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辛集老城区改造吗2016水表改造工程合同签的是2016年9月18日开工,现在12月份还没有开工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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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根据怀化市第十届房地产交易会(简称“房交会”)组委会安排,我主要发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前房地产的市场形势;二是本次房地产交易会的基本情况。一、当前房地产的市场形势我市房地产行业经历了起步发展和快速成长两个阶段,目前已进入规范提质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虽然我市房地产业近年来取得了高速发......
你知道吗?据说6月9日上午11点来自城市的呼声最强音将会在怀化步步高出现,拭目以待!了解本活动进程请关注“共青团鹤城区委员会”公众号你觉得目前怀化的市容环境卫生如何?你认为如何去改善?······当怀化市民朋友被问及这些问题时看他们是如何回答的「街拍」--你爱怀化吗?「本活动由共青团鹤城区委员会主办」看完街拍后你有何感想?欢......
“权力”,好似一把双刃剑,顺应民意,可为民谋福祉;以权谋私,终将有碍社会进步。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谋,要按规则、讲规矩、按制度履行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能搞特权化、特殊化,不以权谋私。严以用权,理应成为广大党员干部为官从政的基本准则。严以用权,用之要为公。古人讲,“居官守职以公正为先,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强调的就是用权为公。权力......
“权力”,好似一把双刃剑,顺应民意,可为民谋福祉;以权谋私,终将有碍社会进步。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为民用权,按规则、按制度履行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能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严以用权,理应成为广大党员干部为官从政的基本准则。领导干部严以用权,必须念好“畏、慎、敬”三字诀。敬畏权力如燎原之火。权如火,可伤人,也可助人,关键看我们如何认识权,如何使用权。一些领导干部,......
——第九届房交会前怀化房地产协会会长曾大鹏答记者问《怀化房地产》:近期,楼市密集出台新政,包括央行降息、降准,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再次联合发布公积金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从30%降至20%,等等,都是对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宽松性调控手段。在央行多次降息之后,利率已经达到历史最低水平。很多专家认为二套房和降息政策对楼市提振作用有限。请问您是怎么看的?曾会长:央行推出的这些政策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人口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城市房地产业也快速发展,各地新建楼盘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但是也迎来了房地产开发领域涉稳矛盾纠纷的高发期,特别是近几年因城市征地拆迁、企业资金断链、物业管理不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涉及的问题纵横交错,纷繁复杂难处理,不仅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给政府工作带来了严......
新晃县房产局杜岸容杨流模新晃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于2010年在怀化市率先开展,通过近6年的工作尝试,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效地控制了一房多卖、拖欠税费、不按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等损害国家利益和业主利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笔者现就新晃县多年商品房预售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浅谈几点看法。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相关定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就是......
市房产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漫见(日)同志们:这次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是在全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提出“一个中心,四个怀化”战略目标,按照“奋力创新业,建设新怀化”要求下召开的,内容重要,意义重大。会上表彰了2014年度省(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省(市)优秀物业服务项目以及省(市)先进个人,我代表局党组向受......
1月6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赵应云调研沪昆客专怀化南站站前广场建设管理时强调,要强化配套规划、加快配套工程、严格配套管理、优化配套服务,形成设施先进、管理严格、服务周到、秩序井然的高铁站广场。市委常委、副市长石希欣,副市长李自成,市政府秘书长张干太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调研。截至目前,沪昆客专怀化南站站前广场项目累计完成投资6.45亿元。广场主体建筑结构施工、换乘......
12月26日,《中国住房发展报告》发布暨经济新常态下中国住房发展研讨会举行,发布会上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室博士邹琳华对2015年房地产市场走势做了预测,对未来楼市提出了可行性建议。邹琳华预测,2015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将密集推出救市政策,限购政策有望全线退出。房价将继续下滑,但无崩盘危险。在楼市新常态下,房企加速洗牌,未来一半以上的开发商将转行或者在市场中消失......
11月19日,宋卫平首度对外界公开回应自己重返绿城一事,称&经过这100多天,我发现把绿城卖给了一个不应该卖的人&,&融创和孙宏斌的基因,经过100多天的观察,是明显不融于绿城。&
以下是声明全文
宋卫平:我的检讨与反省
绿城受到很多人的关心,今天我想跟大家聊一聊绿城是什么,绿城属于谁,以及绿城的过去、现在与将来。
1月10日下午,在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作为讨论嘉宾的大连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以这样一句话开场,来陈述自己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判断。
与此同时,同为对话嘉宾的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同样对中国企业的未来表示乐观,相信中国企业仍然拥有较好的未来。
房地产进入十年平稳期
在1月10日一场名为&l......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与扩大,我市的道路网也比以前更大更宽,目前,城区共有路(街、巷)158条。近年来,市民对我市道路名一直关注,并在网上发帖讨论。对此,近日记者进行了专题采访。
为何要以企业冠名道路?
采访中,市民最不解的是道路为何要以企业名称来命名。比如怀化人最熟悉的建材一条街原来叫人民东路,现在叫富程路。市民敖先生表示:&最近叫了几年富程......
从第100个万达广场到第8个万达城,从昆明到广州,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的脚步在万达商业地产上市静默期间也丝毫没有放缓。
但是广州不能不来。在万达的盘子里,广州万达城是其唯一一个设于一线城市的文化旅游项目,总投资预计超过500亿元。
王健林介绍,目前在广州,万达已经落地了5个万达广场,而广州万达城这一个项目,投资就达到500亿左右。他透露,目前已经和......
怀化市房产管理局廖家南
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重在教育,贵在实践。作为房产部门,我们应当竭虑履职,如履薄冰,真抓实干,努力打造&房产事业、责任房产、服务房产、阳光房产、廉洁房产&,以为民务实清廉的实在举措和实际行动,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引向深入,努力实现房产事业大发展大跨越。
一、始终以事业发展为纲,努力打造&房产事业&rdq......
乐居自媒体
新闻排行1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杨斌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张昌伟律师
发布于: 13:55:45
日期:&法院:&案号:(2016)苏01民终4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腾云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斌,男,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横梁街道)因与被上诉人杨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日、8月3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上诉人横梁街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上诉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横梁街道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该街道不承担责任,并由杨斌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事实和理由:江苏中恒嘉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未能按照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尽职尽责进行评估,其所出具的《杨斌(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自来水服务中心)因经济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横梁街道自来水十一年经营权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苏中嘉华评报字〔2015〕63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数据不真实,结论错误,带有主观倾向,不具有独立、客观、公正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关于南京祥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年产20吨肉类及副产品加工项目(以下简称祥润项目)。评估报告载明该项目评估值为378.54万元,属于重大评估事项,但中恒公司在横梁街道已提供南京祥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项目已经停建的情况下,未进行调查,仅根据书面文件即推测该项目的评估值,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故评估结论不应将分析价值378.54万元列入评估值中。(二)关于规费。1.宁价工〔号及宁价工〔2008〕80号文件的适用对象为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不能作为横梁自来水服务中心的收费依据,评估时不能直接使用。2.上述文件对供水企业产生效力的前提是开发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亦作此规定。3.南京市物价局为维护公众利益,规定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成本,中恒公司就该问题电话咨询了该局,答复与横梁街道所持观点基本相同。但中恒公司以电话答复缺乏法律效力且缺少正式证据为由未予采纳。该理由欠妥,如其认为经电话答复仍不能释疑,可至发文机关当面咨询,亦可申请人民法院就存疑问题进行询证,而不能在存疑情况下适用该文件精神。因此,上述文件不应适用于本案,即使应适用,按照文件精神,中恒公司亦多计算各项规费评估值元。(三)关于增长率。双方当事人在一审组织听证时,均已认可每年深井供水6.5万立方米,评估报告虽有提及,但未将该数据代入计算,导致增长率计算错误,影响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四)关于漏损率。1.中恒公司在未取得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可能剔除的不正常因素的情况下,将2014年至2016年现实存在的漏损率变更为20%是武断的。该公司在第一次出具正式报告后,发现漏损率测算存在问题,在其日致一审法院要求重新质证的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其发现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古水业)日在官方网站发布六合片区2013年、2014年漏损率分别为33.62%和33.69%。而横梁街道测算的该街道片区2012年至2014年平均漏损率为34.21%,与上述数据大致相当,故横梁街道主张的数据合理,应予采用。但中恒公司强行采用几乎不具有相关性的2009年至2013年南京市城市供水漏损率及脱离实际的《六合区水务布局优化和建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六政发〔号)作为评估依据,违背客观实际,评估结论必然错误。2.漏损率属于评估对象特征,应以供水企业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正常数据作为依据测算评估值,从评估报告将漏损率定为20%和30%的评估结论可知,随意变动漏损率对评估结论影响重大。3.中恒公司日出具的《杨斌(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自来水服务中心)因经济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横梁街道自来水十一年经营权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明确载明,对漏损率的预测超出其专业知识范围,存在不确定性。该说明动摇了评估结论的重要基础之一即漏损率,使得价值评估变为价值分析,但一审法院无视上述说明,仍将价值分析结果当作评估结论使用。4.评估报告于日出具,此时南京横梁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梁水务公司)已统计出2015年全年供水数据,中恒公司应采用该数据结合前几年数据计算评估值。(五)一审判决裁判理由不切实际,设定目标、追求理想化的最大利益是一回事,但实际经营状况才是最重要的,人民法院及评估机构应实事求是,不能一味追求理想化。另外,由于杨斌的诉讼请求始终为800万元,而一审判决结果为元,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不应全部由横梁街道负担。杨斌辩称,一审判决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横梁街道的上诉意见在一审中均已有明确结论。理由为:(一)关于祥润项目,杨斌本案已放弃该项目预期收益,以待另案起诉,故一审判决结果并不包括该项目收益,横梁街道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规费问题。1.关于收费主体的适用性。目前南京市自来水现状为,市区主城区由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经营,原农村各郊县由各郊县自来水公司经营。市物价局的许多收费文件均发给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各郊县自来水公司包括远古水业均按上述文件标准收费,且在杨斌实际经营的2010年1月-2013年11月期间涉及的相关收费,亦参照上述文件收取。2.关于是否强制收费问题。为了规范收费,督促自来水企业收费后更好地服务用户,故市物价局文件明确了收费方式,即需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确保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后,自来水企业按规定收取管理费并承担管理责任。如收费并非强制,则该文件即无意义。横梁街道认为需签订委托协议,才能收取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及维护费,系歪曲文件精神。如其认为该收费并非强制性,应提交合法证据证明,而非其所称物价局的口头电话答复。(三)关于增长率。经与中恒公司确认,每年6.5万吨深井水供水量已纳入增长率的计算,计算结果没有误差。(四)关于漏损率。1.不同管理团队、管理方式产生的收益完全不同,且本案评估基准日为日,是依据当时的现实条件对预期收益进行评估,横梁街道提供的数据真实性亦不可知,故该街道认为应按其自行经营期间的实际漏损率作为评估依据是不合理的。2.横梁街道以远古水业的漏损率33.62%、33.69%反驳评估报告设定的20%漏损率,证据不充分。首先,远古水业下辖支线管道90%以上均为PVC材质,使用胶水粘接,接口易老化,漏损严重,该工艺现已被淘汰。横梁街道之所以将经营权承包给杨斌,即是因为要将管道改造为造价为PVC管道5倍以上的PE管道,该材质漏损率低。其次,远古水业供水分为三类,即六合城区居民直供水、各街镇二次供水及重点用水企业大户直供水,且供水管线庞大,故漏损率统计口径与横梁街道不同。再次,远古水业出具的漏损率证据形式不完备,并非权威数据。因此,远古水业数据不具有参考意义。(四)《补充说明》中关于漏损率30%的说明,系评估机构迫于横梁街道压力作出,且该说明系提醒法院注意相关情况的披露,并非随意变动结果,亦未动摇评估基础。(五)一审法院判决的案件受理费系根据杨斌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收取,判令横梁街道承担诉讼费用正确。杨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参照六合区《新篁镇自来水经营权转让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新篁合同)判决横梁街道向杨斌支付经营补偿款800万元(暂定数)并支付利息(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杨斌与横梁街道(原为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人民政府,后变更为现名称)签订了《六合区横梁镇自来水经营权社会化运作合同》(以下简称社会化运作合同),约定自2010年起四年内,杨斌投入不低于800万元,对六合区原横梁镇的全镇自来水主支管网进行改造,作为回报,横梁街道给予十五年经营权。日,双方签订了《横梁镇自来水经营权社会化运作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自来水经营权的交接、运转收费事项及管网建设、水厂人员待遇进一步作了约定。上述合同、协议订立后,杨斌按照约定,对原横梁镇辖区内的自来水管网实施了改造。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下发《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农村改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发〔号),和《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水务布局优化和监督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六政发〔号),要求全区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区属各园区对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其中六政发〔号文要求:”各街镇加快实施镇区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努力降低管网损流率﹔移交的老旧管网损漏率按照20%基数,超过部分由街镇负责补贴和改造达标后移交。”横梁街道根据六政发〔号、六政发〔号等文件要求,与杨斌商谈终止社会化运作合同。双方于日签署了《关于横梁街道回购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自来水服务中心资产及经营权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载明回购分为资产回购和经营权回购,资产回购金额以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为参考依据,经营权补偿金额双方另行商谈,如商谈无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回购协议订立后,双方共同委托江苏华瑞普勤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杨斌2010年至2013年以来的改水工程投入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为:杨斌施工的工程累计投入为万元。横梁街道按照审计报告及回购协议,陆续向杨斌支付了固定资产回购款。双方就自来水经营权回购补偿款多次商谈未果。一审中,双方同意对横梁自来水厂2014年以后的十一年的经营权预期收益进行评估。经杨斌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中恒公司对横梁街道自来水厂未来十一年经营的预期收益进行评估。日,中恒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载明:”……七、评估方法……参考2009年至2013年南京市城市供水(公共供水)供水漏损率,平均值为18.94%,……该漏损率平均值接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于日公布的《六合区水务布局优化和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要求(3)各街镇加快实施镇区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努力降低管网损流率﹔移交的老旧管网损漏率按照20%基数……本次评估采用自来水漏损率为20%较为适宜。十、评估结论:经估算,在假设前提和限定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本次委托的杨斌(原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自来水服务中心)因经济合同纠纷涉及的横梁街道自来水十一年经营权在评估基准日日的评估价值为875.01万元。十一、特别事项说明……(十三)1、因南京祥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年产20吨肉类及副产品加工项目存在环境保护问题以及可能的行政权干预的不确定性,若该项目在横梁街道自来水剩余十一年经期期内未如期投产甚至终止实施……横梁街道自来水十一年经营权在评估基准日日的评估价值为元。……2、……若漏损率取30%,……横梁街道自来水十一年经营权在评估基准日日的评估价值为元。”日,中恒公司出具了《补充说明》,载明:”……因双方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无法证明横梁新农贸市场地块项目雨花石广场1号、2-1号、2-2号、3号、4号楼能否收取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元及运行维护费用元,若考虑上述规费收取的不确定性,则评估结论变更为:经估算,在假设前提和限定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本次委托的杨斌(原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自来水服务中心)因经济合同纠纷涉及的横梁街道自来水十一年经营权在评估基准日日的评估价值为837.42万元。若南京祥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元吨肉类及副产品加工项目在横梁街道自来水剩余十一年经营期内未能如期投产甚至终止实施,则……横梁街道自来水十一年经营权在评估基准日日的评估价值为元。……若漏损率取30%,……横梁街道自来水十一年经营权在评估基准日日的评估价值为-元。”对上述评估报告,杨斌认为,合理的评估值应当在1400万元,故对评估结果有较大异议,但尊重评估结果。对《补充说明》,杨斌认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实务操作,评估机构披露的祥润项目收费是确定的。对上述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横梁街道认为,漏损率按实际情况应采30%计算而不能采区政府文件要求的20%,且中恒公司未能做到独立、客观、公正,违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另查明,杨斌为本案的经营权评估事宜,支付了评估费用5万元。在一审法庭调查终结前,杨斌以祥润项目存在不确定性,待其实施后再另行主张为由,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横梁街道支付经营补偿款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约定。杨斌与横梁街道订立以经营、回购为内容的合同、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横梁街道未能按约及时对杨斌经营权被回购的经营收益进行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约定,由此引起本案纠纷,应负相应民事责任。对横梁自来水厂2014年以后的十一年的经营收益或经营价值的评估,是模拟在杨斌经营状态下,扣除相关成本、税负后可能产生的收益进行估算。杨斌的经营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其一定会加强管理,按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其通常会尽最大努力争取,并且会完成收费,结合本案实际,假设和限定的条件应当是确定的。在评估中,中恒公司以南京市相关数据为参照,结合六合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标准,采用20%自来水漏损率对横梁自来水厂自2014年以后的未来十一年的经营收益进行评估并得出评估分析价值,较为科学,亦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及现代社会日臻完善的管理要求。据此,对评估报告中披露的因南京祥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年产20吨肉类及副产品加工项目存在环境保护问题以及可能的行政权干预的不确定性,若该项目在横梁街道自来水剩余十一年经期期内未如期投产甚至终止实施……横梁街道自来水十一年经营权在评估基准日日的评估价值为元,予以采信。横梁街道辩称应采用目前的实际漏损率30%进行评估及中恒公司未能做到独立、客观、公正,违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杨斌主张横梁街道支付经营补偿款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斌支付经营补偿款元,并支付利息(自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5万元,财产评估费5万元,合计10万元,由横梁街道负担(此款杨斌已垫付,横梁街道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二审期间,横梁街道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南京金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荣公司)日出具的《证明》、该公司日与横梁街道自来水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供水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新农贸市场一期工程不应收取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及维护费;2.横梁水务公司出具的《2015年-2016年横梁街道自来水漏损率分月统计表》一份,拟证明本案漏损率的实际值。杨斌二审未提交新证据,对横梁街道二审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2不予认可,且认为不同管理团队管理水平不同,不能以横梁街道现在实际经营的漏损率确定杨斌经营期间及预测杨斌未来经营的漏损率。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杨斌无异议,横梁街道除对评估报告的内容持有异议外,对其他事实无异议。对一审查明事实中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一、横梁街道二审提交的《证明》载明:”南京金荣置业有限公司在横梁街道开发新农贸市场一期商品房,自来水工程安装由公司自行施工,除缴10元/m2的管网建设费外,另缴7元/m2的工程利润给自来水经营者,未缴纳其他任何费用。”《供水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内部自来水管网工程,合同价格7元/m2,合同尾部手写注明”此合同用于协调杨斌与公司矛盾所订,此工程款归原横梁自来水服务中心所有,合同条款属实”。《2015年-2016年横梁街道自来水漏损率分月统计表》载明,2015年年均漏损率36.28%,2016年1月-6月平均漏损率51.85%。二、针对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横梁街道二审庭审中补充陈述:1.只有符合宁价工〔2008〕80号文规定的二次加压设备才能按该文收费标准收费,而评估报告中所载的各建设项目二次加压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范围,不应按文件规定收费;2.金荣公司《证明》表明杨斌已收取新农贸市场一期项目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及维护费,故该两项不应再计算费用,即应扣除收入元,影响评估值54.27万元;3.价格由成本税费和合理利润组成,但评估报告第18页载明二次加压供水设备的成本总支出为33.1万元,却仍按宁价工〔2008〕8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应收费用元,严重背离合理利润率12.5%,故除评估报告第16页表格第4、5项新农贸市场一期项目不应收费外,其他项目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的评估值应按12.5%的利润率计算为32.89万元,评估报告评估为127.8万元,多评估94.9万元。横梁街道又于本院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时陈述:1.《证明》和《供水工程施工合同》所载的费用系自来水管网建设费用及利润,与二次加压无关,但即使新农贸市场一期工程应收取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及维护费,亦应在杨斌经营期间已收取,如杨斌未收取,应自行承担责任,且横梁街道在接手后未要求金荣公司缴纳该两项费用;2.关于宁价工〔2008〕80号文适用主体,文件虽发给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但如果开发企业委托横梁自来水公司进行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及维护,亦应参照该文件精神执行。杨斌二审针对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陈述:1.《证明》所载已缴纳费用系自来水管网建设费用,与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及维护费无关,且评估报告并未将《证明》载明的已缴费用纳入计算;杨斌与横梁街道交接期间,金荣公司就新农贸市场一期工程的自来水管网建设自行施工,横梁街道为协调杨斌与金荣公司矛盾,故产生了《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的7元费用系金荣公司经协调支付给杨斌的上述工程自来水管网建设利润,与二次加压无关;2.以往的二次加压是在楼顶装水箱,现在只需在管道上加装增压泵即可,故随着技术进步,二次加压设施建设成本已大大降低,且自来水行业仅靠收取水费不可能盈利,正是为了扶持该行业,政府才制定了收费标准,物价局亦答复该部分利润不能按常规利润计算,成本不会超过20%;3.根据《证明》的内容,杨斌承包期间未建设相应自来水管道,但金荣公司仍向杨斌缴纳了建设费用及利润,恰恰证明收费是强制性的。中恒公司评估人员苏青、吴振亚二审到庭接受质询,并提交《相关事项答辩说明》、《二审庭辩相关事项说明》,对横梁街道的质疑答复如下:1.关于宁价工〔号及宁价工〔2008〕80号文的适用主体问题,经电话咨询南京市六合区物价局,答复为未单独制定六合区相关收费文件,而是采用南京市的上述两份收费文件,远古水业亦按市物价局发给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的文件收取费用,且案涉承包合同仅系就水厂经营权的承包业务合同,并不改变水厂或自来水服务中心公有、公益的性质,故上述两文件的法律效力及于杨斌承包经营的横梁自来水服务中心;2.自来水行业凭借水费收入无法维持,故管网建设费、维护费等费用制定的出发点是对自来水行业进行补偿,至于补偿至何程度是模糊概念,费用标准的构成也无法算清,故杨斌应提供成本以便计算实际收益,但其无法提供,故评估采用社会一般成本计算出一般收益,经过现场勘验测算出成本为33.1万元,横梁街道当庭提出收费与成本不对等具有一定道理;3.按照收费文件制定年代年的社会一般利润率12.5%重新测算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及施工利润后,评估结果为元,比一审判决结果低128.13万元;4.虽然重新进行了测算,但应从鼓励创新角度,按照已经存在的收费文件中关于成本、利润计算办法进行测算,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日常维护管理中发生的人工费、管理费等间接成本不能计入工程成本,但显然影响盈利水平,故本案重新测算未细致到考虑横梁自来水服务中心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中人工费、管理费等间接成本增加的变量因素。对于该答复意见,横梁街道提出以下异议:1.中恒公司一审称其系向南京市物价局核实,而非六合区物价局,故该陈述前后矛盾,且经该街道向六合区物价局电话核实,该局称从无评估机构向其提出咨询;2.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及维护费并非强制收取;3.对重新测算的计算结果予以认可,评估结论应扣减128.13万元。杨斌对上述答复意见无异议,但认为不应按利润率12.5%重新测算后的结果核减评估结论128.13万元,理由是:1.横梁街道一审提交的宁价费〔2010〕10号文要求对二次加压收费标准降低15%,即物价部门已经考虑到技术进步及管理升级等因素带来企业成本降低,本案评估报告已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测算;2.经向相关部门了解,二次加压收费的利润率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成本不会超过20%;3.如杨斌继续经营,该费用是可以收取的,扣除合理成本后即为杨斌的收益,中恒公司经现场实地考察、市场询价,已对成本支出作出合理、合法评估。三、关于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横梁街道二审另补充陈述:根据宁价工〔2008〕80号文,该费用一次性收取后分十年摊销,费用金额共计元,故每年应摊销元,评估报告将摊销额计算为每年9万余元不符合文件精神,且按照年金现值法测算维护费的利润率为34.68%,故应扣除65.32%,经计算,就该部分费用评估报告多评估54.15万元。杨斌陈述:以往维护成本包括清洗加装的水箱,因现在无需加装水箱,故维护成本亦降低,故每年摊销的44万余元中包括利润,同意中恒公司对维护成本的测算。中恒公司回复: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商品价格构成的规定,维护费应扣除利润及税金后再行摊销,横梁街道所述为全额摊销。四、关于增长率,评估报告第10页载明远古水业供水吨数近三年平均增长率为20.73%,第12页关于横梁自来水服务中心未来十一年供水量预测表载明,2014年远古水业供水量为1248792立方米,该数据已包含当年深井供水量6.5万立方米。横梁街道二审补充陈述:评估报告载明2016年增长率为24.02%,仅此一年就影响评估结果6、7万元。横梁街道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关于日评估报告书的意见》载明:评估报告第10页增长率计算未考虑每年深井供水6.5万立方米的因素,调整后近三年平均增长率为19.32%,报告第12页增长量需调整后重新计算,如仅按2016年多计算4%,约影响评估值40万元。中恒公司答复:为了保证供水增长率预测的真实性,故采用月度供水增长率进行估算,且已考虑深井供水的影响,深井每月供水量约5400立方米,2013年至2014年每月实际总供水量约10万立方米,深井供水占比约5%,该比例对月度供水增长率预测的影响可忽略不计。五、关于漏损率,横梁街道二审补充陈述:1.评估报告在计算漏损率时未计入每年6.5万立方米深井供水,如计入,2014年漏损率为35.48%,剔除2012年数据后平均漏损率为32.87%,此为杨斌及横梁街道实际经营期间的漏损率,应作为评估依据;2.漏损率不应按照社会平均值计算,而应参考可比企业数据,横梁街道所在的六合片区漏损率自2010年至2014年均高于30%,且评估报告亦载明远古水业官网公布的漏损率高达37%,上述数据印证横梁街道提供的数据具有可信性;3.影响漏损率的因素很多,但与管网改造没有明显关系,杨斌亦无证据证明横梁街道管理水平低下,横梁街道不清楚如何降低漏损率,但据该街道预测,2016年不可能降到20%,2017年降到20%是可能的,且2014年至2016年已实际发生的数据不能适用20%。杨斌陈述:虽然2012年、2013年由其实际经营,但由于双方2013年11月进行了交接,故年的数据系由横梁街道提交,数据不完整、不真实,且双方一审质证时已确认月数据亦不真实,横梁街道回收水厂后管理不到位,不能以其经营期间的漏损率确定杨斌经营的漏损率;认可2012年漏损率15.25%。中恒公司答复:1.杨斌承包的前三年是管网建设期,故其实际经营期间仅为2012年、2013年,该两年漏损率差距巨大,不具有可信度,因此本案实际发生的漏损率数据样本量太少且具有瑕疵,未予采纳,根据评估规范的替代性原则,中恒公司按照市场同行业标准测算漏损率为20%;2.因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均能接受的漏损率,故中恒公司根据谨慎原则,按照20%、30%两种情况进行了估算分析,30%的依据为2012年、2013年六合年鉴所载漏损率的平均值约取值,六合年鉴所载漏损率的统计口径为远古水业的数据;之所以未采用六合年鉴中所载六合片区平均漏损率,系因横梁街道自来水管网已经过改造,使用了新材料,而漏损率高低与硬件投入、材料更新、团队管理水平有关;且远古水业负责供水至各街道,街道再对所管片区进行供水,故远古水业与各街道自来水服务中心的供水区域及供水管道不重合,六合年鉴所载由远古水业提供的漏损率不能简单等同于各街道自来水漏损率;3.评估报告将未来十一年为降低、维持漏损率而需要的投入纳入到管理费用中计算,系因管道的寿命至少为10年,杨斌已完成对管网的改造,故未来无需再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投入,只需付出维护成本即可。对于该答复,横梁街道提出以下异议:2014年、2015年的漏损率已实际发生,无需预测,中恒公司应说明其不予采用所依据的评估准则,仅该两年就影响评估结论69.21万元;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的,可以根据能够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终止评估业务,该规定说明关键重大证据有时是无法替代的,故中恒公司不能滥用替代原则;中恒公司一审出具的《补充说明》明确载明漏损率的预测超出其业务知识范围,存在不确定性。六、中恒公司出具的《二审庭辩相关事项说明》还载明:关于横梁街道二审提出的超额收益、投资报酬率问题,超额收益一般只会出现在整体资产评估中,指同时使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某一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时,两种方法得出的评估值之差额,当该收益为正值时,其价值内涵指该企业的商誉,但本次评估目的、对象、范围是未来十一年经营权及为委托方提供未来十一年经营权收益的市场价值的参考依据,而不是超额收益和投资报酬率;横梁街道已支付给杨斌的万元系回收协议约定的对管网实体资产的回购款,而对经营权的补偿金额双方需另行商谈;收益评估法适用于对未来收益的评估,依赖于一系列合理假设,当数据不全或失真时,可以采用行业或社会平均数据,计算数据量大、复杂犹如解高次方,可能出现无数解,故需要有约束区域,本次评估结果的约束区域是,一次真实的投资行为在风险条件明确的情况下,其收益率一般不会低于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也不会高于行业平均收益率,这不是预设结果,而是评估规范中的谨慎性原则使然。横梁街道对上述内容提出以下异议:杨斌在实际经营的四年中取得的全部经营收益包括其投资的平均社会收益及经营权收益,后者又叫超额收益;在后十一年经营活动开始前,杨斌收回了其投资万元,其可将该款再投资以获得投资的社会平均收益,而横梁自来水服务中心需向新的投资者支付投资的平均社会收益,超过部分才应支付给杨斌,即本次评估对象”经营权”;本案评估对象不是社会平均投资收益,故中恒公司关于本次评估对象约束区域的描述没有任何依据,”经营权”的价值没有约束区域,其结果可以为正数、零、负数;正是因为预设了评估结果的约束区域,导致中恒公司的评估程序不当、证据不足。中恒公司二审另陈述:该公司并未预设评估结果,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对比,仅系验证评估结论是否合理的方法。七、《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日公布,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加压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第五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六条规定:”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八条规定:”……已经建成投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单位未对其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供水单位实施。”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原件完整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管后,其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计收方式及标准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八、中恒公司于日向本院提交《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质证意见相关说明》,载明:”横梁街道提供的远古水业《关于咨询自来水漏损率的回函》显示,该公司2010年至2014年六合片区自来水漏损率的实际数据分别为44.17%、43.25%、44.78%、36.89%、35.67%。月的实际漏损率为36.49%,大体呈现漏损率逐年下降的趋势。本评估机构认为,随着供水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上升及管道材料技术的进步,漏损率将逐年下降并趋于平稳,同时鉴于漏损率的变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巨大,以及便于二审判决的考虑,故以2013年30%的漏损率开始,逐年下降1%至20%为止预测未来十一年经营期的漏损率,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下,评估结果为268.72万元,较一审判决结果520.18万元降低251.46万元。”横梁街道认为中恒公司按漏损率逐年下降1%重新测算没有依据;杨斌认为上述说明系中恒公司受横梁街道压力所作的非法证据。九、根据中恒公司评估结论分别为元、元、元对应的未来十一年企业现金流量表计算,未来十一年平均净利润率分别为15.78%、12.47%、9.04%,详见附表。十、双方当事人二审均确认:1.远古水业采取总表供水,即其供水至各街镇安装的总表,各街道再分别向各自供水住户的分水表进行供水;2.杨斌已完成大部分主管网的管材改造。以上事实有《证明》、《供水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2016年横梁街道自来水漏损率分月统计表》、《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中恒公司《相关事项答辩说明》、《二审庭辩相关事项说明》、《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质证意见相关说明》、评估报告及本院笔录等在卷为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中恒公司出具的案涉评估报告是否应予采信。本院认为,(一)关于祥润项目,杨斌本案已放弃该部分诉请,故该项目的评估值及相关问题均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对横梁街道基于该项目对评估报告提出的上诉意见不予审查。(二)关于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及运行维护费。1.宁价工〔2008〕80号及宁价工〔号文件的适用主体问题。该文虽发给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但横梁街道二审亦陈述,如开发企业委托横梁自来水公司施工、维护,则应按该文件精神执行,即其已认可在实际收费的情况下,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横梁街道区域,故双方就该问题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两项收费是否具有强制性问题。(1)根据市政府令第286号的规定,新建及改造的居民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工作必须移交供水单位设施,供水单位收取相应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故该项费用的缴纳应具有强制性,横梁街道主张该费用不具有强制性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属代建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虽然市政府令第286号及宁价工〔2008〕80号文并未规定开发企业必须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委托给供水单位,即是否收费取决于是否实际代建,但评估报告对已建成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按照设备出厂时间确定费用收取时间点,其确定的新农贸市场一期工程的收费时间点为2014年,说明杨斌及横梁街道2013年交接时,新农贸市场一期工程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尚未建设,由于横梁街道提前终止合作的违约行为,导致杨斌未能获得该潜在代建项目,故虽然收费与否存在不确定性,但本案杨斌主张横梁街道支付未来十一年经营权收益,实际是要求横梁街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作为违约方,横梁街道对于该预期收入承担扣除相应成本后的赔偿责任,系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有之意。3.横梁街道二审已认可金荣公司已向杨斌缴纳的系自来水管网建设费用及利润,与二次加压费用无关,且评估报告关于新农贸市场一期工程的费用评估中已扣除自来水管网建设费及利润,故对横梁街道关于新农贸市场一期工程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已被杨斌收取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4.中恒公司基于其测算的未来十一年管理费用系以历年水费收入为计算基数,并不包含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故其根据《》的规定在扣除税金等后,对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分十年摊销,横梁街道主张该费用应在十年内全额平均摊销,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横梁街道另主张根据年金现值法测算维护费的利润率为34.68%,故应扣除65.32%,中恒公司多评估54.15万元,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5.关于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的利润率问题。评估报告对于该项费用收入预测为元,成本支出评估为33.1万元(含安装费率5%),横梁街道二审主张按该成本估算,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的利润率太高,认为应按社会平均利润率12.5%计算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成本支出,中恒公司据此进行了重新测算,评估结论相应调整为元。本院认为,(1)虽然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的收入及成本支出仅系评估未来十一年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率的因素之一,但该项费用的单项利润率应具有合理性,不应存在畸高情形。(2)上述33.1万元成本估算系中恒公司对东骏华府、新农贸市场一期工程已安装的无负压增压供水设备市场询价测算所得,但上述两小区已安装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系开发企业自行建设,是否能达到二次加压供水要求无法确定,故对建设成本的预测仅凭上述依据尚不充分。(3)横梁街道二审主张应按社会平均利润率12.5%计算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成本支出,对此,中恒公司认为具有合理性,且评估报告亦载明根据《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14》,地方社会服务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平均值为12.5%,而宁价费〔2010〕10号文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服务费列入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范畴。(4)根据中恒公司评估结论分别为元及元对应的未来十一年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表计算,未来十一年平均净利润率分别为15.78%及12.47%,作为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供水行业,杨斌未来经营期间的净利润率12.47%更加接近地方社会服务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平均值12.5%。(5)中恒公司称上述重新测算未考虑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中人工费、管理费等间接成本增加的变量因素,且从鼓励创新角度,应采用评估报告原根据既存收费文件中关于成本、利润计算办法测算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及其利润,本院认为,评估报告已对未来十一年的管理费用进行了核算并计入评估结论,且宁价工〔2008〕80号、宁价费〔2010〕10号文均未涉及所定收费标准的成本、利润计算办法,故对中恒公司的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横梁街道二审主张应按12.5%利润率测算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成本予以采信,中恒公司在评估测算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成本支出时存在不当,经其按利润率12.5%重新测算,评估结论为元,双方当事人对该计算结果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杨斌二审辩称物价部门答复其该项收费成本不超过20%,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增长率:1.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日听证中的确认,仅2013年及2014年两年存在深井供水各6.5万平方米,并非横梁街道上诉所称每年均存在深井供水。2.评估报告第10页所载近三年平均增长率20.73%系对远古水业供水吨数进行的计算,并不包含深井供水量,且即使按横梁街道上诉意见,将深井供水量6.5万平方米代入评估报告所载公式计算,近三年平均增长率为24.01%,并非横梁街道所称19.32%。3.评估报告第12页未来十一年供水量预测表中,2014年的供水量已包含6.5万立方米深井供水量。因此,横梁街道对增长率的评估测算所提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漏损率。1.漏损率是衡量供水系统供水效率的指标,与管网材质、供水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直接相关。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社会化运转合同、补充协议及回购协议的约定可知,双方发、承包横梁街道自来水经营权的目的是通过对自来水主、支管网的改造,提高水流、水压,杨斌实现盈利。作为承包经营者,杨斌已按约投入元基本完成主管网改造,其为实现承包目的,必然会积极进行管网维护并提高管理水平。2.2012年、2013年供水相应数据由横梁街道单方提供,据此测算的漏损率(未计入深井供水量6.5万平方米)分别为15.26%、39.74%,杨斌对2013年数据不认可,中恒公司另认为因2012年、2013年漏损率相差较大,故认为计算不准确,未予采信,理由正当。横梁街道主张的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的实际漏损率均系该街道实际经营期间的数据,由于供水企业管理水平与自来水漏损率直接相关,该数据即使真实,也不应作为预测模拟杨斌未来经营期间漏损率的依据。3.横梁街道回购本案自来水经营权的依据之一系六合区人民政府六政发〔号文,该文要求各街镇限期完成辖区内水厂收购工作,日前交由远古水业进行运营管理,加快实施镇区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努力降低管网损流率,移交的老、旧管网损漏率按照20%基数,超过部分由街镇负责补贴或改造达标后移交。因此,横梁街道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自来水管网的漏损率提出了20%的目标,并要求达不到目标的街道进行补贴或达标后移交。4.六合片区的漏损率是远古水业供水至各街镇总表的漏损率,与各街镇各自向其用户供水的漏损率不同,不能直接作为本案漏损率的评估依据;六合年鉴所载漏损率的统计口径来源于远古水业,故同理,该年鉴所载漏损率亦不能直接作为本案评估依据。5.中恒公司日《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质证意见相关说明》根据远古水业提供的六合片区2010年至2014年、月漏损率逐年下降的趋势,将本案漏损率评估重新设定为逐年下降1%,首先,双方当事人对该重新设定均不予认可,且根据该重新测算后的未来十一年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表,未来十一年平均利润率仅为9.04%,过分低于地方社会服务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平均值;其次,中恒公司已明确2013年实际漏损率数据不具有可采性,又将该年度漏损率定为30%,并以此作为未来十一年漏损率的预测基础,缺乏依据;再次,杨斌已完成大部分主管网改造,且六政发〔号文明确要求向远古水业移交的老旧管网按照漏损率20%改造或补贴。因此,中恒公司将本案未来十一年漏损率按逐年下降1%测算,并据此作出新的评估结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中恒公司结合南京市城市供水(公共供水)2009年至2013年的漏损率平均值18.94%等因素,确定本案漏损率为20%应予采信。至于横梁街道主张中恒公司在《补充说明》中称漏损率预测超出其专业知识范围问题,本院认为,自来水漏损率属自来水行业专业问题,一般情形下系根据已发生的供水、用水数据进行计算,但本案需对未来漏损率进行评估,评估人员作为非自来水专业人员,在已作出评估结论的情况下,基于双方当事人对结论的质疑,根据六合年鉴记载计算得出的漏损率30%测算本案评估值,并作为重大事项予以说明,并非动摇评估基础行为。横梁街道另主张中恒公司预设评估结果、评估程序违法,本院认为,评估报告已载明评估对象为经营权收益,并作出了评估结论,且双方对评估方法、计算过程未提出异议,横梁街道仅对其中的费用收取、增长率、漏损率提出异议,故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横梁街道上诉所称一审诉讼、评估费费收取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已按杨斌变更后诉请计算,不存在多收费情况。由于本案纠纷系横梁街道违约所致,故评估费由该街道承担为宜。综上,横梁街道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导致一审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斌支付经营补偿款元,并支付利息(自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斌支付经营补偿款元及利息(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杨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万元,由横梁街道负担37684元,杨斌负担12316元,财产评估费5万元,由横梁街道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万元,由横梁街道负担37684元,杨斌负担12316元。审判长夏雷代理审判员陈宏军代理审判员徐岩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石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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