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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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好和用好政采评审专家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作为评判供应商的裁判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将其身份定为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并赋予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及职责。政府报/网记者结合当前政府采购评审中频繁出现的一些共性问题,采访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莫劲松。
  评审专家谈政采突出问题
  政府报/网: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您是如何看待当前的政府采购现状?针对社会频频曝出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专家不专”等问题您有何感想?
  莫劲松:从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到现在,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已经初步形成一套机制。政府采购机制的运行,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起到了助推作用。这也是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得以发挥,比如环境保护,对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扶持,对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等。
  但是,政府采购机制的运行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出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专家不专”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我看来,这些问题并非孤立存在的,都与社会环境和现实制度相关联,我们应该善用系统性思维和发展的眼光来解决这些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政府采购年度总结报告中,主要体现政府采购规模有多大和节约了多少财政资金。似乎节约财政资金成了政府采购的唯一目的,而法规的要求从高度和广度上都是更加宽泛的。受制于这样的思维,也对政府采购机制的运行和完善起到了相应的阻碍作用。
  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17305.34亿元,占GDP的2.7%。无论是国家治理结构深化改革、经济结构调整,还是按照上的惯例,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还有巨大的上升空间。不仅如此,还应该看到实施政府采购对社会各方面管理的推动以及对各行业产业链的撬动效应。
  同时在方面,随着GPA谈判的深入,我国政府采购必将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政府采购机制的运行已经牵涉到法律、财政、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结构治理、项目管理、评价等方面的领域,是众多现代科学尤其是管理科学的交叉与汇聚,应该从学术体系的层面更深一步开展这个领域的研究,重视设立相应的院系专业,培养专业的政府采购方面的人才,以应对政府采购机制的发展完善与改革。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您谈到评审专家的专业问题,如何理解?
  莫劲松: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产生,是针对其在某个领域的专业资历来衡量的。开展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不完全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评审专家至少应该具备三个方面的知识:评价知识、管理知识以及其在技术领域的积累。评价知识,让评审专家能够应用评价准则(包括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客观的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管理知识,会涉及到投标供应商组织资源、以一定效率来履约并有效应对异常(或紧急)状况的机制;对于产品有技术性要求的采购项目,当以技术知识评价供应商的技术资源与保障方案。这三个方面的知识构成了评审专家的基础知识架构。
  显而易见,所谓“专家不专”之说,并非完全空穴来风。关键的问题不是责难,而是如何面对这一问题?我认为,一是改变评审现场专家的组成;二是建立评审专家的晋级机制,如知识架构培训、见习评审、正式评审等。
  关于采购文件的合法性,技术型专家尤其应该关注到评价方面的专业性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有评审专家就此认为,评审就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开展评价。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还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显然,评审专家判断采购文件是否违法,也就必然存在对采购文件做评价的过程。从评价学机理来看,法律赋予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作评价的职责。虽然作为规范性文件的采购文件一经公布,即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其产生形成过程远不如法律法规的产生形成过程来得严密与规范,所以其法力效力是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国际惯例亦是如此,在类似评审活动中也会对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评审,评审其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政府采购评审是一个特殊过程。特殊过程在现代管理科学的“过程方式”中,是难于有效实施控制的过程(需要通过过程能力来确认)。事实上,政府采购的评审,涉及到采购文件是否合法、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方案是否满足的需求、专家的评审意见是否公平、公正和客观等。一旦判断评价上有误,错误的推荐了中标供应商,往往也只有在履约采购合同后才知道,那只能是一个被动的结果了,可见这个评审过程的特殊性。因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集中资源,完善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运行机制,如完善评审专家的(专业)知识结构与评价能力提升等。尽管各级政府部门也出台了有关对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管理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对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不少地方政府采购机构也建立了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机制。但缺乏现代管理科学的支撑,其管理与评价方法较为原始、粗放,真正对政府采购管理起到的促进作用极其有限。比如有采购代理机构仅仅通过一次评审会就对专家的专业层面开展“评价”--集中采购机构、或是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都难以胜任对人才的专业面开展评价。还有的机构一旦接到采购代理机构投诉,在自身缺乏法律支撑的情况下,对专家动辄“约谈”并暂停参与采购评审工作,给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造成极大的压力。
  专家作用前置避免歧视条款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采购文件是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依据,评标条款是衡量招标是否公平公正的关键,但是采购文件中往往会出现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条款,这种现象应该如何避免呢?
  莫劲松: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条款,的确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值得业界深思。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经常将一些已经明令取缔的行业资质、国外的认证、类似案例业绩以及本地事先设置经营机构等作为对供应商能否参与投标的限制性条款或者进行加分,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以物业管理服务为例,采购文件就时常以“类似行政办公楼物业管理业绩”或“自备中型保洁车辆”等来限制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专家有担忧:这类条款被认定为歧视条款,究竟应该怎么来比较投标方案的优劣呢?其实,比较的权重应该在供应商投标方案方面。事实上,这些年来服务类采购中商务分值就远低于投标方案分值。受专业面的限制,有专家确实难以完整掌握对投标方案的比较评价,如比较甲乙两家供应商投标方案。甲方案在策划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的职责时,设置了当现场发生紧急情况、现场服务人员应担负起救援疏导的职责。这样就比对公共服务场所服务人员未规定这样职责的乙方案要优秀。如此一来,有效减少了突发紧急情况时现场工作人员首先逃生、造成更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
  近日,政府部门调查了《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和《2014年浙江省普通大输液集中采购方案》的经济技术标评审项目中,专门针对本地企业设定“浙江省应急储备定点品种”、“浙商返乡投资新建药品生产企业”、“省级政府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企业”等加分项目,外地企业无法获得此类加分,使外省企业无法获得与本省企业平等的加分机会。这就是一起限制外省企业同本省企业的公平竞争的问题。
  此类问题的存在,除了考虑采购人的原因外,也与评审专家不无关系。有些评审专家就是一个纯技术型专家,不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面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辩解,多以妥协处置。这就是目前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普遍存在对供应商投标设置不合理技术条件、甚至区别和歧视对待供应商的原因。
  财政部门已经在考虑将评审专家作用前置的改革。即在采购人制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时候,就引入评审专家开展采购策划的咨询。如此,采购文件将采购需求更加详细、明确的确定,才会使得供应商投标方案响应需求更加精准,评审更加科学合理。
  评审专家合法权益要有制度保障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如何看待专家权益问题?
  莫劲松:政府采购机制运行到今天,架构越来越庞大,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逐级财政支付,采购规模也是逐年扩大。但评审专家的权益保障缺乏制度设计、就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评审专家是一个特殊群体,一般都处在人生的中老年时段,且在岗的专家一般都担负着重要的课题任务或项目管理,面对这样的一个群体,管理机构应考虑建立一定的保险制度,以降低(转移)可能的意外事故风险。事实上,国内多地的其他领域对这类社会专家资源的再利用,建立保险制度也并非个案。
  重视专家的合理报酬,是对专家劳动付出的尊重,也是真正对知识和人才的重视。这些年来,专家交流群中时时曝出评审费用被克扣、甚至被拒绝支付的资讯。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所有公民也包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同样应该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规的保护。超时的评审工作应考虑加班费用;极端环境下也应享有劳动法规等规定的保障权益。
  事实上,这方面的制度设计缺失,反过来制约着政府采购的有效运行。一些资深的评审专家消极应对采购评审任务安排;评审费用高地区的专家不愿意到评审费用低地区参加评审工作……按照评价学科学原理,采购评审应该是一个增值过程(价值认识活动);然而,这样的现状,难以保证采购活动得到高质量的评审,也限制了采购人得到更好的供应商服务。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您对十三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寄予怎样的希望?
  莫劲松: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六个坚持,其中就有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的延续,坚持依法治国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方式的保障。
  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本就是法律性极强的工作。评审专家就必须要依据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原则来开展评审工作。而评审的准则是什么?是法律法规和采购需求。法律法规是一个开放、公平竞争市场运行的准则,参与市场竞争的任何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守;采购需求是采购项目实现的个性化要求,其必须与法律法规相协调。
  评审专家是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这个独立身份就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客观与权威性,即评审专家既不是采购人的代表,也不代表投标供应商;当然就既不能损害采购人的利益,也不能损害投标供应商的利益。从事和参与评审工作,应对自己的评审结论负法律责任。
  但是,看起来众望所归的目标,走起来却何其艰难。
  如今,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领路人已经为我们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将创新列为五大发展理念之首,业内许多专家学者以及管理者已经看到,已有的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许多不得不改、不创新就脱离现实社会主流价值体系、与现行法规背道而驰的桎梏。正如十三五规划建议中讲到创新包含了创新、制度创新等。我们迫切关注政府采购制度在理论与制度上有一个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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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3年10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专家评审制度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显著特色,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权和中标供应商的推荐权,评审专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性和采购质量。本文在指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同时,就如何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进行了探讨。 中国论文网 /3/view-4493687.htm  关键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2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采购规模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由于政府采购评审环节决定了采购的最终结果,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评审专家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财政部门针对专家问题出台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制度办法,在规范专家评审活动、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评审专家的职业素养、专家的权利义务、专家库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有些问题甚至影响了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在此背景下提出。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日,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权利义务、使用和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确定了“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方法,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评审专家的实际管理、使用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   (一)评审专家库中专家不足   专家不足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专家库中专家总体数量较少。二是专家库中不同项目之间的专家数量冷热不均,如计算机、工程设备、建筑方面的专家较多,专业设备、服务类等采购项目的专家较少。三是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展,许多新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基本未建专家库,导致评审专家在一年内连续三次参加评审工作的现象经常发生。   (二)评审专家组成结构不一   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基本上都是技术性专家,评审时对一些基本的政府采购常识不知道,对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和资格要求理解不够,造成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把握不住;有些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评审专家虽然包含了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但在独立评审时,这些专家对采购文件中技术方面的内容还是无法把握;个别采购代理机构依然存在工作人员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的现象。   (三)评审专家水平参差不齐   在许多项目的评审过程中,不同的评审专家之间的专业水平相差很大,有的专家对评审项目的市场情况、价格变化非常了解,能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有的专家则可能对评审的项目根本不了解,自评审开始,一言不发,经常按照采购人代表的意见进行评审,有一定的倾向性,或给各供应商的评价结果都非常接近,有滥竽充数之嫌,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四)评审专家的权力过大   我国目前实行的招投标采购体系是完全由第三方决定采购结果的制度,最大的问题是将采购结果的决定权完全交由不相关的第三方即评审专家来决定,而且其决定无须承担多少责任,即招标成功与否也与其无关。如果招标文件对技术评分要素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给评标专家主观打分的空间过大,这是造成专家权力过大的主要因素。   (五)对采购项目的了解不够   有些评审专家对采购项目的实施背景不做深入了解,存在凭经验评审的问题;对评审办法和具体评分标准不认真分析,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不认真核对,存在凭印象评审的问题;根据自己了解或道听途说的消息,评审时不依据投标或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存在凭个人喜好评审的问题。   (六)不懂政府采购评审方法   不同的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评审的程序和要求也不同。有的评审专家在采用招标方式时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进行讨价还价,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以一个供应商的报价去压别的供应商报价,在采用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时,只看供应商的报价,忽视其他方面的响应内容,在以最低评标价法评审时,却推荐非最低评标价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或成交候选人。   (七)评审过程中专家把关不严   发生的供应商质疑事件,经事后详细核查,有一部分是由于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的:一是对实质性条款审核不严,造成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成为了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二是综合评分时滥用自由裁量权,该给供应商分数的不给,不该给的乱给。   (八)对倾向性评审结果不在乎   一些供应商之间综合水平差距不大的项目,一个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评审意见可能就决定了最终的评审结果。一些评审专家在评审初期,就会表现出对某些供应商的特别偏爱,并直接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还有些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直接表示是领导的决定。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的对策   (一)扩充专家库的专家数量和专业范围   为使专家库有足够数量的专家供随机抽取,防止因人少易打探、贿赂评审专家的现象发生,并提高贿赂成本和难度,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家库的管理。一是要从增量提质入手。管理部门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招聘评审专家公告,公开招聘高素质的评审专家。还可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要求的人员报名加入专家库。在保证数量的同时,更要注重评审专家的素质。对于个别重要或行业特殊的招标项目可通过借用邻近市区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实现专家库资源共享。二是对专家库进行专业设置分类,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性。由于部分专家品目分类过粗,同一专业分类的评审专家对同一项目采购内容的了解程度不同,导致评审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应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设置进行分类,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性。
  (二)监管部门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紧密联系,对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的有关评审专家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对符合通报批评、不良记录或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审资格情形的,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在全国政府采购指定发布媒体上通报。   (三)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机制   评审专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考核管理办法。一是完善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督人员从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几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评标专家的资格,从专家库中清除。对随机抽到而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事后应说明情况。对一年内连续三次无故拒绝评标的专家,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及时吸纳新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入库,淘汰知识老化、不了解市场变化的老专家,建立专家能进能出、定期更新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讲求专家合理搭配,建立商务与技术相兼容的构成制度   目前,评审专家库大多按照采购项目的专业类别设立,库中的专家大多为相关行业的技术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时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法律部分把握不住。为了保证对供应商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建议在评审专家库中单独设立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这类专家要求必须对《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基础经济、法律知识有一定程度的研究,能够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商务、法律方面的问题做出权威的解释,避免因类似问题造成供应商不必要的质疑。在抽取评审专家时,需兼顾法律、经济方面的专家,建立法律、经济与技术专业相结合的评审专家小组,尽量避免评审过程中出现盲点,使评审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五)加强评审现场监督,建立独审与合议相互补的评审制度   为了避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时出现的乱评、错评现象,应充分发挥出评审小组中每个专家的特长,取长补短,促进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在现场评审的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时,应允许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有关内容进行集体研究,特别是关系到供应商是否有资格进入详细评价的问题,应由专家集体讨论决定。在进行详细评价阶段,建议应由每个专家独立评审,不允许个别专家暗示或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   (六)普及政府采购常识,建立专业与常识相结合的培训制度   鉴于目前评审专家大多为技术专家,不能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评审要求的现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力度,不仅要让其了解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基本知识,而且需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强化政府采购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应根据已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分不同的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交流、培训,力争把评审专家培养成满足政府采购评审需要的复合性人才。   (七)逐步实行“网上评标”   使用“网上评标”可以使评审专家摆脱繁琐的数据核对工作,专心于对标书评审,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此举不仅打破了专家的区域限制,节约了社会成本,也有利于防止商业贿赂。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水平不一致,“网上评标”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三、结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的一个关键因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是保证评审专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府采购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公开征集、日常抽取、动态监管、培训教育等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以期能更好地服务于政府采购工作。   参考文献:   [1]吴小明.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M]. 经济科学出版社.   [2]于安,宋雅琴,万如意.政府采购方法与实务[M].中国人事出版社.   [2]王卫星等.政府采购案例评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简介:   李霞,女,江苏南京人,东南大学MBA在读研究生,现供职于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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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该是一个品行端正的良师益友。最近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第四条&院士标准和条件&中增加了品行端正的表述,这是基于目前院士中出现的抄袭、造假等学术腐败提出的一个约束措施,是对院士进入把关的一个重要规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很难规避评审专家品行不端的现象,有的评审态度不雅,以评审费用高低决定个人付出多大的努力,有的在评审中牢骚满腹,讲怪话、扯闲谈,缺乏一个评审专家应有的做派;有的在评审中,由于不学无术,既不认真或看不懂标书,一些基础性的常识也弄得晕头转向,不知可否,在评审中干脆抄袭懂行专家的评审意见、说懂行专家说过的话,滥竽充数的丑态百出,不愧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更有甚者,少数评审专家背离政府采购的法律原则,与商家这样或那样的利害关系也不回避,评审时违背事实讲假话、不顾事实说瞎话,把一个好好的评审会搅得一团糟。基于这些现象的出现,是由于评审专家没有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一条道走到黑,给其他好的评标专家的形象蒙上了阴影,使用专家的政府采购中心与管理专家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存在事实上的脱节,信息不畅,处置不及时,这应该是现今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一块梗阻,也可以说是政府采购的一个缺陷。引发政府采购专家的道德沦陷,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滞后,不规范、不健全,使评审专家的活动越来越功利化,&唯利是图&的意识弥漫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每个角落。评审专家应该是社会的良心,应该成为社会的一种矫正力量,而不是为世俗左右,随世俗之变而借风漂移、随波逐流。笔者以为,在聘用评审专家时,不仅要有品行端正的要求,还要维护专家的象牙塔精神,让评审专家恪守为科学而科学、为学术而学术、为真理而真理的价值准则,严把入口关,把品行失落者、学问庸庸者阻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门槛之外。
  合格的评审专家不仅领域的内行、道德规范的先锋,还应该是遵纪守法的模范,胡锦涛总书记在社会主义荣辱观中提出&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一些评审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出具有倾向性的评审推荐意见,与供应商串通或迎合采购人的好恶,发表不适当意见并签字认可。少数采购评审专家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导致违法违纪:一是贿赂(通过供应商或采购人提供现金及有价证券、高档物品、礼品等);二是回扣;三是佣金或其他方式。意志不坚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经受不住上述诱惑,因而做出有损人格的龌龊之事。另外,还有一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思想意识低劣、工作作风散漫,参加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八点通知九点到&、打电话、评标时心情浮躁、谈论与评标无关的事情、不充分利用和珍惜评标时间、在询标时话语中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遭到投标人的反感,造成采购过程的质疑、投诉,致使采购项目中止或废标,采购人的急需不到满足,也损害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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