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贷监管细则:P2P“诞生地”英国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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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外如何监管P2P网贷行业?)
相较于我国新鲜出炉的行业监管政策,国外的P2P行业监管经验相对丰富,监管体制相对完善,一些监管共识值得借鉴。
英国作为P2P网贷发源地,也是目前世界最大的P2P市场,其行业发展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格的阶段性转变。年是英国P2P行业的野蛮生长阶段,既无行业自律又无政府监管。2011年成立自律协会,2012年确定金融行为监管局为其主要监管者,2014年实施《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对P2P网贷行业运营细则进行规定。
英国还设置了客户资金管理与争议解决及补偿机制。机制规定客户资金必须与公司资金隔离单独存放于银行账户,如果平台没有二级转让市场,投资者可以在14天内取消投资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投资者不能享受类似存款保险的保障。
美国作为P2P网贷迅速崛起的“后起之秀”,一些监管政策在借鉴英国的基础上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路。
首先,两国均设置准入门槛。英国对资本金要求采取了阶梯形计算标准,并规定过渡期为2万英镑最终5万英镑的最低资本要求,而美国几百万美元的登记成本,提高了准入门槛,限制了市场的发展,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寡头垄断市场。
其次,两国均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美国的披露制度较为严格,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平台注册时提供风险措施等全面信息,要求平台定时披露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及时向贷款人披露借款人的信息,包括贷款人的年龄、工作、学历、收入范围、信用等级等。要求平台每天多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贷款列表信息并予以公布,用于法律诉讼时证明是否存在错误信息误导消费者。
而英国的披露制度只是规定平台须公平、清晰、无误导的告知投资者其商业模式、违约贷款评估方式、金融推广等内容,平台要定期向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报告相关数据、客户资金情况、客户投诉情况及上一季度贷款信息等。美国的制度相对完善,但其中部分条款不太适合我国国情,如“向贷款人披露借款人的详细信息”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易造成借款人产生抵触心理。
此外,两国均设置了破产后备计划。英国规定,如果平台破产,应当继续对已存续的借贷合同继续管理,对贷款管理做出合理安排。美国规定,如果平台面临破产,第三方机构可以接管继续经营,使投资者的投资不受损失。(朱珊珊)
本文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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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及监管借鉴
一、P2P行业的起源及界定P2P(Peer to Peer)是一个互联网学理概念,表示了互联网的端对端信息交互方式和关系发生特征。该交互是在对等网络中实现的,不通过中间工作站平台。相类似的,P2P网络借贷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网络借贷模式,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在互联网平台上直接成交、点对点借贷,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脱离了传统的金融中介,从而节约了商业银行这样的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成本,成为互联网金融脱媒化的典型代表。百度百科P2P词条把网络借贷的起源追溯于2006 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孟加拉国)首创的微型信贷,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与“线上”并行,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个人认为微型信贷和网络借贷除了贷款金额外无论从运作方式、贷款对象和功能角度都有所区别,应该是国内从业者为消除投资者顾虑和政策风险所使用的一种身份策略。默顿在《金融学》教科书中认为金融结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金融体系的功能;金融结构是变化的,而金融体系的功能相对稳定;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在不确定环境中,在时间与空间上便利经济资源的配置与拓展;同时为实现基本功能,金融体系具有支付清算、资金融通与股权细化、为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风险管理、信息提供以及解决激励问题等六大核心功能。P2P网络借贷通过便利借款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搜寻和匹配,降低了金融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使得传统的金融中介不再必要,甚至会逐渐演变为一种新的金融结构。不同于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P2P网贷的借款人与每一位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也就是,每一个借款人都知道资金的来源,每一位投资者都知道自己资金的去向。一般来说,网络借贷平台不做归集资金、不进行期限错配、不直接介入风险经营,只扮演信息展示、需求匹配与撮合、资金中转通道的角色。P2P网贷绕开银行实现了小额存贷款的直接匹配,形成了一种全新型的“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对银行直接形成挑战。对中国而言,P2P网络借贷又有一些特殊性。互联网金融的出现降低了中国金融业务的准入门槛,导致大量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可以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大量参与金融活动,降低了传统金融机构准入的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从制度经济学视角来看待中国P2P网络借贷,实则是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方式产生,P2P经营者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一种制度变迁,体现为一种经济事件的自发形成过程。这一过程依然存在两大经济主体,即资金供给方、资金需求方。供给方之所以形成内生激励参与P2P借贷活动,关键在于其自身的利益使然。而需求方之所以愿意还本付息,便在于其对机会成本的一种无意识的把握,形成一种自发机制。二、P2P行业发展历程 P2P网贷发源于英国,后因在美国的巨大发展而引起广泛关注。应该说,除了较为完善的征信体系外,发达国家P2P网络借贷发展空间不大。因为其国内早已完成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对小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支持较好,因此发达国家的P2P平台数量并不多,金额也不大,但单个平台的规模较大。英国是P2P网贷的发源地,宽松的政策、良好的环境使得英国P2P平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影响较大的平台有Zopa、Funding Circle和RateSetter等。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诞生在英国的原因是:英国是银行业相当集中的国家,与美国有几千家商业银行、百花齐放的现象不同,英国有5家大型银行,几乎垄断了整个行业。然而,这种垄断却增加了个人与企业的贷款难度:贷款速度慢、贷款种类太少、贷款难、贷款手续冗长,店大欺客,银行体制已存在诸多问题。对比个人消费市场,个人贷款市场缺少一种直接连接需求资金的借款人与供给资金的投资者的桥梁,于是结合前两者的优点,在2005年3月,Zopa于英国伦敦成立,P2P借贷行业的帷幕就此展开。Zopa作为第一家知名P2P借贷平台,到2014年底已经累计促成约7.07亿英镑的贷款。Funding Circle成立于2010年8月,是英国第一家主要面对中小企业的P2P借贷平台,目前借款总额已超过2.7亿英镑。RateSetter成立于2010年10月,是英国最早使用“预备基金”(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时额外缴纳一部分费用,如果出现逾期或坏账,将首先使用这部分资金对投资人进行补偿)来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的P2P网贷平台。2011年,上述三家公司共同成立英国P2P金融协会。在平台的数量上,虽然早在2005年英国就有了P2P平台,但直到2009年才有了第二家英国本土的P2P平台——BigCarrots,而该平台已于2012年关闭。英国目前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40家左右。在2014年的英国P2P平台成交量排名上,老平台领先,后起之秀步步紧逼。老平台中,世界上第一家P2P平台Zopa已经落到了第三位,而与其同为个人信贷平台的RateSetter近年来发展迅猛,已经获得了2014年度的成交量冠军。对于排名亚军的中小企业贷款平台Funding Circle。排名第四的Market Invoice是P2P平台细分领域——票据融资平台——的王者,2014年成交量超过2亿英镑。在P2P平台的各个细分领域的佼佼者瓜分了成交量前四位后,两家分别于2013 年5月、11月成立的新平台——LendInvest和Wellesley & Co.——仅用1年多的时间就利用房地产贷款这一细分领域确立了自己的优势,排名第五位和第六位,成交量都接近1.5亿英镑。这六家以外的平台全年成交量都在5000万英镑以下,与领先的集团市场规模差距明显。目前美国P2P行业基本处于双寡头垄断格局——Prosper和Lending Club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超过80%。Prosper在2005年11月成立,为美国第一家网贷平台。Lending Club则成立于2007年6月,并逐渐超越Prosper发展为美国最大的网贷平台。截止2014年9月底,Lending Club总贷款发行超过62亿美元,Prosper当前的总贷款发行也超过了20亿美元。Prosper在早期使用贷款拍卖模式,该模式操作不便,实际运行效率低。2008年10月,SEC对Prosper下达了暂停业务的指令,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要求Prosper必须提交有效的注册申请。SEC在Prosper运营了3年之后才发出暂停营业的指令,部分原因在于当时美国经济在金融危机后特别糟糕。2008年9月,雷曼兄弟宣布倒闭,美联银行和华盛顿互惠银行都处在破产边缘。正因为当时监管机构和各大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互相推卸责任,SEC感到压力,决定转变对P2P行业放任自流的态度。当时美国一些业内人士指出,这个指令只是因为监管者觉得除颁布《萨班斯-奥克利法案》之外,必须“做点事情”,并不是因为这是最好的选择。Lending Club于2008 年3 月就主动申请在SEC 注册并进入静默期,付出400万美元的成本后在10 月获得SEC认证重新开业,成为第一家按SEC标准提供P2P贷款的企业。在SEC 注册获批后,Lending Club 得以将业务拓展到美国大部分州,并迅速超越了Prosper,成为美国P2P 借贷市场的主要服务平台。登记注册的要求也阻止了其他潜在的市场进入者。事实上,Zopa当时正准备进入美国市场,但是鉴于在SEC注册的成本(400万美元)过高,Zopa放弃了这个决定。如果历史可以重来,让Prosper和其他可能的市场进入者在SEC的监管范围外继续运作,市场是否可以按另一路经继续创新和发展,也未为可知。因为就算没有SEC的监管,美国P2P借贷仍然受到联邦和州消费者保护法律和条例的监管。两个平台在SEC登记之后,发售的凭证都可以在Foliofn这个线上交易市场交易,二级市场就此形成。在向SEC登记注册之前,Prosper和Lending Club允许投资者直接购买贷款份额。P2P平台通过WebBank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设立相对应的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的信用凭证。WebBank再将这些信用凭证出售给投资者,这个模式有效地将借款人和投资者直接联系起来。在SEC登记注册之后,P2P平台改变了这一模式,以反映出售给投资者的信用凭证属于证券类别,以遵守相关的证券法律规定。借款人的贷款仍然是由WebBank来发放,然后WebBank会将债权卖给P2P平台。P2P将这些贷款以收益权凭证方式卖给投资者。通过这种形式,投资者就成了P2P平台的无担保债权人,而非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投资者追索途径有限。WebBank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就是分销贷款,这是P2P平台不能进行的业务。因为有大量的法律和监管法规对消费者贷款进行监管,所以这一行为P2P平台只能委托有牌照的银行来进行,这样才能符合美国的监管规定,从而保护借贷双方,防止欺诈。新的凭证发行结构大部分环节看上去和原有的结构差不多,但两者其实有很大不同。在原有结构中,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发生在投资者和借款人之间,但在新结构中,投资者成为P2P平台的无担保债权人。所以在新的发行结构当中,投资者不但要面临着借款人债务违约的风险,还要关注P2P平台的信用度和运营能力。Prosper和Lending Club都选择WebBank作为分销银行是有原因的。WebBank是在犹他州注册的州立银行,可以向全国范围内的居民发放贷款,而且犹他州对于通过P2P平台发放的贷款没有利率上限的规定,一些州存在限制高利贷的监管条例,但是联邦法律允许州立银行根据所在州的法律,向其他州“输出”利率设定,而不管借款人所在州是否存在高利贷利率限制。除非借款人所处的州退出这个“输出方案”,但到目前为止,P2P平台在地理上的扩张还未涉及到这个因素。日,Lending Club成功在纽交所上市,IPO价格为15美元,上市首日市值达85亿美元。Lending Club总融资金额达到8.7亿美元,该公司及其背后的风投计划出售5800万股的股票,公司总股本为3亿6110万股。过去7年里Lending Club已经成功完成50亿美金的放贷量,Lending Club现在只有2个产品:个贷和中小企业贷。Lending Club的主打产品个贷而言,市场整体体量在8500亿,但Lending Club只占其中的50亿,市场发展空间巨大。Lending Club上市所募资金将用于技术、市场、产品等多个方面,以和越来越多的中型商业银行竞争。Lending Club上市主要有三点驱动因素:首先,风投公司将IPO视作退出策略,在P2P平台开始实现盈利的时候,风投公司就需要通过上市退出实现投资回报,事实上Lending Club的上市过程也证明了这一点;第二,由于IPO可以避开各州证券法律的限制(蓝天豁免条款),P2P平台将可以向所有美国居民出售它们的产品;最后,IPO可以对P2P平台起到宣传作用,吸引更多的借款人。三、国外监管概况(一)美国P2P行业的监管美国现行对P2P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适用法律,而是实行多部门和联邦与州的双层多头监管。SEC和州的证券监管机构主要是通过强制要求证券发行商和销售商即P2P平台披露信息,反诈骗和其他相关责任来保护投资者。同时,在对借款人的保护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犹他州金融机构管理局有权力监管犹他州注册州立银行WebBank银行及其与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凭着现有监管体制下联邦消费者保护法赋予的制定规则的权力,在收集整理消费者投诉的数据库开始运作后,将会在对借款人的保护中发挥作用。此外,出于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大型参与者”的非储蓄平台的监管的要求,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甚至有理由直接对P2P信贷平台进行监管。美国审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简称GAO)在《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推动下,完成了名为《人人贷行业发展新的监管挑战》的报告,提出今后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可采取两种思路,一种是原来的多部门监管,包括联邦和州证券监管部门、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另一种是将各部门权力集中到一个单一部门,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会是合适的选择。目前以证券形式登记P2P公司出售的收益权凭证是解决放款人风险的主要方法。虽然Prosper和Lending Club的工作人员声称他们初期都很怀疑联邦证券登记要求是否适用于P2P借贷,但两家公司最后都在SEC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当Prosper和Lending Club在2005年和2007年分别开始运营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注册证券经营资格。为了开办一个允许放款人交易收益权凭证的二级交易平台,Prosper在2007年10月提交了一份注册声明,但是他并没有去注册收益权凭证本身(Prosper为自身注册,而不是为收益权凭证注册)。在此之后直到2008年10月Prosper都继续对放款人出售收益权凭证。2008年9月SEC对Prosper发出了暂停(cease-and-desist order)业务的命令,因为SEC认为Prosper违反了证券交易法的第五章,即出售未经注册的证券产品。Prosper在其注册声明于2009年7月生效之后,才重新向放款人出售收益权凭证。为了在SEC登记,Lending Club在4月到10月期间暂停了放款人出售收益权凭证。SEC对P2P借贷的监管,与对其他同样发售证券的公司一样,重点关注公司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而非检查或者监控公司的运作情况,或者审核发售的证券特性。具体而言,正是SEC的公司金融部门的人员审核了Prosper的发行说明书与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以确定Prosper和Lending Club满足法定要求,公布对投资者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该证券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全部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Prosper和Lending Club在发行说明书中的确认的收益权凭证的基本条款、放款人投资于收益权凭证的风险、平台运行的具体细节。此外,由于Prosper和Lending Club都在不断向投资者出售新的收益权凭证开展对应的贷款,因而他们需要不断地更新发行说明书中的补充材料。这些补充材料必须包括他们正在提供和出售的新的收益权凭证和对应贷款的信息。这些附属材料还包括每个收益权凭证的期限、利率与到期日等必须公开的信息。Prosper和Lending Club也在贷款申请列表中提供与贷款相关的信息,如从借款人信用报告中信息得到的匿名信息,还有来自于借款人自己提供的匿名信息,例如贷款目的、工作状态和收入。除了在SEC登记之外,Prosper和Lending Club还需要在选定的州证券监管部门登记,以得到允许向该州居民推出和发售收益权凭证。根据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某些类型的证券,如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可免去在各州登记的要求。但是,Prosper与Lending Club所发行的收益权凭证并不满足这些豁免要求,这两个公司必须每个州逐一登记注册。截止到日,已经有30个州与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了其中一家或者两家公司的注册申请。2家公司的工作人员都称,他们会继续在剩下的某些州中寻求批准。(二)英国P2P行业的监管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下称《监管规则》),并于日起正式施行。据英国P2P金融协会的统计,月,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包括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产品众筹、票据融资等业务)规模已超过6亿英镑,其中P2P网络借贷所占比例高达79%。日,金融行为监管局首先发布了《关于众筹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报告》(cp13-13),详细介绍了拟对“网络众筹”的监管办法。截至日,这份征求意见报告共收到98条反馈意见,受访者普遍认可这份报告推行的方案。FCA结合反馈意见,正式出台了《监管规则》,并计划于2016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修订。FCA表示,制定这套监管办法的目的,一是适度地进行消费者保护;二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促进有效竞争。FCA将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借贷型众筹(Crowdfunding based on loan,即P2P借贷)和股权投资型众筹(Crowdfunding based on investment),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捐赠类众筹(Donation-based crowdfunding)、预付或产品类众筹(Pre-payment or rewards-based crowdfunding)则不在监管范围内,无需FCA授权。FCA对于借贷型众筹的相关规则要点如下:第一,最低资本要求及审慎标准。《监管规则》规定以阶梯型计算标准来要求资本金,具体标准如下:5000万英镑以内的资本金比例为0.2%;超过5000万英镑但小于2.5亿英镑的部分0.15%;超过2.5亿英镑但小于5亿英镑的部分0.1%;超过5亿英镑贷款的部分0.05%。FCA考虑到借贷型众筹几乎没有审慎性要求的经验,所以为公司安排过渡期来适应。FCA决定,在过渡期实行初期2万英镑、最终5万英镑的固定最低资本要求。其中,被FCA完全授权的公司在日前都可以实行过渡安排,同时提醒在公平交易局(OFT)监管下的借贷型众筹平台不必实行审慎标准直到被FCA完全授权。第二,客户资金规则。若网络借贷平台破产,应对现存贷款合同做出合理安排。如果公司资金短缺,将会由破产执行人计算这部分短缺并按照比例分摊到每个客户身上。而执行破产程序所涉及到的费用也将由公司持有的客户资金承担。这意味着无论公司从事什么业务,一旦失败,客户资金将受到损失。公司必须隔离资金并且在客户资产规范(Client Assets Sourcebook)条款下安排资金。第三,争端解决和金融监督服务机构的准入。FCA将制定规则以便投资者进行投诉。投资者首先应向公司投诉,如果有必要可以上诉至金融监督服务机构。争端解决没有特定的程序,只要保证投诉得到公平和及时的处理即可。FCA主张公司自主开发适合他们业务流程的投诉程序,尽量避免产生过高的成本。投资者在向公司投诉却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金融监督服务机构投诉解决纠纷。如果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二级转让市场,投资者可以有14天的冷静期,14天内可以取消投资而不受到任何限制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事P2P网络贷款的公司取得FCA授权,但投资者并不被纳入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范围,不能享受类似存款保险的保障。第四,P2P网络借贷公司破产后的保护条款。为了建立适当的监管框架以平衡监管成本和收益,目前FCA不对P2P网贷公司制定破产执行标准。因为即使制定严格标准要求,也不能避免所有的风险。如果这些标准没有按照预期运行,消费者依然可能受到损失。FCA希望投资者清楚,制定严格标准不仅代价极大而且也不能够移除所有风险。同时FCA希望可以由公司自己制定适合其商业模式及消费者的制度和方法。第五,信息披露。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其商业模式以及延期或违约贷款评估方式的信息。与存款利率作对比进行金融销售推广时,必须要公平、清晰、无误导。另外,网站和贷款的细节将被归为金融推广而纳入到监管中。第六,FCA报告规范。网络借贷平台要定期向FCA报告相关审慎和财务状况、客户资金、客户投诉情况、上一季度贷款信息,这些报告的规范要求将于日开始实施。其中,审慎和财务报告只有公司被完全授权的一个季度后才开始提交。另外,平台的收费结构不在报告规则要求里。四、对我国启示英国P2P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为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民间的P2P行业自律协会P2PFA也对P2P公司提出自我约束的要求。美国P2P行业由多部门分头监管,其中核心的监管机构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目前我国P2P行业方兴未艾,但因整个行业尚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无普适的行业法规,吸引了大批鱼龙混杂的从业者,平台跑路、资金安全、信息不透明等诸问题不断出现。这一方面反映出市场的不规范,另一方面也凸显出P2P行业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构建健全的P2P监管体系需要以较为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基础。在我国目前已存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本法为核心,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体,相关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金融法律体系,但对于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领域而言,仍存在着空白区域和灰色地带,出台细化完善的P2P监管政策比较困难。通过对英美两国P2P行业监管的比较分析可知,美国的监管措施比较丰富,对行业的监管力度也最大,而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最初并没有将P2P行业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P2P行业发展初期一直通过行业自律协会进行自律管理,直至2014年4月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介入。对比较两国的监管体系可以看出:对P2P行业进行适度监管是极为必要的,尤其是当前我国有近一百六十家P2P平台出现问题、投资者遭受不少损失的情况下,及时出台监管规则非常必要。至于采取何种监管模式既与现行金融监管架构、金融体系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密切相关,又要考虑到新兴金融行业本身所具有的创新性。监管的目的是为了P2P行业的良性发展,因而监管既不能过度,剥夺了P2P公司的发展和创新空间,也不能过于稀疏乃至缺失,导致行业风险程度偏高,行业内部无序竞争。张超系中国社科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成员本文发表于《金融博览》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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