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村里征地需要哪些手续建小区主要用什么手续

村里建小区是好事还是坏事;平地一声响,村里面搞拆迁,我去,没想到咱这辈子也;等等,不是国家征地,是村长找的开发商,私人开发;再等等等,这是好事,大家要支持;我去,这不能等了,在等的话,补偿的钱都不够另起炉;我读书少,但是你不能骗我,你不仅打算骗我,你还打;首先说,这到底是不是好事;接着是不是好事,当然钱不到位肯定不是好事,先说楼;听说,有花园,有公路,有广场
村里建小区是好事还是坏事
平地一声响,村里面搞拆迁,我去,没想到咱这辈子也能碰到这好事,陡然富家翁啊。等有了钱,我要买车、买大电视、吃好多好吃的。。。。
等等,不是国家征地,是村长找的开发商,私人开发。噢、那也没事,钱到位也一样。 再等等,按已建房屋补偿,院子不算房,厢房不算。。。
再等等等,这是好事,大家要支持。。。。
我去,这不能等了,在等的话,补偿的钱都不够另起炉灶了,合着拆迁就当学雷锋、做好事,造福子孙后代了。可是,这也不是真的。
我读书少,但是你不能骗我,你不仅打算骗我,你还打算拿着我子孙的名义骗我,还要骗我的子孙后代。这不合适吧。
首先说,这到底是不是好事。当然不是。你盖别墅,统一规划,加宽道路,增加绿化,不减少每户的宅基地,这是好事。我自己家掏一部分钱都愿意。可是,你要盖楼房,六七层,搞私人开发,几百到两万一间房的买,一平米的卖,村里面小学文化的都会算吧。怎么这么算不对,不专业,那好,我去找人算算,下文补充。
接着是不是好事,当然钱不到位肯定不是好事,先说楼房的事。楼房,有电梯吗,6/7层,我觉得应该是没有。村里面老人多,八十多的老太太万一住顶层,上去了别下来,还是下来了别上去;有电梯。哦,那就得交物业费了吧,多少钱啊,不交的话是不是就和没电梯一样啊。
听说,有花园,有公路,有广场,哎,又是得交物业费吧?对了,有院子吗,没地方车,放牛羊,种菜啊。啥,买首层,一共几个楼啊,首层得抢吧,贵不贵呢?我的补助够买多大平米的?
不说这个了,好吧,我不打算在这住了,我要钱,咱算算。
咱们这个是村里面开发,和城市的算法不一样。好的,没问题。先说前提,盖楼房,砖的吧,六七层,完了卖,自己人买2200,外村的买2500,好的明白了。
我们家宅基地200平米,北房四间,南房四间。。。。慢着,不是按宅基地。。。。啊,为啥啊?你这是买断啊,我家的房子比较旧,不值钱,可是这块地值钱啊,我可以一直传下去直到重重重重。。重孙子的。再说了,没地就没房,到哪都是地值钱啊,房价高是因为啥啊,地啊。北京和咱村一样的房子,一个800万,一个8万。
你这地方不值那么多钱,在村里买宅基地也就几千到几万。对,您说的对,原先是不值钱,但是有人开发了,他就升值了。看过赵本山的小品吗?下蛋公鸡,公鸡中的战斗机。我这不是坐地起价,这叫市场经济。
要房还是要钱?房,我不要。没电梯、没院子,我住不习惯;有电梯、有院子,我交不起物业费。100平的房子,剖去公摊,也就八十几平,不合算。就算是大产权,70年,到期了我还得交钱买回来,子子孙孙花钱太多了。何况,这属于变更土地性质,产权您真能搞的定吗?还有,要房,你盖房的期间我住哪去,按理说,租房的费用应该是开发商出,但是万一这楼一盖就是十几年,我孙子结婚住哪?这事可不新鲜。
所以,我要钱,咱们来细算。首先,原建房和宅基地分开算。不不不,这不是城里那一套,这是国家规定的。咱们接着算,我们家宅基地200平米,北房四间,南房四间,大门简装,厕所厢房,一件按10000,绝对不贵,到哪都可以说理。再算宅基地,200平米可以盖出多少平米的房子。你开发的是6+1,7层,所以面积是200X7=1400平米。这显然不对,你说开发的有道路,有公园,好吧,我知道了,这得按城里的那个算法了。容积率,好像是叫这个,简单来说,就是一平米的地可以出几平米的房子。这就好办了,盖7层的话,我查了
查,容积率可以取1.5,不过分。200X1.5=300平米,我上小学的儿子都会算。
再说说卖价吧,,造价呢。砖房,7层,没地下室,景观不报太大希望,有无电梯不确定,施工质量不确定,咱就按都是最好的算,多少钱呢?我也不知道。上网查查吧,
这不准?哦,多查几个。。。
差不多了吧,按800算您看可以吗?
所以,一平米的开发利润就是0,我家300平米,300X元,再加上原建房的大概10万,加起来是61万,你看看有毛病吗?
总结公式:平米数X1.5X()=钱数,是的,知道你们开发要赚钱,但是我也要钱,不差不离的,大家都合适。
啥,你这房怕没人买,这和我有关系吗?
别走啊,劝你一句啊,这变更土地性质可以违法的,真的,不骗你。你看看
啥,签合同?没用的,你这合同不透明,人家万一有个明白人,合同也可以判无效。到时候,土地证不全,啥也干不了的,即使你有关系、有路子,到时候房子不让卖,咋整?好好想想吧,慢走,有事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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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富力又一城约900米
占地50亩设500个墓位
官方称是马家湾村为移坟所建
不属新增墓地 正办理相关手续_新浪新闻
  在一片桦树林中的墓地距富力又一城(画圈处)约900米
  航拍/记者 付丁
  法制晚报讯(文/记者 童思九)富力又一城的居民近日发现,小区南侧不到一公里处,正在修建一片面积约50亩的墓地。与坟墓为邻,他们感觉很别扭,并怀疑这是一片违规的私建墓地。
  朝阳民政局负责人表示,这片墓地是马家湾村修建的。近期由于河道施工需要迁坟,村里要将散落在河边的坟头迁走统一安置,便请人修建了这片公益墓地,只为村民服务不对外销售,目前正办理相关手续。
  探访墓地距小区约900米
  今天上午,记者在富力又一城小区南侧的桦树林中,找到了这片修建中的墓地,此处与小区的直线距离约900米。
  墓地面积约50亩,四周砌起了灰色的水泥墙,数名工人正忙着搬运砖头。记者看到,墓地内设置约500个墓位,相邻墓位间种了绿植。有4排约200个墓位已封闭,部分墓位上摆了鲜花、烟酒和冥币。
  墓地内有两间烧纸房,里面堆着一些未烧尽的冥币和鞭炮皮。据工人介绍,墓地是马家湾村村委会请他们修建的,“今年7月动工,现在差不多快完事儿了”。
  附近居民区旁还有墓地
  记者探访发现,就在这片墓地北侧约2公里处,还有一片规模与之相当的墓地,里面的墓位均已封闭投入使用。这处在京哈高速豆各庄桥东南角的墓地,西侧距京城雅居小区约500米。
  此前媒体曾报道,这处墓地兴建于2009年。民政部门当时回应称,该墓地为豆各庄村委会私自修建,并没有取得相关的许可。民政部门曾责令朝阳区和豆各庄乡政府拆除违规修建的墓地。
  居民与墓地为邻心里别扭
  富力又一城的居民赵女士称,墓地所在位置原来是一片村庄,“前几年拆迁了,没想到又会建墓地”。她提到自家住在十层,从卧室窗户向外看,整个墓地尽收眼底,“谁看着心里不别扭啊”。
  小区多位居民表示,他们与墓地为邻感觉不舒服。“当初买房的时候,哪儿知道门口会建墓地啊?现在谁还会买这儿的房子?”一位居民无奈地说。
  还有居民怀疑,这片墓地是违规私建的,“我们都不知情,也没看到政府的批示,建这墓地有手续么?”
  回应为安置散落坟头所建
  朝阳民政局一位负责人表示,富力又一城小区南侧的墓地,确实是马家湾村修建的。他介绍,豆各庄乡要进行河道施工,马家湾村有一些散落在河边的坟头得迁走,为了统一安置,便修建了这片墓地。
  该负责人提到,以前马家湾村的坟头距小区也很近,“可能那会儿零散分布,居民没太在意。”如今只是将散落的坟头聚集在一起。他称,村委会正在办理申报公益墓地的相关手续。
  对于豆各庄桥东南角的墓地,市民政局执法大队一位祝姓副队长表示,豆各庄村兴建这处墓地时,民政部门未见申报材料,遂将其定义为违建。后确认这里是安置散坟的公益墓地,且豆各庄乡已将相关材料报民政局备案,故未予拆除。
  文/记者 童思九  (原标题:紧邻小区建墓地 居民心里觉别扭
距富力又一城约900米
占地50亩设500个墓位
官方称是马家湾村为移坟所建
不属新增墓地 正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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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伍家国土分局、建管局、伍家乡
  建议区委、区政府出台政策,把村民集中安置小区的土地权属划分到各家各户。
  当前,伍家乡各村因征地拆迁,搬迁村民的安置几乎都是以集中安置为主要安置模式。还房只还房屋面积,宅基地面积不还。即:土地证办在村,房屋产权证办到户。经过走访调查,大多数搬迁村民担心居住的还建房是小产权房,今后的房屋权利得不到保障。纷纷提出:应把土地权属划分到户,让老百姓两证齐全,安心居住。
  而在实际搬迁中,我乡现行的安置办法似乎有把村民原拥有的宅基地权利无偿予以剥夺,村民个人宅基地权属无条件的予以充公的嫌疑。现行搬迁政策只补偿了房屋,对宅基地未补偿。而国土资源部明文规定: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应有权享有合法的宅基地面积的权利。
  村民集中安置小区土地权属原本就属于搬迁村民,而现在把土地证办到村委会,各村纷纷反映也占用了村级发展用地的指标,严重制约了各村今后的发展。
办理结果:
区政府转有关部门办理农村集中居住小区的建设:一种新型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简介
[提要]农村集中居住小区,是基于协调城乡发展、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和在中心城区全面实现城市化的战略目标而产生一种新型建设模式。
  农村集中居住小区的建设:一种新型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简介
  农村集中居住小区,是基于协调城乡发展、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和在中心城区全面实现城市化的战略目标而产生一种新型建设模式。所谓农村集中居住小区,在本文中主要是指:在城市中心城区郊区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按照城市建设用地区域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配套设施,按照城市化标准建设的新型农民住宅小区。
  农村集中居住小区这种建设模式在成都起步于2004年。在当年9月,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设施“新居工程的意见”》,在成都市中心区域内全面启动了建设农村集中居住小区的工程。因此,当时这种农村集中居住小区的建设也被称为“新居工程”。经过几年实践,成都市建委、发改委、农委、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等六部门又于2007年联合发布了《关于统筹推进中心城区郊区新型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原新居工程的相关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和完善,对于相关工作流程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将农村集中居住小区的建设工作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主要特点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集中修建农民小区,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明确具体的依据,实践上也没有其他可借鉴的先例。根据现有的相关政策规定,农村集中居住小区这种建设模式的主要特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中利用土地。这种建设模式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相对集中和规模化地修建农民住宅,改变了在农村中一户一宅的传统的住宅建设模式,因此可以集中利用较少的土地建设更多住宅。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角度看,这种建设模式不仅改变了以往农民散居的状态,而且在合理规划的前提下,将极大地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的效率。
  2、城乡统一规划。传统意义上的农村住宅规划及建设,是置于政府管理的视野范围之外的(政府部门只负责批准用地手续,对于房屋建设则由农户自主决定),因此农村房屋建设水平及建设质量普遍参差不齐。农村集中居住小区所用土地虽然也是农村用地区域,但是与城市建设地区实行统一规划,其资源配置、各类设施布局和人员安置已经打破了城区与郊区的区域界线,实行统筹安排。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等各项服务功能配套都按照城市化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到位。这样,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居住小区建设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供了基础。
  3、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这种建设模式由各区(市)县级政府直接组织领导并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实体的合作体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其他经济实体作为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具体承担建设开发,小区的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筹措后结算给建设业主。因此,与城市商品房小区的开发行为不同,农村新型小区的建成房屋不能作为商品房进行销售。小区建设业主作为修建单位,其投资收益主要通过政府补偿的方式获得。政府则主要通过土地整理,以土地流转收益获得补偿。
  4、相对于一般农村房屋建设活动,这种建设模式的程序比较复杂。根据我国原有相关法律规定,在农村区域实施的建设(包括住宅建设)一般只涉及土地审批问题,不涉及规划管理问题。而农村集中居住小区的建设程序比较复杂,除符合现行的土地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外,还要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和执行,而且主要内容是以城市建设基本程序为框架,兼有农村建设及城市建设的特点。
  5、建设业主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这一点是其区别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特点之一。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房地产开发商是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房屋初始产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但是农民集中居住小区的用地从法律性质上讲是农村“宅基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只能是实际的房屋使用者。因此建设业主只能是项目建设的单位,而无法取得(即便是阶段性地)项目的所有权。房屋建成后需以“移交”而不是销售的方式交付房屋使用人。
  二、基本程序介绍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这种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模式的相关审批程序尚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结合目前某些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实践中其操作程序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1、前置程序
  (1)由市级规划部门会同其他市级相关部门预先完成城市郊区的规划大纲,并报市规委会进行审定;区(市)县政府配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市级规划部门会同其他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中心城区的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2)社区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社区建设业主制定),应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报区(市)县级政府批准。
  2、立项至开工阶段
  (1)规划
  建设单位(业主)持经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标明设计范围的用地红线图。
  (2)立项
  建设单位(业主)持经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建设的意见书、项目建议书及其他证明文件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经审查同意后核发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同时,向国土部门申报土地整理、拆院并院立项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核发立项批复文件。
  (3)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方案、方案总平图勘测成果等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建筑方案设计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筑方案设计文件批准文件。
  (4)办理集体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持立项批复文件、方案设计文件向国土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经审查同意核发《建设项目用地意见书》。
  (5)施工图设计备案文件审查
  建设单位持项目设计文件、地勘资料、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备案审查。
  (6)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意见书》、经审查通过的建筑施工图、总平面图以及其相关文件资料向市级规划部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办理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准予开工通知书》)
  3、施工阶段
  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流程基本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4、竣工验收阶段
  (1)验收
  建设单位根据市级规划部门的要求持相关资料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同时分别向消防、环保、园林等部门申报专业验收。
  (2)建设单位持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的验收文件向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移交
  项目在完成验收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各项条件后,如果建设主体与权属主体不一致,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移交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移交方及与接收有关的各相关单位拟定并签署移交协议。
  (4)房屋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持相关项目文件资料向市级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经审核同意后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性质批注为“集体”。
  三、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我们认为,农村集中居住小区这种新型基本建设模式的不断发展,不仅反映了我国土地及规划管理体制的新发展,而且也将通过实践对我国传统的土地及规划管理的体制带来更多的影响及变化。这些影响和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划体制的新发展
  从法律性质上讲,农村新型社区的建设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为修建农民住宅而进行的一种建设活动,其模式既不同于一般的农村住宅建设,又有别于传统的城市建设,而是在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条件下实施的。因此可以说,这种建设模式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规划体制的新发展。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政府对农村问题越来越重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也日益成为我国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之一。这种变化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程序上的反映,就是规划管理体制由单纯的城市规划向城乡统一规划的转变。日,我国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同时废止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两部法律虽然名称上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基本调整内容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有的《城市规划法》,主要范围是调整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因此其所规定的规划区域集中在“城市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二试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新的《城乡规划法》则基于城乡协调发展的思想,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作为立法的目的。由此,其规划管理从城市扩展到了农村区域。规划区域包括了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控制规划的区域。由此一来,广大农村区域也被纳入了统一规划、统一发展的管理体制中。
  目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没有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做出具体规定。该法只是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管理目前只有原则性规定,具体的管理体制尚待立法上的进一步明确。
  (二)对农村土地管理的带来的影响
  传统上讲,我国农村农民基本上是以户为单位处于散居状态,农村住宅基本上是“一户一地、一地一宅”。在这种状态下,对农村宅基地问题的管理要求并不高。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只有六十二条就宅基地管理做了规定,而且规定的非常简单和原则,即:(1)只有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但是,农村集中居住小区是一种大规模的、集中修建农民住宅的建设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首先,由于一次性占用土地的规模大大提高了,因此《土地管理法》中目前所规定的单纯的土地审批管理体制显然在力度上是不够的。其次,农村集中居住小区的用地不同于一户一宅的宅基地,而是在一块大“宅基地”集中修建住房,户与户之间不再有自然的、可划分的宅基地边界。此外,由于按照城市小区标准进行修建,小区内需要修建大量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由此必然发生城市小区中存在的“公摊”分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如何量化、界定和进行登记等,这些问题都是今后的实践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根据我们的理解,如果这种农村集中居住小区这种建设模式得到推广,很有可能产生一种全新的宅基地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至少有两个新的特点,即:
  1、宅基地的审批将与规划管理紧密联系,而不仅仅是国土部门的管理职责。其中,用地审批手续必须以完善的农村住宅建设规划手续做为前提条件。
  2、农村宅基地将摆脱传统存在方式而形成类似于城市住宅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管理模式。即,农村宅基地只按照小区规模形成“宗地”,每户的“宅基”只根据房屋面积比例划定面积,但是不会存在确定的“四界”。
  (三)关于市场化的前景
  目前,农民集中居住小区主要是采用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从实质上看,其市场化运作的程度并不高。这种建设模式主要是由各区(市)县级政府负责直接的组织领导;建设项目业主虽然负责具体承担建设开发,但是建设业主既不能干预小区建设规划,也不是项目的所有权人,因此只能视为是形式上的业主。同时,目前承担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建设任务的公司基本上是政府设立的国有公司,其基本职能视为完成政府安排的工作服务的。总之,农民居住小区的建设业主总体上并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这种建设模式也还并没有成为一种真正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但是,农民居住小区的建设毕竟并不同于完全的政府行为,从现有已出台的政策来看,虽然仍然强调政府主导作用,但是原则上也支持其进一步实现市场化。因此我们认为,农民集中居住小区这种新型建设模式的出现,有可能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新的商机。尤其近几年以来,房地产企业已经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房地产开发方式,而是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参与到房屋联建、代建乃至于土地整理等业务中,其开展业务的方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因此,对于有实力和战略眼光的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完全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实现某种形式的有效合作,从而介入到这些建设活动中,发掘新的业务领域。
  总之,农民居住小区的建设这种基础设施建设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今后如何发展,值得我们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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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试建30个新型农村社区 集体土地房可能拿到证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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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时候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有望拿到房产证
  □记者郑松波
  本报讯昨日,郑州市政府出台《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力争到2015年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数量达到100个的目标,同时明确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一些政策。
  不以农民放弃土地为条件
  《意见》首先明确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四条原则,即确保耕地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粮食不减产;不以农民放弃土地为身份转换、享受城市政策、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的条件,让群众利益在新型城镇化推进中有保障、得实惠;坚持群众自愿,以完善的规划、优美的环境、宽松的就业平台和优惠的安居政策,引导群众,发挥好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三化”协调发展。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可能有房产证
  按照《意见》的安排,今年,郑州市将推进30个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工作,在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荥阳市各选择1~2个镇,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镇建设工作。力争到2015年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数量达到100个。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合村并镇、合村并点、保护性开发特色村三种类型分类推进。社区规模一般控制在5000人左右,社区区域半径一般控制在3公里;镇区社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农村区域社区要参照城市居住区标准执行。
  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需经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设计方案要在当地村委会进行公告。
  对农民集中安置后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在首先满足社区自身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竣工后,各县(市)要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经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依法依规进行流转。各县(市)可采取宅基地异地置换、宅基地置换城镇公寓住房、货币置换等不同方式进行安置置换。
  郑州市的新型农村社区将配建一定比例的产业用房或给村集体留用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发展非农经济。
  用股份制经济解决农民收入保障
  《意见》提出,在不打破行政村建制的基础上,探索设立党总支的形式来承担社区的管理工作。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将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解决农民长远收入保障等问题。
  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引导农村节约的建设用地向产业聚集区和农民创业园区集中,实施统一经营管理,按股分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各县(市)须认真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后的户籍、教育、社会保险、医疗、文化等保障和服务工作,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确保其应有待遇。
  郑州关于集体土地房屋办证的相关政策:
  河南各地相关规定:
  小产权房与集体土地房屋的区别:
责任编辑:张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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