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中 合伙人资格认定认帐不还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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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自己被合伙人欺骗怎么解决,发现两人合伙做假账怎么办?
发现自己被合伙人欺骗怎么解决,发现两人合伙做假账怎么办?
通州区发表时间: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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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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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别人合伙做生意。亏了,合伙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zfaa132****9375
跟别人合伙做生意。亏了,合伙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广东 惠州 发表时间: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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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346****
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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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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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对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如何处理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作出解答。
  《》第96条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97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或者全体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按照以下规则:
  (1)有约定按照约定办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A.各合伙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B.处分共有的合伙财产以及对合伙财产作重大修缮的:
  ①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②合伙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特别提示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使用、处分规则:①按照约定&②各合伙人都有管理权利义务&③处分、重大修缮:经占分按份共有份额2/3以上合伙人同意/共同共有全体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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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QQ:(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个人合伙中如何保护合伙人的权益__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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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中如何保护合伙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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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国来 &来源:《钟吾律师》第七期&
个人合伙中如何保护合伙人的权益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由于个人合伙可以集中较多的资金,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以解决传统模式下一家一户的经济力量无法达到的经济目的,便于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与法人相比,合伙不受法人条件尤其是财产数额和独立责任的限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特别适用于期限较短,经营项目较集中,参加单位较少的联营。再加上法律对于合伙的要求越来越低,使得个人合伙这一形式在民间经营者中大受欢迎。正是基于现行的法律对于个人合伙的认定越来越宽松,使得许多实质上的合伙在利益分配或债务承担上极易发生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合伙的情况相当复杂,在合伙组织盈利时,合伙人往往想多争取较高的利润分配,当合伙组织亏损时,合伙人相互之间会抽逃合伙组织资金,逃避债务,推卸责任。一旦合伙纠纷走上法律程序,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对于合伙人之间的事实认定耗时耗力。下面以一案例来剖析一下如何规范合伙的关系,保护每个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案情简介】2009年刘某与张某共同出资购买货车从事货物运输,车辆购置费,相关税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合计26万元,双方约定共同出资,每人出资13万元,各占50%股份,利润、资金、风险双方共同承担,并签订了相关协议,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2010年由于张某在从事运输过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事故各方诉至法院,因刘某为登记车主,故刘某依法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刘某在通知张某后,将双方合伙购买的车辆以155000元价款转让给他人。由于双方没有进行及时对合伙经营期间的相关费用进行清算,且双方投入资金总和已超过26万元,而双方对对方的投入、支出方面账目均不认可。后张某诉讼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诉讼中张某申请法院委托对双方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因法院在对相关证据审查过程中,发现由于双方对对方的证据均不认可,而且无法提供补充证据证明自已证据的真实性,致使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作出认定,法院无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计。因而一审法院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审查相关证据后,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目前的证据无法认定相关事实,要求当事补充证据,否则无法委托相关机构鉴定。目前本案仍在二审的诉讼过程中。【分析案情】笔者认为,合伙人在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及盈亏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共同结算,对盈亏均应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处分。刘某和张某合伙出资从事货物运输,并签订合伙协议,双方构成了合伙关系,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财产。对于分割合伙财产或合伙人因合伙事务而对外承担合伙债务的问题,必须厘清合伙财产的范围、价值和现状,同时还要厘清合伙投入和盈亏情况,然后才能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盈余、分担亏损、分割合伙财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伙经营中账目混乱,为举证带来困难,如果法院对双方的账目进行认定,当事人诉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现实经济生活中个人合伙可能存在的诸多问题:一、个人合伙是基于相互信任组成临时性的经济组织,既无规范合同也无专门的财务审批管理记帐制度,仅有简单的合伙协议甚至只有口头约定。一旦失去信任形成纠纷,造成责、权、利不明,财会帐目不清,致使法院无法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二、涉及合伙纠纷的合伙组织未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合伙企业登记。发生纠纷后,法院审理时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可参照法条去处理,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依法成立的合伙企业散伙结算,财会帐目齐全的法院可以判令进行结算,而对未成立的合伙组织的散伙结算,法院无从判令。&&&&&关于上述问题,口头约定合伙协议的个人合伙认定。《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即对于口头的合伙协议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合伙的实质要件。对于具备合伙实质要件的,合伙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对利润分配方案、合伙人事务管理记录、会议记录等材料保存妥当。只有具备上述几点实质要件,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法院也应该认定为合伙关系。&&&三、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与合伙协议约定出资不一致,结算时一方要求按实际出资比例进行结算,而另一方要求按协议约定进行结算,致使双方产生争议。实际出资额与约定出资额不同,致使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时发生纠纷。在笔者经手的合伙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就是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各自出资额,但是在合伙组织运行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各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与约定不同,最后在利润分配或者亏损承担上产生纠纷。许多案件审理过程中,许多合伙人对自己的出资不能给以证明,因而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无疑给合伙人的利益和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笔者认为合伙人应该保存自己向合伙组织出资的凭证,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使自己处在相对主动的地位,如果出资较多的一方无法证明双方对盈余分配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有补充约定,双方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四、合伙体往往是出资多者或直接经营者全权决定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重大事宜以及账目等情况,大多一知半解。相当一部分合伙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时,自身并不掌握合伙账目或合伙财产,而被诉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动配合进行账目清算,双方对合伙账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开支与合伙盈余等账目无法查清。合伙组织账目不明,财政制度混乱,合伙事务的管理无章可循是普遍现象。首先,在合伙之初,合伙人未明晰合作中的管理以及财务等敏感问题,未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的即使有也没有按协议履行。其次,合伙人之间缺乏民主协商。实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尤其是那些不直接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参与日常工作协商的情况很少,往往造成个别合伙人滥用权利,擅用合伙资源,时间一长,必然影响到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度和凝聚力。第三、合伙财务制度无法可依,另外个人合伙过程中记账有很大的随意性,无相关凭证或者凭证不全,再加上其他合伙人监督不力,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对记账凭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而事过境迁,记账的人也不可能将繁琐的每一件事务均解释清楚。&&五、最难解决的问题---结算,法律上对个人合伙纠纷的审理仅有民法通则上一条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若当事人拒不配合清算财产,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案件应当如何继续处理?都无具体法律依据。所以一些管理具体事务的合伙人,开庭时不到庭,拒不提交帐目或相关证据,致使结算无法进行。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法院无法采取措施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六、中途入伙、退伙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入伙、退伙时不及时结算,此类纠纷在合伙纠纷中比较常见。由于合伙时未在书面协议或者口头协议中约定入伙、退伙事宜,中途入伙或退伙时,对入伙前的盈亏不作结算和累计,入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经营积累是否应享有共有权和分享权,对入伙前的合伙亏损和债务是否应承担清偿义务,或者已经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好分清。中途退伙亦然,加上退伙理由比较复杂以及是否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难以证明,使退伙纠纷多发且不易处理。合伙纠纷均因利益发生冲突而引发的,且难以调和,对自己不利的均不认可,有利的则据理力争;处于强势的一方压制弱势一方,甚至不提交帐目,致使结算无法进行。针对上述情况,笔者结合多年的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提出如下建议:合伙各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内容详尽的合伙协议。在现实中,个人合伙当事人由于存在朋友亲戚关系,出于良好的愿望,本着信任的原则,往往都不签订书面协议,有的即使签订协议,也过于简单,并未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刚开始的合作是出于双方的熟悉和信任,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却要对簿公堂,但往往因为没有书面证据,没有进行结算,一方诉求得不到支持。合伙组织走上法律程序这类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产生这类问题,往往是因为合伙人不具备法律、财务知识,疏忽大意造成的。法院在审理合伙纠纷时,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对于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往往只能寻求各合伙人如实叙述口头协议,遇到诚信的,认可口头协议;遇到不诚信的,就只能自认倒霉了。所以,个人合伙在达成口头协议后,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以防万一。在一些案件中,虽然合伙人也订了合伙协议,但非常笼统,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也没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对于出现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情形时,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处理。因此,详细的协议约定对双方协商解决及法院诉讼解决合伙纠纷至关重要。建立记帐制度。合伙体应当依据合伙协议建立记帐制度,并定期对帐目进行核查,所有合伙人在清查结果上签字确认。&同时由不同的合伙人对帐目进行记录。不能由出资多者或直接经营者全权决定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重大事项以及账目等情况,应及时通报,最好形成书面材料备查。不至于出现合伙人由于自身并不掌握合伙账目或合伙财产,且被诉一方合伙人不配合进行账目清算,导致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致使未掌握合伙账目或合伙财产的一方丧失利益。三、合伙体的实际经营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诚实信用,遵守社会公德,不进行违法活动。这是任何社会的一员理应遵守的原则,诚实信用常常被称为“帝王原则”,这有利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对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至关重要。个人合伙作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合伙人应当理所当然地遵守这一原则。合伙之初双方或多方是由信任而形成的合伙,合伙的过程中所有合伙人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经营,对其他未参与者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更应当如此,定期通知、汇报合伙事务及重大决策,消除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的疑虑,积累相互之间的信任感。四、合伙体最好依法申请登记。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个人合伙要求强制登记,但笔者认为依法登记,有利于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人合伙体形成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使合伙体的经营和管理更加透明和公开,减少合伙人之间因不透明而产生的猜疑,增加相互之间的信任度,有利于合伙事务的良性运作。本着以上方法处理合伙事务,相信各合伙人之间不会产生大的争议,即使有争议,也有解决问题的途径。这样会使我们的社会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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