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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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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农业银行详细出台了一个新的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能拿到银行的抵押换贷款,而且最高可以贷到1000万。那么,这对农民朋友来说,是否意味着以后生产经营获得资金会更加方便?让农民更多的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看准的事怎么才能做得更好?央视财经频道主持人沈竹和特约评论员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著名财经评论员张鸿共同评论。
  新型农业经营方兴未艾,如何让金融更多助力&三农&?看得准,步子更要迈得稳。
  向松祚:目前农行的这个办法在某些地方暂时还无法实行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大家都觉得这是好事,为什么却现在才来?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上有障碍,我们的《物权法》和《合同法》上是明确讲土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实这个法律到今天为止并没有修改,但是为什么我们出台这个办法呢?这是因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大决定里面已经明确讲,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有使用,有收益,有转让,有组合,也有担保抵押权利,这是党的重大决定里面已经明确讲的。破了这个瓶颈,所以这个时候农业银行才有可能出台这个办法。
  其次,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价格很难确认,因为你没有转让,你不知道我这一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比如说50年,30年,到底值多少钱,那么这需要有一个市场。现在其实某些地方还没有这个市场,所以农业银行出台这个办法虽然是全国性的,全行性的,但是某些地方可能暂时还无法实行。
  张鸿:经营权可以抵押 但承包权不能抵押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可能很多农民会说,老农业银行咋才来呢?为什么才来呢?其实就是我们现在确权,就是农民的土地的确权,我们说他有这个权利,但这个权利是说说,没有一张纸在那证明。所以黑龙江的试点,他有两个证,一个证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个证就是现在确权以后,农民都有,但是他又发明了一个证叫农村土地经营证,就是把把经营从承包里面拿出来了。因为既然承包权或者使用权这些东西,你抵押起来是有法律的障碍,我们一号文件也说了,说接下来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先试点的地方,他把经营权单独拿出来以后,这个权利就容易变现了,怎么变现呢?你可以拿经营权这个证去抵押,就是承包我不管了,我承包权是不能抵押给你的。
  向松祚:用好金融资源 激活希望的土地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我们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1978年开始逐渐的推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它有些权属不是很明确的,所以现在在全国很多地方还在推行什么呢?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确权就是你把它搞明确,期限是多少,面积是多少,然后要给你发证,关键是要发个证,那么就像我们城市里面你去办抵押的话,你要有房产证,那么农村土地要有土地经营权的确权证,这个确权证现在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有了,所以农业银行出台这个办法已经具备实施的条件了。
  农行出台这个办法,实际上这个在一般的贷款处置抵押物是一样的,当然对于农民来讲,农业银行想了另外几个办法。比如说当一个农民,或者一个种粮大户还不了钱的时候,先是以集体所有制的比如说村社进行协商,合作社协商,如果合作社愿意回购那当然最好,他可以把经营权回购;第二个就是他可以协商转让,比如说有人愿意接受这个转让权,那我可以把转让权把它卖掉;第三个还可以商量,就是说我们可以找另外的投资者,如果他愿意接手,大家来合资经营你这项事业,那么就是寻找新的投资者把以前的债权接过去,有很多的办法可以解决。广大的农民朋友其实不用太担心你未来还不了,怎么办,因为有很多的办法。
  向松祚:东三省都有试点 农民参与的方式可以更多样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重庆,还有东三省,辽宁,吉林,黑龙江都有试点,其中方式很多,一种是固定的收益,比如说你有10亩土地,你把经营权交给我,你可以签10年也可以签15年,或者剩下的期限全部交给我,每年我给你固定的收益;还有一种形式完全是分红,就是说你也要承担风险,有的地方的农民比较偏好拿固定收益,有的比较偏好就是分红、除了这个以外,他还可以拿工资,就是仍然可以在这个农场里在做事,打工,但是也有些人不在这个农场打工,他跑到这个城市里面去打工去了。我觉得这种方式是未来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基本的方向,就是集约化的方向。农民参与的方式也是很多种,我觉得这种方式应该充分的放开让他去探索。
  张鸿: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要变现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要变现,这个变现其实有几种含义。一个是你可以直接卖掉经营权,这是卖出去变成现金;还有一个就是你的这个权利有种种方式可以体现出来,比如说可以入股,重庆是用地入股;我也可以抵押,到银行去贷款;我还可以去租出去,城里人有个房子,你房子能怎么处理,农民现在有一块地,他就可以同样处理。
  很多地方其实就是用这种办法,就是当农民用这个权利很单一的时候,他不光是整个土地的集约化生产,当你面对银行,你的贷款能力弱,抵押很麻烦的时候,有个第三方的大公司来了,然后把你入股过来,入股过来以后再转包给你,在我的整体规划下还是你自己经营,然后以大公司的名义和银行去谈,这样其实起到了一个担保的作用,而且降低了风险。这样反而会增加银行对他的一个信任度。
  向松祚:最大的障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价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讲了一句非常亲切,但是又非常鼓舞人心的话,这个话是怎么讲的?叫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你怎么能做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那么我们总结过去30多年的经验,其实有两条经验是最重要的,第一条经验就是靠市场,因为你靠市场,它才能够激活各方面的资源,其实我们这一次中国农业银行出台这个办法,他遇到的最大的障碍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定价。如果你有一个很好的一个市场,有一个流转的市场,那这个价格才能够很好的体现,价格体现出来,那么你到银行去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还是去入股,还是去合作就比较好谈。
  这个市场的激活,这一次三中全会重大决定是一个根本性的突破,就是允许转让,允许转让形成一个市场。那么第二个依靠什么?就是科技。未来我觉得要有更多的金融的方式,更多的金融的手段,更多的金融服务,怎么去提升农业的科技水平,怎么去鼓励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的经营,只有做到这一点,你才能够实现农村又美,然后农民又富,农业又强。这个目标是非常长远的,很难达到。
  张鸿: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清晰 最终还是要依靠改革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清晰,如果没有清晰的产权,那你别评估了,因为你连评估的标的都没有,你不知道评估什么,所以还是要依靠改革。农村确实收入水平现在和城镇还是有巨大的差距,但是这个差距其实这些年也在缩小,农民收入的增速这几年都在超过城镇居民。所以我们的差距在逐渐的缩小,这就是改革带来的。
  说到农村的改革,就会提到1978年小岗村,那是自下而上的改革,就是大家去突破,去尝试,然后得到上面的认可。现在我们是上下都在尝试,就是有自上而下的推进,比如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我们今年的一号文件和农村工作会议也明确说,要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这都是明确的。而且包括《担保法》,《物权法》等等这些法规,我们今年也明确的说,要推动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这些个底下的尝试也都无从谈起。我们现在全国各地到处都在试,金融也在试,财政也在试,地方政府也在用种种手段在试,所以它既有纵向的,也有横向的。所以这样一小步一小步,那它不亚于1978年的那些手印,因为这些小步汇起来可能是改革的一大步。
  此外,我们一说农业的时候,股市上反应上涨的不光是种粮的,农业金融,农业科技等等相关的都会上涨,它的机会其实是非常多的。
  向松祚:土地终将变成农民私有的土地 我们终将实现这一点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你可以简单的算一个帐,我们过去通常讲,我们基本农业用地叫18亿亩红线,实际上我们现在加上荒地,荒丘,包括其他的养殖的用地,其他的地有几十亿亩,应该至少是在30亿亩到40亿亩之间。我们可以简单算一下,每一亩土地平均算,如果能够激活1000块钱的资源,这就是4万个亿,所以4万个亿的金融资源如果能够投到农业里面去,那当然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当然这不是一天或者一年可以推动的,需要很长时间。就是说土地经营权还只是第一步,其实未来中国的土地制度往哪里走还需要深入探讨。比如说农民未来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能不能完全变成农民个人的,就是变成完全农民私有的土地,这个是有争议的。实际上这个问题已经讨论了很多年,但是终究你可能要实现这一点,就是说你要让农民真正拥有自己的土地,他可以使用,他可以转让,他可以抵押,他可以质押,就不仅仅是一个承包经营权,而且是本身土地自身的权益。
  向松祚:在未来 农业一定会是投资的宝藏、价值的洼地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银行贷款只是方式之一,比如说我们现在在城市里面,这些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非常热闹,其实农业,特别是高科技农业就是他们投资的价值洼地。你到欧美去,有很多基金其实都是在做农业,农业在发达国家早已不是落后的代名词,它是先进的代名词,它的科技往往比很多工业的还要先进,所以在中国,我想在未来的几十年里面,农业一定是一个投资的宝藏,而且是一个价值的洼地。新规:农村土地和房屋均可向银行抵押贷款(完整全文+试点地区名单)_新浪房产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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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农村土地和房屋均可向银行抵押贷款(完整全文+试点地区名单)
来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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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日,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两权”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 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 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六条 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七条 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八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 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第十条 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五条 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政策,通过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十九条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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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七条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 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第十二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第十三条 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应当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
第十五条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政府要依托公共资源管理平台,推进建立县(区)、乡(镇、街道)等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和处置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完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推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 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鼓励探索通过合同鉴证、登记颁证等方式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第十八条 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地震、冰雹、严重旱涝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九条 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二十条 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流转合同鉴证评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搭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贷款人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积极扩大试点地区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范围。通过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区、市)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试点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以及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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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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