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开个福州绿豆沙冰厂厂,需要什么样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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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典型豆芽厂成黑心作坊 园区人去楼空(图)
曾经的承诺一年后爽约 记者探访发现这处加工点曾是行业正面典型 如今却是空空荡荡全部关门停业
昨天,早报报道了崂山警方在郊区查获一处黑心豆芽加工点的消息后,记者多方了解到,这处加工点竟然是来自城阳街道豆芽加工园区,嫌疑人郑某正是这家园区的负责人。这家豆芽园区曾经被作为正面典型,先后有多家媒体报道过。记者当天赶到园区探访发现,园区已经停产两个多月了。
“放心”园区人去楼空
上午10时许,记者驱车赶到城阳区文阳路,几经辗转才找到华竹源豆芽加工园区所在的厂房,这里就是因生产“药豆芽”,嫌疑人郑某被批捕的“事发地”。这个厂区是一家企业空闲的厂房,许多小企业租赁了厂区空地和厂房作为车间、库房从事生产经营。
记者进入厂区看到,旧厂房里汇集了机械加工、物流、冷库等众多门类的小企业,空地上还搭建了一些简易板房。“东边那个最大的豆芽厂已经停产了,早就不干了。”记者按照厂区门卫的指引,在园区东侧找到华竹源豆芽园区。园区里再也没有往日的繁忙景象,整个园区显得空空落落,在园区前面停放着几辆货车,园区一个生产车间的屋顶上还挂着“欢迎领导参观指导”的广告牌子,不过上面的字迹已经有些破旧了。
车间挂着正规生产标准
豆芽厂的生产车间大门紧闭,门口堆放了许多装豆芽用的空塑料筐,筐边上残留的豆芽已经干瘪,显然已经好久没有生产。一名妇女在车间门口洗衣服,这名妇女告诉记者,这个豆芽厂已经关门两个多月了,她是唯一留下看厂房的。豆芽厂办公室开着门,电脑屏幕上显示着厂区各个角落的监控设备还在正常运转。记者看到,车间墙上仍旧挂着生产正规豆芽的“7天发芽”规定,显示出这个豆芽厂最初还是非常正规的。
“老板姓郑,听说前段时间出了点事。”这名妇女称,她也是最近才来,至于豆芽厂什么时候重新开业,她也无从知晓。妇女不愿意再多说什么,借故离开了。记者转到旁边的宿舍,里面有几名妇女,在问起豆芽的事情,她们有些警惕地说“不知道”。
被捕老板曾是“名人”
记者了解到,这名涉嫌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被逮捕的嫌疑人郑某也算 “名人”。去年7月份,作为华竹源豆芽加工园区负责人的郑某领到了《企业营业执照》和《小作坊加工园区核准裁定书》,两证合一组成了全市首个豆芽类加工园区的“身份证”,也成为省内首个小作坊豆芽集中的加工园区。当时,城阳街道豆芽加工园区位于京口社区一处旧厂房内,建筑面积9600平方米,共有14个生产车间,按规划每天可生产豆芽40吨左右。到了旺季,产量将达到60吨左右,几乎占到市内市场的一半。
华竹源豆芽加工园区随即成为正面典型,被岛城多家媒体重点采访,被认为是“作坊业户的豆芽加工走上了正规途径”。园区负责人郑某和妻子干豆芽加工生意已有十余个年头,从2001年卖豆芽到开豆芽小作坊,后来在朋友帮助下,租用改造了一处老厂区,与其他5个豆芽加工老板一起,成为城阳街道豆芽加工园区的首批业主,他的小作坊也被正式改编为 “正规军”。按照当初的设想是统一原辅料配送、统一生产工艺流程、统一产品检测化验的规范化管理。豆芽车间的生产过程监控系统也全部安装到位,建立各种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和档案。
眼下被关在大墙内的郑某,一年前还曾经向媒体介绍园区优质豆芽的生产方式,以及正常豆芽和添加了生长激素豆芽的辨别方法。
园区豆芽厂全部关门
“还有一家豆芽厂也早就关门了。”园区一家加工厂的门卫告诉记者,去年最红火的时候,他们这个园区有过五六家豆芽生产厂,但之后就越来越少,到今年只剩下两家。今年七八月份,这两家豆芽厂也相继关门停产。昨天在调查过程中,园区的一些工人都对这个豆芽加工园区多少有些怀念,纳闷为什么只坚持了一年就突然停业了。
记者从去年媒体报道中看到,按照去年华竹源豆芽加工园负责人的说法,这个园区当时的规划投资已经达到了480万元,建立了污水处理设备,可以容纳12家豆芽作坊进入。“我们这里生产的豆芽,每一批次都需要检验,业户姓名和豆芽生产时间都必须标注上 ,不合格产品不允许流向市场。”一名园区负责人曾经这样承诺。
当初最多的时候一天可以生产50吨豆芽,“做大一个企业很难,但要做坏一个企业一分钟就够了。”这样曾经掷地有声的承诺,一年后就爽约了。16块显示屏也没有监控住乱加6-苄基腺嘌呤的黑手,曾经辉煌的加工园区也停业了。
【链接】 6-苄基腺嘌呤
6-苄基腺嘌呤,也就是俗称AB水或AB粉,是一种白色或类白色晶体,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促进细胞分裂、促进果实生长、促进产量增高。不法业户使用在豆芽的生产中,不仅可使豆芽产量比不使用6-苄基腺嘌呤高出50%,还使生产出的豆芽有很好的卖相。6-苄基腺嘌呤对人体健康损害很大,人如果长期食用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的食品,对生理机能和内分泌系统都会造成损伤,并面临致癌、致畸形等危险。
【探访】 1斤绿豆能发8斤豆芽
昨天中午,记者又赶到了城阳区仙山路南侧的豆制品加工园区,在加工园区的南侧找到了一家豆芽加工点。看到来了客户,负责人顾不得吃午饭,连忙出来给记者介绍自己的产品。“你来这里算是找对地方了,咱生产的都是好豆芽。今天看到早报报道了,知道最近都在查豆芽,干这个生意不能昧良心。”男子拉着记者进了生产车间,偌大的生产车间里堆放着不少塑料桶,里面正在发着黄豆芽、绿豆芽。“这些都是小豆芽,都没有加AB粉儿,所以长得小一点。”男子向记者解释道。
记者看到这些黄豆芽确实比以前市场上见到的豆芽要小很多,尤其是那些绿豆芽还有一些细细的须根。男子告诉记者,黄豆一斤能发出3斤豆芽,绿豆能发出8斤豆芽,因为原料太贵,再加上人工成本,黄豆芽的成本都在八九毛钱,对外的批发价是每斤1.2元,绿豆芽是1.1元,“我也是瞅着最近查得厉害,以为好豆芽的市场会好起来,才新建了这个豆芽加工点。”男子告诉记者,最近豆芽销量不算好,一天卖不了多少斤。
“要是加AB粉的话,这个水槽会锃亮发白,我们没有用,所以有点被绿豆芽染绿了。”看到记者有些犹豫,男子指着加工车间外的一个用来泡豆子的不锈钢水槽说。
【回应】 市食安办将严查小作坊
昨天下午,记者好不容易联系了郑某的亲戚,对方告诉记者,加工园区很大,监控再多也不能全天来看着每一个业户,当初郑某在园区投入了上百万元,现在看已经是打水漂了,下一步什么时间恢复营业不好说。
城阳区食安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前天他们和质监部门又赶到了加工园区,抽检了7个批次豆芽,结果将在5天后公布。下一步,城阳区食安办再发现有豆芽加工业户使用6-苄基腺嘌呤的,还要移交公安部门。城阳区质监部门也已经责令加工园区的其他豆芽加工点整改。市食安办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下一步我市将加强对豆制品等各种小作坊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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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豆国际(PG5001)
绿豆,又名植豆、文豆,英文名mung bean,greengram,属豆科(Leguminosae)菜豆族(Phase-oleae、)豇豆属(Vigna)植物中的一个栽培种。绿豆原产于亚洲东南部,中国也在起源中心之内。
绿豆在中国已有2000多年的栽培历史,早在《吕氏春秋》、《齐民要术》等古农书上就有关于绿豆栽培技术的记载。传统绿豆制品有绿豆糕、绿豆酒、绿豆饼、绿豆沙、绿豆粉皮等。
我国栽培绿豆历史悠久 品种资源丰富 总产量居世界前列。世界上绿豆主产国有印度、泰国、缅甸、阿富汗、菲律宾等国。我国北起黑龙江及内蒙古,南至海南岛,东起沿海一带及台湾省,西达云贵川、新疆等地全国各地均有栽培。
我国绿豆品种大体分明绿豆和杂绿豆。明绿豆品质较好,有光泽,但产量有限,价格较高。白城市洮南地区是吉林省乃至全国的明绿豆主产区,种植历史悠久。尤以鹦哥绿明绿豆著名。由于地处松嫩平原腹地,土质多为冲积层,表层多为栗钙土、沙壤土,渗透性好,地势平坦, 特别适合绿豆的生产及繁育。光热资源丰富,无霜期为125~140 d,日照时数2960 h,≥10 ℃的有效积温高达 ℃,在8—9 月份昼夜温差达14~ 15 ℃,有利于农作物的营养物质积累,提高绿豆的质量,特别是秋季干燥的气候特点,更有利于提高绿豆的成熟度及着色,提高绿豆的品质。正是这些独特的气候条件形成了白城明绿豆色泽明亮鲜绿,皮薄沙浓的特有品性,食之口感细腻,闻之自然清香的特点,白城市生产的绿豆粒大、颗粒饱满、色泽明亮鲜绿、无杂色、无污染、蛋白质含量高,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白城市洮南地区因生产优质、高产绿豆而获得“中国绿豆之乡”的美誉。
绿豆适应性广 ,抗逆性强 ,耐旱、耐瘠、耐荫蔽。生育期短 播种适期长 ,并有共生固氮、培肥土壤的能力 ,是补种、填闲和救荒的优良作物。绿豆常被作为开荒先锋作物种植于丘陵、岗坡、田边地角的闲散地 ,在其他作物不能正常生长的情况下 ,种植绿豆仍能获得一定产量。绿肥绿豆根系有共生根瘤 ,可以固定空气中的游离态氮 一般在一个生长季节内 ,固氮量可达 75~112.5kg/hm2。它的茎、叶是很好的绿肥 ,在我国早就有掩青的习惯。绿豆生育期短 ,茎叶生长快 ,封垄早 ,能控制杂草生长 ,保存土壤水分 ,又有根瘤固氮 ,能直接补充土壤中的氮素 ,且有大量残根、落叶来丰富土壤有机质 ,改善土壤结构。根还能吸收土壤中一些难以被其他作物吸收利用的磷、钾、钙元素 ,不断提高土壤肥力。
用于交收的标准品为符合国标GB/T 二级明绿豆标准并符合规定粒径大小的绿豆,具体的质量指标和分类见下表:
其中:矿物质
长孔筛板筛上物:粒径3.0(长孔筛) ≥95,其中3.6(长孔筛)≥40
绿色、深绿色;有光泽绿豆≥95
绿豆(国际)
元(人民币)/公斤
最小变价单位
0.01元/公斤
每日涨跌幅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6%
交易时间(北京时间)
夜市19:00~22:00,早市9:00~11:30,午市13:30~16:00
交割申报时间(北京时间)
星期一~星期六 09:00—16:00。16:05前可以撤单
中间仓申报时间(北京时间)
星期一~星期六 16:05—16:15
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
最小交收单位
履约保证金
交易所收取交易手续费
交收手续费
1元 / 50公斤
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滞纳金费率)
上市交易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指定生产企业、指定交收品牌
指定生产企业
指定交收品牌
吉林省创银农林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粮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朋信经贸有限公司
指定交收厂库、仓库和指定提货点
一、绿豆指定交收仓库
指定交收仓库名称
洮南市西郊粮食储备库
吉林省洮南市安定镇太平村
二、绿豆指定交收厂库
指定交收厂库名称
指定检验机构
指定检验机构名称
洮南市粮食和商务局粮食监测站
吉林省洮南市铁西街49号
中瑞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四环中路41号嘉泰国际大厦2005
注:不同检验机构质检费用不同,请需要的交易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检验机构。
仓储相关费用
不足1吨的按1吨计
装货费(出入库费用)
14(普通车)
20(箱车)
卸货码垛费(出入库费用)
15(12个高超高部分50%加收)
库内二次搬运费
仓库存货凭证注册费
备注:渤海商品交易所及相关企业将根据现货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标准,并另行发文通知
绿豆(国际)物流配送价格表
为满足买家选择货物配送到户的需求,绿豆(国际)交收运营中心提供几种配送方式以便交易商根据自身需要做出合适的选择。(注:货物的货款与运费分别结算,渤海商品交易所仅对货款结算进行监管,运费由买方与配送公司单独结算,或通过仓库、绿豆(国际)交收运营中心另行结算。另,本价目表主要体现运费价格,其他如保险费用、装箱费、港杂费、报关费用、商检费用等未体现的费用另计。)
绿豆物流配送费用价格表(汽运)
散货(≤20吨)差价
175—180元/吨
由于淡旺季物流费用常有变化,实际物流费用以当日物流公司报价为准。
300-320/吨
400元左右/吨
400元左右/吨
700元左右/吨
参见海运价格
备注: 如需开票,费用另行计算。
绿豆物流配送费用价格表(国内海运)
一组小柜(50吨左右)报价
门到港价格320元左右/吨
由于淡旺季物流费用常有变化,实际物流费用以当日物流公司报价为准。
门到港价格280元左右/吨
注:汽运每车40吨,海运以“柜”计价,绿豆品种每集装箱25吨(俗称一小柜)。另,由于淡旺季物流费用常有变化,实际物流费用以当日物流公司报价为准。
表3:绿豆物流配送费用价格表(国际海运)
项目名称:   国际海运部分报价   周期:海运费部分月更新,港杂费部分基本无变动
港杂费明细(按柜计费)/RMB
按票计费/RMB
实报实销部分
THC:212, 港杂费:925, DHC:50,燃油费:70 ,装箱费:350
报关:150,报检:100
商检或海关验货
THC:212, 港杂费:925, DHC:50,燃油费:70 ,装箱费:350
报关:150,报检:100
商检或海关验货
THC:212, 港杂费:925, DHC:50,燃油费:70 ,装箱费:350
报关:150,报检:100
商检或海关验货
THC:212, 港杂费:925, DHC:50,燃油费:70 ,装箱费:350
报关:150,报检:100
商检或海关验货
绿豆根据不同国家要求,对于熏蒸有不同要求,在定合同前提前约定确认。
  货物到港时间应早于开船时间的48小时以前(熏蒸货物除外),以备报关、报检准备。
日本海运费每周变动,4-8月为淡季,海运费会下降50%左右 韩国和东南亚海运费变动较小
注:汽运每车40吨,海运以“柜”计价,绿豆品种每集装箱25吨(俗称一小柜)。另,由于淡旺季物流费用常有变化,实际物流费用以当日物流公司报价为准。
商品差价信息
渤商所标准品
渤商所标准品
备注:渤海商品交易所及相关企业将根据现货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相关差价标准,并另行发文通知。
出口代理公司
通过交易所交易的绿豆(国际)产品,有出口需求的,交易商可选择委托如下推荐的出口代理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相关手续,有关具体流程、费用,由委托方交易商与出口代理公司具体协商确定。
出口代理公司
吉林创银农林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绿豆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代码: PG5001 )商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运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购销的绿豆商品的商品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厂库和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商品购销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 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成交,未成交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成交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成交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
第五条 绿豆(国际)指定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绿豆(国际)电子购销合同提供货物交收的绿豆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绿豆交收厂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 绿豆(国际)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绿豆(国际)电子购销合同提供货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绿豆交收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七条 绿豆(国际)提货点(以下简称提货点)是指交易所公布的指定交收厂库、仓库之外的绿豆(国际)提货地点。提货点可办理相关提货业务,具体规定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绿豆(国际)指定提货点管理办法》。提货点相关信息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官网上公布。
第八条 绿豆(国际)交收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负责绿豆(国际)商品交收服务体系建设、货物监管及交收服务监管的企业,运营中心接受交易所监管。
第九条 绿豆(国际)挂牌销售企业是指通过申请并被交易所及运营中心认可的、能生产加工符合交易所绿豆(国际)电子购销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只有交易所及运营中心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所生产加工的绿豆才可用于实物交收。绿豆(国际)的挂牌销售企业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条 绿豆(国际)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绿豆(国际)挂牌销售企业销售的,符合交易所绿豆(国际)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绿豆商品的商标。绿豆(国际)指定交收品牌详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一条 《厂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所挂牌销售企业将符合交易所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厂库保管后,由挂牌销售企业申请、厂库核对并经交易所审批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厂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绿豆才能用于实物交收。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生成的规定格式的《厂库存货凭证》。
第十二条 《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购销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绿豆才能用于实物交收。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生成的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
第十三条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和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交收厂库、仓库或提货点提取。
第十四条 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绿豆产品经营资质或与绿豆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经审核确认后才能申报交收;同时,拟卖出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该交易商持有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之和。持有绿豆买入方向的电子购销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具备卖出交收申报资质的交易商可申请转存。
第二章 绿豆入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第十五条 绿豆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或厂库发货前,应按仓库或厂库要求向其提交《绿豆入库申请单》(见附件)。申请内容包括货物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品牌、产地(包括国别)、质量标准、生产日期、货物批号、净重量、防雨防潮标识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或厂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或厂库指定时间内向《绿豆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或厂库发货,发货前交易商需按照仓库或厂库规定进行包装。货物到库后,在仓库或厂库的监督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491-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相关费用由货主承担。
2. 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或厂库的验收结果。
3.检验不合格的对应批次货物,由货主取回,并承担相关费用。检验合格的货物才具备注册生成存货凭证的权限。
第十六条 《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1.《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
(1)绿豆(国际)挂牌销售企业应在电子交收系统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厂库存货凭证》同时上传相关检验机构或挂牌销售企业出具的该批货物的质检报告,并提交交易所审核;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厂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绿豆,应当由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产地、同一质量标准的商品组成。绿豆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
(3)绿豆质检有效期为6个月,质检报告有效期满后,对应的《厂库存货凭证》自动注销。
2.《厂库存货凭证》的注销
(1)挂牌销售企业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厂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厂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退出市场。
(2)交收成交的《厂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厂库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
(3)同一批货物入库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一旦期满,已生成的《厂库存货凭证》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同时该批货物不得再次生成新的《厂库存货凭证》。
第十七条 《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1.《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
(1)绿豆(国际)挂牌销售企业应在电子交收系统申请生成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同时上传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货物的质检报告,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和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对绿豆挂牌销售企业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并提交交易所审核;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绿豆,应当由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产地、同一质量标准的商品组成。绿豆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
(3)绿豆质检有效期为6个月,质检报告有效期满后,对应的《仓库存货凭证》自动注销。
2.《仓库存货凭证》的注销
(1)挂牌销售企业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退出市场。
(2)交收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仓库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
(3)同一批货物入库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一旦期满,已生成的《仓库存货凭证》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同时该批货物不得再次生成新的《仓库存货凭证》。
第三章 绿豆现货交收流程
第十八条 绿豆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买卖双方交收成交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如遇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仅进行交易,不进行交收的,当日达成的交易可于下一交收日进行申报交收;该情况下,交易达成当日为非交收日,相应的下一交收日为D1交收日),交收成交之后的连续交收日分别记为D2、D3、…、DN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D1交收日9:00-11:30,13:30-16:00,持有绿豆电子购销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交收申报
卖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的《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
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提交申报数量,包括商品的数量、挂牌销售企业、品牌、产地、质量标准及交收地点等。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且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卖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填写响应数量,响应的交收申报数量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系统仅展示与其响应的买方交收申报信息(数量除外)一致的有效存货凭证供卖方选择。
系统接受卖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有效存货凭证。
2.买方交收申报
(1)买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2)买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商品的数量、挂牌销售企业、品牌、产地、质量标准及交收地点等。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买方在电子购销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3)买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填写响应数量,响应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4)买方提交交收申报申请前需提前备足货款,系统接受买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3.D1交收日16:05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成交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4.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购销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购销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5.D1交收日16:00前未成交的交收申报在16:05前可撤销,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资金和《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将被解冻。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在当日16:05-16:15的交收成交。
6.当日未成交的交收申报16:15以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成交
1.D1交收日16:00前的交收成交
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未成交的交收申报可撤销,成交的交收申报不可撤销,对应的电子购销合同不可转让。卖方须向买方提交符合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
2.D1交收日16:00-16:05时段(不含16:05)
D1交收日16:00-16:05(不含16:05),买方和卖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形式只可撤销当日16:00前的未成交的交收申报,但不可提出交收申报。
3.D1交收日16:05的交收成交
D1交收日16:0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16:00前未成交的交收品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原则进行集中配对。卖方提交符合其自身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买方不得拒收。
4.D1交收日16:05-16:15的交收成交(不含16:05)
D1交收日16:05-16:15(不含16:05),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未成交的交收申报进行中间仓申报。
(1)若未成交的交收申报为买入方向的交收申报,那么中间仓申报成交时中间仓交易商需提交符合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商品,买方不能拒收。
(2)若未成交的交收申报为卖出方向的交收申报,那么中间仓申报成交时卖方需提交符合卖方自身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中间仓交易商不能拒收。
5.对于成交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经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未获得交收成交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15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滞纳金。
6.交收申报成交的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成交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购销合同订货保证金。
交收申报成交的买方,交易所解冻其提交交收申报请求时冻结的相应货款,同时按照成交当日交收结算价冻结其货物成交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冻结后,交易商账户的可用资金可以为负数,不足部分须在D2交收日11:30前补足。
(三)买方提交提货信息
1.在D1交收日24:00前,买方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所需商品的交收意向,内容包括提货人信息、提货信息(含转存需求、配送信息)等。
2.若买方未在D1交收日24:00前经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提货信息,则默认买方到厂库、仓库或提货点自提货物,且交收阶段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
(四)买方交款
D2交收日11:3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应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按配对成功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2交收日16:00前冻结该货款。
(五)卖方结清仓储费用
卖方交易商须在D2交收日11:30前结清截止D4交收日(含D4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六)买方提货
1.交易所开提货单
在交易所冻结买方全部货款后,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交的有效的《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向买方生成电子《厂库提货单》或《仓库提货单》。买方凭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以及相关提货证明提货。
2.买方提货
买方应于D4交收日16:00前自行提货或委托第三方提货。当买方自行提货时,需凭借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中的提货码、买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对应厂库、仓库或提货点办理提货;当买方委托第三方提货时,除上述所需提货材料外,还需携带第三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
每个交收日,同一买方到厂库、仓库或提货点提货的最小数量为50公斤;同时,厂库、仓库或提货点应根据买方提货量与买方提前沟通提货时间。
若买方截止D4交收日16:00仍未办理提货手续且未与厂库、仓库或提货点协商重新办理发货协议,则视买方自愿委托厂库、仓库或提货点代为保管货物,且对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无异议。
3.买方委托配送
买方可申请委托绿豆指定交收仓库、厂库或提货点配送货物,相关配送事宜由买方与绿豆指定交收仓库、厂库和提货点协商(配送费用详见交易所官网)。物流配送涉及的纠纷由买方与绿豆指定交收仓库、厂库、提货点协商,交易所不负责配送服务中发生的任何纠纷事宜。
出口货物如未经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及办理海关通关的,可申请委托交易所推荐的代理公司或其他代理公司办理相关检验、报关手续。相关代理服务内容、费用、代理服务涉及的纠纷由买方、卖方与代理公司协商解决,交易所不负责代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事宜。
4.买方申请协议交收
若买方有其他交收需求,买方可同卖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协议交收。交易所不负责协议交收服务中发生的任何纠纷事宜。
5.转存申请
货物存储于交收仓库的,买方才可申请办理转存。买方应在D4交收日16:00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转存申请,一旦提交转存申请则视为买方对货物质量和数量无异议,经仓库验核货物且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对应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转存期间,转存货物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相应仓储费用见交易所公告。
不具备卖出交收申报资质的买方不得通过转存生成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货物存储于交收厂库、提货点的,不允许申请办理转存。
(七)卖方收货款
1.若买方在D4交收日16: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且交易所在确认卖方结清截至D4交收日(含D4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后,交易所将提货单对应货物的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账户上。
2.若买方在D4交收日16: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待争议得到解决后,交易所将提货单对应货物的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账户上。
第十九条 税费
买卖双方依据本办法进行商品实物交收及货款结算等相关活动形成的税费,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各自负担和缴纳。
第二十条 溢短
1.卖方绿豆交收的实物重量溢短见相应电子购销合同的规定。
2.卖方绿豆交收的实物重量磅差见相应电子购销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一)数量争议
1.买方选择到厂库、仓库或提货点自提的,如发生数量缺失,需当面与厂库、仓库或提货点人员核实,厂库、仓库或提货点确认后负责当场补齐货物数量。货物装车离库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厂库、仓库或提货点概不负责。
2.买方选择委托指定交收仓库、厂库或提货点代为配送的,如发生数量缺失,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对实收货物拍照取证后当场联系指定交收仓库、厂库、提货点确认补发货事宜。指定交收仓库、厂库、提货点确认后在七个自然日内补发缺失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运费。买方验收确认签字并配送人员离开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指定交收仓库、厂库、提货点概不负责。
3.如买方在D4交收日16:00前不对货物进行提取,且不对货物进行数量查验,视为买方认可货物的数量符合合约规定。
(二)质量争议
1.买方选择到厂库、仓库或提货点自提的,如发现包装破碎、受潮、虫蚀等影响质量的异常情况,需当面与厂库、仓库或提货点人员核实,厂库、仓库或提货点确认异常情况属实后负责当场确认处理方式。货物离库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厂库、仓库或提货点概不负责。
2.若买方选择委托指定交收仓库、厂库或提货点代为配送的,则视为买方认可包装完好的货物的质量符合合约规定。
3. 买方选择委托指定交收仓库、厂库或提货点代为配送的,如发现包装或质量等方面异常情况,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对异常处进行拍照取证后当场联系指定交收仓库、厂库或提货点确认处理方式。指定交收仓库、厂库或提货点确认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免费调换确定的需调换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运费。买方验收确认签字并配送人员离开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指定交收仓库或厂库概不负责。
4. 买方选择到厂库、仓库或提货点自提的,如发现收到的货物质量与合约规定不符,买方需当面与指定交收仓库、厂库或提货点确认处理办法。买方可选择与卖方协商,或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单批货物只能申请检验一次,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1)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买方按照相应绿豆(国际)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滞纳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买方提出异议到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交收日的交收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其中交收结算价是指交收申报成交当日绿豆不含税结算价),并承担相关检验费用。
(2)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指定交收仓库、厂库或提货点在收到检验结果的七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换合格货物。
在规定调货时间内,若卖方完成货物调换,则卖方应按绿豆(国际)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滞纳金费率向买方支付从买方提出异议到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交收日的交收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其中交收结算价是指交收申报成交当日绿豆不含税结算价),并承担相关检验费用。
在规定调货时间内,若卖方未能完成货物调换,则卖方构成违约;卖方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未调换货物货值的20%。
第二十二条 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成交的交收申报,卖方交付的《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卖方构成违约;
2.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买方构成违约;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的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违约电子购销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违约电子购销合同的履行,交易所注销买方相应数量货物的提货码。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 在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绿豆(国际)现货交易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结算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绿豆(国际)的现货交易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在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进行的绿豆(国际)产品现货交易产生的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挂牌的绿豆(国际)产品的现货交易,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易商订立绿豆(国际)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价格为绿豆(国际)商品的净价。绿豆(国际)商品的净价是指绿豆(国际)商品的不含税价格。绿豆(国际)商品的净价计算公式为:
绿豆(国际)商品净价=绿豆(国际)含税价格÷(1+绿豆(国际)法定税率)
第五条 交易商订立绿豆(国际)电子交易合同时,需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该订货保证金按订货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
订货保证金=订货价格×订货数量×绿豆(国际)订货保证金比例
订货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持有绿豆(国际)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需按该交易日绿豆(国际)不含税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
结算价是指绿豆(国际)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绿豆(国际)不含税结算价=绿豆(国际)含税结算价÷(1+绿豆(国际)法定税率)
应交纳订货保证金=绿豆(国际)不含税结算价×订货数量×绿豆(国际)订货保证金比例
第七条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持有绿豆(国际)订货的交易商的订货盈亏进行结算,订货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订货盈亏=Σ[(绿豆(国际)不含税结算价-买入订货价格)×买入订货数量]+ Σ[(卖出订货价格-绿豆(国际)不含税结算价)×卖出订货数量]交易所对交易商转让绿豆(国际)订货产生的转让盈亏进行结算划转,转让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转让盈亏=Σ[(卖出转让价格-买入订货价格)×成交数量]+ Σ[(卖出订货价格-买入转让价格)×成交数量]
第八条 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应按交收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交收保证金。
交收结算价是指交收申报成交当日绿豆(国际)的不含税结算价。
交收保证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交收保证金=绿豆(国际)交收结算价×交收配对成功量×绿豆(国际)交收保证金比例
第九条 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交易所对交易商的交收盈亏进行结算划转,交收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交收盈亏=(当日绿豆(国际)不含税结算价-买入订货价格)×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卖方交收盈亏=(卖出订货价格-当日绿豆(国际)不含税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第十条 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的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买方按照交收配对成功当日的交收结算价支付货款,交易所按照当日交收配对结果将货款支付给对应的卖方。收/付货款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应付货款=当日绿豆(国际)交收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卖方应收货款=当日绿豆(国际)交收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如买卖双方选择通过交易所结算相应税款的,卖方按照交收配对成功当日的交收结算价及绿豆(国际)商品的国家法定税率开具发票,买方按交收配对成功当日的交收结算价及绿豆(国际)商品的国家法定税率支付货款和相应税费。收/付货款及税费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应付货款及税费=[当日绿豆(国际)交收结算价×(1+绿豆(国际)法定税率)]×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卖方应收货款=[当日绿豆(国际)交收结算价×(1+绿豆(国际)法定税率)]×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买方交易商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内备足除交收保证金外的剩余货款;在交收完成之后,交易所释放卖方交易商的交收保证金。
第十一条 交易所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绿豆(国际)商品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在绿豆(国际)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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