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7级伤残赔付标准准

交通事故9级伤残对方全责应赔多少钱?
交通事故9级伤残对方全责应赔多少钱?
  交通事故9级伤残对方全责应该起诉多少钱合适!合肥出的事 合肥的户口,顺便说下律师费用大概多少?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营养费:30元/天
  3、护理费:97.5元/天
  4、伙食补助费:30元/天
  5、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21024.2元&20年&20%=84096.8元; 农村标准:7160.5元&20年&20%=28642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5012元&(18岁-实际岁数)&20%&2人;农村标准:5556元&(18岁-实际岁数)&20%&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精神抚慰金:九级残疾一般为10000元-16000元。
  10、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11、后续治疗费:待时机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12、误工费:本人工资&具体误工月数
  合计约10万多,律师费数额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和律师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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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朋友在北京上班的地方受了工伤,右手食指中间一段没了,给前边有指甲那一段接了上去!律师说的是九级工伤.  我想问下这样的情况算是九级吗?如果是的话能够赔偿多少?【YZX小编为您推荐更多相关内容】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4037元/月*60%=24222元。(详见2004年实施的旧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和第61条第3款,由于单位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该项赔偿由社保支付。因为您是在2010年受的工伤并在2010年认定了工伤,所以只能按照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0个月本人工资计算、并按照受伤前一年即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4201元/月=37809元;(详见2004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及北京市最新工伤政策规定,由于单位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该项赔偿由社保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个月*4201元/月=25206元(详见2004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及北京市最新工伤政策规定,该项赔偿由单位支付)。   上述三项合计为:87237元(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话,上述三项均由单位赔付)。 所以,如果您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少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合计87237元。   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务院2004年实施的旧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2004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 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资: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统计结果,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37元。 2010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统计结果,2010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1元。   5、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   6、除以上赔偿项目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即通常所说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7、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   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范围   (一)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贵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工伤申报和认定   (一)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报告,并按时限要求填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职工、职工家属和工会组织如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报告,可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报告。   (三)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派人进行调查确认,作出批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或当事(申请)人。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档案资料,以备查阅。   三、劳动鉴定   (一)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企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结论,持有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   的工伤证明,按照《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京劳险字[1994]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依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四、工伤待遇   (一)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的待遇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劳保医疗及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工份医疗期的时间由企业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二)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致残等级的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1、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伤残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4个月至6个月。其中:一级24 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平均月工资收入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伤残抚恤金低于国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照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3、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标准依照护理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5、工伤职工需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需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后,其购置、安排和维修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   (三)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其标准是配偶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伤事故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为致残一级至四级以后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   4、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市劳动局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四)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包括死亡补偿费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执行。   (五)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   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六)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仍在国内企业,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其他待遇理发。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七)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仍由企业在原渠道支付。   五、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到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待遇标准,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六、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75%时,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发生的工伤、职业病参照本办法办理。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4037元/月*60%=24222元。(详见2004年实施的旧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和第61条第3款,由于单位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该项赔偿由社保支付。因为您是在2010年受的工伤并在2010年认定了工伤,所以只能按照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0个月本人工资计算、并按照受伤前一年即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4201元/月=37809元;(详见2004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及北京市最新工伤政策规定,由于单位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该项赔偿由社保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个月*4201元/月=25206元(详见2004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及北京市最新工伤政策规定,该项赔偿由单位支付)。   上述三项合计为:87237元(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话,上述三项均由单位赔付)。 所以,如果您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少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合计87237元。   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务院2004年实施的旧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2004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 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资: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统计结果,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37元。 2010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统计结果,2010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1元。   5、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   6、除以上赔偿项目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即通常所说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7、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
  不解除劳动合同   保留劳动关系   8个月本人工资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   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是要根据你父亲的伤残等级来赔偿的。首先要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之后知道等级了,你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查看你父亲能赔偿多少钱
  你好:   要考虑你受伤时的工资标准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许多因素才能定夺,大概2万元左右。
  你好:   要考虑你受伤时的工资标准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许多因素才能定夺,大概2万元左右。
建议依法申请认定工伤,然后要求工伤待遇。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祝福!
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范围 (一)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贵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工伤申报和认定 (一)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报告,并按时限要求填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职工、职工家属和工会组织如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报告,可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报告。 (三)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派人进行调查确认,作出批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或当事(申请)人。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档案资料,以备查阅。 三、劳动鉴定 (一)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企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结论,持有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 的工伤证明,按照《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京劳险字[1994]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依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四、工伤待遇 (一)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的待遇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劳保医疗及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工份医疗期的时间由企业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二)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致残等级的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1、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伤残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4个月至6个月。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平均月工资收入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伤残抚恤金低于国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照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3、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标准依照护理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5、工伤职工需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需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后,其购置、安排和维修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 (三)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其标准是配偶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伤事故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为致残一级至四级以后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 4、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市劳动局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四)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包括死亡补偿费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执行。 (五)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 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六)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仍在国内企业,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其他待遇理发。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七)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仍由企业在原渠道支付。 五、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到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待遇标准,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六、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时,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发生的工伤、职业病参照本办法办理。
我是陕西安康市人在一家企受了伤,工伤等级是九级,他们应赔我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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