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产买卖合同有没有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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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产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作者:22年邹主任律师团队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 一、无证房产的类型
  本文所要讨论的无证房产是指没有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产,该房屋产权证明具有物权公示功能。通常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地产权证明》。
  为了便于叙述,暂且将无证房产分为两类,一类是违法建设,另一类是其他无产权证明房产。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设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设的。四、擅自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改变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或者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六、旧城改造中规划明确应予以拆除的建筑而未拆除的。七、利用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八、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这类房屋通常是违反规划应当拆除或被没收的。而其他无证房产相对来说复杂一些,包括一些本应登记而没有登记的房屋,特别是一些因政策历史原因长期没有登记的老旧房屋、继承的祖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法院裁判文书确定权属的房屋等等。此类房产是符合城乡规划的房屋,只是没有办理产权证明。
  二、无证房产买卖纠纷的常见类型
  无证房产买卖经常会牵涉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如合同订立后要求解除合同或直接要求确认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此类纠纷多是由于房产持续涨价,以致出售方后悔卖出房屋而悔约。也有买房人因房价下跌感觉吃亏提起的悔约诉讼。还有家庭其他成员要求确认部分成员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起诉要求确认家庭部分成员与购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里,家庭其他成员往往以其是房屋共有人为由做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是卖房的家庭成员和买房人。再有买房人以房屋系违法建设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无证房屋买卖纠纷、其他还有一些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经常涉及合同效力的认定,等等。
  三、无证房产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思路
  目前来看,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诸多法律。而关于不动产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应当是最新的且最具权威性的。《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此条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前已述及,无证房产中有一部分是违法建设。处理此类案件,总体思路是首先认定房屋的合法性,确定其是否是违法建设。如果是违法建设,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和第5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直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其他无产权证明房产,只要不是违法建设,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实践中,房屋是否是违法建设往往认定起来并不那么简单,不能机械地只根据其是否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判断,对那些一证没有的建设,应该通过对政府规划部门调查取证,查清其是否符合规划。对有些无证房屋政府可通过重新办理手续使其合法化,比如2011年11月份,国土资源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其实质就是让违法建设的合法化。有法律问题要寻求律师帮助您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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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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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1999年10月,原告甲经审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10月建造商住楼三层三间,但未领取过房屋所有权证。同月,原告甲与被告乙,约定价款3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乙付清房款,原告甲也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乙占有、使用,并把土地使用权证一同交付。被告乙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2001年8月,因房屋大幅度涨价,该房估价已达50万元,甲向乙提出要求增加房款,遭乙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占有、使用,被告支付了房屋的价款,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未办理房产证只是违反了管理性规范且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当然导致买卖无效。判决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合议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规定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未办理房产证只是违反了管理性规范且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当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房产证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要件,出卖无证自建房屋属于有权处分。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从不动产的特性看,房屋所有权证只是证明所有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证而已,并不是房屋本身。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无房产证不等于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持有房产证也不等于拥有该房屋。  首先,在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是国家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一种行政确认,它所体现的仅仅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它与物权法规范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为,依不动产法规则,不动产登记(或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门机关所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事实。它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依据。而在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对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可见,房管部门发证的前提是权属清楚,对于权属有争议的,相对人不能通过办证得以确认权属。即便在证件发出后,利害关系人对所发的证书有异议,对于行政确权不服,也可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所以,行政机关的发证行为,只能满足对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达到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对物权交易进行保护的目的,只有法院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才真正具有确权意义。  其次,自建房屋不论是否领取权属证书都属房屋建造者原始取得物,未办理房产证并不能表示对房屋不拥有所有权。换言之,某人经合法审批,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当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尤其是,有的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证,只是缺一道行政手续而已,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只表明该房屋未得到房屋行政机关认可,在民法上属于权利瑕疵。显然,这种瑕疵是可以通过补办手续得到弥补的。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屋属于权利有瑕疵的物,应当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这种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出卖人未能履行权利担保的义务,使得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上的权利缺陷没有去除,属于出卖人不履行债务的一种情况,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总则第七章违约责任的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在标的物的部分权利属于他人的情况下,也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  二、《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性规定的无效,在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民法继承了大陆法国家的做法,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作了相应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作出了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干预。  笔者认为,强制性规范应当进一步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何为效力性规范、何为管理性规范?依笔者之见,应当从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出发,运用目的解释方法,综合案情实际加以研究。法律已明定其目的,应严格遵循其目的;法律未明定其目的时,法官应进行必要的基本价值判断,探求立法的价值取向。对于具体的强制性规范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到“三看”:  一是看法律、行政法规着重于禁止标的物内容还是禁止主体资格,前者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如淫秽物品、毒品等买卖,不论主体是谁,均为无效;后者,则应当加以区分对待。有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是主体从营资格,如《建筑法》规定禁止超资质承揽工程,这是一种管理性规范。  二是看法律禁止的是结果还是行为手段。如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是结果的发生,不问手段如何均为禁止时,其行为无效。但如禁止的仅仅是行为手段或行为方式,依其他手段也发生同一效果时,为交易之安全,并不因此认为其无效。  三看禁止的对象、范围是什么。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这里禁止的对象是出让人,范围仅涉及与税收有关的纳税基础即成交价。不论出让人是否与买受人故意瞒报成交价,故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特别是在涉及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利益时,还应根据个案情况而定,不宜一概认定无效。经营者出售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买卖合同无效,消费者将得不到合同上的权利,显然对消费者不利。   在解释法律中,由于立法目的往往与公共政策有关,在法律及公共政策均不允许时,如集体土地买卖、国有划拨土地的转让等,与法与国家政策均不符,则不应以“私法自治”之名,放弃国家的干预。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性法规是确定无疑的,其立法的重心在于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从立法目的看,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在法律规范设计上看,该法第六章中单设了《法律责任》一章,都是行政责任,并无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从价值取向看,合同无效无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让出卖人通过不合理的反悔得到利益,不仅违反了“不允许任何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合法获利”的原则,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理性原则,损害了民事流转的安全性。同时,还会助长出卖人的投机心理,进而影响交易秩序和社会风气。甲、乙都有买卖、交付房屋的意思表示,甲就有义务就房屋权属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以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是甲的应尽义务。甲违反该义务,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乙作为卖受人,其购买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屋,虽然没有审查权属证书、没有依法进行买卖,但其交清房款后占有房屋是诚实信用的。  三、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处理  合同效力问题是私法问题,应由民事法律调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性规范的合同不认定无效,并不等于说就是适法行为了。由于违反管理性规范的事实并不因合同有效消失,既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意志,理应受到来自国家强制力的约束,所以只要违法行为构成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就应当依照刑法、行政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所以,损害国家利益应予以禁止,是从公法意义上进行分析的。根据房屋买卖契税的性质,是在房屋买卖有效后,由买受人向征税机关交纳的税目,其只在买受人与征税机关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买受人未交纳税款,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笔者认为,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以民法规则为依据加以解决。  孟凡云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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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无证房只拟定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可靠吗。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你好我与日经中介方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该套房屋交房时间为日前。当时和我签订买卖合同的是房主的儿子签订的,签订时他儿子出具了房主他父亲的身份证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定房单,现在交房时由于房屋涨价了他父亲以合同不是他自己签订为由单方宣布合同无效。并愿意返还我的买方定金其它不予理会 请问我的合同有效吗?我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得到赔偿吗?
本人经中介与业主签了房屋转让给约,现因业主赎房产证的资料出错,业主不能在合约的日期内交楼给我,本人要求业主提前交楼装修使用,并以租金的形式支付提前交楼费,经中介经纪证明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注明如业主违约不卖要赔偿双倍订金及一切装修费用,请问此协议是否起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中开发商违约赔偿说不包括储藏室的钱数,这有法律依据吗?我们签订的合同中说按房价的3%赔偿,他们说赔偿不包括储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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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还没交付使用 地址还没写清楚 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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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房,还没有房产证,怎么样买卖签合同才能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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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的房买卖双方签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我在创业城买了一房子,没有产权证,我们自己定了一个合同,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力,用不用找第三方或者公证您的位置:&&&&&& > 正文
无证房屋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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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转让协议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
二、本合同适用于单位自管房或个人私房(包括房改房)转让。
三、本合同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所称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四、本合同中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的,需与代理公司另外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个人代理并由代理人签定合同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从事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应为经批准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五、本合同[ ]中的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六、本合同为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条款前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示范合同印刷内容&为由强迫另一方接受。
七、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前有权要求甲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甲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
八、本合同条款由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嘉兴市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车库面积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共有权证号为_____)。土地使用权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
3、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_______。
4、该房屋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算 该套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 币]
总金额(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亿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时间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项以(现金、支票、其他 )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鉴定之日起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几天内,房屋及相关权属证明交付时,权
属证明过户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房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种方式交房:
(1)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天内,甲方将房屋及房屋钥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一并交付给乙方。
(2)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累计应付款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
实际付款之日止,月息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超过_____天,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限期继续履行。
若乙方在 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交房的,乙方有权按累计已付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逾期交付超过_____天,乙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继续限制履行。
若甲方在 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拖欠任何费用(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保证已清除该房屋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转让该房屋之前,确认该房屋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取得房屋权共有人同意。(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三个月内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甲方积极给予协助。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 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 天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整。
第九条 该房屋转让交易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转让后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
随之转让。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由[嘉兴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________之日起生效。
1、甲、乙双方签字。
2、经__________公证(涉外房屋转让必须公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及契税部门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定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签定地点: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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