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上廉租房可以住多久家庭能有几辆车?

政府帮助下找到工作住上廉租房·南方日报数字报·南网
A20版:财富·区域
A01版 要闻
广州低保户杨阿姨感慨生活一年比一年好
政府帮助下找到工作住上廉租房
&&&&●梦想&&&&希望以后一年比一年好,身体健康,孩子毕业以后能好好工作回报社会。&&&&●感知&&&&“我的梦想挺简单,就是一年比一年好,身体健康,孩子毕业以后能找到稳定工作,回报社会。”谈到未来的梦想,44岁的杨阿姨几句朴素的话语却饱含感激。&&&&杨阿姨原来居住在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小区,是她公公的房子。凤阳小区是上世纪90年代的第一个解困小区,有20多栋楼,1071户居民。解困小区每户面积并不大,杨阿姨家60多平米,挤了11个人,而且“有时去洗手间都要排队”。虽然艰苦,一家人倒也过得其乐融融。不过2008年杨阿姨的丈夫罹患癌症,一下子使这个家庭陷入困境。&&&&“当时社区居委会很关心我,帮了我好大的忙。”杨阿姨感触地说,凤阳社区的居委会主任何振华了解到杨阿姨家的困难以后,及时根据政策,帮助办理了低保,缓解了生活的困境。&&&&但仅靠低保还是不够一家人生活。杨阿姨说,丈夫没生病前在东莞做厨师,现在顶梁柱倒了,她急需找到一份工作顶上。不过杨阿姨文化水平不高,也没有一技之长,想找到工作并不那么容易。社区知道到了她的困难和期望之后,也在替她积极留心。&&&&这时,凤阳街辖内的一个单位需要清洁工人,社区居委会主动推荐了杨阿姨。从2009年起,杨阿姨就成为中大管委会的一名保洁员,每月有1300元工资(未扣五险一金)。丈夫去世后,这份工资成了母子俩最重要的生活来源。&&&&今年4月,广州市再度提高低保标准。现在,杨阿姨一家每月能领到几百元低保金,“民政局每个月还有几十块的卡给到我们,可以领日用品。”除此以外,上学费用、住房水电费有一定程度的减免,也减轻了家庭的负担。&&&&基本生活有了保障,“住”还是大问题。根据她的具体情况,社区帮助她申请了廉租房。去年一月,杨阿姨和儿子已经搬进了新居——荔湾区芳和花园保障房小区。&&&&相比过去11口人挤在60平房里的,新居显得宽敞多了。50多平米,一房一厅的格局,杨阿姨非常满足。“感谢政策好,廉租房每个月一平米一元租金,我们现在一个月房租是50多元。亲友们知道我们生活有了改善,都很高兴。家具、电器,好多都是大家支援的,齐心协力,新家就置办起来了。”&&&&杨阿姨非常珍惜她现在的工作,虽然住得比以前远了些,但杨阿姨坚持每天都提早到单位。“我想早一点把环境都收拾干净,这样大家来上班了也就更舒服。”她告诉记者,单位的人也很关心她,她想尽最大努力做好工作。&&&&现在,杨阿姨的儿子在一所职业学校念书,读机电一体化专业。孩子很懂事,并没有太让她操心。杨阿姨说,希望生活能一年比一年好起来,再就是家人都身体健康。“这一步一步走来,我得到了许多帮助。最大的梦想就是儿子毕业了好好工作,回报社会”。&&&&●背景&&&&广州低保标准不断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低保标准也在不断提高。今年4月1日,广州再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平均增幅均在10%以上。其中,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萝岗9个区城镇低保补贴从480元提高到530元,提高10.42%;花都区、增城市从435元提高到480元,提高10.34%,从化市从415元提高到460元,提高10.84%。&&&&调整后全市城镇平均低保标准为515.83元,平均提高10.44%。另外,城镇低保人员中“三无人员”的低保救济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计算。&&&&同时,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也将从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提高到1.5倍确定。其中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中,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等9个区从580元提高到800元(取十整数);花都区、增城市从520元提高到720元;从化市从500元提高到690元。&&&&另外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房建设也在快步跟进。“十一五”期间,广州市共建设保障房600万平方米、8.07万套,累计解决了8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直接惠及25万市民。截至今年10月31日,广州市今年已有6187套保障房完工,并有2281套筹集房源进入保障房源体系,这意味着将有超过八千套保障房供给低收入家庭。&&&&南方日报见习记者&丁雯&记者&卢轶&通讯员&邓汝良&&&&摄影:吴伟洪
document.write('');廉租房家庭不符合条件须交双倍公租房租金
通知公告中新增:
廉租房家庭不符合条件须交双倍公租房租金
来源:大兴信息网&&发布时间:
  本市出台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廉租住房后期管理,明确和落实廉租住房监管职责,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打下基础,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将于日起正式施行。《若干意见》共二十条,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廉租住房建设;二是规范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管理;三是加强廉租实物住房后期管理;四是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
  《若干意见》重点解决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各区县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收购计划时,统筹考虑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及建设、收购任务,并优先满足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需求。在规划设计上,应当优先考虑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实际需要,合理配备生活服务、休闲健身设施;严格执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方便群众工作生活。 
  二是解决了廉租实物住房后期租赁、退出管理、物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等问题。特别是对于跨区配租后,明确人口输入区与输出区职责,要求承租家庭户籍所在区县政府负责保障家庭的社会保障及资格动态核查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房屋使用管理以及治安、消防、城管、卫生、工商等社会秩序管理事务。项目所在地社区服务站将为承租家庭联系、代办社会保障、医疗、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事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社区环境,建立新型的社区管理模式。
  在租金收缴上,承租家庭办理入住时,将为承租家庭免费发放廉租住房一卡通,使用一卡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方便群众。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通报所在单位从工资中划扣。在退出管理上,对不符合廉租条件但符合公租条件的承租家庭,按照标准租金收取租金;对不符合廉租也不符合公租条件的,责令其在6个月内退出或按两倍标准租金收取租金。
  本市在2008年全面实现廉租租金补贴&应保尽保&基础上,2010年又实现了廉租实物配租&应保尽保&。&十二五&期间,本市将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
声明:本文内容出处详见文章标题下方的&来源&,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文章所有版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来源方所有。关于廉租房_爱任丘谋发展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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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租房
的廉租房好多被别人转租,这些人怎么没点功德呢?许多真正缺房的租不到,他们却发着穷人的财,有关部门是怎么弄的,希望田书记管一管
随后会放制作过程
喝了这一碗,我的心里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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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描述过简不靠谱?平安好房给你真材实料的家
具体是那家?可以网上举报,属实的话会腾退,在将房子分给需要的人,欢迎大家相互监督。
大路不平有人喊,不公之事有人管。赞一个。
去看看廉租房楼下停的车就全知道了
住廉租房的都还有车啊,真富有
廉租房全让有关系有钱的住了真正需要廉租的住不上.我认识几个住廉租房的有的是钱.还说给他们一万好处费就让你住上廉租房,谁让人家门路硬呢,所以说任丘的廉租房大部分全让内部人买卖了,黑暗
要应该管管了!
找纪委啊!
水太深,深不可测,
上海立信国际海外升学中心安全升学平台,衔接7大国度,20多所海外知名大学
不要只考虑以后如何办,以前办的也要重新检查,影响太坏。
希望能查查此事 啊,廉租房是给没有房子,买不起房子的困难户住的怎么可以这样啊
那就最好在这里公布一下子
让真正需要的人住上,才是廉租房的价值体现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联合签署,现予公布,自日施行。&?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xml:namespace&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举报呀,这事大家都来监督
看到大街上捡破烂的觉得这的很可怜
强烈建议彻查!
还有卖廉租房的呢。真把房当自己的了。无语
贴吧热议榜
使用签名档&&
保存至快速回贴 &&& 9月17日,沙塘石社区的陈春发老人又一次来到二化廉租房民欣佳园。一个星期前,拿到廉租房的钥匙后,陈春发老人就开始忙着打扫卫生,准备早日搬进去住。老人感慨地说:“漂泊了40年,现在我终于有家了!”
 &&& 40年租房生涯,使我身心疲惫
 &&& 陈春发老人是低保户,每个月靠领取低保金生活,以前曾参军,退伍返乡后一直在鹰潭,现在膝下无儿无女。提起以往的租房经历,陈春发老人很感慨:“我这40年的租房生涯,真的是一生难以忘怀的经历。”老人告诉记者,退伍后就一直居无定所,过着租房漂泊的日子,频繁的搬家和房东的刁难让他备感生活的艰辛。有时候,租的房子天花板漏水,他打着3把大伞还浑身湿透;不断上涨的租金也让老人感到越来越吃不消;冬天没有暖气,夏天没有电扇……陈春发老人说:“40年的租房生涯,使我身心疲惫。”
 &&& 政府给了我新家,使我不再漂泊
 &&& 在各级组织的关怀下,陈春发老人去年申请到了廉租房,今年9月11日如愿拿到了房屋钥匙。在崭新的廉租房里,老人脸上终于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党的好政策让我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温暖,我这个老头子得到了政府非常好的照顾。”陈春发老人说,这是党和政府给他的新家,他日日夜夜都盼着住进去。从分到房子那一天起到现在差不多去了300多次,今年正月初一,还未竣工的工地上没有一个人,陈春发照样到工地上去看了看。陈春发老人告诉记者,以前他生活很悲观,现在终于盼来了廉租房,他说要在新家里好好享受生活。老人准备今年国庆节期间就搬进去住。
  死后捐赠遗体,尽我所能回报政府和社会
 &&& “现在我有了自己的家,享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好政策,已经非常知足了。”谈到今后的生活,老人脸上洋溢着幸福的光彩。“感恩!”这是采访中陈春发老人重复最多的一个词。“我无儿无女,孤身一人,也没有什么能够奉献给社会的,我只希望在我去世后能够将遗体捐赠,为社会尽自己的一点力。”陈春发老人还说,“希望南京紫金山天文台能命名一颗‘廉租房星’,让我们这些享受好政策的人每天都能对这颗星星感恩、祈祷。”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人像陈春发一样,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幸福地搬进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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