投资工
具,产业投资基金必须具有相当的规模才能发挥其运筹帷幄的调度功能,过小
的规模将影响房地产投资基金功能的发挥。假设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的规模设
定为&40&亿元人民币,为了达到绝对控股的地位,即拥有基金公司&51%的股权
基金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投资额至少要达到&20&亿元。若基金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拥有其&25%的股权也能成为基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则第一大股东的出资额也在&10亿元,且控制地位不如前者牢靠。公司型基金可以如股份公司一般还要配售股份此时作为第一大股东必须继续出资,才能保证其控股地位。对有限合伙公司而言,如果基金的规模为一亿元,普通合伙人按照惯例也必须出资&100万元&这对大多数可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阻力,更何况要找到&6-20&名志同道合,相互信任的合伙人也是一件难度极大的事情。
(4)、契约型基金有利于中方对基金的控制。对于中外合资基金,为了体现其吸引外资的功能,中方的出资比例通常只占小部分。如果采用公司型基金显然会将产业投资基金的控制权旁落他人,这样的筹资成本和筹资风险都过高。如果采用契约型的基金组建方式,则可能通过中方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而实际控制基金的运做,使得房地产投资基金真正为中国的房地产业发展做出贡献。从这一点来看,目前房地产投资基金也倾向于采用契约型的组织方式。
当然,随着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也会逐渐变得丰富。公司型尤其是有限合伙公司型基金将可能成为主导性的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态。
第四节&&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
&我国现有产业投资基金的模式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理解,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下,要进行产业基金的实际运作就只能采用一些间接的形式。实务中,许多产业基金,或类产业基金的投资公司都是采取多种间接模式进行操作的,我们以案例加以说明。
1、&&&&&&&&&&&&中科招商模式-投资公司转化型(一)
目前在中国运行的各类投资公司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非金融性国有投资公司,主要由财政和费用转收资金发起募集设立的。这种投资公司是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一种投资和资产管理手段的补充。第二类是一般性投资公司,是由民间发起,以特定某种投资领域为投资方向的投资公司。第三类就是新兴的,类投资基金型的投资公司,主要是以热门的科技创新和资本成长为目标的创业投资公司。
第一类投资公司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金融改革的趋势中必将淡出投资市场。第二类是资金富余机构和个人发起的纯粹的投资公司,为解决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而设立,目的非常明确,不需要转化为大众化的投融资工具。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对我国产业投资,特别是创业投资的发展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它的诸多弊端也已显露,如:难以形成有效的资本放大,运营成本居高不下;不利于股东的退出,股东没有放弃投资的渠道;股权结构设计不科学,没有把经理层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道德风险难以规避;不利于形成职业的投资团队;管理层不稳定,与产业投资周期长的特点相矛盾,从而造成投资风险比较大,等等。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公司制投资机构只能以注册资本金来投资,钱投完后,后续资金的问题难以解决。
而第三类投资公司则具有明确的朝产业基金发展的目标,运作方式已经相当程度上基金化了。基金化的创业投资公司,理论上能够解决以上投资公司的诸多问题。中科招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中科招商率先在国内采用基金管理模式,从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实现了一家管理公司管理多家投资公司(基金)的运作模式,从而形成有效的资本放大。
中科招商首先由中科院、招商局蛇口工业区、21世纪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然后由管理公司联合其它企业集团和机构发起设立产业基金。这些产业基金以投资公司的形式存在。目前,中科招商已经成功发起并管理了三支产业基金:综合产业基金、教育产业基金和交通产业基金,这三支基金分别对应于三个投资公司,即:中科招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科天地软件人才教育有限公司和中科招商交通产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境内和境外机构。而管理公司不仅是这些基金公司投资者之一,也是基金公司的管理人。
总结起来,中科招商模式的特点是,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再发起并管理各个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是众多基金中的一支。
2、&联想投资模式-投资公司转化型 (二)
联想投资是联想控股旗下独立于联想集团、神州数码之外独立运作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成立于2001年4月,管理着由联想控股100%出资的首期基金3500万美元。在首期基金的运作中,联想投资既是基金公司又是基金的管理公司。实际上,在首期基金的运作中,联想投资并不具备基金运作完全特征,因为它没有达到资金放大的效应。但即将募集的第二期基金则逐渐达到了资金放大的效果。2003年10月底,联想投资完成第一次二期基金的募集,约为万美元,主要来自联想控股和美、日外资基金,其中联想控股占50%以上。还有几家海外的基金也表示感兴趣,因此二期基金募集规模可能达到1亿美元。另外,二期资金注入后,联想投资将会单独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所募基金。而首期募集的基金将融入到基金管理公司中去。因此,一期基金更类似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投资,二期所募基金才真正具有基金的含义。
与中科招商模式相同的是,联想投资基金是以投资公司的形式存在的。而与中科招商模式不同的是,联想投资是先有投资公司(基金),再有管理公司的。从理论上来说,这种模式并没有效率。因为投资公司控制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管理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只相当于投资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归根结底,一切权益仍在投资公司,这样的管理公司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但众多由投资公司转化为基金的机构,都必须经历这一过程。象中科招商那样,一开始就成立管理公司的机构毕竟是少数,因为具备丰富项目投资经验的投资公司是吸引基金的有利条件,而具备投资经验的大部分是已经运作成熟的投资公司。因此,类似联想投资模式的产业基金要想更具效率,就必须在投资公司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尽快将管理公司从投资公司(基金)中彻底分离出来。管理公司注重项目选择和投资管理的职能,基金公司则注重资金管理、资本运作和投资监督的职能。
3、精瑞基金模式?境外募集,境内管理型
精瑞基金属于公司型投资基金,注册地在香港,基金规模为1亿美元,全部在海外募集,基金性质为离岸基金。精瑞基金将采用封闭的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在2004年7月完成招募。精瑞基金的雏形是在2002年11月召开的“住宅产业商会的年会”&上提出的,目的是利用新的金融手段整合产业链上的资源。随后,中华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住宅产业商会香港分会、万盟投资管理公司三家组成了“中国住宅产业精瑞基金筹备小组”。他们最初计划在《产业基金法》出
台后正式发行募集,但从有关部门获知《产业基金法》出台日期尚未确定,要使募集资金“合法化”,只有在境外注册基金。于是,筹备组在香港注册中国住宅产业精瑞基金管理公司,同时在内地成立了北京精瑞联合住宅产业投资公司。精瑞基金管理公司在内地投资的住宅产业项目,以契约形式全权委托北京精瑞联合住宅产业投资公司管理。事实上,基金管理公司和精瑞投资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双方共同组建惟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监控精瑞投资公司的任何基金运营管理行为。
从以上模式中可以看出,北京精瑞联合住宅产业投资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为了规避国内法律制约而成立的虚拟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它兼具基金管理和融资主体两大功能。从基金管理公司的角度来看,它是香港中国住宅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的代表,受托管理境外募集的基金。从融资主体来看,它是中国国内注册的法人实体,可以进行各种符合国内《公司法》的各种股权和债券融资。而在香港的机构则是基金的主体。
因此,精瑞基金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境外基金,境内管理。
4、中比基金模式-“官办民营” 型
“中比基金”是一家中外合作创业投资基金。其设立的背景是比利时一家机构在转让上海贝尔公司股票后,希望在中国境内寻找再投资机会;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一直在寻找合作伙伴,开拓创业投资基金业务。双方经商议后,便有了合作设立“中比基金”的设想,并且这种设想也是对中国和比利时两国政府合作项目的支持。中比基金的设立过程体现了中国产业基金立法的争论。合作双方最初希望能够得到原外贸部的支持,但外贸部强调必须以“创业投资企业”&的形式设立,这使得合作双方拟以财政出资的愿望难以实现,因为一旦财政部直接出资,将会把政府部门推到经济合作的前台,不仅让政府部门面临巨大的风险,而且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这种新型投资主体应当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因此,中比基金转而投向原国家计委,原国家计委一直坚持产业基金立法的思路,在它的支持下,中比基金很快获得了筹建批文。最后,中比基金的设立模式是:注册1亿欧元,其中中国政府(财政部出资)、比利时政府、海通证券、富通基金以3:3:2:2的比例出资。而管理则由海通证券和富通基金共同承担。基金机构及其管理机构的具体形式还没有确立。但基金及其管理的框架已经非常明了。
中比基金的主要特点就是政府在基金中的地位。按照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是不能投资于实业的,虽然在具体项目运作时,券商可以发挥其业务和研发优势,参与并购或者财务顾问工作,但要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公司,在政策上会有较大的障碍。因此,中比基金属于个案。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参与的力量。中比基金实际上是“官办民营”的性质。
5、中瑞基金模式-合资基金,合资管理型
中瑞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国家开发银行和瑞士联邦对外经济事务秘书处共同出资,于日在北京开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瑞士联邦对外经济事务秘书处持有33%的股份,国家开发银行持有67%的股份。其主要业务就是管理中瑞合作基金。中瑞合作基金首期注册资本3125万瑞士法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出资20%,瑞士联邦对外经济事务办公司出资80%。
中瑞基金的特点是,无论在资金募集还是管理上它都是合资形式。由于其合资性质,要考虑资本收益跨国流动的管制问题,中瑞基金被定性为永久性周转基金,也就是说,中瑞合作基金所取得的收益将投资到该基金中。另外,由于合作双方都是政策性的机构,中瑞基金还有“官办官营”的性质。
6、沪光基金模式-境外募集,境外管理型
沪光基金是最早成立的投资于中国产业的基金之一。早在1993年,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就与香港光华国际有限公司、日本ATS株式会社共同发起成立香港沪光国际投资管理公司。沪光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上海发展基金(ShanghaiGrowth),在开曼注册,香港上市,投资者包括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香港沪光国际投资管理公司管理沪光基金,并在上海投资项目。2000年,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它透过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股香港沪光国际投资管理公司,成为沪光国际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东。从沪光基金的模式可以看出,它的情况比较特殊,是境外募集基金,境外管理的模式。在境内的机构只有代表处的形式。
四、比较分析
&&&&&&&&&&&除了组织结构以外,以上各支产业基金的设立模式在许多细节上也值得注意。比如说募集方式和基金类型以及各自的股权激励方式(见表1)
此外,由于在我国设立产业基金的限制非常多,各支基金的模式也有许多共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为以后需要设立产业基金的机构提供了参考。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1)多为创业投资机构;(2)以境外募集居多;(3)在境内都采取投资公司的形式。在境内都采用投资公司的形式,是保证产业投资机构能在《产业投资基金法》出台之前,提前开始按基金方式运作产业投资的必要手段。这无疑是规避法律的权宜之举。一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积累了一定基金运作经验的投资公司就可以领跑于其它产业投资机构。(4)部分能够实现股权激励的效果。在股权结构设计上,中科招商采取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相结合的模式。公司机构股东占76%,个人股东占24%。而联想投资管理公司则设计了准合伙人制度。其中联想控股占股30%,联想投资管理公司的管理层则占股70%。在投资收益的分享上,80%归基金所有,20%将归管理公司。管理公司的核心专业人员虽然不出钱,但也参与收益的分享。(5)基本实现管理机构和基金机构分离的理念。只有基金机构与管理机构相分离,才真正具有投资基金的性质"这也是基金与其它投资工具相区别的地方之一。(6)私募为主。除沪光基金在香港上市,是公募基金外,以上介绍的其它基金都是私募形式。私募代表了中国现有的产业基金还缺乏体制性的融资渠道和投资者退出渠道。在香港发达资本市场条件下,既有投资公司上市又有基金单位上市规则,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组织形式只要符合上市规则,都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募资并交易。这是中国资本市场还不可比拟的。另外,私募形式比较适合产业投资的风险特点。产业投资的周期长,风险较大,如果公募,一旦失败造成的市场影响较大。(7)政府参与的情况较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对于产业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以上的案例中,只有中科招商和联想投资没有依靠政府独立进行运作。而由政府主导的基金有中比基金、中瑞合作基金,准政府组织参与的有精瑞基金。实际上,在中国产业基金市场上,政府参与的基金数量远不止于此,特别是地方政府。江苏省政府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00年“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就已经颁布实施,江苏省政府以2:8或3:7的比例,同地方政府资本、境内外商企业资本组成新的创投基金,由这些基金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基本做到了基金和管理职能分开。基金公司主要负责投资方向和基金运作状况的监控,管理公司则负责项目的评价!选择!管理直至退出。
我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模式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判断,在《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或其它相关法规出台之前,要在中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必将遵循一定的规则,才能不超越现有法律的界限。总结起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需要面临两个方面的选择:
1、&&&&境内募集还是境外募集的选择
除非有相关部门的特批,在境内采取基金方式募集产业投资资金,必然会被扣上非法乱集资的帽子。因此,已有的产业基金在境内的基金机构都是采用投资公司的形式。前文中已经分析过,投资公司只能以自有资本金对外投资,且有50%的比例限制,缺乏基金形式能够放大投资的效果,因此,境外募集基金委托境内机构管理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但是,并不是每个机构都有境外募资的能力,并且目前存在的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和中外合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都是外资找上门来,或由相关部门撮合而成。在境外募资无们的情况下,采取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先行按照基金的构架运行,未尝不是可取的方式。中科招商的模式就非常有代表性。虽然基金以投资公司的形式存在,但管理公司通过发起多支基金的形式达到了资本放大的效果,这种思路很具创新性,也为以后正式转变为产业基金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具体来说,在转变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能不变,而管理的各投资公司都可以以扩募的方式再融资金,原有投资公司的股东将按比例成为基金单位的持有人,从而形成更广泛的基金持有人群体,真正转变为产业投资基金。因此,是选择境内募集还是境外募集,要根据发起机构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境外资金渠道通畅,在境外募集能够避免很多法律障碍,并且能按标准的基金模式操作。但境外募集的成本相对较高。如果境外渠道狭窄,则可以考虑采取中科招商或联想投资的模式,先以投资公司的形式运作,以方便一旦政策障碍扫除能很快地转变为本土的产业投资基金。
2、新设基金管理公司与原有投资公司改制的选择
中科招商模式之所以能够成功运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先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然后由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各支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并不承担投资具体项目的任务,而是发起设立投资公司(基金),并受托运作投资公司(基金)资金投资于项目。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就在于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责权明晰、关系顺畅。但在中国,想构建产业投资基金的多数为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机构和控股的投资公司,在投资资金不足的时候有意转变为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运作基金资金继续扩大投资规模。它们已经在产业投资市场运作了很多年,也积累下来了很多的产业资产经验,而不像中科招商那样,在成立之初是白纸一张。这样,这些投资公司要转变为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就面临着怎样处置原有资产的问题。有三个方案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方案一]新设基金管理公司
投资公司新建立基金管理公司,然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新基金。这个方案不存在原有资产处置问题,因为原有资产都属于原有的投资公司。不过这个方案对资本金的要求比较高。原有投资公司不仅必须保证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所需的资本金,而且还要保证足够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基金所需的资金。另外,原有投资公司就只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公司,并没有达到转化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效果。当然,这一方案也能满足一些独立的投资公司的需要。
[方案二]整体转型
此方案要求投资公司本身变为基金管理公司,而由其母公司收购其原有资产,在基金公司发起设立基金之后,利用基金资金从母公司手中购回项目资产。这一方案有利于那些投资公司原有资产优良,基金投资者乐于接受,并且由母公司给予支持的投资公司改制成基金管理公司。
方案二可以分为四个步骤进行:
步骤一:原有投资公司转制为基金管理公司"
步骤二:原有投资公司的母公司在步骤一实施的同时,收购原有投资公司的资产。
步骤三: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基金,并受托管理"
步骤四:新设的基金管理公司回购母公司在步骤二中收购的资产。
方案二实际上将投资公司原有资产整体变为基金资产必须满足原有资产概念清晰,投资产业集中的条件,否则募集基金比较困难。
[方案三]构建分支基金
如果原有投资公司的资产比较分散,那么可以通过整合相关资产构成专业投资基金的形式来运作。可以借鉴中科招商的现有框架。
具体步骤:
步骤一:将原有资产分类整合。
步骤二:联合其它投资者,依据以上分类,成立不同概念的公司,由投资公司控股。各公司相当于一支基金。
步骤三:在成立公司的同时达到增资扩股的目的,相当于基金的扩募。
步骤四:原有投资公司变为投资管理公司,还可以发起设立新基金。新基金可以参股以上各公司。以上方案只是一种构想和对实际情况的简化,实际操作当然复杂得多,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设计。其中的规律也有待进一步研究。简单地将投资项目与以上列举的产业投资基金模式对接,当然是不合理的。我们还必须考虑到资本市场的创新性,以及不同的资源整合过程中带来的新的因素、新的思路和新的操作方法。
第五节&&&&&&&&&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产业投资基金一旦投资下去成为创业资本,就要考虑退出问题。任何投资的根本目的和动机,都是为了获得高额投资回报。没有高额投资回报的吸引和诱惑,创业资本市场就无从发展。无论是以何种形式成立的创业资本,他在持有创业企业股权到一定时间后,就要考虑退出创业企业,收回投资。作为创业资本主导型式的产业投资公司,其普通合伙人要在合伙契约中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创业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有流动性的证券,给有限合伙人及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因此,从一开始产业投资家就必须构思一个清晰地推出路线,以使资金安全的推出,完成整个创业投资预期计划。产业投资基金通过退出机制从所投资的企业抽回增值的资金,以实现基金资产的流动和资本的增值,这是产业投资基金运转的关键环节,否则基金资本流动呆滞,在此投资会受到影响。
在一个资本市场较发达的国家,产业基金投资的退出方式是很多的。如在美国,在公开市场退出的途径中,有纽约交易所、美国交易所的上市退出,纳斯达克小公司市场的挂牌退出,及144A市场的退出;同样,还可以通过其他公司或“第二”&基金的私下收购退出。每一个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根据其经营的状况,未来的发展前途,选择适合的退出形式。退出的多样性反映了投资者对项目信息掌握程度的多样性,对风险与回报预期的多样性及投资目的的多样性。正是这样的多样性,使市场得以生存。
中国产业投资基金退出应该根据具体国情,参照国外的运作经验,大致可以选择以下七种方式实现产业投资家与企业家的最终脱钩。
&五、公开上市
股份上市是创业资本的主要退出方式,也是产业投资家最理想的一种退出方式。一般而言,创业企业第一次向公众发行股票,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美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产业资本最常用的退出方式之一,大约有百分之三十的创业资本的退出采用这个方式。
根据威廉姆.拜格里夫和迪蒙斯队1979年到1998年美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市场统计研究,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式退出的产业资本收入总回报为:第一投资期为22.5倍,第二投资期为10倍,第三投资期为3.7倍。
可见,对于创业资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常是最佳的退出方式。股票公开上市的优点显而易见的:
1、股票公开发行是金融市场对于该公司生产业绩的一种确认,表明证券市场开始接纳它作为新生力量。
2、这种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容易受到公司管理层的欢迎。
创业家可以借上市出让自己的一部分股权。对于大多数创业家而言,出售少量股份的好处在于可以得到资本收益,并投资于其他领域。将自己的投资收益投向其他领域,可以使自己在公司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时,仍有保命钱,没有后顾之忧。
3、由于上市股票的流动性高,在证券市场上是有可能让卖家赚更多的钱。
4、公司获得持续筹资的渠道。只要公司业绩优良,通过配股和增发股票,再次融资也比较方便。
5、上市公司在客户供应商和信贷机构中信誉较好,比较容易找到管理人才,并可用期权鼓励他们努力工作。
但是股票上市也有弊端:如上市公司需要定期披露大量内幕情况;所有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报告要求,特别是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而且必须向股东提供规定的信息。公司因此要在报告、审计工作上花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同时内幕交易也难以运作;再者是股民的持有或抛售对公司股价影响非常大。一旦业绩下滑,持股者经大量抛售公司股票,加速股价下跌;上市过程本身是非常耗费时间和金钱的。上市的很多前期费用,如律师费、会计费、审计费等中介机构费用非常高。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实现IPO还有很多难点。但是可以有很多变通方式,如与大公司并作一起,到海外上市。目前,越来越多中国企业选择在香港、东京、纽约上市。这是国内实现产业资本退出的又一渠道。
&六、公司或创业家本人赎买
由于通过股份上市的方法需要的周期比较长,再加上产业资本在首次公开发型股票之后需一段时间才能完全退出,因而一些产业资本家不愿意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退出方式,而采取其他的退出方式。
出售股份式产业投资公司或创业家本人采用的一种比较重要的退出方式。按照回购主体分为管理层回购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回购(MBO)即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曾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北京四通集团的案例既是MBO在国内运作的典型案例。员工持股计划(ESOP)指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或委托第三者,一般为金融机构托管)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分红的一种新型股权形式。
七、&公司变卖给另一家公司
这就是所谓的卖“青苗”方式,即将创业企业出售给行业内的大公司或其他有实力大旗团继续“孵化”。中国目前有1000多家上市公司和数以万计的大型企业集团,他们拥有顺畅的资金筹集渠道,大量的货币资金,而且许多上市公司原来都处于传统产业,及序号的项目进入新的产业,因袭,上市公司是川野企业最好的战略投资者之一。这种与以上市的公司合作,作为该公司的配股资金的运用对象,利用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和买壳的方式,会形成对创业企业、上市公司甚至证券投资者双方或三方都有利的
“多赢”局面。
在公司便卖给另一家公司时,企业家和产业投资家可以通过六种方式实现。
1、卖股换现金,最简单的方法是把公司的股权卖给别人以换取现金,可以获得资本增值的好处。
2、卖股换票据,买主也可以用票据支付的形式支付,但是搞不好,这些票据只是废纸一张,一文不值。但使用票据支付是司空见惯的,因为对卖方也有好处,可以通过推迟付款而得到减税的优惠。为了避免不好的票据,一个简单的方法是将公司的资产作为票据的担保。
3、以股换股,有时候,创业家乡用自己手中的股票换取某大公司的股票。大公司的上市股流通性好,可以随时变线。
4、麦资产换现金,此法是将公司所有财产变卖成现金,而买房则获取营运资产并承担营运债务,但考虑到税收成本,此方法是非常昂贵的方式。
5、卖资产换票据,又是收购公司由于没有现金支付从创业架那里购买资产,而选择以所收购的资产来担保的票据作为支付方式。
6、卖资产换股票,如果付款方式是注册的股票(甚至是限制流通的股票),创业家就可以很容易的将其公司卖给大公司,以换取它的股票。
产权交易市场退出
产权交易市场退出分为两种情况:协议转让和清算退出。
(1)协议转让
是产权交易的方式之一,其核心是创业资本通过买卖创业企业资产或股份的形式退出,包括公司整体转让、部分股权转让和部分资产出售。公司整体转让是最彻底的一种方式,意味着产业投资人和产业投资家对公司所有权的放弃。虽然这种方式可以使投资人全身而退,但是会让公司管理层和企业家所拥有的资产和技术一起转让,也不可能保持公司独立性和经营战略上的延续性,公司管理层也面临人事变动;另外整体转让会让人产生公司经营不景气、没有前途的感觉,使买方加大压价筹码。所以,除非万不得已,他们不愿意这样做。部分股权转让在创业投资企业进入成长期或成熟期时,产业投资家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一般的公司或另一家产业投资公司。后者叫“第二期转让或收购”。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交易方式。部分资产出售是产业企业转让自己的一部分资产,以此来获取现金或票据,用于支付产业投资的本金和相应的收益。这种情况一般是公司管理层既缺少相应的支付手段,同时又不愿意其他公司介入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权宜之计。
(2)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创业投资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由于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相当大部分的不成功的创业投资(约占70%)必须要经历一个痛苦的退出过程。产业投资的巨大风险反映在高比例的投资失败上。越是处于早期阶段的产业投资,失败的比例越高。因此,对于产业投资家来说,一旦确认创业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者经营困难,达不到预期的高回报,就要果断地清理公司予以退出,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根据研究,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大概占产业投资基金总投资的32%。许多产业投资家都是通过这一方法与公司分道扬镳的。如果公司业绩不好,把公司清理了并变卖其所有有价值的资产,比找一个买家容易得多。
寻找新的投资人
有时候,创业家可以找到两个要购买公司所有权的投资人,新的老板后来又成为创业家的合伙人。
八、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
创业企业通过先收购某一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取得对其实质意义上的控制权后,再将自己资产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到上市公司内,实现间接上市,然后创业投资基金再通过市场逐步退出。高新技术企业除了把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或出资方向其转让股权外,也常将其作为借壳上市的对象,比如“北大方正”入主“延中实业”、“科利华”控股“阿城钢铁”等。采取的方法主要有:第一,直接从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第二,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手中的国家股、法人股。例如,新疆德隆公司以这种方式先后控股了“沈阳合金”和“湘火炬”,沈阳宏元实业投资公司以这种方式控股了“庆云发展”。以这种方式借壳上市,为了降低成本,常采用收购方、股权转让方、上市公司三方交叉交易,使得动用的资金数额较少,收购方有能力完成收购行为。第三,由投资机构控股上市公司,然后通过关联交易将投资项目转让给上市公司。
九、较长时期内持有创业企业的股份
这可以认为是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由于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仍将处于世界前列,因此,只要看准项目,即使持有股份不动,基金也仍然能保证从所投资企业分享经济的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回报,当然,采用这一退出方式的条件是创业投资公司或股东方有实力,完全有能力长期持有创业企业的股份。
总而言之,以上是我国目前可采用的产业投资基金退出创业企业的七种方式。随着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按照与时俱进的发展规律,以后还会创造出一些新的退出方式,但不管以何种方式退出,在整个运作过程中产业投资家和创业家是一种控制与合作的博弈关系,双方最重要的是合作。一旦产业投资家失去了对创业家的信任,也就不会与创业家好好合作,那么创业家也就很难达到他预想的结果。正如俗话所说的,“条条大路通罗马”,千万不能往只顾自己一方利益的牛角尖里钻。只有好聚好散,才是一个双赢的结局;不欢而散,必然两败俱伤。高新技术企业除了把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或出资方向其转让股权外,也常将其作为借壳上市的对象。
但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按照目前的规定,只有公开募集的流通股才能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而产业基金的投资早在公开募集之前就已发生,其投资的股份只能是法人股,因此产业基金的投资退出只能是私下收购退出。但仅有单一的退出方式是难以维持市场的运转的。要解决这一问题,按逻辑自然推出的措施是,修订现行的上市流通规则,允许基金投资形成的法人股上市流通。但产业基金投资的法人股可以流通,其他公司投资的法人股能否流通呢?这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因此,产业基金投资的法人股流通问题只能与一般法人股的流通结合起来一起考虑,它的解决取决于法人股的总体解决情况。
但产业基金的发展不能等到法人股问题完全解决之后才开始,因此,应发展另外一个股权交易市场,即针对产业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交易市场。在主要股票交易市场之外存在第二股票交易市场,实际上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多样性特点,它已经存在于许多国家。根据这种分析,我认为我国的二板市场应当创造条件尽快出台。
&十、产业投资基金中律师实务
在产业基金的运作过程中,需要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不同机构的合作参与,在产业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基金的设立中的业务有:
相关当事人主体的审核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人
律师在审核过程中,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以上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进行审核。
&相关基金文件的起草或审核
发起人协议(出资协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章程;基金委托管理合同
基金设立程序的审核
出具基金法律意见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基金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承销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基金设立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基金设立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协议(出资协议);基金合同、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基金的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产业投资的退出问题;律师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结论意见
产业投资基金在设立后律师应参与以下事务:
基金公司的投资事务,包括投资项目的谈判、投资文件的起草或审核等;基金公司运作的参与,包括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审核;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基金投资项目退出过程的参与,包括退出投资项目的谈判、退出项目文件的起草或审核等;基金终止程序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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