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挂靠公司中标以后,建设局也发了联合体投标中标通知书书,然后公司居然把项目给其他未投标的人去做,合理合法吗?

探讨建设工程的项目招投标管理
建设工程的项目招投标论文发表情况
来源:西安市长安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部  作者:王翠芳  发布时间: 14:45:09  查阅量:146
探讨建设工程的项目招投标管理
摘要: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指出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必要加强对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使招投标管理工作日趋法制化、规范化和完善化,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招标存在的问题、招标规范措施
1、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1.1招标阶段。
1.1.1招标公开报名排挤潜在投标人问题。&&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着自己依法成立招标小组组织招标。应当在本市通过报刊及地方招投标信息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定方式吸引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为了排挤潜在投标人随意提高报名资质条件(或资质等级标准),或者缩短报名时间,以及联系人的电话不畅通或联系地址不清楚,有意规避潜在投标人报名。违背公开招标无限制的竞争规律。使工程造价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1.1.2工程实施中的分包问题。
施工总承包单位获取中标通知书后,违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将主体工程或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一些低于自己资质的施工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从中收取分包单位的管理费现象。或者发包给施工的分包单位由于施工管理技术水平差、机械设备少、&周转资金不足,有意或无意地降低了工程质量,影响了整体工程的质量&。并非不允许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而是可以将非主体及非关键的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但是总承包单位就分包的项目必须向招标人负责。接收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就承包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人要对工程整体安全和质量负总责。&
1.1.3招标活动中材料单价问题。
在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单位无法准确预测国内外材料价格的变化,只能根据投标时市场价格来决定自己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所以投标时投标人就要对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进行准确预测。针对这一现象在签定合同时双方应该约定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以及供应材料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一旦遇到大幅涨价投标单位就面临着成本加大,利润减少。投标单位就会降低采购材料的标准。另外,材料价格的上涨导致投标单位施工成本加大、经费紧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就会普遍发生,这样就会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和工期。
1.2评标阶段。
1.2.1评标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保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开标前确定,而且在公布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开标前确定的委员必须在固定的场所参与评标&,不得与各投标单位私下接触。实际评标中有些评标委员纪律性不强,私底下接受投标单位贿赂,进行权钱交易的违法现象。给其他投标单位造成不公平竞争。或者有些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授意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公正、择优性。损伤了其他未中标单位的积极性。
1.2.2有的业主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前,已经同招标代理机构达成一定的约定。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的投标人实际情况为基础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资质条件,从而影响评标的结果&。
1.3定标阶段。
1.3.1&招标方通过评标委员会确定出中标候选人名单后,发现自已意向的投标单位排名在后。故意给排名在前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或者发放中标通知书时要求缴纳手续费。&
1.3.2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阴阳合同&。
1.3.3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者将自己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开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2、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管理体制不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各部门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降低了依法行政的效率。
2.2评标专家库尚需健全与完善
虽然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资源是全省(或全市)共享,实际上随机抽取后专家无法及时赴各地去评标,虽然专家管理办法上也制定了两次无故缺席取消,但实际上这是很难界定和操作的。&&&&
2.4招标代理制的&三公&原则并未实现
在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
3、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3.1广泛宣传,增强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社会上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不理解,阻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一切机会和形式,广泛宣传招投标的目的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招投标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约束机制,为建筑市场治乱、工程质量治差、企业管理治散和工程造价求合理的&三治一求&方针打下基础。通过宣传和推动,使招投标工作逐步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从而为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健全公开报名制度,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建立招标代理人信用档案,完善资格预审办法,实行计算机系统评分,强化评标专家库管理,依法依规、公正评标,加大招标代理监管力度,提升招标工作质量。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
3.3加大力度,强化建筑市场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组织评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式和标准进行。同时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年检时应提出本年度招标代理业绩的服务质量投诉情况等作为年检重要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建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3.3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净化招投标市场。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改进行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3.3.1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和社会关注的关键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
3.3.2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发布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
3.3.3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参考文献:
[1].陈杨霞.浅谈工程招标的问题和对策[M].2010.11
[2].罗桂莲.浅析当前工程招投标中的几个问题.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N].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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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悔标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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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生效,悔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全文】【】 &&&&
  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如果招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对此,学术界与实务界有不同观点。
  一、学术界主流观点
  1.《招标投标法实用问答》:“83.中标通知书有什么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各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承担的上述法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2.《建设工程合同典型案例评析》:“《》第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规定中的法律责任应是缔约过失责任。”
  二、实务界观点
  某医院综合病房大楼工程进行公开招标,B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后经评标确定B公司中标,医院向B公司送达了中标通知书。其后,双方因项目经理能否百分之百到位发生争议而一时未能签订合同书。医院于是会同有关部门取消了B公司的中标资格,并确认由其他公司中标。
  为此,B公司以医院的违约行为造成其严重损失为由,向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违约损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问题,B公司依法中标后,医院悔标,拒绝签订施工合同,属根本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分别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依照《》和《》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应当自双方正式的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方为成立,并非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就成立。即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仅是招标投标阶段的结束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开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医院在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依法履行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义务,属于《》第条第3项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依法应对B公司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二审法院所持的观点,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下面笔者主要根据《》和《》的理论来具体分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以及悔标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三、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这几个过程,在此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根据有关法学理论来分析,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招标文件属于招标公告内容,它没有具体明确的内容,也不是对特定的人发出的(公开招标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即使是邀请招标,招标文件也至少是对三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的)。根据《》第条规定,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它仅是招标人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
  投标标书是对特定的招标人发出的,并且其内容具体明确,是投标人向招标人作出的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投标标书中一般都承诺:一旦经招标人承诺,则投标人要受到其投标标书的约束。并且,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故,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行为符合《》第条对要约的规定,因此投标行为的性质是要约。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无条件同意投标人投标标书的内容,并同意受投标标书(包括询标文件)的约束,符合《》第条对承诺的规定,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四、建设工程合同作为《》规定的特别合同形式,法律法规对其的成立生效有无其他特别的规定
  1.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第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不是一种书面形式,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并没有成立。那么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是不是一种书面形式,有没有具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呢?对此,我们来分析一下。从《》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可见,第一,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相对于口头形式、其他形式而言的。与此相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是书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口头合同,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其他合同。第二,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所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条、第条、第条1款,《》第条、《》第条、第条第3款对工程有特殊的约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笔者认为,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是书面文件,是《》规定的书面形式,符合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如果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不是书面形式,那么它们应归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中的哪一类?显然它们不属于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的任何一种。因此,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是书面合同形式是确定无疑的,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也是相符的。而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又符合要约与承诺的要求,故,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构成建设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的标志。
  2.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第条规定和《》第条、《》第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那么,法律、行政法规有否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要以合同书形式签订?《》第条、《》第条、《》第条对此都有规定,那么,《》第条和《》第条规定究竟是否属于《》第条的情况?两者是否相一致?笔者认为两者规定是不一致的。《》没有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形式,《》第条以及《》第条也没有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结合《》和《》的规定,对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采用的不是合同书形式,而是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合同方为成立的观点显然有两个明显的疏漏。
  第一,逃避了对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认定,实质上是否定了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书面形式性质,也就是否定了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是要约与承诺,是书面合同的性质。
  第二,混淆了书面形式和合同书形式的概念,将书面形式等同于合同书形式,将书面合同等同于合同书。
  首先,《》并没有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正如前面分析,合同书仅是书面形式之一。故,《》并没有强制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把合同书等同于书面形式是不恰当的。
  其次,《》和《》也没有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第条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订立书面合同,而正如前面分析,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即是书面合同,而合同书仅是书面形式之一,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是书面合同之一,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也是书面合同。故,《》、《》也没有强制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把合同书等同于书面合同是不恰当的。
  那为什么在工程合同实践中当事人在发出中标函后还希望签订一份正式协议呢?这里有两个原因:
  (1)确定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次序(master list) 。在工程合同成立的过程中,会产生许多与合同有关的文件。为了避免释义的复杂性,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次序。而最后的正式协议无疑是当事人的最后一次机会来综合性地完成此优先次序。
  (2)延长承包商承担质量责任的年限。根据《国际工程合同原理与实务》介绍,在国外,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无条件接受时,合同已经成立。在中标函发出后再签订一份正式合同并不是基于合同还没有成立的缘故。
  另外,从西方许多案例来看,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写明“以合同为条件”(Subject Contract)的明示说明,既可能判中标函的发出即可构成合同成立,也可判合同尚不成立,具体要看案例的不同背景。
  案例一:中标函的发出标志合同成立。参加投标的分包人于1959年2月进行了报价。之后,总承包人通知其工作有很大的变化。在1959年6月,总承包人致函分包人要求其按照以下方式开始工作:“我们通知你:我们拟与你签订合同。只要我们之间的遗留问题解决后,我们将立即与你签订协议,与此同时,请将此信函作为指示,进行必要的工作以满足达成合意的施工组织计划。”到1960年4月,双方就所有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但实际上任何合同也没有签署。分包人主张没有合同,并且根据应付之款寻求酬金。判决结果:Megaw法官认为在本案中,没有留下任何事宜须再作进一步的协议,双方之间存在有约束力的合同。
  案例二:中标函的发出不构成合同成立。某原告业主打算翻建其房产。通过其建筑师向数个承包商发出了工程量清单,邀请他们寄来投标书并说明工程价款。被告寄来了投标书并说:“我在此同意收到开工通知之日起,在26周内完成所要求的全部工作。在施工中使用优质材料,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并达到建筑师满意,造价为$4193投标。”此后,原告的建筑师写给被告:“我受顾客的委托接受你前述的$4193投标。合同将由顾客的律师准备,我认为几天后将可以准备签字。”此后被告发现他在投标书中的错误,打算撤销标书。裁决结果:由于此后的合同可能会包含进一步的条款,如分期支付条款,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有拘束力的合同。而FIDIC认为:“以中标函形式签发的通知将构成合同的成立 。”根据国外判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约定“以合同为条件”,即不另行签订合同的话,中标函的发出就表示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写明“以合同为条件”的明示说明,那么原则上中标函的发出也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除非招投标文件对合同要素条款没有相应约定。“当业主的招标文件内容比较齐备,如包含了工程合同的通用条件、特殊条件等,因而合同的条款基本齐全,则法官倾向于判中标函的发出构成合同成立;反之,如业主的招标文件仅涉及工程的一些事宜如价格等,但是缺乏详细的规定,须进一步签署协议方能完善合同时,则法官倾向于判中标函的发出不构成合同成立”。在建设工程中,国外实践中虽然存在“有条件接受的中标函”(表明在订立正式协议后,合同才成立),但是国内的中标通知书都是统一格式,都是招标人无条件全部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标书(包括询标文件),因此不存在如国外实践中协商订立正式合同才成立的例外。也就是说,在我国,如果确定中标通知书是承诺的,那么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已经成立生效。假如,国内招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中有“以签订正式合同书为条件”的约定的,那么考虑到国内招投标文件的具体情况,签订合同书才构成合同成立。当然,即使出现这种情况,也只能说是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一个例外情形。根据法律和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须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签订合同书仅是传统观念、现实困难和行政管理需要三者的混合产物。对此,笔者将在下文予以详细阐述。
  五、怎样正确理解和认识《》第条关于书面合同的含义,及该法条的由来和历史发展
  从社会各界的争议焦点来看,《》第条的规定是争议重点,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条的由来和历史发展以及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还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出发点是什么作一下分析。正如前面所述,笔者认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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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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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进入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目前有几种招标方式?对于招标限额有什么标准?
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限额为50万元,监理招标限额为单项合同额50万元;
水利水电工程为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范围内的水利建设项目;市水利水电局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省水利厅的除外);概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3级堤防及分蓄洪工程;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1)型水库工程;单机功率155千瓦以上的泵站工程;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的中型灌区工程;总装机容量3000千瓦以上3万千瓦以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工程;概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新建单项供水工程;概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引(供)水、平垸行洪、城市防洪、湖区治理、水利血防、小农水重点县、高效节水等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省水利厅委托管理或宜昌市水利水电局指定的其它水利建设项目;
交通工程为宜昌市范围内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大中桥梁、中长隧道,农村公路的大桥、中长隧道,主城区由市公路局负责的大修改善工程。
2、招标的周期一般是多少时间?
答:一般来说,招标人确定招标文件后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项目接受报名时间不少于5日,从招标文件发售到开标时间不少于20日。加上招标文件编制和结果公示时间,整个招标周期约30天。
3、招标投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几方面?
答:(1)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项目实施方案,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2)促进投标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能力;
(3)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4)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防止其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
4、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透明度,包括信息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公开和中标结果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得有意排斥、歧视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中标结果公正;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与方法,要客观公正履行职务,不得接受贿赂。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善意、诚实态度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尔虞我诈,不得以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取不法利益。
5、建设工程招投标可以分为几个程序,各个程序包括哪些具体工作?
  答:招投标程序可以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订立合同五个阶段。
  招标阶段是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的形式,向公众或数人发出投标邀请的阶段。招标人工作包括履行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确定招标方式,自行招标的,建立招标机构,代理招标的,确定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标底;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售出招标文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投标阶段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阶段。具体工作有:获取招标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送投标文件至指定地点。
  开标阶段是在预定时间和地点,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的阶段。开标前,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邀请有关参与人员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开标时,要验收招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标书主要内容。开标后,将投标文件交于评标委员会评标,并且记录开标过程以存档备查。
  评标、定标阶段是评审有效标书,确定中标人的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标书;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或经授权的评标委员会确定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订立合同是依据招投标文件,双方订立合同的阶段。该阶段旨在书面方式确认招投标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6、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哪些?
  答: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已经达到法定范围和规模,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缔结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了不招标和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7、招标范围和规模如何规定?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招标前应当完成哪些工作?
  答:《招标投标法》第8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故办理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提出招标项目前必须完成的两项工作。审批手续主要有:立项审批、投资规模审批、资金来源审批、安全性审批、环保审批等。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自有资金、贷款等,资金落实关系到项目履行状况和承包人切身利益,故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9、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答:《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哪两种?组织自行招标需要什么条件?
  答: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组织自行招标需要以下条件: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都必须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县招标采购局监管。
11、代理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那些?
  答:代理招标时,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应当订立委托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代理机构的义务与责任主要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谨慎处理委托事宜;如实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因违反注意义务或越权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有:支付费用和报酬;因指示不当或擅自变更委托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审批手续、资金来源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下列事宜:①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②审查投标人资格;③编制标底;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⑤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⑥草拟合同;⑦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还特别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12、资格审查方式有哪两种?现阶段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取哪种资格审查方式?
答: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开标前资格审查)和资格后审(开标后资格审查)。现阶段我市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有利于防止确定资格预审入围队伍名单后,入围投标单位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现象的发生。
13、能否提前知道投标单位的具体名单和联系方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进入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一律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开标前任何人无法获知投标人具体名单和联系方式。
14、招标文件发出去能否修改?怎么处理?
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以通过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相关栏目提交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澄清、变更、答疑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网上公开告知各投标人。对于实质性条款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发布公告和招标文件,开标时间相应推迟。
15、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行为如何认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直接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处以上错漏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接近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八)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九)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
  (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投标报价的;
  (十二)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十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的;
(十四)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16、评标结束以后能否获取中标人以及其他单位的标书?
答: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可领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开评标资料。
17、编写工程招标文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招标文件应体现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要求
招标文件牵涉到的专业内容比较广泛,具有明显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编写一套适用于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还要准确把握项目专业特点。
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认真阅读研究有关设计与技术文件,与招标人充分沟通,了解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包括项目概况、性质、审批或核准情况、标段划分计划、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承包模式、合同计价类型、进度时问节点要求等,并充分反映在招标文件中。
招标文件应该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按规定使用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参考以往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调整、完善。
(2)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投标人实质性响应的内容
投标人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响应不完全,都可能导致投标人投标失败。所以,招标文件中需要投标人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所有内容,如招标范围、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应具体、清晰、无争议,且宜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避免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3)防范招标文件中的违法、歧视性条款
编制招标文件必须熟悉和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及时掌握最新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坚持公平、公正、遵纪守法的要求。严格防范招标文件中出现违法、歧视、倾向条款强制、排斥或保护潜在投标人,并要公平合理划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风险责任。只有招标文件客观与公正才能保证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客观与公正。
(4)保证招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的规范一致
编制招标文件应保证格式文件、合同条款规范一致,从而保证招标文件逻辑清晰、表达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部分如采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形式编写的,正确的合同条款编写方式为:&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5)招标文件语言要规范、简练
编制、审核招标文件应一丝不苟、认真细致。招标文件语言文字要规范、严谨、准确、精练、通顺,要认真推敲,避免使用含义模糊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一般由不同人员编写,应注意两者之间及各专业之间的相互结合与一致性,应交叉校核,检查各部分是否有不协调、重复和矛盾的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
18、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包括哪些部分?
答: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视情况而定)、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件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来判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19、投标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出后,可能出现有兴趣并且准备投标的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竞争投标。
  首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5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6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施工能力、经济实力和业绩情况等。比如《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投标人应当符合法律对投标人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
20、技术、服务和管理方案的编写应注意什么事项?
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供货组织方案及技术建议书通称为技术、服务和管理方案,既是投标文件重要技术文件,又是编制投标报价的基础,同时,是反映投标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首先,投标文件要明确投标人编写技术、服务和管理方案的大纲要求。投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特点、难点和需求,研究项目技术、服务和管理方案,并根据招标文件统一格式和要求阐述、编制。方案编制必须层次分明、简明扼要,具有逻辑性,突出项目特点、重点、难点以及招标人需求点,并能体现投标人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特长。
其次,技术、服务和管理方案尽可能采用一些图表形式,直观、准确地表达方案的意思和作用。
21、工程投标文件由哪些内容构成?
答:工程投标文件的构成内容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投标保证金;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管理机构、施工组织设计、拟分包单位情况等);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或资格预审更新资料。
22、投标文件如何送达与签收?
  答:投标文件编制完毕后,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检查其密封和签章是否完好,无误后出具签收手续并妥善保存。签收凭证应当记载签收的时间、地点、具体签收人,签收的包数和密封状况等,文件送达人也应当签字。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联合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时一并宣读。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23、投标人如何补充、修改和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
  答: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订立、内容、变更与解除等事项。投标属于要约,在相对方承诺之前,投标人当然可以自由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是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部分进行增补;修改是对已有内容变更;撤回是收回招标文件放弃投标或以新投标文件准备重新投标。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时,应当注意:①与其他合同稍有不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进行,不是在招标人承诺(即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4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故在开标之前可以自由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③补充和修改的投标文件是全部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相同方式送达;④撤回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重新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⑤在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可能被没收,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 24、法律对投标人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答:《招标投标法》32、33条以强制性规定适当干预投标人的&真实意思&,主要有:
  ①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a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b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c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d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b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c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d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e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③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本分为行业成本和企业成本,前者由行业标准定额决定,后者由企业管理水平决定。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④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5、什么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废标?
  答: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投标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废标处理:
  ①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②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③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a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b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c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d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e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f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g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6、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记载的内容是什么?
答: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配表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27、如何确定中标人?
  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8、对预中标人是否可以现场考察?
答: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或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成考察组对中标候选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29、在开标结束后,如果招标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是否有权利废标,并进行重新招标?
答: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③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第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根据以上法规要求,招标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销某项招标活动,但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废标。
30、工程招标能否指定材料、设备的品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招标人可对材料、设备提出三个以上的推荐品牌作为参考,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的材料、设备品牌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等不得低于推荐的品牌。
对于设备类推荐品牌,应当采用品牌评审方式,即招标人可提出三个以上推荐品牌,各投标人可以推荐其他品牌。
31、施工招标预留金、暂定价等最高限额为多少?
答:预留金、暂定价一般不得超过控制价的5%。
32、投标人资质、业绩一般怎么设置?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人的资质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设置,业绩设置应与本次招标工程的规模相适应。
33、首次招标失败后,二次招标能否缩短招标时间或采用其他方式招标?
答:项目首次招标失败后,原则上必须重新招标,不能缩短时间。二次流标后由招标人书面申请,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变更方式确定中标人。
34、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应该符合哪些规定?
答:(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3,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例如:组建7人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2人,专家不少于5人。
招标人代表应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若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参加,其身份定位为招标人代表。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项目特别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专家有特殊要求,如500万美元及以上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35、是不是只能确定评委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6、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能否由第二名替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7、中标通知书有什么法律约束力?
  答: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从法律意义上讲,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吸引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投标;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是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是同意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并与之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对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而《招标投标法》采用发信主义,规定承诺在发出之时生效,即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生效。
  《招标投标法》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以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使之条理化、规范化。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价款、质量和工期)的其他协议。
&&& 38、保证金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为保证招标顺利进行和合同完全履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不提供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发现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该投标按废标处理。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履约保证金是督促中标人认真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施工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39、中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③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④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⑤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⑥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 &40、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答: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标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规定三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
  ①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28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42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64条)。中标无效意味着不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后果,应当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 41、什么样的人可以进行投诉?
&&& 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其中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④相关请求及主张;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4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对于异议、投诉事项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内容包括: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④相关请求及主张;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43、签订合同有无具体要求?
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4、清单漏项怎么办?
答:如工程量清单发放后3日内,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清单漏项等异议或修正要求,招标人应对异议或修正要求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且估算价不超过1000元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但估算价超过1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招标人应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招标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45、招投标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是什么?
答:发生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民事主体可以首先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后结果不满意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民事主体也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但是,如果民事主体已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且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46、工程量清单计价特点与传统的施工图预算计价的区别是什么?
答: (1)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企业自主定价。工程价格反映的是企业个别成本价格,施工企业完全可以依据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竞争状况的计算核定工程价格。传统的施工图预算计价是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政府定价方式,工程价格反映的是工程定额编制期的社会平均成本价格,其中利润是政府规定的计划利润,没有充分体现企业自身竞争能力和自主定价,也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动态变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真正反映和促进企业的有序竞争,有利于促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2)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是一个全费用单价,包含工程直接费用、工程与企业管理费、利润、约定范围的风险等因素,企业完全可以自主定价,也可以参考各类工程定额调整组价。能够直观和全面反映企业完成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的实际价格;且便于承发包双方测算核定与变更工程合同价格,计量支付与结算工程款,尤其适合于固定单价合同。
传统的施工图预算计价一般采用国家颁布的工程定额组成工料单价,管理费和利润另计,也没有考虑风险因素,既不能直观和全面反映企业完成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的实际价格,工程合同价格计算核定、调整又比较复杂,难以界定合理性,容易引起各方理解争议。
(3)量价分离原则。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对工程内容及其计算的工程量负责,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状况,自行确定要素价格、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承担工程价格约定范围的风险。采用传统的施工图预算招标由投标人自行计算工程量,投标总价的高低偏差既可能是分项工程单价差异,也可能包括了工程量的计算偏差,不能真正体现投标人的竞争实力。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招标人事先统一约定了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都由招标人负责,从而统一了投标报价的基础,投标人可以避免因工程数量计算误差造成的不必要风险,从而真正凭自身实力报价竞争。
(4)结合企业施工技术、工艺和标准。传统的施工图预算招标的技术标和商务标是分别依据企业、政府的不同标准分离编制的,相互不能支持与匹配,不能全面正确反映和评价投标人的技术和经济的综合能力。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实体项目和措施项目单价组成完全能够与技术标紧密结合,相互支持、配合,既能从技术和商务两方面反映和衡量投标方案的可行性、可靠性和合理性,又能反映投标人的综合竞争能力。
47、评标专家应予以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评标专家应予以回避的情形有:
(1)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人员;
(3)是投标人的雇员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4)与招标人或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48、在哪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答:下列情形,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49、投标联合体的资质是如何认定的?
答:(1)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2)作为联合体一方参加投标,不可参加其他联合体对同一标段投标。
50、投标人(中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与责任有哪些?
  答: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53条);
  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54条);
  ③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招标投标法》58条);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招标投标法》59条);
  ⑤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招标投标法》60条)。
  招标人(中标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合同无效、没收保证金、赔偿损失。行政责任有: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招标人(中标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触犯《刑法》223条,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51、如何使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7部委30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
答:以执行30号令为主。但30号令中没有明确而89号令中有具体条款进行规范的,应执行89号令。
52、评标时,时常遇到评分标准中有&0-10分,评委酌情评分&等没有具体量化的情况。请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是否可以具体量化标准后再进行评分?
答:不可以。
53、工程项目评分办法中是否能设置现场答辩?
答:设置现场答辩不妥。无法满足&保密&的要求。
54、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的书面问题进行澄清时可否与评委面对面进行?
答:不能。
55、装饰装修设计单位能否参加同一工程装饰装修施工投标?
答:不能。7部委30号令第35条规定,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这项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
56、母子公司资质、业绩能否共享?
答:不能,评标时,投标人名称与资质不相符的应为初审不合格。
57、7部委30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有一工程项目招标,由于本地没有符合资质的企业,业主为了防止挂靠的企业投标,把投标保证金提高到5%,请问:可以这样操作吗?
答:不能。7部委30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无人民币&这里,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绝对数规定是&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相对数规定的补充和投标保证金的上限。如果投标保证金依据投标总价2%计算没有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应按2%计算收取。超过80万元的,只能按80万元收取。业主将投标保证金提高到5%的做法是违反30号令的规定的。
58、在一次评审中发现某投标人的投标函上盖的是合同专用章。请问: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答:投标文件无效。按招投标法的要求,投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这里指的单位公章是指法人资格的公章,不是指广义上的只要企业到公安局备案刻的各种专用印章。因为在招标过程中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所以不应使用合同专用章,应视为非响应性投标。5
59、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仅推荐一位中标候选人,如果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请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答:不可以。依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只能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出现这种情况招标人只能依法重新招标。
60、在一次资格后审的评审中,发现某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已过有效期,但投标文件中附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投标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原件,请问:评审时该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答:该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因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是证明在办理之中,并没有保证能审核通过,是否能通过只能以发证为准。
61、某工程施工总承包采取资格后审招标,评委在评审中发现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中对资质的要求有错误。按本工程规模,依照建设部资质管理办法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资质才有资格承揽本工程。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对资质要求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7家投标人中有4家资质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请问: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
答:评标委员会可以提出书面报告判定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在从事招投标活动时,必须遵守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大家容易忽视的是在遵守招投标法规的同时也应遵守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法规。如在从事公路工程招标时,我们要严格遵守《建筑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根据《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或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应具备一级资质才能承揽的工程,招标文件却只要求二级资质,明显违反了《建筑法》。招标文件与《建筑法》不相符时,无疑要执行《建筑法》。
特别说明:以上为常见问题的一般性解答,并不代表所有项目的规定,具体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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