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车型不符怎么处罚不符事故保险公司会陪吗

准驾车型不符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网
准驾车型不符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作者:邓双飞&&发布时间: 10:45:16司机驾驶与驾驶证上载明准驾不符的车型发生事故,伤者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法院支持。
  2014年12月,被告张某驾驶中型货车从冷水江市方向往涟源市方向行驶,途经S312线冷水江市铎山镇花桥村地段时,与同向行驶并左转弯驶出道路的原告颜某相撞,造成颜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冷水江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颜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发时均在保险期限内。经查明,被告张某于2010年获得驾驶C1证,此次事故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应持有驾驶B1证才准驾的中型货车。
  冷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单中有被告保险公司的盖章和投保人的亲笔签字,保险条款中对责任免除部分进行了加黑突出标注,条款中明确约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车主在庭审中亦承认在签订保单时,保险公司就商业险拒赔的情形有进行说明,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其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保险条款已经生效,不能以格式条款为由予以撤销。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第1页&&共1页编辑:谢智星&&&&文章出处:冷水江法院民三庭&&&&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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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作者:赵健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规定了准驾车型代号所对应的准驾车辆。
驾驶准驾车型之外的车辆,应当视为无证驾驶。
郑A持有的驾驶证上明确记载了准驾车型代号为B2D,而所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准驾代号为A2,其驾驶证与所驾驶的车型不符,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某某保险不予理赔,符合合同约定。
与此相关案例有很多,比如:
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景法、被上诉人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江诚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豫P2XXXX重型普通半挂车(张某某称自己为实际车主,登记在沈丘发达汽运有限公司名下,挂靠于上海金开物流有限公司)在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日至日。
  日21时45分,郑A驾驶豫P2XXXX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上海市青浦区G1501高速公路内圈161.3K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车损及钱银龙、郑A受伤以及钱A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A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郑A的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B2D)、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唯一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各方不负事故责任。
  日,死者钱A的亲属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法院确认死者钱A的实际损失为655,254.50元,判决此款由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余款545,254.50元由张某某赔偿。因张某某无偿付能力,剩余的525,254.50元至今未付。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依法受法律保护。涉案车辆的车型为重型普通半挂车,而驾驶员郑A的准驾车型为B2D,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之规定,显然郑A不得驾驶涉案车辆,其驾驶涉案车辆必然超出了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范围,属无证驾驶。根据保险条款之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属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现张某某以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未提供保险条款,故责任免除条款对张某某无效为由提出抗辩,原审法院认为,驾驶员理应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此为法律的明确规定,所有人均应遵守。郑A作为一名持证驾驶员,应比非驾驶员具有更高的认知能力。故即使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未提供保险条款,此也只是形式上的瑕疵,而不能以此为由加重其风险责任。如果要求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对无证驾驶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无异于是在鼓励无证驾驶,给社会造成不安全因素,这与法律所维护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宗旨相背离。至于张某某的主体是否适格,或者张某某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可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某要求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付50万元的请求。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首先,郑A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只是与所驾驶车型不符,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无证驾驶。其次,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投保单时未附格式条款,即未向张某某履行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合同中关于本案所涉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等免责条款当然无效,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现张某某认为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上诉人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被上诉人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答辩称:保险条款中针对的没有驾驶证是指没有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张某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某在另案中提供了保单,保单上提示了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可以证明上诉人张某某是知道免责条款的,而且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修订)规定准驾车型代号为B2D可以驾驶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轮式自行机械;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本案被保险车辆为重型普通半挂车,准驾代号应为A2。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系真实、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依该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员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张某某认为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其投保时未对此免责条款进行告知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规定了准驾车型代号所对应的准驾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驾驶员应知事项。郑A作为一名驾驶员,在领取驾驶证之时,理应知晓自己可以驾驶何种车型,并应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准驾车型之外的车辆,应当视为无证驾驶,否则关于准驾车型区分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将严重危及公众安全。保险公司设置相关免责条款,也可以促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目的的实现。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无需此条款专门作出说明。本案中,郑A持有的驾驶证上明确记载了准驾车型代号为B2D,而所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准驾代号为A2,其驾驶证与所驾驶的车型不符,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不予理赔,符合合同约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尚未向案外人钱银龙、汪惠萍赔偿525,254.50元,故其请求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该部分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符 望
代理审判员陶卓华
代理审判员王 伟
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靳 轶准驾车型符不符 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肇事|货车_凤凰资讯
准驾车型符不符 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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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型拖拉机与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变形拖拉机投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与保单上的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绝理赔。日前,宣州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合理诉请,该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
原标题:准驾车型符不符 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变型拖拉机与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变形拖拉机投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与保单上的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绝理赔。日前,宣州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合理诉请,该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日,马飞驾驶一变形拖拉机由宣州区孙埠镇向宣城市区方向行驶。在某处左转弯时,遇仲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一普通二轮摩托车(附载王兰)迎面驶来,马飞未能及时避让,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仲刚、王兰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仲刚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起事故责任经交警认定,马飞负事故主要责任,仲刚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肇事变形拖拉机在某阳光保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人寿保险支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仲刚亲属吴英等四人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上述两家保险公司、马飞、肇事车辆挂靠的真飞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6.83万余元。该人寿保险支公司辨称,马飞驾驶的是变形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持有的是C1驾照,其准驾车型不包括变形拖拉机,公司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故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不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认定驾驶人事故后逃逸、逃离事故现场、伪造现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证驾不符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除外。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被告马飞存在准驾车型不符或无证驾驶的情形。变型拖拉机应当属于低速载货汽车,而不应属于大中型拖拉机。马飞持有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种类为变型拖拉机,而该人寿保险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上载明的车辆种类为货车,马飞持有的是C1驾照,C1驾照的准驾车型包括低速载货汽车,故对其辩称马飞准驾车型不符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被告某阳光保险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被告某人寿保险支公司赔偿原告20万元;被告马飞、真飞运输公司赔偿12万余元。(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宣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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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小伙伴们注意了 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会拒赔_保险案例_柳州金融网
2013年某日,持有B1驾照的某食品公司(原告)的司机A,驾驶公司所有的中型箱式货车,与B先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B先生死亡。交警部门认定,A先生负有全部责任。某食品公司(原告)向B先生亲属赔偿了约25万元。保险公司(被告)以原告司机A先生驾照准驾车型与所驾车型不符为由,予以拒赔。某食品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焦点在于&准驾车型不符&属不属于无证驾驶。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何以如此?
该案件,历经法院两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约12万元;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比较起来,两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完全一致,焦点在于认定准驾车型和所驾车型不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的理解上。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法院查明,持有B1驾照的A先生驾驶本单位的中型厢式货车,与B先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B先生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事实没有异议,分歧焦点在于对A先生驾驶资格的认定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应当作为无证驾驶对待,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准驾车型和所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故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额度内赔付约1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以驾驶人A先生无证驾驶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驾驶人A先生驾驶中型箱式货车构成无证驾驶,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一是相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二是相关部门规章。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A先生持有B1驾照驾驶中型箱式货车行为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三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日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相关问题的请示,作出了国法秘函【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四是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和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即使赔偿的,亦有权向侵权人予以追偿。某食品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向事故受害人赔偿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故据此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做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食品公司诉讼请求承担两审案件审理费的判决。
上述案件的焦点在于驾驶人驾驶资格的认定,透过此案件,从防范保险经营风险的角度看,驾驶人、机动车辆的所属单位、交通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都存在改进和完善的空间。
一是驾驶人牢固树立遵守&三个规范&意识。本案中,驾驶人A先生持有的是B1驾照,实际驾驶的车辆系中型箱式货车,持有的驾照无权驾驶所驾车型,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规定显示,B1驾照准驾中型客车、小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等车型;而驾驶大型货车应当持有B2驾照。从常识上看,A先生应当知晓自己没有驾驶所驾车型的资格,可能会对自身安全和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但他依然驾驶,给所在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给B先生的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此案件,作为一名驾驶员,无论是业余的还是专业的,都应当树立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驾驶技术规范和驾驶职业道德规范的意识,维护公共安全。
二是机动车辆所在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识。食品公司通过自有车辆运送货物,可能出于方便、经济,但是应当加强汽车安全管理。一是审核司机资质。应当聘请具有驾驶资格的司机,确保在有效期内。二是加强车辆年检管理。汽车年检的有效期和车险有效期的时间可能不一致,所以应当加强车辆按时年检,确保技术性能达到相关要求。三是注重主动安全。应当在车辆上加装主动安全的设备,例如行车记录仪、倒车雷达、倒车影像、行车电脑,以及车速控制系统,提高行车的安全性。结合本案来说,由于驾驶员资质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保险不予理赔,如果事故更加严重,可能给单位和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是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赔案分析来看,大卡车是高风险车型,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风险防范,例如,要求投保车辆在投保时提供驾驶员的身份证、驾照等资料;建议投保车辆安装主动安全的设备设施,辅助驾驶,提高安全行车;司机变换,要求车辆单位报送新聘司机的身份证和驾驶执照等资料;定期不定期对投保车辆年检情况和司机资质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风险进行回访,一旦发现车辆年检、司机资质等存在违反国家监管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向投保机构签发整改通知书,投保单位拒不整改,可以采取终止合同等措施。同时,可以将整改通知书抄报给车辆注册地的交通管理机构。
公路交通安全连接着千家万户,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尤其是经营性大货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文明行车,给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安全、快捷、经济的运输服务;同时,作为保险行业和交通管理机构,也应当从不同的职能和角度出发,建立健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机制,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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