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签新员工试用期合同同员工怎么维权

试用期内常见的劳动纠纷
试用期内常见的劳动纠纷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史律师提醒毕业生注意以下几点:
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6个月。《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时间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也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行。见习期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
试用期辞职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单位还会在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则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
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对此特别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伤残赔付金五地政策明
近日,安徽省规定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那么,在我省农民工流入集中的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地,情况怎样呢?记者连线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获知这五个省市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
2004年7月底,北京市出台了《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日起实行。办法规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支付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2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
因工死亡的外地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配偶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5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
日,上海市出台了《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日,广东省规定,工伤职工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伤残津贴按照规定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15个月,二级计发14个月,三级计发13个月,四级计发12个月。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2005年3月,江苏省出台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2004年8月,浙江省出台规定,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二级为14倍,三级为12倍,四级为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目前,这五个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均开通了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12333。更详细的情况可拨打电话咨询、查询。
下页更精彩:1试用期期间要给员工签合同,但员工不肯签,该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员工有试用期两个月,要给员工签合同,但员工却说我不签可不可以,那如果员工不签合同,到时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以没有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支付双倍工资这怎么处理?
试用期过后公司不签合同我该怎么办?
本人今年3月到公司,当初没签订协议或合同,我从6月开始就提出过申请(口头的)一直没回复,工资是由经销商代发的。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要求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到了```经理说还要一个月的时间不跟我签合同言外的意思是说一个月后不行的话就辞退我叫我考虑还是另外高就```我不同意该怎么办呢?
7月份那时候进公司经理说试用期3个月到那时候在签正式合同,三个月试用期到了国庆后回来要签合同的时候经理说我上班让他不是很满意还要一个月的观察看看,让我选择言外之意就是要我自己辞职还是在做一个月观察.```试用期合同他没给我签```只有银行工资转账记录``我该怎么办?
过了试用期1个月后,第2个月无故辞退我,又没签劳动合同又没上五险一金,我该怎么办?
我日进入公司,未签订合同,公司说好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过后签订合同,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但试用期间,发现公司内部规则非常乱,员工每天都是混混沌沌过日子,所以我在号提出离职,工作1个半月多。离职时人事的说工资要等到11月底发,并且不肯开具任何证明,我怕到时候拿不到工资,毕竟要过近3个月了,请问我该拿什么法律依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注:公司平时发工资都是拖欠2个月的,就是7月份的工资9月底发,现在人事的说因为我试用期涉及了7/8...
用人单位要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不肯出具书面解除合同的证明,又不允许该员工上班,用人单位采取的是拖字决,只口头说要解雇该员工,但该用人单位既不出具书面解除合同证明,也不一次结清所欠工资,更不允许该员工上班,该员工该怎么办?
进某个公司试用期三个月,只签半年劳动合同。(而且试用期内没有任何合同)半年合同到期公司就不再续签,这个应该是不合法的吧。我作为员工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上写的是:试用期2000,试用期后2500,试用期过后他始终不给我涨工资,怎么办? 问题补充:我是3月9日,进的公司。开始面试的时候谈的是会计兼管一个仓库的仓管,上班前半个月我一直在财务部,发现会计这个职位的工作好多好烦,我的前手只是做会计这一项工作,我就向领导提出,我手里的活太多了,根本忙不过来,顾不上那个“兼职”的仓管,他让我写了一份工作明细报告。他当时就说:“这就对了,有什么问题写出来,最喜欢这样的员工了”
我7月初,一看我的工资没涨到2500...
试用期辞职了,但是走的时候当月的工资没拿到,人事说次月发薪日会发。我让人事开个辞职证明书给我,在辞职证明书上证明次月会把工资发我,但是他以试用期没办理录用,不肯开,我怕公司会拖欠这个月的工资,在没有辞职证明书的情况下,要是公司拖欠工资能有什么办法?&&&&&&&&&&&&&&&&&&&&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效吗,只签试用期合同员工怎么维权
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效吗,只签试用期合同员工怎么维权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北京劳动栏目关注:
导读: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应聘者与企业在磨合期更好的双向选择。对企业来说,作为正式确立劳动关系的过渡期,有利于企业对应聘者进行合理的考察与核验,以此判断应聘者是否适合企业发展的需要,以此作出评估,确定企业和应聘者是否有继续合作的可能性,以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效吗,以及只签试用期合同员工怎么维权?想要弄清楚以上问题的朋友可以认真阅读下文:
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效吗根据目前的法律环境,已经不允许企业和员工单独签试用期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如果只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该试用期合同不成立。二、只签试用期合同员工怎么维权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签订单独试用期合同的情形不用担心,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该试用期满后,就视为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劳动者应该是有利的。上文告诉了大家“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效吗”以及“只签试用期合同员工怎么维权”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试用期是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考核的期间,一般或多或少都会在职工入职之前约定。如果您对此还有任何疑惑,或者不太清楚时候要注意哪些条款,可以咨询一下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请他陪您看看劳动合同。
延伸阅读:
一.与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从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
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违法吗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合同内容齐全,尤其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和双方的违约责任。另外,签字的时候要双方同时签字,或者用工方签完后劳动者再签,这时必须要留下一本原件。切不能劳动者签完后再让用工方签,否则用工方可能会擅自更改其中内容,还会造成劳动者没有留存一本原件的被动局面。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栏目
关于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效吗,只签试用期合同员工怎么维权 的推荐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相关咨询
北京劳动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专业知名的劳动争议律师为您解决劳动法律纠纷,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签订劳动合同相关咨询
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案例
签订劳动合同相关资讯
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法规
签订劳动合同相关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相关专题
签订劳动合同热门专题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合同,临时用工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注意事项等签订劳动合同专业知识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可以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劳动合同吗?-为您维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通知公告中新增:
可以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劳动合同吗?
来源: &&发布时间:&&浏览次数:13977&&
&&& 6110020088
声明:本文内容出处详见文章标题下方的"来源",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文章所有版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来源方所有。
请输入下载密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员工试用期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