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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太和县大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铅精炼及深加工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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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固废和危废监管信息&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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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太和县大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铅精炼及深加工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皖环函〔号&
关 键 词:
&太和县大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铅精炼及深加工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太和县大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关于太和县大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铅精炼及深加工迁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太和县肖口有色金属循环经济示范园,建设内容包括自动拆解、粗炼、深加工精炼(合金)生产线,并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脱硫副产品回收装置、分析测试室及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等。我厅于2013年1月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环控函〔2013〕10号),阜阳市环保局于2014年3月同意该项目投入试生产(环污控函〔2014〕98号)。工程实际总投资9700万元,其中环保工程投资为890万元。
二、项目生产、洗浴废水及初期雨水经絮凝沉淀、过滤后回用,不外排;生产废气设置烟道沉降、布袋除尘、碱液喷淋、过滤吸附等烟气净化装置进行处理,安装了在线监测装置;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厂房全密闭,对高噪设备加装消声器、隔声板,厂区内设置绿化隔离带;建有危险废物暂存库。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环境管理制度,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演练。
三、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太和县大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铅精炼及深加工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监验〔2014〕39号)表明:
(一)粗炼熔炼炉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焚烧容量&2500kg/h)中限值要求;精炼熔炼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以及铅及其化合物最大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二类标准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环境集烟系统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最大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厂界外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工业废水处理站出水(不外排)中总铅最大日均值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1限值要求。
(三)厂界噪声各监测点位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类标准要求。
(四)主要污染物铅、烟尘、SO2、NOx年排放量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四、该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五、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处理设施长期有效稳定运行。
(二)完善并实施日常环境监测计划,提高自行监测能力,落实在线监测设备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工作。
(三)生产、洗浴废水及初期雨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四)做好冶炼残渣等废物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
(五)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六、阜阳市环保局、太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验收批文及验收监测报告送阜阳市环保局、太和县环保局。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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