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找不到被告人可以冻结或划拨被告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吗

502 Bad Gateway
502 Bad Gateway首页&>&平安提示
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冻结和划拨流程
www. 平安临沂网&发布时间: 16:00:28 大 中 小 论坛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具有可查、可控和可处置性。  查询需要注意的情况。国家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是对职工个人资金的管理。因此,管理公积金的部门都有义务协助法院查询。查询时,应了解被执行人的身份情况,提供其身份证号,不仅要查询余额,还要查公积金的提取情况,及被执行人是否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转贷情况。  冻结的一般流程及手续。对于有余额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制作冻结住房公积金裁定书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主文应写明冻结住房公积金。理论上,冻结期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实践中因公积金提取限制较多,法院冻结后划拨困难,一般按动产期限操作冻结一年。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还贷付息等为由拒绝协助无法律依据,拒不协助冻结的,可以采取处罚措施。  划拨应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提取的审批机关,法院虽有权强制划拨,但仍应当尊重审批机关的流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公积金具有专款专用、保障当事人基本居住条件的性质,任何机关在不符合提取条件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提取。具体操作方法是,在符合提取条件下,法院向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应附送有关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证明材料。  关于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归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与住房消费有关的,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超比例房租;二是职工发生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离休、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院在划拨时,应区分被执行人是否具备提取条件,在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确定执行方式和内容。  张扬
&&相关文章
·报警服务110 火警电话119 交通肇事122
·交警在线 
·临沂市政法委
·临沂市人民法院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司法局 法院能否冻结债务人的养老金帐户、住房公积金
法院能否冻结债务人的养老金帐户、住房公积金
法院能否冻结债务人的养老金帐户、住房公积金
一、养老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障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因此,法院不能冻结或扣划此养老金进行抵债。二、住房公积金问题&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因此,住房公积金既然作为个人财产,具备了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的预期利益,无论是否购房都将最终成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如果用来购房或修建房屋,住房公积金将体现为相应的房屋价值;如果不购房在条件成熟时则转换为为个人储蓄返还给个人。既然作为债务人确定的将来肯定能取得的财产,那么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另从公积金的存储形式看,强制执行具有可操作性,公积金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的,对其可以采取与普通银行存款相同的强制措施。其与个人所有其它财产的唯一的区别是,在正常情况下,个人可以自由支配其所有的财产,而住房公积金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支配,个人无法直接占有,且只能在具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提取,但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并不因此而改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稳定住房秩序,解决干部、职工无房居住的困难,同时也是一项社会福利制度。人民法院执行已有充裕居住房屋条件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这并不降低被执行人的住房水平,也不影响被执行人的住房秩序。相反,将被执行人闲置着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则更能发挥该项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用,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及时救济。  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且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一规定是对住房公积金的一种保护措施,是防止公积金管理单位非法挪用公积金,而不应成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限制性条件。因此当义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以满足权利人的要求是合法的,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在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来偿付债权人,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律师说法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我国现有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理,公民住房公积金满足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当属于可强制执行财产。理由如下:&&&&1、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制仅限于职工本人,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2、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个别条文规定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主张豁免。3、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这种条件要以不违背设立目的,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害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为前提。
发表评论:
馆藏&173864
TA的最新馆藏法院能否冻结债务人的养老金帐户、住房公积金- 崔新江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法院能否冻结债务人的养老金帐户、住房公积金
发布日期:&&& 作者:
一、养老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障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因此,法院不能冻结或扣划此养老金进行抵债。二、住房公积金问题&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因此,住房公积金既然作为个人财产,具备了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的预期利益,无论是否购房都将最终成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如果用来购房或修建房屋,住房公积金将体现为相应的房屋价值;如果不购房在条件成熟时则转换为为个人储蓄返还给个人。既然作为债务人确定的将来肯定能取得的财产,那么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另从公积金的存储形式看,强制执行具有可操作性,公积金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的,对其可以采取与普通银行存款相同的强制措施。其与个人所有其它财产的唯一的区别是,在正常情况下,个人可以自由支配其所有的财产,而住房公积金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支配,个人无法直接占有,且只能在具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提取,但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并不因此而改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稳定住房秩序,解决干部、职工无房居住的困难,同时也是一项社会福利制度。人民法院执行已有充裕居住房屋条件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这并不降低被执行人的住房水平,也不影响被执行人的住房秩序。相反,将被执行人闲置着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则更能发挥该项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用,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及时救济。  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且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一规定是对住房公积金的一种保护措施,是防止公积金管理单位非法挪用公积金,而不应成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限制性条件。因此当义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以满足权利人的要求是合法的,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在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来偿付债权人,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律师说法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我国现有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理,公民住房公积金满足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当属于可强制执行财产。理由如下:&&&&1、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制仅限于职工本人,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2、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个别条文规定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主张豁免。3、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这种条件要以不违背设立目的,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害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为前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相关法律知识法院无权冻结扣划的五大类13个账户资金项目梳理
法院无权冻结扣划的五大类13个账户资金项目梳理
法院到金融机构进行冻结扣划等保全工作,是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经常面临的协助工作之一。但是并非所有的资金和账户法院都能够冻结或者扣划。在实际协助执行过程中,有时法院人员对于这些账户的性质不是很了解,容易在保全工作中把不该执行的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也容易与前来办理保全的法院人员产生分歧甚至冲突,给执行方和协助执行方带来困扰。
基于此,法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梳理,整理出五大类,13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限制或者禁止冻结扣划的账户和资金类型。
但是需要着重说明的一点是,要求协助执行是司法机关的权力,金融机构有义务配合法院的工作。在出现对账户能否采取保全措施问题上银行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银行人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释,但不应抗拒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在解释后法院人员仍然坚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留存好双方交流的记录,并按照法院相关协执通知的要求严格予以协助执行,尽力避免因为抗拒导致法院对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
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但是资金的性质是在不断变动的,当国库库款通过财政机关的手,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划拨时,这一资金的性质就不再是国库库款而成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资金了。具体详见2014年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一个裁定:(2014)苏执复字第00095号
2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此类账户的资金,一般并不属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资产,而是专属于某一项特定目的或者某一类特定对象,在此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除非因为特定的目的,否则这类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
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7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投资基金法》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3因资金的特定用途已经明确,而只能冻结不能扣划
这类资金一般为金融特定业务的担保资金,此类资金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享有了在先权利,且涉及到金融业务的稳定运行,因此相关规定明确,只能冻结,一般不能扣划,只有当这些资金丧失了其担保性质的用途后,方可按照一般存款予以扣划。
9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二、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11证券交易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划,但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除外。
依据:《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
第四条“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4因账户本身的性质不宜冻结、扣划
此类账户,因其本身性质为欠款或者透支账户,因此相关规定明确不宜冻结扣划。
12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号)
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
【法哥补注】
对于信用卡中超过欠款数额的溢缴款,应当属于存款性质,对于此类资金,普遍认为是可以冻结、扣划的。
5因进入特定法律程序而不得冻结扣划
此类账户因其主体进入到了特定的法律程序,为了维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法律规定不得冻结扣划。
13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总第267期】最高法院执行案例: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
点击上方“逸景法治”可以订阅哦!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49辑(为方便阅读,逸景法治进行了必要的整理和编辑)案情简介&
& &&2012年5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已退休)的住房公积金71493.15元。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冻结了当事人的公积金,同时复函提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中心无权扣划缴存职工的公积金。2012年6月,蜀山区人民法院致函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于6月20日之前协助扣划吴某某名下住房公积金,如逾期仍未协助,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6月18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此事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提请答复。安徽高院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审委会讨论后决定就蜀山区人民法院能否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住房公积金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相关法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复函原文(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从此前处理相关案件的做法看,最高人民法院对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这个问题一直持有较为保守的态度,在个案中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但也未明确表示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执他字第9号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中表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适用范围上受严格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不宜轻易强制执行。对你院请示的个案,请根据上述精神自行处理”。此后,在(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中则认为:“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案涉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传票找不到被告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