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关于企业所得税补充申报表方面的问题

申根签证申请补充问题表需要填写吗
德签里的申根签证补充问题表有必要填吗
来源:网络
关键字: 申根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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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的回答
德国的补充问题表格不用填写网友2的回答
1.你可以写两个国家就可以了,法国为主要目的地 即使你呆的时间都差不多的情况下。申根签证规定了去哪个网友3的回答
是在申请法国长期签证时附带的一张表格,有些地方不会填,大家帮帮忙~ 1.出生其他类似问题201网友4的回答
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式1份, 网友5的回答
1.你可以写两个国家就可以了,法国为主要目的地即使你呆的时间都差不多的情况下。申根签证规定了去哪个国网友6的回答
邀请方不能填酒店.就是你这个学术会议的主办方. 你要问主办方要一封邀请函,让他们告诉你相关信息就可以网友7的回答
这个最好如实填写,的确高收入能增加签证几率,不过首要的还是要诚实,因为签证处还是有些手段能查到你的一网友8的回答
网友7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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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 2011 〕 285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健康发展,避免重复参保(合)问题,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强化地方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管理的责任,经研究,从20 12 年起合并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财政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要求 & 经国务院批准,2012 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 元。其中,2010 年基数120 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2011 年增加的80 元和20 12 年增加的120 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 % ,对中部地区补助60 % ,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确有困难的地区,2012 年比上年提高的40 元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可分两年到位。中央财政对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保,继续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 根据以上财政补助标准和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确定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分担办法.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应重点向行政区内困难地区倾斜。省级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分配拨付至各统筹地区,确保资金在30 个工作日内拨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省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应于每年8 月15 日前全部拨付到位,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9 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对《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33 号)、《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46 号)和《 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 163 号)中关于地方财政资金到位时间的规定相应进行调整.地方财政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以保证补助资金的完整性。 &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和程序 & 从2012 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统一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除上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下达提前通知指标以外,中央财政原则上于每年6 月底前结算上年度并预拨本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资金、新农合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分别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核拨: & 某省(区、市)实际核拨补助资金=结算某省(区、市)上年补助资金数额+预拨某省(区、市)当年补助资金数额-上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下达的提前通知指标.
结算某省(区、市)上年补助资金数额=该省(区、市)截至上年6 月底参保(合)人数*上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该省(区、市)上年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综合系数-上年已预拨补助资金-应扣减违规资金 & 预拨某省(区、市)当年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上报的当年2 月底参保(合)人数*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其中: & 上年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综合系数=省级财政资金到位率*30 % +地市级财政资金到位率*30 % +县级财政资金到位率*40 %。
&省(市、县)级财政资金到位率=省(市、县)级财政在截止日前实际到位资金数/省(市、县)级财政在截止日前应到位资金数*100 %  & 计划单列市以及全部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且地市级财政不承担配套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年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综合系数”中省级财政资金到位率所占比重为40 % ,县级财政资金到位率所占比重为60 %。 & 三、地方补助资金申请上报程序  (一)材料上报.
每年11 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上报《xx 省(区、市)关于申请20XX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和附件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应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设情况、参保(合)情况、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需向三部门上报的附件包括附件1 和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和附件5 不需向三部门报送)。同时,各省(区、市)应将《 请示》 及附件1 、附件么附件3 、附件4 、附件5 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次年3 月底前将附件6 及专员办对资金拨付到位情况的审核意见一同上报三部门. & 地方各级财政拨付当年资金后,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审核资金到位情况所需的参保(合)人数、辛卜助资金预算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有关材料报送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三部门)。省级三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后,将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科同时报送专员办。  (二)材料审核. &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填报申请材料,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对各地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专员办在11月底前收到省级三部门报送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和资金到位情况材料后,根据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和拨款凭证等有关材料,重点对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进行审核,次年3 月底前一完成审核工作。为了确保工作进度,专员办可在省级部门审核汇总各地上报材料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
四、监督检查 &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高质量地上报申请材料,对于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申请材料的,三部门予以通报,滞延时间较长的,财政部视情况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由专员办实施年度检查,财政部适时统一组织专项检查.对虚报参保(合)人数和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等情况骗取中央财政补助的,据实减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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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为规范进出口申报行为,确保申报行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根据《》、《》、《》、《》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现就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补充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分别简称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之外采用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信息的行为。《》(海关总署令第181号)规定的补充申报,按照该署令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一)海关对申报时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等内容进行审核时,为确定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海关对申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审核时,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准确性,要求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书,并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可以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在递交报关单时一并提交补充申报单。  四、补充申报的申报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见附件3)以及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充申报单证。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写补充申报单,并对补充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申报的内容是对报关单申报内容的有效补充,不得与报关单填报的内容相抵触。  五、根据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补充申报手续,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按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  六、本公告内容自日起实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2.  3.&   二00九年八月十日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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