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团体需要纳税吗

单位或个人境内外表演业务要注意新法下纳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何晓霞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日前,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包括将在2010年推出 中国文化旅游主题年 系列活动在内的10大合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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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包括将在2010年推出&中国文化旅游主题年&系列活动在内的10大合作重点。这意味着我国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正在形成一个有效机制,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局面。
  事实上,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旅游、文化已不仅仅是丰富人们业余生活的一种娱乐方式,更重要的是还肩负着扩大内需、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任。随着境内外各种文化演出活动的增多,如何处理好相关的涉税事项,应该引起演出单位和个人的重视。因为2009年,是我国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第二年,而且《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也有了新变化,境内表演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境内外演出,以及境外表演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境内外演出业务,在纳税上也都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结合这些新规定,笔者将对分税种对相关政策及纳税处理进行详细分析,供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文件的规定: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按照税法的规定,演出单位举办各类文化演出活动取得收入后,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新条例实施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注意以下规定:
  一、征免税规定的不同
  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条例及细则)规定,只有应税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内的才在中国纳税。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及细则)规定,只要应税劳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均视为境内提供劳务,对于表演,按旧条例,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表演劳务属于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新条例实施后,该部分劳务应作为境内劳务处理,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但是,根据《》()的规定:对于&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对于境内表演单位在境外演出而从境外取得的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但该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日至日。
  《》()第四条规定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中包括文化体育业(除播映)。而文件对文化体育业界定为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因此,对于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表演劳务也是不征营业税的。
  因此,新旧条例及细则对发生在境外的表演活动规定是不同的,旧条例及细则下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而新条例及细则下区分为两部分,将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给境内单位的表演仍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将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的表演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那么,就还有两种情况是要征收营业税的,一种是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的表演活动,另一种是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的表演活动。这两种应税劳务的计税营业额因新旧条例及细则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二、计税营业额的确定不同
  旧条例及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规定,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演出团体应依照旧条例及细则的计税方法执行,即以差额纳税。
  因此,日之前,无论演出提供者是否为境内单位或个人,只要是在境内进行演出活动,营业税上均可差额纳税。
  新条例及细则没有将上述规定再列入其中,这主要是因为原细则的此项条款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目前的演出市场的现状下单位和个人从事演出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二种形式:
  一是演出者在自有的演出场地演出,且负责售票,其售票收入即为演出收入,应以售票全额作为营业额纳营业税。
  二是演出者只负责演出,由场地提供者和经纪人负责售票、提供场地以及办理演出的有关事宜,演出者按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演出场次,向售票单位收取演出收入。演出者取得的收入是从售票单位实际分得的收入,应税营业额为收到的全部收入,而不能有任何扣除。
  从以上情况看,演出业务的应税营业额就是演出者实际取得的收入。
  对境外演出单位到中国境内提供演出活动,首先应根据《》()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登记备案管理,其次境外演出单位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
  根据日下发的《》()文件的规定,对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其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旧条例及细则、相关规定执行过渡政策。但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并且规定,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关于扣缴义务人,新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中只对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有如下的规定: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取消了原细则第十九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如下: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受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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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健康发展,决定进一步完善经济政策,在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投入力度的同时,拓宽文化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体制。&&&& 一、开征事业建设费&&&& 为引导和调控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已开征的不重复征收)。
&&&&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二、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三、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九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9号)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经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中央和省级财政要继续在中安排部分经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财税优惠政策如因税制调整而停止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方式相应解决宣传文化单位由此产生的经费问题。&&&& (二)适当增加“万里边境文化长廊”补助经费。在民族事业费和边境建设费中安排一定数量扶持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有关地方政府也应逐步增加对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投入。&&&& 四、建立健全资金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中央和省级要建立健全有关资金制度。&&&&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目前,要重点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出版发展专项资金”制度。&
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项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通过)
文件规定,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等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中央和省级财政从1994年至1997年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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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436)(1995314)
涉文化内容:
(三)实行国家电影经济政策  1995年12月1日,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议定"九五"期间国家对电影企业的以下五项优惠政策:一是继续从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一定份额(5%),形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宏观调控;二是从电视广告纯收入提取3%,形成影视互济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从进口影片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形成中外影片互济;三是对重大意义影片特殊情况个案报批;四是免征电影拷贝销售收入增值税;五是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200931& & 2005220081231, 3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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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实现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是社会文明程度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文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产业支撑,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重大举措。我省文化资源丰富、文化积淀厚重、文化人才荟萃、科教优势突出,具备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一系列有利条件。近年来,全省上下大力推进文化建设,共同思想基础不断巩固,社会文明风尚逐步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文化产业实力明显增强,文化建设成就显著。面对当今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新形势以及全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新特点,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新要求,面对现代传播技术广泛应用的新变化,面对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面对文化与经济政治社会日益交融并相互促进的新趋势,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更先进的理念、更开阔的思路、更有效的政策、更得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推动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指导原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遵循文化发展规律、精神文明建设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文化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着力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着力做强做大文化产业,着力构建有利于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运用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和手段,用抓工程的理念和思路,推动文化与经济、科技、教育、旅游等领域的融合,激活文化创造力,增强文化竞争力,提升文化软实力,走出一条文化科学发展之路,为顺利实施“两圈一带”战略,为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强大的精神文化支撑。
  (三)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凝聚力不断增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壮大,文化软实力明显提升。哲学社会科学全面繁荣,实现由社科大省向社科强省跨越;主流媒体综合实力逐步壮大,舆论引导和传播能力进一步增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精神文化产品更加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完备,文化消费在城乡居民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基本建立,使文化产业成为支柱产业,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左右;文化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基本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充满生机活力的文化体制机制,形成有利于出思想、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文化发展环境;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彰显特色、优化布局,重点建设红色文化基地、历史文化基地、生态文化基地和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努力将武汉打造成中西部地区重要的文化中心,形成以武汉城市圈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为支撑的文化发展空间布局,努力把湖北建设成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达、文化人才荟萃、文化实力雄厚的文化强省。
  今后三年,要在全面推进文化建设的同时,重点实施“五个一批”:建设和实施一批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竞争力强、带动力强的骨干文化企业,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的文化拔尖人才和领军人物,打造一批深受群众喜爱、赢得市场认同的文化品牌和精品力作,建设一批各具特色、集成发展的文化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点工程
  (四)实施理论武装工程。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要求,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领导干部要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做深入学习、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表率。加强和改进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建立各级干部理论学习的述学、评学、考学、督学机制,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健全省市县理论宣讲网络,构建理论宣讲平台,加强基层理论宣讲队伍建设,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特别是中青年理论家培养工作,实施高校理论教研骨干培养计划,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军营。
  精心组织重大理论问题和湖北历史及现实问题研究。围绕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干部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规划组织重点课题研究。支持基础性研究,重点抓好应用性研究。改进项目资助和成果奖励办法,发挥好社科研究基金、奖励基金等的导向作用。完善研究成果评价推广机制,提高应用研究成果的转化率和贡献率。
  加强理论阵地建设。省委哲学社会科学领导小组要加强理论武装工作的领导、规划和协调,制定进一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中的重要作用。组建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整合理论资源,推动各级各类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形成强大合力。培育一批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的优势学科和研究基地,办好一批理论类报刊、网站、栏目,打造“楚天舒”等理论工作品牌。进一步办好社科院,发挥社科联的组织协调作用和讲师团的宣讲普及作用,完善全省各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会、学会网络,促进民办社科机构健康发展。
  (五)实施思想道德建设工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结合国情省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廉政文化教育和国防教育,大力培育和弘扬湖北人文精神。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青年学生以及城乡生活困难群体为重点,加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阵地建设,积极抢占网络、手机媒体等新阵地。
  全面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贯彻落实《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普德、立德、行德、评德、颂德活动,将思想道德建设延伸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覆盖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探索思想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化的领导机制、规范化的管理机制、科学化的考评机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培养道德典型、宣传道德模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坚持教育与管理并重,完善乡规民约、市民公约、职工守则、学生守则。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把武汉、红安、洪湖等地建设成为全国有影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红色旅游核心景区。
  深入推进“文明湖北”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大力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促进各级文明城市提档升级。加快文明村镇创建步伐,至“十二五”期末,将文明新村试点村扩大到5000个以上,省级文明村镇达到300个,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文明示范村镇。深入推进文明社区创建,进一步拓展百步亭、常青花园等全国知名品牌效应。拓展文明单位创建覆盖面,提升窗口单位服务水平。着力推进武汉城市圈文明城市群创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文明风景旅游示范区创建、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文明新村联片创建。
  (六)实施舆论传播工程。做强做大主流媒体。巩固以湖北日报传媒集团、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知音传媒集团为龙头的报刊出版业的优势地位,拓展传播领域,创新传播业态,延伸传播链条,用两年左右时间打造10个以上发行量过100万份的大型报刊,建设全国一流的报刊出版业方阵。整合广电资源,加快广电数字化和高清化进程,打造以湖北省广电总台为骨干、以湖北卫视为龙头的强势广播电视媒体,着力推动湖北卫视提档进位。培育和支持《楚天都市报》、《湖北经视》、《特别关注》、《知音》等一批品牌传媒,支持各地各类媒体做强做大,鼓励跨地区、跨媒体、跨行业发展。精心培育并继续办好《记者走基层》、《垄上行》等一批品牌栏目,扩大媒体影响力。始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系列主题宣传。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大力发展新兴媒体。努力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影视等。加大对以荆楚网为龙头的新闻网站建设力度,力争两年迈进全国省级重点新闻网站第一方阵。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推进全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上网工程,推动数字出版、数字图书馆建设,加快湖北精品文化数字化工程。强化网上舆情研判和引导,壮大网络评论员队伍。提高网络管理装备技术水平,完善互联网管理基础数据库。成立省级网络文化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网络建设、运用与管理,引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努力提高对外传播能力。支持中央、境外新闻媒体驻鄂单位的工作,支持中央新闻网站办好湖北频道。继续推进采访线工程建设,加强对境外媒体记者的服务和管理。促进省属主流媒体与中央媒体、境外媒体合作,抓好主流媒体境外落地工作,建设对外传播基地。积极开展版权国际贸易,努力扩大荆楚文化影响。以武汉国际杂技节、武当国际武术节、世界华人炎帝故里寻根节等为载体,定期组织大型宣传推介活动,着力彰显湖北优势,构建全方位的对外传播格局。
  (七)实施文艺精品打造工程。完善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规划。研究制定涵盖各文艺门类的中长期创作生产规划和年度创作生产计划。按照系列化、项目化、品牌化的要求,围绕重大题材、重大节庆、重大活动,发掘湖北特色文化资源,建立重点文艺作品项目库。
  大力推进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建立重大文化产品创作生产项目科学策划、论证、筛选和扶持机制。以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和“屈原文艺奖”为主要抓手,充分利用湖北特色文化资源,抓好影视剧、长篇小说、动漫、舞台剧、广播剧、歌曲等精品生产,大力支持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杂技等优势文艺门类。整合资源,拓展领域,延伸链条,到“十二五”期末,推出50项具备国家水准、反映时代精神、体现湖北特色、深受群众欢迎的重点文艺精品。高度重视网络文艺作品创作。培育文艺创作生产主体,着力扶持重点国有文艺单位,大力发展社会文艺创作生产机构,鼓励设立知名文艺家创作室和流动工作站。鼓励文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多出精品力作。
  切实加强文艺精品推广营销。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提高优秀文艺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市场营销,组织好文艺精品的首发、首映、首演及展演、展播、展映、展出活动,提高优秀作品的市场占有率,加快文艺精品的产业化、普及化、市场化步伐。
  (八)实施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利用。对全省公共文化设施进行普查,科学规划,整合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作用。建设好省广播电视基地、省图书馆新馆、荆楚文化名人园等重要文化工程,充分发挥省、市级公共文化设施的示范辐射作用。继续实施好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工程。积极建设数字图书馆等网络公共文化服务载体。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推进农村文化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和社区居民自办文化。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全部符合国家标准。
  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按照公益性、基本性、便利性、均等性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骨干,以基层为重点,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探索建立高等院校、省市文化单位对口支援县(市、区)繁荣发展基层文化的机制。逐步将中央和省级主要党报党刊订阅纳入公益性文化服务体系。继续做好流动舞台车、流动图书车、流动电影放映车的配送和利用工作。积极开展送戏、送书、送电影下乡以及“三下乡”、“四进社区”等活动,大力发展繁荣乡村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广场文化等。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生活。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全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以及纪念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
  保护利用文化遗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重视优秀历史文化的研究与发掘,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利用。在推进旧城改造和市政建设过程中,突出城市文化内涵,切实保护优秀历史文化建筑、遗址、革命旧址及文物。加强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熊家冢墓、屈家岭文化遗址等文物保护,建设好辛亥革命博物馆、中山舰旅游区、盘龙城遗址保护等工程。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和传习所。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制定繁荣发展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规划。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特色文化资源,鼓励、支持和引导各地依托自身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精品创作、工艺品制作等文化项目,逐步形成“一县一品”,推动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发展优势和经济优势。
  (九)实施文化产业发展工程。积极发展重点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以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为依据,研究制定“十二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抓紧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加快建设一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着力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动漫等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数字出版、数字传输、新型文化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支持发展数字多媒体广播、手机广播电视等,开发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娱乐产品等增值服务,为各种便携显示终端提供内容服务。加快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实施双向数字化改造,实现传输网络的升级换代。充分利用我省科教文化富集和通讯发达的优势,加快推动文化与经济、科技、旅游、教育等方面的融合与互动,不断催生新型文化业态,推动文化产业升级,拓展文化产业空间。
  做强做大文化企业。大力推动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湖北省广电总台、知音传媒集团等整合重组省内相关资源,鼓励和支持到省外开展兼并、联合和重组,尽快壮大规模、提高集约化水平。大力推动全省广电网络整合,加快组建全省一网、模数转换、双向互动、统一运营的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支持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做大做强。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导、扶持民营文化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扶持和发展外向型文化企业,推动以文化产品和服务为主的文化“走出去”。加大文化企业上市力度,力争有4家左右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培育和引进一批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加快发展大型骨干文化企业。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形成2家总资产和销售收入双过百亿元的大型文化企业,3至5家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的骨干文化企业。
  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布局的统筹规划,坚持标准,突出特色,建设好楚天传媒和181创意产业园、湖北长江出版生产流通基地、知音文化产业园、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园、江通动画产业园等一批各具特色的文化产业园区,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集群。
  (十)实施文化体制改革工程。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科学合理界定现有文化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功能,突出公益属性,强化服务功能。积极推进内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激发内在活力,提高服务水平。
  加快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步伐。加快推进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造大型出版发行企业。推进电影体制改革,加快电影院线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数字院线。加快推进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和股份制改造,组建综合性演艺集团公司。整合演出资源,探索组建湖北省演出院线。推进新闻媒体改革,突出抓好宣传与经营两分开。抓好党报党刊发行体制改革和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改革。推动市县电台电视台合并。抓好非时政类报刊和重点新闻网站的转企改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影响力。
  完善文化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文化产品、服务和要素市场,努力健全文化行业组织,加快发展文化中介机构,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出版物流市场、图书批发市场、演艺娱乐市场和文化经营拍卖公司等。办好华中图书交易会、中国(武汉)期刊交易博览会等多种形式的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把我省建设成为具有地区影响力的文化会展中心。
  创新文化管理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整合有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清理、减少文化行政审批事项。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整合现有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组建综合执法机构,解决好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新途径,加强有效监管,实现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
  (十一)实施文化人才建设工程。切实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以建设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为龙头,选好干部,配强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一把手”,把思想政治坚定、组织能力强、熟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宣传系统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在重要舆论部门、文化企业等领导班子中,要充实一批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懂文化、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干部和创新创业型干部,储备一批优秀后备干部。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宣传部管理宣传系统干部的职能作用,党委组织部与宣传部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宣传系统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
  切实抓好高端文化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把文化人才建设工程纳入全省人才工作的总体布局,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落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规范人才评价认证体系,建立全省文化人才信息库,重点培养和引进一批领军型、复合型高端文化人才。继续实施全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文化人才培养基地,采取学习培训、项目扶持、实践锻炼等多种跟踪培养方式,重点抓好中青年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更多大师级人才的涌现。开阔用人视野,扩大选人范围,发现并培养一批乡土艺术家、民间艺术传人、文化经纪人等特殊文化人才。加大各类高端文化人才和急需紧缺文化人才的引进力度,将引进海外高端文化人才纳入“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享受同等待遇。每年面向省内外引进一批财经、新媒体技术、创意策划、经纪营销等领域的优秀人才进入文化领域。健全省级荣誉制度和青年文化人才表彰制度,评选表彰“楚天艺术家”和“湖北青年十大文化杰出人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奖代投、以奖代补的机制,对获得国家级大奖的各类文化产品和作者给予重奖。积极探索和改革文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推行文化企业的绩效工资制或年薪制,采取技术、成果入股等形式,将贡献与收入挂钩,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长效机制。打破体制、身份界限,把体制外人才纳入人才工作服务对象,积极探索有效的培养、使用和管理方式,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项目扶持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体制外人才参与重大文化工程和项目。
  高度重视基层文化队伍建设。选派有专长的大学生到基层从事文化工作。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要配齐配强专职宣传委员,企业、高校要健全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机构、充实队伍。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干部的成长,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基层文化队伍的稳定。制定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规划,5年内将全省基层文化骨干基本轮训一次。建立专兼结合的基层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注重发挥老干部、老党员、老专家、老模范、老教师在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中的作用。
  三、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从增强国家文化安全、提高区域文化软实力和竞争力的战略高度,像重视经济建设一样重视文化建设,像重视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重视文化体制改革,像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经济权益一样重视维护人民群众文化权益。要牢固树立科学的文化发展观,把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做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一同研究部署、一同组织实施、一同督查考核。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宣传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文化建设新格局。各级党委要把握方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各级人大要加强文化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推动文化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各级政府要制定规划、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增加投入。各级政协要加强调查研究,为文化建设建言献策,提供智力支持。要建立文化建设目标责任制,制定文化建设工作目标考评细则。要把文化发展状况作为衡量地区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作为考核各地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省委、省政府定期对各地文化建设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各地党委、政府要对本地文化建设工作和文化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十三)明确工作责任。党委宣传部门要深入研究文化发展的特点、规律和趋势,结合实际、科学谋划、统筹协调、加强具体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投资政策。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研究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高舆论传播能力、科学利用和管理新兴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回答党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教育、科技、旅游、体育部门和各人民团体,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能,积极承担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切实落实中央关于文化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新的投融资平台,保障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提供基本社会保障政策,积极支持和促进文化体制改革。编制、国土资源、商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和支持文化发展。统计部门要根据新领域新情况研究制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统计规则与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文化发展衡量标准。省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要加强与中央对口部门的衔接,卓有成效地推进部省合作。
  社会各方面都要参与文化建设。大型企业要完善群众性文化基础设施,培养高水平、有特色的文化团队。高等院校要加大校园文化建设力度,提供国际文化建设的信息,研究文化建设理论,培养高素质的文化人才。各行各业和各单位都要重视并搞好自身文化建设。
  (十四)完善落实配套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支持文化发展的已有政策,加大执行力度。同时,从2010年开始,到“十二五”期末,省和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建立健全支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配套政策。
  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转移支付力度,研究制定基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基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开展基本文化活动所需经费。进一步增加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扶持优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和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进一步整合各类专项资金,优化资金使用结构,提高使用效益。建立财政对文化投入的绩效考评体系、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产业和公共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征收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将征收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和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
  税收政策。做好文化企业认定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落实有关税收和扶持发展的优惠政策。对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落实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的奖励政策,扩大对外文化贸易。
  社保政策。认真落实文化事业转企改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融资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积极开展文化领域的招商引资。探索建立文化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各地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资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文化企业。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通过银企合作、贷款贴息、融资担保,促进金融资本与文化资源对接。积极扶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将文化企业上市纳入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绿色通道,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
  土地城建政策。制定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园区用地政策,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政府划拨方式提供,文化园区用地按优惠方式提供,政府在返还土地收益、减免建设规费、税收政策、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优惠。
  捐助政策。建立社会捐助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项目库和资金专户,在尊重捐助人意愿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使用文化捐助资金。落实好各类企业按规定对宣传文化事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物价政策。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消耗的水、电、气,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电、气价格标准。
  (十五)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抓工作落实。要以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奋发有为的进取精神、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实效性,不断提高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能力。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迎难而上,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文化发展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宣传文化领域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着眼基层、重心下移,在抓实、抓细、抓具体上下功夫,把长远目标与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把原则要求与具体措施结合起来,把抓有影响的重大工程与抓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把目标任务与具体工作和项目结合起来。要坚持典型引路,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推行问责制,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努力把文化建设的各项任务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省直有关部门要在三个月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出台相应工作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文化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掀起文化建设新高潮。
【发文日期】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意见》(鄂发[2009]31号),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现就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清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意义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是社会文明程度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文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产业支撑,是国家或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重大举措。最近,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对我省实现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产业大省、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进行了部署。各级国税部门和广大税务人员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全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举措,是满足群众精神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对于全面构建两型社会、奋力实现中部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国税部门在税收工作实践中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运用好税收经济杠杆,落实好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努力服务我省文化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奋力实现中部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落实税收政策,积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各级国税部门要落实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新办文化企业、新兴文化产业和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文化企业的税收支持,真正把文化产业应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六)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执行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
(九)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经认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优化税收服务,营造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良好税收环境
(一)加强沟通配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规定,各级国税部门要与同级宣传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沟通配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与各级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确定和发布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尽快落实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转制文化企业认定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狠抓落实,常抓不懈。
(二)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抓好政策宣传。发挥办税服务窗口、自动取阅台、政策咨询触摸屏、12366税收服务热线的作用,深入广泛地宣传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税收政策。
(三)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国税部门要转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优质服务。改进服务手段,加快国税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全面推行文明办税公开,实行一站式审批,一窗式服务。大力推进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等,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简便、规范、高效的服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各级国税部门要深入进行政策调研,及时掌握文化事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尽快报请上级,争取解决。
(五)规范工作流程。各级国税部门要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依法备案、审批,优化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涉文化内容:
意见要求,各级国税部门要落实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新办文化企业、新兴文化产业和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文化企业的税收支持。
其中提到:
1.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3.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5.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6.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7.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8.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执行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
9.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经认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0.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1.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大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鼓励社会资本捐赠文化事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将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由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动漫企业确需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0061120081231
财关税[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通知指出,今年起四年内,部分科普单位将享受进口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等数项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鄂财税发(2010〕14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党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
为推动湖北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我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2:《转企改制文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申请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转制文化企业具体包含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第三条 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省属转制文化企业,向省委宣传部(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递交符合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省文改办汇总整理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审定并公布。
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市(州)、林区、县(市、区)所属文化企业,由其所属的同级党委宣传部(文改办)会同同级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审定并公布,并各自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原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函;
(二)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三)在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文化企业,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法人的证明;
(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五)转制文化企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出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按规定享受《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关于湖北省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71号)中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第七条 省属转制文化企业每年9月31日前向省文改办递交申报材料。省文改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开展认定工作。各市(州)、林区、县(市、区)文改办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时间。
第八条 转制文化企业一经认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有效,期间无需重复申报。
第九条 各级文改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本地区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转制文化企业之外的其他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已有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改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1919931997
1992919931997
20081231320101231
2010123117%3%
4、落实政策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支持文化发展的相关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社保政策、土地城建政策、投融资政策、捐赠政策、物价政策等。
&&&&优先安排重点名人文化项目建设,在立项、土地、规划、资金、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优先安排新建公益性名人文化设施、园区用地指标,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盈利性项目用地以政府划拨方式提供。同时在返还土地收益、减免建设规费、税收政策、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积极开展招商引资,降低准入门槛,落实优惠政策,引导、支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政策允许的名人文化设施建设和产业领域,形成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多元投融资机制,多渠道解决名人文化建设资金问题。
设立名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支持对名人文化事业的各种捐赠和扶持,按规定办理落实其所得税抵扣政策。对重点艺术创作、著作出版、节会活动给予经费支持。通过发行《黄冈名人》系列邮票、公益邮资明信片册、宣传画册等方式筹集部分名人文化发展资金。
(二)落实和制定文化经济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建设和支持文化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落实到位。
落实支持文化发展的配套政策。按照中共黄冈市委、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黄发〔2010〕7号)文件精神,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社保政策、土地城建政策、投融资政策、捐赠政策、物价政策等方面,落实支持文化发展的配套政策。
文化企业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财税[2009]31,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
4.、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7.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
8.(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16.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
18.、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
新办文化企业是否还能享受免征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规定,对20081231,
免征3享受优惠的期限至201012313&&
文化企业是否可以享受高新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财税[2009]31的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文化企业发生的哪些进出口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财税[2009]31的规定,文化企业发生的以下两类进出口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一是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二是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此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财税[2009]34规定:&&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
。具体优惠政策由&&
财税[2009]34自
财税[2009]34
国办发[而出台的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因此,财税[2009]34财税[2009]34,转制后的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上述&&
转制文化企业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财税[的规定,从200911,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
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
(财税[2009]31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哪些转制文化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财税[的规定,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
出版社整体转制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可以。根据《财政部
(财税[的规定,该通知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
一、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
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
,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转制文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财税[2009]34明确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200911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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