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没交上去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二申能不能交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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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道路交通法规? 2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向车辆管理机关提交鐢宠?,鐧昏?,搴斿綋,鏈哄叧,鎻愪氦,绠$悊,閬撹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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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道路交通法规? 2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向车辆管理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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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已经2个月了,部门一直不认可工作交接,。现
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已经2个月了,部门一直不认可工作交接,。现公司提出因工作没交接清楚就离开公司,并且缺勤数日,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损失。公司决定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七日内回公司必须回工作交接,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问下,离职申请提出一个月之后是否可以不来公司了?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还需要回公司做工作交接吗?如果未去公司,公司已经对我进行了处分,还会追究法律责任吗?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0513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工作纠纷: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首先,你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04:28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010-帮助网友:3763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您好,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04:30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369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06:09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463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7 人您好!提前30天将书面辞职报告邮寄给公司,到期即可离职,不发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08:33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234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10:01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536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您好,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11:06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594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0 人你好,建议双方沟通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收集好相关证据,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12:58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620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14:13劳动纠纷在二审调解了是否还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
事情是这样的,我于日入职原单位从事的是技术类岗位的工作,试用期工资是1800,在日,原单位劝退我离职,我不同意,仍然照样上班,可是原单位的行政经理叫人不让我进入原单位,在日的时候,原单位的总经理以我无故旷工三天为由,口头通知开除我。在日,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提出的仲裁请求是: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980元
2、加班工资227元
3、经济补偿金 900元
4、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因为原单位在劳动仲裁庭才提交证据,而且还尽到10几分钟,劳动仲裁没有支持我的仲裁请求,理由是我在个人简历上的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符,按《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无效的合同规定。我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一审程序,要求判决如下: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5575元
2、加班工资227元
3、经济补偿金1800元
4、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其中,一审立案时,我填写的经济补偿金是900元,后来我在法定期间变更了诉讼请求,改成了1800元。一审除了不支持加班工资,其它都支持了我的请求。原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虽然是组成了合议审,但只有一个审判长,另两名法官都没有出席参加庭审。审判长的态度是要我同意调解,我当时确实是想早点结案,拿到钱,所以也就同意了,审判长在法庭上撰写了一份调解协议,双方都签字了。二审审判长说没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认定,提出5000元的调解方案,二审上诉人已经把钱转账到我的银行账户。二审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都签收了。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上诉人于指定时间把款转账到某个银行账户下。
2、被上诉人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劳动争议就此终结。
3、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找法网()
劳动纠纷在二审调解了是否还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
事情是这样的,我于日入职原单位从事的是技术类岗位的工作,试用期工资是1800,在日,原单位劝退我离职,我不同意,仍然照样上班,可是原单位的行政经理叫人不让我进入原单位,在日的时候,原单位的总经理以我无故旷工三天为由,口头通知开除我。在日,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提出的仲裁请求是: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980元
2、加班工资227元
3、经济补偿金 900元
4、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因为原单位在劳动仲裁庭才提交证据,而且还尽到10几分钟,劳动仲裁没有支持我的仲裁请求,理由是我在个人简历上的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符,按《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无效的合同规定。我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一审程序,要求判决如下: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5575元
2、加班工资227元
3、经济补偿金1800元
4、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其中,一审立案时,我填写的经济补偿金是900元,后来我在法定期间变更了诉讼请求,改成了1800元。一审除了不支持加班工资,其它都支持了我的请求。原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虽然是组成了合议审,但只有一个审判长,另两名法官都没有出席参加庭审。审判长的态度是要我同意调解,我当时确实是想早点结案,拿到钱,所以也就同意了,审判长在法庭上撰写了一份调解协议,双方都签字了。二审审判长说没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认定,提出5000元的调解方案,二审上诉人已经把钱转账到我的银行账户。二审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都签收了。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上诉人于指定时间把款转账到某个银行账户下。
2、被上诉人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劳动争议就此终结。
3、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来自上海上海的网友提问
同一事实和理由,相同的诉讼请求,不能再申请了。
不能再申请了
调解书生效,该诉讼请求不得再次主张。
肯定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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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中级人民法院网是法院的信息发布平台,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开庭公告、法院概况、诉讼指南、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司法统计、执行信息、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法律法规、司法拍卖等内容和服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名称为浙江省人民法院温州分院。1953年温州分院改建为浙江省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5年7月建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81年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成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洞头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法院。)
  温州中级人民法院网上预约立案须知:为全面拓宽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联络渠道,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提高立案效率,避免当事人因诉讼材料不全而多次往返法院,从即日起我省各市两级法院网上立案系统已全部上线,提供网上申请立案服务。网上申请立案试行期间,请当事人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网上申请立案受理的案件范围为属于相应试点法院管辖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及申请执行案件。
  第二,网上申请立案的当事人应按照网上申请立案系统的提示正确填写相关的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据材料供试点法院进行网上审查。
  第三,通过网上申请立案审核后,请当事人按照法院网上回复的要求,携带诉讼材料原件及副本到相应试点法院缴纳诉讼费,办理正式立案手续。
  第四,通过网上申请立案,不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不延长起诉期限,以正式立案时间为准。
  法院诉讼期间须知:期间,通俗地讲就是您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该什么时候进行社会活动,不能耽误。如果由于您的主观原因耽误了,一切后果由您自己负责。因此,对于期间,您可马虎不得。那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期间有哪几种?期间由谁确定呢?
  A、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法定期间直接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比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比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举个例子,您就会对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不同有更加明确的认识。比如:您在打赔偿官司时,法院限您五日内补充证据,但是,您的一张医院检查单据六天之后才能拿到,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能否延展两天再提供,这时,法院一般会准许的。但是,如果您的官司一审败诉了,您想上诉,忙着找证据、收集材料、写上诉状,您到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已经超过上诉期了,这时,要求法院宽限两天,法院不会允许。因为,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得改变。
  B、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计、日、月、年计算的,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有权提起上诉,这里的十五天应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并不包括接到判决书的当天。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法院于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3个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但象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比如:您是在9月16日收到的判决书,那么,您只要在10月8日前将上诉状交邮即可,因为从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算,十五日上诉期届满本应是到10月2日,但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月8日,那么,10月8日就应该是法定届满期间,只要在此前交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都视为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
  C、期间的顺延与变更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由,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车祸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顺延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期限的耽误并无正当理由,将驳回该申请。
  您来打官司,一定要看清楚传票上的期日,期日就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某项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日期和时间。法院确定的期日您必须遵守,但如果遇到您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比如:突患重病等,不能准时应诉,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核实,一般会同意变更期日。但如果您未能准时到庭应诉,理由是看错了开庭日期或没有准备好诉讼材料,那么,法院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联系方法: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12号(世纪广场西侧,温州图书馆旁)
  总值班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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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网上申请立案受理的案件范围为属于相应试点法院管辖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及申请执行案件。
  第二,网上申请立案的当事人应按照网上申请立案系统的提示正确填写相关的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据材料供试点法院进行网上审查。
  第三,通过网上申请立案审核后,请当事人按照法院网上回复的要求,携带诉讼材料原件及副本到相应试点法院缴纳诉讼费,办理正式立案手续。
  第四,通过网上申请立案,不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不延长起诉期限,以正式立案时间为准。
  法院诉讼期间须知:期间,通俗地讲就是您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该什么时候进行社会活动,不能耽误。如果由于您的主观原因耽误了,一切后果由您自己负责。因此,对于期间,您可马虎不得。那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期间有哪几种?期间由谁确定呢?
  A、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法定期间直接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比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比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举个例子,您就会对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不同有更加明确的认识。比如:您在打赔偿官司时,法院限您五日内补充证据,但是,您的一张医院检查单据六天之后才能拿到,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能否延展两天再提供,这时,法院一般会准许的。但是,如果您的官司一审败诉了,您想上诉,忙着找证据、收集材料、写上诉状,您到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已经超过上诉期了,这时,要求法院宽限两天,法院不会允许。因为,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得改变。
  B、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计、日、月、年计算的,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有权提起上诉,这里的十五天应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并不包括接到判决书的当天。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法院于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3个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但象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比如:您是在9月16日收到的判决书,那么,您只要在10月8日前将上诉状交邮即可,因为从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算,十五日上诉期届满本应是到10月2日,但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月8日,那么,10月8日就应该是法定届满期间,只要在此前交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都视为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
  C、期间的顺延与变更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由,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车祸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顺延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期限的耽误并无正当理由,将驳回该申请。
  您来打官司,一定要看清楚传票上的期日,期日就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某项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日期和时间。法院确定的期日您必须遵守,但如果遇到您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比如:突患重病等,不能准时应诉,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核实,一般会同意变更期日。但如果您未能准时到庭应诉,理由是看错了开庭日期或没有准备好诉讼材料,那么,法院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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