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利率高于多少就算高利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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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划定,P2P与高利贷的界限变清晰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最新公布的《意见》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和责任,至此,民间借贷和P2P网贷行业正式走出无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具有了合法身份。
  焦点:民间借贷范畴从个人&拉宽&到企业
  最高法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指出,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司法解释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朱青山认为,此次出台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来说是一个全方位的改革。&首先,民间借贷的范围一下子被&拉宽&了许多,从原来的只认定个人对个人,到现在企业对企业都可以。也就是说,P2P里面的P(person),不再单独指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对企业的。那么,困扰我们多年的经营范围问题便不复存在。&
  融360理财分析师张懿望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该规定让&民间借贷&合法化了。&之前民间借贷一直是在民间存在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并没有一个合法身份。该规定则给民间借贷一个正式身份:你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个人跟企业可以不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借贷。&
  焦点:民间借贷利率超36%被认定无效
  引人注意的是,该规定改变了此前&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政策规定,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首次为民间借贷的借贷利率划出&两线三区&,同时对逾期利率等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该规定的解释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杜万华说,该规定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之间;一个是无效区。
  在接受记者采访过程中,业内人士纷纷指出,该规定为民间借贷的借贷利率划出&两线三区&实际上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利率市场化,我们讲了这么多年,第一次在这份文件里看到了。&朱青山说,&年利率36%以内的借贷利率被承认合法,也就说,困扰我们多年的P2P与高利贷之间的界限变得清晰了,给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杆。&
  &此次除了之前经常提到的24%之外,还多了一条36%的利率线,这实际上就是国家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考量,给市场一定空间。但利率市场化不是利率随意化,所以要划定借款利率的上限,这样一来既满足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又为政府监管制定了量化标准。&珠宝贷副总裁李敬姿说。
  焦点:从法律上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
  该规定明确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和法律责任,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内容之一。
  P2P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连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2007年P2P进入中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在中国出现了井喷式发展,一年之内从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不仅实现了数量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迅速扩张。
  分析人士指出,中国已经形成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支付、P2P、股权众筹、网络理财销售等行业均纳入监管。
  《指导意见》确认了P2P网络借贷的性质,将P2P明确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提供增信服务,意味着P2P平台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据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这实际上对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即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对于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给予支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指出。
  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认为,P2P平台提供担保相当于把项目相应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自我承担,一旦总交易额上升平台根本无力承担,也会导致投资人对项目风险认知的扭曲。
  P2P公司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认为,最高法院的规定将央行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到实处,明确了平台和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使相关法律纠纷的判决有法可依。
  专家指路:民间借贷如何避免踩到&雷&?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并于日起施行。那么,我们应如何正确认识民间借贷并避免踩雷呢?融360理财分析师张懿望指出,民间借贷发生前,要知道这九件事。
  专家指路:&民间借贷&合法化了
  之前民间借贷一直是在民间存在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官方并没有对它的合法化进行规定。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给了民间借贷一个定义:你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个人跟企业可以不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借贷,但是你们的身份跟传统金融机构又是有区别的。
  专家指路:签合同非常重要
  之前民间借贷很多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所以大家比较随意,借钱也不签合同,或者随便搞个借条。现在最高法告诉你,将来你们如果发生了纠纷,要上法庭,要打官司的话,我们法院受理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你们当时必须要签订过正式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合同法院才受理你们的纠纷。
  专家指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法院不受理
  在民间借贷中,往往伴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这就已经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了,法院管不着,同时法院也会把此类案件交给公安或检查机关来管。所以大家在签合同之前,最好对借款人的身份、真实性进行判断。
  专家指路:要看清合同是否有效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只要涉及以下一点就能生效: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专家指路:P2P平台担不担责有说法了
  如果P2P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那么出了问题后,投资人和借款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但是P2P平台明确表示其将提供担保,出了问题后,出借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会支持。所以,投资人投资网贷时要看清楚平台是否担责,否则利益受损后将无法维权。更重要的一点,你在投资的时候,如果这个平台在网站上公开承诺或宣称为你的钱提供本息担保,记得一定要截屏下来。
  专家指路:若担心借钱的人还不了你可以这么干
  在借款时,你先看看这个借款人有没有资产,比方说房子啊、车子啊、奢侈品啊,等等。在你们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同时再签另外一个合同,大概内容就是如果将来他还不了钱,你就可以拿他的这些值钱的东西来抵债,法院也是支持你的。
  专家指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必&偷偷摸摸&
  之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钱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很多企业为了借钱也是想尽办法,比方说以企业老总的个人名气来借钱,搞一些虚假交易等招数来规避法律完成借款。现在,最高法认可了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但是也是有规定限制的,就是说你不能天天借,最后发展成企业不搞别的生产经营了,专门搞借贷生意,这是不允许的。
  专家指路:签民间借贷合同以下几种情况无效
  1.张三的信贷资质好,能够从银行贷到低利率的钱,但是李四信贷资质差,从银行贷不到钱,但是李四又急缺钱。那么李四就跟张三商量好,让张三先从银行借到钱,然后再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借给李四,这种行为不允许。
  2.A企业从B企业借到了钱,然后以更高的利息借给C企业,或者A企业从自己的员工那里借钱,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借给C企业,这样也不行。
  3.出借人明明知道借款人的钱是用于非法用途,但是还借给借款人的,也不允许。
  专家指路:民间借贷这几种情况借款人可以不还息
  1.合同里没有写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还。
  2.利息超过36%的,借款人可以不还。
  3.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比方说张三借给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张三借给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
  4.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根据你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
  投资P2P网贷:你不能不知道的10个秘密
  第一、看平台
  首先要看所选择的P2P理财平台实力怎样,规模怎样,注册资金多少,同时亦能衡量一个公司是否规范。一般实力与规模越大,公司就会越规范。
  第二、看抵押
  看抵押物是什么,若是房产、汽车等,风险会稍微小点。万一出现风险,公司也会变卖房产等来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另外,还要看抵押率是多少,即债务与抵押物价值的百分比。看抵押率主要是防止抵押物不足以抵偿债务。倘若不足,投资风险就会增大,重复抵押的情况也要避免。
  第三、看信审流
  P2P理财公司的信审流程是否严格,每一笔的债权是否透明,每个月是否均会在固定的时间给客户邮寄账单与债权列表等。
  第四、看担保
  看P2P理财产品有没有担保,另外担保公司的实力如何,投资者都要考察清楚。
  第五、看还款风险金
  还款风险金,是当投资者对应的债权清单上的借款人逾期或坏账,那么还款风险金账户里的金额就可以先用作偿还本息,有这一点会让风险再降一级,安全系数就比较高,所以这一点较为重要,投资者在选择时一定要了解清楚。
  第六、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亦是资金的最终目的,适用于买房、买车、做生意,还是还债等等。因而投资者要仔细留意债权人借款时在合同上写的借款用途以及还款方式。
  第七、看还款期
  一般来说,借贷标的还款期越短越好,一般3个月这种借款项目,最适合抗风险低的投资者。比如,一个是周期6个月、年化收益16.8%的项目,另一个是周期2个月、年化收益13.2%的项目,那么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建议大家投后一个项目。
  第八、看资金是否托管
  平台有没有进行资金托管,这一点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你投的钱是不是进了资金池。说明白一点:没有在银行托管资金的P2P平台,很有可能建立资金池&&这离跑路估计为时不远了。
  第九、看收益率
  一般来说,一个正规、可持续的平台,年化收益不会超过24%,大部分在10%-18%之间,太高或者太低,都不值得投资。
  第十、看公司形象
  这一点和第一条侧重点不同。所谓看公司形象,是看这家公司是否严谨,从它展示在公众面前的形象,判断是否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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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才算合法呀?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才算合法呀?
15-12-9 上午6:32
民间借贷,最高是多少才算合法呀?你好,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的4倍利息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不过现在民间借贷一般都超过4倍了,他们会通过其他方式来保证自己利息的收入。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才算合法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银行贷款利率表 年利率%
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六个月至一年(含)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三至五年(含)
7.05民间借贷利息只要不超过银行的四倍就受法律保护,如果你嫌利息高了,也可以与对方谈判要求降利息,之前我就是借了一个高利贷,根本就无力偿还,后来请了深圳湘军债务团队帮我出面直接把放款人约出来谈,帮我把利息全部减免了,而且还把本金打了50%的折扣,一次性把债务解决掉了,如果借钱还不起了,可以找深圳湘军债务公司帮你去挡数。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 年利率%
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六个月至一年(含)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三至五年(含)
7.05呵呵 民间借贷 本无合法一说。。因为法制不健全。。双方的利益都难保障有个民间借贷利率不高于银行利率4倍的常见说法。。自己斟酌 呵呵规定小额信贷的利率在基本贷款利率的0.9-4倍之内但是国家规定不能大于24%,否则算作高利贷利息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现在民间借贷利率不要超过2.0--2.4%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做法是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本数),若借贷发生纠纷,超过四倍的部分将被取缔。现在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是规范化和专业化,整体利率水平将会逐步降低。湖南律邦融安民间借贷服务平台就是这样的一个企业,致力于民间借贷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借款月利率在1分到2分之间,就算加上中介费,总的融资成本也通常在2分以内,并且他们还在努力使利率水平更加向1分到1分5之间下降,既合法规范,又低成本高效率。如真有借款需要,一定要去咨询一下,不要花冤枉钱。民间借贷现在收到国家的认可
只要利息不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民发[1991]21号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 年利率%
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六个月至一年(含)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三至五年(含)
7.05民间借贷利息只要不超过银行的四倍就受法律保护,如果你嫌利息高了,也可以与对方谈判要求降利息,之前我就是借了一个高利贷,根本就无力偿还,后来请了深圳湘军债务团队帮我出面直接把放款人约出来谈,帮我把利息全部减免了,而且还把本金打了50%的折扣,一次性把债务解决掉了,如果借钱还不起了,可以找深圳湘军债务公司帮你去挡数。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 年利率%
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六个月至一年(含)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三至五年(含)
7.05呵呵 民间借贷 本无合法一说。。因为法制不健全。。双方的利益都难保障有个民间借贷利率不高于银行利率4倍的常见说法。。自己斟酌 呵呵规定小额信贷的利率在基本贷款利率的0.9-4倍之内但是国家规定不能大于24%,否则算作高利贷利息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现在民间借贷利率不要超过2.0--2.4%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做法是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本数),若借贷发生纠纷,超过四倍的部分将被取缔。现在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是规范化和专业化,整体利率水平将会逐步降低。湖南律邦融安民间借贷服务平台就是这样的一个企业,致力于民间借贷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借款月利率在1分到2分之间,就算加上中介费,总的融资成本也通常在2分以内,并且他们还在努力使利率水平更加向1分到1分5之间下降,既合法规范,又低成本高效率。如真有借款需要,一定要去咨询一下,不要花冤枉钱。民间借贷现在收到国家的认可
只要利息不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民发[1991]21号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才算合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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