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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商业诉讼中的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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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商​业​诉​讼​中​的​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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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孺子牛老黄 于
11:07 编辑
2012年,黄陂某街道成立了9个拆迁指挥部(目前为止只有龙潭社区的改为征收咨询办公室,看来还是该居民素质高,不好哄),所谓的指挥部或者以拆迁人的名义出现,从事各种拆迁活动,甚至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以征收管理机构的名义出现,实则实施只有征收人才能进行的拆迁活动。那么,这些拆迁指挥部是否具有拆迁人主体资格,能否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呢?其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事实上,前川的所谓拆迁指挥部,大都是由街道的人,结合开发商部分人员组成的。其受命于街道,指挥部的指挥长一般是街道的主要领导。而这些拆迁指挥部的成立,没有区政府的正式批文,都是某街道自行设置,设置时没有依据我国行政法律规定。这些形形色色的拆迁指挥部多伴随拆迁产生,待拆迁结束,“使命”完成,立即解散。可谓来有影,去无踪。
万一将来你与指挥部产生纠纷,比如不能按时还房、面积缩水、质量不好,你怎么告它?
是走民事程序还是行政程序?
一、拆迁指挥部是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暂不论实体责任承担)?
  1、试从民诉程序角度分析:
  按照新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分析:非法人组织一般以是否领取营业执照作为是否有主体资格的判断依据,而拆迁指挥部不是经营实体,肯定不会有营业执照,虽有公章,但只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是否“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就不好确定了。组织机构有,临时拼凑的,财产也有,不过是过路财神,一般都不是自己的。类似于乌合之众。
  所以没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说白了,指挥部连当被告的资格都没有,你告什么告?这条路走不通。
  二、从行政诉讼角度分析
  1、无论是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还是地方性的拆迁规章,都没有“拆迁指挥部”这个玩意儿,所以它不是行政主体基本可以确定了。大体上相当于项目协调机构吧。
  既然是项目协调机构,按行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之规定,拆迁指挥部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的。搞了半天,你还是只能告街道。
2、由于没有区政府的决定,即使有发改委的违法决定(哪些地方违法,我已经说过),街道也不能成为房屋征收单位,以前我写的很多了,可以到我空间里仔细看看。
  由此可见,拆迁指挥部不具有拆迁人主体资格,但是,其在整个拆迁活动中表现得最为积极。真正的商业开发商往往站在幕后,活跃在拆迁舞台上下的多是拆迁指挥部的成员。
总之,拆迁指挥部是一个非法机构或者临时机构,既不是行政单位,也不是企事业单位,其越俎代庖实施的拆迁活动是非法的。其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所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因为主体不适格而无效。拆迁指挥部不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所以你最好不要跟拆迁指挥部签协议,防患于未然。跟谁签,要学习。
外地的做法:我国部分地方多年以前就已经开始依法规范所谓的拆迁指挥部的行为。江苏省淮安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拆迁实施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负责,不得以拆迁指挥部的名义直接实施拆迁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6〕2号)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得成立“指挥部”、“协调小组”等形式介入拆迁,已经成立的,必须立即清理解散”。《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4)67号)明确规定:“禁止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信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发【号)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拆迁指挥部”只能进行有关协调工作,不得作为拆迁人实施具体拆迁行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号)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由项目法人承担拆迁工作,禁止以指挥部等名义实施拆迁。”湖南省《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各建设项目设立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挥部等非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监督实施、组织协调”的原则进行工作,不得充当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建房〔2003〕55号文件)明确指出:“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各类的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发给拆迁许可证。”江西省《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工程指挥部、项目拆迁办公室等)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皖政办明电〔2003〕70号)明确规定:“任何地方不得以政府、部门或建设指挥部等名义实施拆迁,不得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各种拆迁指挥部在这些文件中或者被禁止参与拆迁,或者直接被禁止存在。可以说,在“拆管分离”这点上,这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等文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遗憾的是,黄陂至今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拆迁指挥部。拆迁指挥部在拆迁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可以说是违法拆迁、“拆管合一”、政府参与拆迁的代名词。拆迁指挥部的存在损害了政府形象,加深了政府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导致我国因拆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拆迁指挥部寿终正寝之日,也是我国房屋拆迁步入文明时代的开始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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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前有个混混没事干,给当官的送礼说自己没饭吃,当官的说:“正好菜场的小贩很刁,你去收税,三七开,你得三。”这样混混就“转正”成了政府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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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是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草台班子,靠忽悠和恐吓过日子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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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指挥办是政府下派的一个协调组织
腰鼓队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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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守法,有理有情有义,法律至上,依法维权。这才是法律意识、公民素质真正意义上的进步,20年前我们的想象正在逐步成为现实,家乡人有水平!顶一个!!
木兰道人· 笑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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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选是让他们很狠的办,遇到难题上面的班子再来讲“道理”。从科学上来说,这样的组合是最有效率成本最低的一种处理方式。现在的老板的主要工作就是坐着拿 钱或者出去“擦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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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hua 发表于
多年以前有个混混没事干,给当官的送礼说自己没饭吃,当官的说:“正好菜场的小贩很刁,你去收税,三七开, ...
拆迁办的人确实不是什么善类,就这比如老三街钉子户他们也拆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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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入办公室拍照
wl3446rbjf
客户到我单位来吵闹,突然闯入领导办公室,在当事人未许可的情况下对领导进行拍照及录像,请问怎样能够劝说对方删除录像及照片?
黑龙江 哈尔滨 香坊区发表时间: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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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忠律师黑龙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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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吴新达先生,据我了解,从事件发生到现在总经理从来没有被免除过”李维一说。
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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