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守护宝太平洋重大疾病保险险好不好

重疾保障,责任可选,保额灵活,终身保护,保障广泛
促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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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方案:
标准价 - ¥47 起
保险期限:
自由定制:终身
缴费方式:
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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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房主车主、商务精英、快乐白领
承保年龄:
销售区域:
咨询热线:95500
重疾保障,责任可选,保额灵活,终身保护,投保灵活,保障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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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守护宝特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守护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守护宝重大疾病保险保费表.pdf 太平洋保险财产险产品条款备案表下载.pdf 保险责任请参考保险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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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 (在售)
太平洋保险
产品特色: 长期重疾保障至终身,保障60种重疾+12种特定疾病,确诊轻症疾病可豁免余期保费。
¥按需求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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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缴费方式:
与主合同相同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
保险费豁免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
同时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
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至80周岁年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癌症保险金
若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之和。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
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合同同时终止。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您根据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150%。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
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
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原位癌保险金
若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的50%给付保险金。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
保险费豁免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保险费豁免
若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疾病我们豁免后期需交保费。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若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
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
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您根据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返还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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