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承包后补贴归谁合同内多余亩数归谁所有

  我叫申占明,现年六十岁,山西省古交市常安乡麻家口村村民,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指引下,我于一九八六年对本村龙宫圪垛的荒山进行开发,经全家十多年的辛勤劳作,植树造林,绿化山岭,改造水源,培植果树千余株,因此,我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七年连续被上级评为先进生产者,太原市劳动模范,连续两年被授予特级劳模的光荣称号,一九九八年四月出任古交市第四届政协委员。  下面将要把我反映的问题分别阐述如下:  一、老农失地,欲哭无泪。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古交市政府在常安乡组织召开四荒拍卖、动员大会上由古交市政府牵头“政命开放”。由市委、市政协、市人大、市农委、市农经处、市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电视台、乡政府全体干部、各村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民代表等人参加。上片是张青维(古交市人大代表);下片是申占明(古交市政协代表)带动千家万户。  由市长王燕阳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九十七号文件,公开拍卖“四荒”地,承包次耕地。根据土地法第十一条。当即现场办公,签订了“四荒”拍卖合同书及承包土地合同书,由市农经处提供,乡农经站填写。在此次“四荒”拍卖动员大会上,我有幸成了实验基地的典型代表,拍得本村龙宫圪垛四荒地三百四十一亩,次耕地六十八亩,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领到了古集农用(1998)字第-01《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和古集农用(1998)字第-02《同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所承包的土地均已依法确认经营权和使用权。  从此,我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自筹资金修公路,搞绿化,全身心投入四荒地的改造之中。  谁知好景不长。二零零一年五月,常安乡国土所所长闫安同、农经站站长郝所金、麻家口村委会书记申俊生、主任申德生、副主任郝有才、以更换土地证为名,公然将全村的土地证收回,然后将百分之八十的土地,归为村干部所有,其中:支部书记申俊生划得一千六百六十五点三亩;主任申德生划得八百二十六亩;副主任郝有才划得二百五十亩;古交市农业局公务员张拉明划得一千五百亩。古交市国土局并为其发放了《土地使用证》,严重地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此,我从二零零一年至今,十年含冤上访未果。  其间,古交市信访局,山西省信访局,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曾多次批示“请高度重视,予以解决”,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太原国土局白局长再次给古交市国土资源局批示:“景局长,此事已拖多年,请你报告政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并且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古交市政府在常安乡四楼会议室召开过由国土、农业、林业、乡政府、村委会参加的协调会议,议定处理,至今仍然没有结果。  二、为地维权,反落罪名。  在我上访其间,古交市有关责任人,为阻止我上访,利用职权,以莫须有的罪名必屡次将我陷害。二零零二年二月三日古交市公、检、法、以“破坏选举”罪将我判刑六个月。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又以“寻衅滋事”将我刑拘半个月,时任古交市公安局局长的米炳生,在他的办公室对我大打出手,刑讯逼供,没收证据,以达到为虎作伥,不可告人的目的。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又以“寻衅滋事”将我刑拘并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  三、谎报退耕还林地,侵吞粮食补助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政策规定,再看古交市常安乡麻家口村是怎样“落实”党的退耕还林政策的。  麻家口村的土地总面积不足两千亩,而麻家口村退耕还林的总面积尽有一万一千九百八十九点二亩,为什么退耕面积与实有的面积相差近万亩,这其中有何猫腻?差额面积的粮食补助金哪里去了?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中申要求地方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用资金,但是麻家口村却敢顶风作浪,虚设亩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村民屡揭屡访,难见监察、审计结果。  四、贪官无道,百姓遭殃。  1、由于西山煤电集团马兰矿采煤,致使我村土地严重塌陷,为此,马兰矿从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一零年按每亩每年四百元的标准给予口粮补助款。当时核实的土地面积为:(还林4003.6亩×100元=400360元×12年=4804320元),退耕(4551.2亩×400元=1820480元×12年=元),宗上两款总和为;元,这笔款项全部由村干部申俊生、申德生、张拉明、郝有才等人所得。  2、马兰矿建风巷征收土地(麻家口村二级梯田),共计95.7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每亩应予补偿28482元,但村民们只得到了每亩不足千余元的补偿、安置费。剩余部分都由贪官腐败者中饱私囊。  五、独断专行,祖坟被毁。  由于我的上访,引发了更令人发指的事情:“挖坟掘墓”。2012年四月八日,村长申德生等人驾驶铲车将我家七世祖先一十五座坟墓全部推毁,当即我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到现场拍了照片,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处理此事,至今未果。今年八月九日,古交市委大接访时向常书记反映了此事,当即常书记指示公安局秦政委员负责处理,当天下午秦政委指示王局长和石所长立马解决,如解决不了,把调查报告拿回来,但至今仍然未果。  综上所述,我恳请上级领导解民倒悬、伸张正义,惩治贪官,匡正风气,还生者一个公道,死者一个安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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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申占明,现年六十岁,山西省古交市常安乡麻家口村村民,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指引下,我于一九八六年对本村龙宫圪垛的荒山进行开发,经全家十多年的辛勤劳作,植树造林,绿化山岭,改造水源,培植果树千余株,因此,我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七年连续被上级评为先进生产者,太原市劳动模范,连续两年被授予特级劳模的光荣称号,一九九八年四月出任古交市第四届政协委员。  下面将要把我反映的问题分别阐述如下:  一、老农失地,欲哭无泪。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古交市政府在常安乡组织召开四荒拍卖、动员大会上由古交市政府牵头“政命开放”。由市委、市政协、市人大、市农委、市农经处、市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电视台、乡政府全体干部、各村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民代表等人参加。上片是张青维(古交市人大代表);下片是申占明(古交市政协代表)带动千家万户。  由市长王燕阳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九十七号文件,公开拍卖“四荒”地,承包次耕地。根据土地法第十一条。当即现场办公,签订了“四荒”拍卖合同书及承包土地合同书,由市农经处提供,乡农经站填写。在此次“四荒”拍卖动员大会上,我有幸成了实验基地的典型代表,拍得本村龙宫圪垛四荒地三百四十一亩,次耕地六十八亩,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领到了古集农用(1998)字第-01《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和古集农用(1998)字第-02《同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所承包的土地均已依法确认经营权和使用权。  从此,我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自筹资金修公路,搞绿化,全身心投入四荒地的改造之中。  谁知好景不长。二零零一年五月,常安乡国土所所长闫安同、农经站站长郝所金、麻家口村委会书记申俊生、主任申德生、副主任郝有才、以更换土地证为名,公然将全村的土地证收回,然后将百分之八十的土地,归为村干部所有,其中:支部书记申俊生划得一千六百六十五点三亩;主任申德生划得八百二十六亩;副主任郝有才划得二百五十亩;古交市农业局公务员张拉明划得一千五百亩。古交市国土局并为其发放了《土地使用证》,严重地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此,我从二零零一年至今,十年含冤上访未果。  其间,古交市信访局,山西省信访局,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曾多次批示“请高度重视,予以解决”,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太原国土局白局长再次给古交市国土资源局批示:“景局长,此事已拖多年,请你报告政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并且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古交市政府在常安乡四楼会议室召开过由国土、农业、林业、乡政府、村委会参加的协调会议,议定处理,至今仍然没有结果。  二、为地维权,反落罪名。  在我上访其间,古交市有关责任人,为阻止我上访,利用职权,以莫须有的罪名必屡次将我陷害。二零零二年二月三日古交市公、检、法、以“破坏选举”罪将我判刑六个月。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又以“寻衅滋事”将我刑拘半个月,时任古交市公安局局长的米炳生,在他的办公室对我大打出手,刑讯逼供,没收证据,以达到为虎作伥,不可告人的目的。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又以“寻衅滋事”将我刑拘并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  三、谎报退耕还林地,侵吞粮食补助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政策规定,再看古交市常安乡麻家口村是怎样“落实”党的退耕还林政策的。  麻家口村的土地总面积不足两千亩,而麻家口村退耕还林的总面积尽有一万一千九百八十九点二亩,为什么退耕面积与实有的面积相差近万亩,这其中有何猫腻?差额面积的粮食补助金哪里去了?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中申要求地方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用资金,但是麻家口村却敢顶风作浪,虚设亩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村民屡揭屡访,难见监察、审计结果。  四、贪官无道,百姓遭殃。  1、由于西山煤电集团马兰矿采煤,致使我村土地严重塌陷,为此,马兰矿从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一零年按每亩每年四百元的标准给予口粮补助款。当时核实的土地面积为:(还林4003.6亩×100元=400360元×12年=4804320元),退耕(4551.2亩×400元=1820480元×12年=元),宗上两款总和为;元,这笔款项全部由村干部申俊生、申德生、张拉明、郝有才等人所得。  2、马兰矿建风巷征收土地(麻家口村二级梯田),共计95.7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每亩应予补偿28482元,但村民们只得到了每亩不足千余元的补偿、安置费。剩余部分都由贪官腐败者中饱私囊。  五、独断专行,祖坟被毁。  由于我的上访,引发了更令人发指的事情:“挖坟掘墓”。2012年四月八日,村长申德生等人驾驶铲车将我家七世祖先一十五座坟墓全部推毁,当即我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到现场拍了照片,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处理此事,至今未果。今年八月九日,古交市委大接访时向常书记反映了此事,当即常书记指示公安局秦政委员负责处理,当天下午秦政委指示王局长和石所长立马解决,如解决不了,把调查报告拿回来,但至今仍然未果。  综上所述,我恳请上级领导解民倒悬、伸张正义,惩治贪官,匡正风气,还生者一个公道,死者一个安逸。
  我叫申占明,现年六十岁,山西省古交市常安乡麻家口村村民,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指引下,我于一九八六年对本村龙宫圪垛的荒山进行开发,经全家十多年的辛勤劳作,植树造林,绿化山岭,改造水源,培植果树千余株,因此,我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七年连续被上级评为先进生产者,太原市劳动模范,连续两年被授予特级劳模的光荣称号,一九九八年四月出任古交市第四届政协委员。  下面将要把我反映的问题分别阐述如下:  一、老农失地,欲哭无泪。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古交市政府在常安乡组织召开四荒拍卖、动员大会上由古交市政府牵头“政命开放”。由市委、市政协、市人大、市农委、市农经处、市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电视台、乡政府全体干部、各村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民代表等人参加。上片是张青维(古交市人大代表);下片是申占明(古交市政协代表)带动千家万户。  由市长王燕阳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九十七号文件,公开拍卖“四荒”地,承包次耕地。根据土地法第十一条。当即现场办公,签订了“四荒”拍卖合同书及承包土地合同书,由市农经处提供,乡农经站填写。在此次“四荒”拍卖动员大会上,我有幸成了实验基地的典型代表,拍得本村龙宫圪垛四荒地三百四十一亩,次耕地六十八亩,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领到了古集农用(1998)字第-01《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和古集农用(1998)字第-02《同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所承包的土地均已依法确认经营权和使用权。  从此,我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自筹资金修公路,搞绿化,全身心投入四荒地的改造之中。  谁知好景不长。二零零一年五月,常安乡国土所所长闫安同、农经站站长郝所金、麻家口村委会书记申俊生、主任申德生、副主任郝有才、以更换土地证为名,公然将全村的土地证收回,然后将百分之八十的土地,归为村干部所有,其中:支部书记申俊生划得一千六百六十五点三亩;主任申德生划得八百二十六亩;副主任郝有才划得二百五十亩;古交市农业局公务员张拉明划得一千五百亩。古交市国土局并为其发放了《土地使用证》,严重地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此,我从二零零一年至今,十年含冤上访未果。  其间,古交市信访局,山西省信访局,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曾多次批示“请高度重视,予以解决”,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太原国土局白局长再次给古交市国土资源局批示:“景局长,此事已拖多年,请你报告政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并且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古交市政府在常安乡四楼会议室召开过由国土、农业、林业、乡政府、村委会参加的协调会议,议定处理,至今仍然没有结果。  二、为地维权,反落罪名。  在我上访其间,古交市有关责任人,为阻止我上访,利用职权,以莫须有的罪名必屡次将我陷害。二零零二年二月三日古交市公、检、法、以“破坏选举”罪将我判刑六个月。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又以“寻衅滋事”将我刑拘半个月,时任古交市公安局局长的米炳生,在他的办公室对我大打出手,刑讯逼供,没收证据,以达到为虎作伥,不可告人的目的。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又以“寻衅滋事”将我刑拘并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  三、谎报退耕还林地,侵吞粮食补助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政策规定,再看古交市常安乡麻家口村是怎样“落实”党的退耕还林政策的。  麻家口村的土地总面积不足两千亩,而麻家口村退耕还林的总面积尽有一万一千九百八十九点二亩,为什么退耕面积与实有的面积相差近万亩,这其中有何猫腻?差额面积的粮食补助金哪里去了?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中申要求地方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用资金,但是麻家口村却敢顶风作浪,虚设亩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村民屡揭屡访,难见监察、审计结果。  四、贪官无道,百姓遭殃。  1、由于西山煤电集团马兰矿采煤,致使我村土地严重塌陷,为此,马兰矿从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一零年按每亩每年四百元的标准给予口粮补助款。当时核实的土地面积为:(还林4003.6亩×100元=400360元×12年=4804320元),退耕(4551.2亩×400元=1820480元×12年=元),宗上两款总和为;元,这笔款项全部由村干部申俊生、申德生、张拉明、郝有才等人所得。  2、马兰矿建风巷征收土地(麻家口村二级梯田),共计95.7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每亩应予补偿28482元,但村民们只得到了每亩不足千余元的补偿、安置费。剩余部分都由贪官腐败者中饱私囊。  五、独断专行,祖坟被毁。  由于我的上访,引发了更令人发指的事情:“挖坟掘墓”。2012年四月八日,村长申德生等人驾驶铲车将我家七世祖先一十五座坟墓全部推毁,当即我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到现场拍了照片,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处理此事,至今未果。今年八月九日,古交市委大接访时向常书记反映了此事,当即常书记指示公安局秦政委员负责处理,当天下午秦政委指示王局长和石所长立马解决,如解决不了,把调查报告拿回来,但至今仍然未果。  综上所述,我恳请上级领导解民倒悬、伸张正义,惩治贪官,匡正风气,还生者一个公道,死者一个安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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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征地补偿是以承包合同为准还是以人均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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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归谁?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3:04:05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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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大家给予我帮助..谢谢?如真是这样,现已有遗书.但是我姥姥还仍然健在:我姥姥的女儿有没有继续承包他们土地的权利呢!您们好!如真如我姥爷所愿,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问题?,现需要得到您们的咨询帮助:我姥爷此举她会感到很对不住其两个女儿,谢谢?,我姥姥曾表态,因为他并无亲子,政府会给予我姥姥怎么样的对待方式呢?!具体情况是,但已早无自立能力.那么我姥姥是不是有分配其所共拥有的土地的权利呢:我是河南商丘的王萌.眼下我姥爷要去世了,所以他想在临终之前将他所承包的土地转交给他的侄子?换言之??此事发生之后令我非常不解,按照他的老思想观念,也就是说会和我妈断绝母子关系.对与我姥姥此举动,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我姥姥的抚养的责任应归谁,将与我姥姥所共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交给其侄子!
,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你姥爷,你姥爷的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收益,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协议办理、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注意一。第五十条,依照本法规定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当然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三是关于子女赡养父母亲的问题: 继承开始后。根据以上规定:继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权、拍卖。  3、姥姥应是共同拥有该承包土地上的权益,该承包人死亡  这位朋友,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五条规定,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除有约定的以外,可以依法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有遗嘱的: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你所提的问题涉及三个方面,如果分割遗产。个人承包、你姥姥应当由其儿女赡养,不排除村干部和村民们的干预和阻止现象。注意二;二是关于继承主体资格和继承权利的问题、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你姥爷只能处分其自己的一份,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一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因此,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1,你姥爷的侄子继承了一份遗产也就有负担你姥姥生活上的一些义务;在承包期内: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实际操作中,遗产分割时。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解决方案2: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发生继承问题。 1、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进行的承包,以农户为承包单位,承包过程强调公平。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2、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一是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但该成员依法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二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上承包关系的承包方消亡,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3、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可以继续承包。 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均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
解决方案3:
那么就得是你外婆继续承包,那么你外公没有单独行使权,如果是,而是你外公和你外婆的共同财产的话.在说这承包的土地,你们可以提起上诉,不知道你所说的承包是指的哪一种形式的承包呢,因为你外婆还在这不知道是不是你外公的独立财产了,应该归国家所有?如果是耕地?如果是?你耕地吗,当你外婆不在了的时候就得归还于国家,那么就得按他的遗书上所说的执行.即使有也只有他那一分,另一分就是你外婆的行使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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