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瓣膜手术后寿命 属于重大疾病保险里的重大疾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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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
为深入宣传和普及重大疾病保险知识,便于消费者了解重大疾病保险,并结合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我们编写了《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以通俗化的语言,深入浅出地介绍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知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  2007年3月  目 录  一、重大疾病保险常见疑问与解答  1、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  2、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保障功能?  3、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4、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哪一类健康保险产品?  5、重大疾病保险是否能够满足被保险人全面的健康保险需求?  6、重大疾病保险归属为疾病保险,为什么会有手术方面的保障责任?  7、本次我国保险行业对哪些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8、在这次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制定工作中,为什么要确定必保疾病?  9、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要注意什么?  10、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要注意什么?  11、如何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国外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疾病定义制定情况  三、我国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制定工作情况  一、重大疾病保险常见疑问与解答  1、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  2、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保障功能?  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为被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3、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重大疾病保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是由外科医生马里优斯·巴纳德最先提出这一产品创意的。他的哥哥克里斯汀·巴纳德是世界上首位成功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的医生。马里优斯医生发现,在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后,部分患者及其家庭的财务状况已经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后续康复治疗。  为了缓解被保险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后所承受的经济压力,他与南非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重大疾病保险。  1986年后,重大疾病保险被陆续引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并得到了迅速发展。  1995年,我国内地市场引入了重大疾病保险,现已发展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  重大疾病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保障范围逐渐扩大,保障功能日趋完善,但该类产品的设计理念一直延续至今。  4、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哪一类健康保险产品?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从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以及重大疾病保险承担的主要保险责任来看,它归属于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判断标准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是否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与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无直接关系。  5、重大疾病保险是否能够满足被保险人全面的健康保险需求?  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是健康保险中疾病保险产品的一种。该保险产品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才能给付保险金。因此,重大疾病保险不能满足被保险人所有的健康保险需求,配合其他类型的健康保险产品或健康保障计划,被保险人才能得到比较全面和完善的健康保险保障。  6、重大疾病保险归属为疾病保险,为什么会有手术方面的保障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之所以会有手术方面的保障责任,一是需要实施这类手术的疾病具有病情严重、治疗花费巨大的特点,这和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定位是一致的;二是最初的重大疾病保险就包括了手术保障责任,这一特征得到了保留和发展。因此,重大疾病保险中所称的疾病,是指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7、本次我国保险行业对哪些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在本次定义制定工作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根据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对我国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这25种疾病的名称如下: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瘫痪—永久完全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4、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哪一类健康保险产品?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从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以及重大疾病保险承担的主要保险责任来看,它归属于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判断标准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是否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与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无直接关系。  5、重大疾病保险是否能够满足被保险人全面的健康保险需求?  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是健康保险中疾病保险产品的一种。该保险产品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才能给付保险金。因此,重大疾病保险不能满足被保险人所有的健康保险需求,配合其他类型的健康保险产品或健康保障计划,被保险人才能得到比较全面和完善的健康保险保障。  6、重大疾病保险归属为疾病保险,为什么会有手术方面的保障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之所以会有手术方面的保障责任,一是需要实施这类手术的疾病具有病情严重、治疗花费巨大的特点,这和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定位是一致的;二是最初的重大疾病保险就包括了手术保障责任,这一特征得到了保留和发展。因此,重大疾病保险中所称的疾病,是指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7、本次我国保险行业对哪些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在本次定义制定工作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根据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对我国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这25种疾病的名称如下:  8、在这次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制定工作中,为什么要确定必保疾病?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多种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较高的疾病集中在三至六种,这些疾病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价格影响最大。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充分发挥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功能,本次疾病定义制定工作确定,在行业统一定义使用后,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6种必保疾病: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售出的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包含这些疾病保障责任。  9、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要注意什么?  首先,消费者应该根据需求认真选择合适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遇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咨询。  其次,决定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需回答个人健康及家族病史等与投保有关的问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如果相关情况没有被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将来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可能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最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在投保单相应落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没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往往会引起纠纷。  10、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要注意什么?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再次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内容,对合同有疑异的地方可以向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咨询。重大疾病保险通常设有1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的起始日为投保人书面签收保单日),投保人若发现购买的产品与自身需求不相符时,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会全额或在扣除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并且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若在犹豫期后退保,将会有较大的费用损失。  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缴纳保险费,为保证保单的有效性,投保人要按期缴纳保险费,逾期未缴保险费,超过60天的宽限期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保险公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11、如何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均有“保险金申请”条款,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金申请”条款中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需要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专科医生诊断证明等。  二、国外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疾病定义制定情况  为了保证重大疾病保险中的疾病定义与医学发展紧密衔接,减少各保险公司独自更新疾病定义而带来的差异,便于消费者准确深入地了解产品,一些国家的保险行业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示范定义。目前,国外已制定并使用行业统一示范定义的国家有英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疾病定义的制定及使用对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在这些国家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英国保险行业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 简称ABI)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示范定义制定工作较为系统、全面。1994年,英国开始制定并使用6种必保疾病的示范定义。随着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疾病数量的增多及经营主体的增加,ABI于1999年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最佳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确定每三年修订一次。2002年,ABI对《指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5年,ABI组织了第二次修订,并于2006年4月颁布最新版《指引》。  三、我国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制定工作情况  1995年重大疾病保险引入我国内地市场,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随着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多,各家保险公司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重疾定义”)存在差异,客观上,给消费者比较和选购产品造成不便,也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该问题引起了中国保监会的高度重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2005年底,中国保监会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随后,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重疾定义制定办公室,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开展了重疾定义的制定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在充分研究我国重大疾病保险自身发展特点及医疗行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适合我国保险市场的、有中国特色的重疾定义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使用规范》”)。《使用规范》是我国针对重大疾病保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次制定的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及《使用规范》,具有以下六个特点:  第一,根据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第二,明确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必须6种必保疾病;  第三,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  第四,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除外责任进行了规范;  第五,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所列疾病的排列顺序提出规范性要求;  第六,借鉴英国2006年4月发布的最新版《指引》,对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中的疾病名称进行规范。我国是继英国之后第二个对此进行规范的国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建立常设机构,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人员定期对重疾定义及《使用规范》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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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大疾病保险及投保误区
作者:吴晓鑫 谭然
  一份额度合适的商业,是个人和家庭抵御重疾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普通人罹患已出现低龄化趋势。某公司的数据显示,76%的重大疾病发生在30~49岁之间,11.6%的重疾理赔案例甚至不足30岁。这一阶段的中年人普遍处于事业的成长期和和收入的期。一旦确诊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将遭受重创。而重大疾病的发生概率已经进入低龄化,乳腺癌、肺癌、结肠癌、甲状腺癌等发病低龄化趋势明显。投保一份额度合适的商业重疾险,是个人和家庭抵御重疾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重要险种
  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商业的一种。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很多原来的不治之症已经找到了治疗的方法,但昂贵的治疗费用却让人望而却步,重大疾病保险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解决其面临的经济困境。
  现代意义上的重大疾病保险诞生于1983年的,随后其他各国纷纷仿效。1985年和1987年,和分别推出各自的重大疾病保险,其后逐步进入、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在30年的发展过程中,重大疾病保险在国际上不断创新,成为各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是世界上的福利国家之一,其医疗保障体系是由英国国民卫生服务体系(简称NHS)、社会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三部分共同构建。其中NHS是主体保障,覆盖全体国民,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救助只是补充。英国NHS体系覆盖99%的国民,商业健康保险组织只能小范围地进入基本市场。英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是针对消费者个性化的保险需要,为高收入人群所提供的丰富的健康保险服务,其中重大疾病险是最重要的险种。
  美国医疗保险分为私人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两部分。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群体一般自行购买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在内的。低收入群体和60岁以上的老人则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其社会医疗保险也包含重大疾病保险,当参保者罹患规定的重大疾病时,政府将为其支付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1995年,重大疾病保险被引入中国市场,最初只是作为的附加险,对投保人所患7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尿毒症、瘫痪和重大器官移植术)给予保障。1996年,我国推出了保障重大疾病终身的主险产品。如今,重疾险产品已成为我国人身保险市场重要的保障型产品。
  走出误区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组成。那么,我国的参保人员在医疗方面已经拥有了保障,还有必要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吗?
  事实上,如果发生重大疾病的话,除了直接的医疗费用外,还会产生以下三方面的费用:一是后续治疗费;二是不能工作失去收入来源的费用;三是发生重疾后的营养费、护理费等。而社保以及单位的福利保障能覆盖的仅仅是医疗费用,并且还只是一部分的医疗费用。我国基本医保的设计原理是低水平、广覆盖,注重的是医疗费用的报销。首先,医保是报销型保险,先花后报,若遭遇高额医疗费用,只能先自己想办法筹措;其次,医保报销有很多限制,如起付线以下不报,封顶线以上不报,不符合医保目录的部分不报,符合医保目录部分按比例报销,责任事故不报;最后,很多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都不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而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特点是保额由自己选择,投保人一旦被确认为患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将保额一次性全额给付,不让投保人陷入无钱看病的窘境。重大疾病保险还可以帮助投保人解决重大疾病期间大量自费药和治疗重大疾病后几年的康复费用,补充投保人在患病期间影响到的收入。因此,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作用并不多余,是社保的有效补充。
  很多投保人望文生义,认为买了重大疾病险,所有大病都可以保。事实上,保险业对“重大疾病”有明确的界定。在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根据成年人重疾险的特点,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明确要求保险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其中包括最常见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等。各家公司会自行添加一些病种,一般在30种以上。
  还有一些投保人因疾病险的“兆头不好”而不愿意购买疾病险,这也是投保的误区。和保险公司其他险种相比,、寿险、疾病险等保障型保险应是投保人首先要考虑的投保险种。因为一旦发生类似风险,将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冲击。在保障齐全的情况下再考虑万能险、分红险等型险种。保障型保险的作用是“雪中送炭”,而理财型的保险则属于“锦上添花”。
  先保孩子后保大人也是误区之一。买保险要分清主次,排在第一位的应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收入最高的人发生重大疾病而无法工作,家庭生活将会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这时重疾险就能发挥其“雪中送炭”的作用了。因此首先应是保证家庭中的成年人健康得到保障,再考虑给孩子买保险。
  投保要点
  越早投保越好。支出与投保年龄是成正比的,保障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年龄越大,保费越高,所以应该尽早购买保险。一般来说,20~35周岁是购买重疾险的最佳时期,保险公司通常不接受60岁以上的投保人。现在虽然也推出了一些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产品,但从保费方面计算,老年投保人的保费较高,因此越早投保越合算。
  保额的确定。消费者可以根据年收入水平,以及被保险人对家庭总收入的贡献度来确定重疾保额。比如,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人群,建议选择重疾险保额10万~20万元。年收入在12万~30万元左右的人群,建议重疾险的保额至少要达到30万元。而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被保险人,特别是被保险人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建议保额选择在50万元,以保证家人生活品质不会因被保险人的疾病而严重下降。
  最好选择长期缴费。对于重疾类产品,交费时间越长越好。道理很简单,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患病几率会大大增加,如果不幸生病,且在交费期内,可以免交以后各期保费。所以,重大疾病保险选最长的期限最合适。
  定期VS终身
  我国的重疾险分为定期重疾险和终身重疾险两种。定期重疾险有一定的保障期限,一般到60周岁、70周岁或者80周岁时保障就会终止,但投保人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未发生任何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会以一定保费的形式或既定金额返还保险金。终身重疾险保障期限为终身,保险有效期直到身故为止,不受年龄限制。一旦罹患重病,就可以获得保险金赔付的支持;若一直非常健康没有罹患重病,那么等到身故后家属可以获得一笔身故保险金。
  在相同的保障额度下,定期重疾险保费一般为终身重疾险保费的30%左右。同时,年龄越高,罹患重大疾病的几率也越高。因此在重疾险的选择上,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如果收入较低,可以选择定期重疾险;如果保费预算较充裕,或者被保险人年龄已经超过30岁甚至35岁,那么建议选择可保障至终身的重疾险产品。
  纯保障型VS分红型
  现在国内不少重疾险是与分红险相结合的。分红型带有理财的功能,保费高于纯保障型产品。投保应当尽可能选择消费型或是不分红的产品,以达到花最少的钱,获得最高保障的目的。
  一次赔付VS多次赔付
  一般的重疾险都是只赔付一次的,投保人一旦罹患重疾,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之后,保险合同随即终止。由于其有了病史,无法再次投保重疾险,而一旦再次罹患重疾,就会陷入没有保障的境地,给本已受损的经济状况再次造成沉重打击。多次给付重疾险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设计的,可以给付两次甚至更多次。目前常见的多次给付重疾险产品形式是将重疾险能保障的所有重疾种类分成几组,限制条件是同一组别的重大疾病只能赔付一次,所患的重大疾病要在不同的组别里才能获得赔付。另外两次确诊重疾间隔需达到一定的时限,如有的产品规定是1年。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增加了保障范围,赔付成本高,也要高10%左右。经济条件好、预算充裕的消费者也可根据家族病史综合考虑选择多次赔付的重疾险,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综合重疾险VS防癌险
  目前,我国市场上能“保”的保险产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包含癌症在内的普通重疾险,另一种是专门针对癌症的“防癌险”。防癌险是否值得“额外配置”?癌症治疗周期长、治疗费用高,普通重疾险大多只赔付一次,有些即使可赔付两次甚至四次,也要求每次是不同病种,对于罹患癌症的投保人起不到很好的保障作用。而且,普通重疾险针对癌症的保障主要是恶性肿瘤,原位癌之类的轻度癌不在保障范围内。而防癌险在提供各类恶性肿瘤保障的基础上,不少产品可提供对原位癌的保障,这就弥补了重疾险在此方面的不足。由此,建议消费者在投保重疾险的基础上,考虑选择保费低廉保障高,并可附加特定防癌险作为补充,如可投保30万元重疾险和20万元防癌险及5万元轻症险,这样保障面广,额度充足,能在控制费用支出的同时获得最大补偿。
  国际经验借鉴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仍存在相似度较高、市场不够细分等问题。英国的重大疾病保险发展较早,产品创新更加灵活,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一些经验,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丰富的选择。
  英国重大疾病保险分为两种产品:一种是只保障6~10种基本疾病的保险;另一种是包括30种或更多种疾病的综合保险,投保人可自由选择。这两种产品一般都提供残疾保障和收入损失保障,能够给患病的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英国重大疾病保险的一大特点是能够用来抵押贷款,当被保险人患病时,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重大疾病保险拿去银行做抵押,从而避免了在患病治疗期间或收入损失期间还要承担的还款压力。目前英国60%以上的重疾保单与贷款相关,超过20%的英国工薪人群拥有重疾保单。另一个特点是回购式选择。回购式选择是为了弥补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缺陷而产生的。在提前给付型产品中,被保险人若身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死亡保障保额相应减少。一般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在患重大疾病后其死亡风险增加,保险公司不会再向被保险人提供死亡保障保险,从而导致了被保险人死亡保障不足。回购式选择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患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死亡保障保额相应减少;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某段时间后仍然存活,则可以按照一个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25%,死亡保障保额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段时间继续生存,那么还可以按固定费率再买回原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25%,死亡保障再次增加;这样经过2~5次回购,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障保额就会恢复到原来购买保险之初的水平。
  英国近些年还推出了阶梯式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即保险公司将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若干档次,根据不同档次规定不同的保险给付金额,如心脏瓣膜置换50%,瓣膜切开术10%,瓣膜修补术5%等,剩余的保险金额则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其他重大疾病。不过,全部给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这种给付方式使被保险人除了在一些小手术时能获得充分的保障,在随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疾病时,也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障。
  作者单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责任编辑:H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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