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什么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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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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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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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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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日建设部令第57......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
  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
  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
  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
  第三十三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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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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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行为,应当是一种行政行为,具体地说,是。所谓行政确认,是指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房屋权属登记类型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
3、变更登记: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赔偿责任
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法律分析
[6]依据我国《》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同时,我国也规定了和登记机构的行政性质。由此可见,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依照相关的申请,运用职权对的权利状态的一种确认,是典型的行为,体现了是国家运用对的干预和管理,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稳定。从中可以看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责而作出的具有行政法效果的强制性的单方服务行为。所以说,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认定为行政行为更为妥当一些。
(二)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原因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对登记错误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概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人追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登记错误发生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就是登记申请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造成错误登记;第二,就是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等过失造成错误登记;第三,就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造成错误登记。不管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还是因为登记机构的原因,或者是二者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就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因当事人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登记机构原因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应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因二者共同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非或按份责任,此时也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只是登记机构先行赔偿之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的申请人进行。
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追究错误登记申请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登记申请人通过虚假、欺骗等手段实施了登记申请行为。即登记申请人通过该虚假登记行为,造成了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第二,登记申请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主观恶意,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会造成他人。如果申请人善意无过失,不知该行为会侵害他人财产权而为之,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拿着被提供的文书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果证明被抵押人提供的文书是虚假的,但抵押权人并不知情,那么该抵押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登记申请人的错误登记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即由于登记申请人的错误登记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并没有产生损害后果,那么申请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错误登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即实际权利人的损失是由于申请人的错误登记行为而引起的。综上可以看出,通过错误登记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是平等之间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便可达到对受害人的救济。
尽管房屋权属登记,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权利状态,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弥补的是公民受损的财产权益,但并不能据此就认为房屋权属登记即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即为。我国已经明确区分了因登记申请人的原因和因登记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登记错误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所以是民事,后者是因登记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而产生赔偿责任,是典型的。前也已经论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一种,所以因登记机构的不当行为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属于,适用程序。由于第28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只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据此便有学者认为把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且国外也有用民事诉讼来处理国家赔偿问题的,如日本,建议用民事诉讼来处理登记机构的赔偿问题。其实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不能扭曲现有的法律框架。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把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是符合现行法律制度逻辑的,因不法行政行为导致公民财产损害产生国家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直接损失无法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国家赔偿的实现难度比较大,那么是完善的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所以说,把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更为妥当一些。
房屋权属登记查询权属
《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就房屋权属档案资料查询的现状而言,一般是在买卖双方去房产局办理缴税、递交过户材料时才能由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档案库中查到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一般情况下,房地局的工作人员不愿接待单个买售人在前的查询行为,如果每个欲购房的个人都来查询,将会增加很大工作量,如果需要查询,还需要递交申请资料,手续相对繁琐。而依据最新通知的内容,以后其中约定的或者其委托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和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都可以查询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包括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房屋权属信息的集中归档,将有助于政府部门掌握每个公民的房屋拥有状况,从而为进行各大城市房产所有状况的调查和分析提供基础数据库,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可以较准确地了解到每个城市的居民拥有房屋的状况,最终分析出每个城市房产投资和自住的比例,确定该城市的房地产现状,指导制定相应的地方政策。[1]欢迎访问重庆市北碚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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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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