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甲方给出限价,清单中也列了招投标暂列金比例规定额。请问,投标报价是加

施工单位合同的清单和招标清单是不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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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基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 龙源期刊网 .cn 基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 作者:游建强 来源:《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年第33期 【摘要】本文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角度出发,首先阐述了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然后论述了合同管理在招标标中的作用以及合同管理如何与招标配合,并分析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与合同管理,最后得出只有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合理配合的运用,才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合同管理 1 引言 如今的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对建筑市场来说,利用合同管理与工程招标对市场来进行宏观的管理与调控,这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可缺少的一种管理手段,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是由招标规范的与否来决定的。于此同时,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又受到决标后的正式的施工合同产生的真实性的影响。二者是互为依托和相辅相成的。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合同管理与工程的招标作工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充分说明了合同管理与招标在建筑活动中位置的重要性。 2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2.1 工程招标 招标在建筑工程中是一种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而引起的竞争性的工程的承发包。它具有以下方面的特点:首先是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通过发包方来设定包括工程的质量、期限、价格为主要的标的,然后按照法定的程序来邀请若干的施工单位,再通过秘密的报价,实行公平、公正的竞争,最后则由发包方来确定施工单位。在此,身为招标的管理机构所承担的主要工作有:参与比较大的工程的答疑会与现场的勘察;复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标底和招标文件;监督进行开标、评标以及定标;最后签发中标的通知书。 2.2 合同管理 承包合同是一种协议,它是指承发包双方把完成该工程作为他们的目的,并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力的关系。合同既是用来解决各种工程纠纷的法律的依据,也是用来明确承发包双方关系的法律的文书。具体而言,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的工作有:审查双方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在招标文件中相关的承包合同文本和合同条款,监视双方签订并且履行承包合同,并定期的检查合同履约的情况,适时的调解合同的纠纷,并指导建设单位、中介机构以及施工单位的合同管理有效的工作。篇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施工合同的影响
工程量清单计价对施工合同的影响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以下简称《范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个部分。我国于日正式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中标并签订,即成为工程合同的一部分。目前,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量价合一”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转变时期,尚没有工程量清单计价新模式的合同文本相配套,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相应合同管理措施。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中,都需要建立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及其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那么,我们首先就要从分析清单计价对现行施工合同的影响入手,从而有针对性地完善和改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合同价款方式的约定
(一)当前建筑施工中常用的合同计价方式。《范本》对合同价款提出了三类可供选择的计价方式,即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图1)各类合同的特点及适用情况为:
1、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这类合同适用于工程范围很难确定的工程和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由于发包人提供不出供承包方准确报价所必需的资料,报价缺乏依据,故此类合同不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2、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笔包死。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议在工程不复杂,施工条件良好,地质勘探报告详细,施工图出齐,技术规范明确,合同工期不超过1年的情况下使用此类合同。
3、可调总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基础上增加了调价条款。这类合同使发包人承担了物价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
4、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时,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发生任何变化,只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它又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
(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通常由发包方提供工程量清单,列出分布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相应单价,累计计算得出合同价。此类合同适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中可能发生多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工程。篇三:工程量清单答疑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 题解释答疑(第一批)
1、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 答:按《计价规范》2.0.6条及参阅“宣贯辅导教材”第3.4.1条。
2、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 答: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6条。
3、计价规范中,将模板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宣贯资料第三部分案例一中第361页把模板费用列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 答:以《计价规范》的正文为准。
4、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 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的预测。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0.9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5、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按合同约定。
6、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填表须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 答: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若工程量变更增减或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不同时,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7、什么是规费?规费一般有哪些? 答: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8、计价表格之“措施项目分析表”,每一措施项目填表计量单位为“项”,数量为“1”,问: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计一个“附表”,要求投标人作详细分析(如外架子、内架子、满堂架子等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各是多少)? 答: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关的措施项目按“措施项目分析表”进行分析,一般按《计价规范》所列表格执行即可。需要补充表格的,可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3条,由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9、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咨询单位,能否编制工程量清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计价规范》第3.1.1条所指 “中介机构”与部令一致。
10、甲方供料是否计算计价?是否放入投标报价中,还是放入其他费中的招标人部份? 答: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11、材料和设备的划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中如何处理?由投标人采购的设备(如变压器)是否应纳入综合单价?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12、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规范”时,牵涉到安装工程量中的多专业(工种)“联动试车费”是否能计取?如果能计取,请问怎样计算? 答:联动试车费属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13、描述“项目特征”时,全部描述比较烦琐,能否引用施工图(例如:第几项的内容)? 答: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便于投标人报价。
14、高层建筑增加费应划回(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2)还是措施项目清单? 答: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考虑。
15、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依法解除合同),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办理停建结算?主要是指措施项目费的清算。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16、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一个暂估量,以节省发包方的人力投入? 答:如果该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的,可按暂估量计算,若有施工图纸的必须计算其工程量,结算时可因工程增减作增减量调整。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果招标人所提供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 17、为便于将来设计变更不会因为投标书中无单价而使承发包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可否采用多做法共存的工程量清单?如,某工程楼地面7000m2工程量。在工程设计中为水泥砂浆楼地面,在工程量清单中分别列出水泥砂浆楼地面、水磨石楼地面、地板砖楼地面、大理石楼地面??等等,其各自工程量均为7000m2(或暂定一个数量)? 答:不可以。只能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若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的约定竣工时按实核量结算。
18、投标人如参照全统基础定额作综合单价分析时,其工程量(施工量)的计算除按施工组织设计外,是否应参照基础定额中相关子目的原工程量计算规则? 答:《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分析)应按《计价规范》4.0.8规定执行。
19、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价,按步骤必须先确定施工方案,请问: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如何编制一个合理的施工方案,依据又有哪些? 答:标底是指招标人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编制的一种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而只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因此,在编制标底时,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一定要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常用的、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20、同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按招标文件来确定描述工程特征,如果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描述的工作内容和特征与招标人的不同,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和特征描述进行修改、补充? 答: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表述的是工程实体的内容,它与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没有关系,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来完成实体的施工由投标方决定。实体的内容是不能做修改或补充的。
21、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在招投标阶段如果无法确定需要多少钱,能否不用列入报价?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按暂估价。22、如果合同订的是单价合同,能否结算时按竣工图、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重新计算工程量? 答:(1)按合同约定。(2)乙方发现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不同时,应随时与甲方协商签证同意后变更,结算时调整。
23、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理解为固定单价,而不固定总价法。请问合同价如何定?若投标人已知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如何调整?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定合同价。 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有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或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方式有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若投标人发现清单中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可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24、执行工程量清单后是否工程结算方式和原来的定额法不一样? 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与按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的不同点: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一般不作改动,没有价差,也不用调整各项费率。
25、清单计价模式招投标是否意味着其只能采用单价固定合同? 答: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的方式有:(一)固定价;(二)可调价;(三)成本加酬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 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比如:工艺不变,原有的瓷砖档次太低,改为另一种价格较贵的瓷砖;工艺有些改变,如保温隔热墙的保温材料发生了变化等),在结算时如何调整?是否都视为变成了一项新的清单,需要重新申报单价给咨询工程师审批?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篇四:2013工程量清单 2013工程量清单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1.0.6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7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8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 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 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2.0.11 施工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2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 2.0.13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14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大于合同工期与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之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 2.0.15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6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7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8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9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0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1 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2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3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4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2.0.25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 2.0.26 签约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 2.0.27 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格)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3 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3.1.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4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5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 计价风险 3.2.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例如:除了××以为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余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3.2.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3.2.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2.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2.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 条的规定执行。 4 招标工程量清单 4.1 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 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和数量。 4.4.5 出现本规范第4.4.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 规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3 住房公积金; 4 工伤保险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 税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3 教育费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4.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 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5.1.4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5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拟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2、拟定的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2.3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2 和3.1.4 条的规定计价。 5.2.4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5 条的规定计算。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篇五:浅谈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合同价格
浅谈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合同价格 【摘要】采用科学合理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的招标投标能合理确定中标价,进而使工程合同价更接近工程实际造价。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工程合同价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体现“控制量、指导价、由企业自主报价”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思路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建设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了招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和投标底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正不断得到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认识和赞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招投标阶段工程合同价格的影响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有两点:确定合理的合同价和严密的工程合同价得以稳妥实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这两点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1)合同价的形成方式使工程造价更接近工程实际价值(实际造价) 首先,确定合同价的两个重要因素-投标报价和标底价都以实物法编制,采用的消耗量、价格、费率都是市场波动值,因此使合同价能更好地反映工程造价性质和特点,更接近市场价值。
其次,易于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在原计价模式下,无论合同采用固定价还是可调价格,无论工程量变化多大,无论施工工期多长,双方只要约定采用国家定额、国家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和材料指导价和颁布的价格调整系数,便适用于合同内、外项目的结算。在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报价人的竞争性报价是基于工程量清单上所列量值,招标人为避免由于对图纸理解不同而引起的问题,一般不要求报价人对工程量提出意见或作出判断。但是工程量变化会改变施工组织、改变施工现场情况,从而引起施工成本、利润率、管理费率变化,因此带来项目单价的变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造价动态控制。
(2)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双方的风险和意识加强
在原计价模式下,由于计价方法单一,承发包双方对有关风险和责任意识不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双方对合同价的确定共同承担责任。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承担工程量变更或计算错误的责任,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负责。工程量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办法调整。双方对工程情况的理解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在合同价中,招标方以工程量清单表现,投标方体现在报价中。另外,工程一般项目造价已通过清单报价明确下来,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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