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经济培偿中,城镇危房改造补偿标准居民与农业户口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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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业人口”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理解和认定
作者:毕向荣&&发布时间: 08:33:13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终于使用统一的法律,也使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各种类型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有法可依。但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还是离不开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在规定中将受害人分类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据此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多年,从司法审判实践看,目前绝大多数人民法院仍将《司法解释》中的&城镇居民&理解为&非农业人口&、将&农村居民&理解为&农业人口&,并据此适用相应的标准进行赔偿,从而造成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公。如何正确认定&农业人口&受害人适用的赔偿标准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理论基础。《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在理论上依据&劳动能力丧失说&而设定,是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情况,来计算受害人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并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在理论上采取&继承丧失说&而设定,并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因而,《司法解释》第25条、第2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财产损失的赔偿;而未来收入损失和财产损失的大小往往与受害人当时的居住、工作(职业)、生活的环境和地域休戚相关的,因而分成&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进行赔偿有一定的科学道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差异有多大呢,根所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的全省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14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098元,二者相差2.85倍。
二、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认定并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户口人员是对《司法解释》所作规定认识和理解的错误。&城镇居民&虽然包含&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但是并不仅仅局限于&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其内涵比&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要广得多;而&农村居民&也仅仅是&农业人口&户口人员中很少的一部分人员。我国的二元制户口管理结构的户籍制度形成于我国五十年代初期开始实行的统购统销及供应城镇居民定量粮的粮油政策和我国的第一部户籍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几十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人口的流动,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二元制的户口管理结构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发展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实表明,二元制的户口管理结构存在着诸多弊端,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因此,《司法解释》在就受害人分类时未再依据户口类别采取&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分类方法,而是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作分类依据,据此适用不同的标准赔偿。《司法解释》将受害人分类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其依据的是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居住的环境和地域。两者之间不仅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也不同,而且分类后的名称和概念也完全不同。其二,某某户口或户籍是法律概念;而某某&居民&已是社会学概念或边缘学科的概念而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因此,两者分类所依据标准的性质也不同。其三、某某户口或户籍与某某&居民&其内涵更不同。某某户口或户籍是指公民在公安机关户籍登记管理上的记载,表示的是一种居住地身份或出生地身份;而某某&居民&是指一定社会制度下,在一定时间里、一定地域内,居住的相对稳定的且其经济收入和生活与居住相联系的有生命的人。所以,某某&居民&已经不局限于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较之于某某户口其内涵更为丰富、对象更为广泛。所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与&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两者已经不是同一层次上的概念。无论是名称、概念,还是各自的内涵均不相同。
三、&农业人口&认定为&城镇居民&的法律规定。&城镇居民&实际上是指城镇常住人口。即在城镇有固定的居所在城镇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户口落户在城镇的人员;或者户口虽然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所以,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应认定为&城镇居民&。因此,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以或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理解及使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是首次对&农业人口&适用&城镇居民&的认定的司法解释。该答复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激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四、受害人如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为&农业人口&的&城镇居民&。(一)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二)、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三)、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二者不能或缺。
五、对于城郊结合部或&城中村&的&农业人口&受害人的处理。这此居民其生活状态介于城镇与农村之间,如有的在城区工作,在农村居住,家中还有部分土地,有的土地虽被征收但已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于这此受害人要严格按最高院的认定应为农村居民,但是这些居民的主要收入都来源于非农业,也远高于一般的农村居民,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对这此受害人采用农村居民标准是显失公平的,笔者所在的中院曾提出一个指导性意见,按城镇居民标准与农村居民标准的平均值来计算损害赔偿损失数额。这个意见能很好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使用后对分解此类纠纷效果明显。
六、对于已达退休年龄,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城镇子女共同生活的&农业人口&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是属实的,但其是否有来自城市的收入就不得而知,笔者所见有些法官对这种情况也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他们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老人在家给小辈带小孩及做家务也是一种劳动,若没有老人在家,也许家人会请劳工,现其受伤或死亡对家中就有一定的损失,因家人都生活在城市,这些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笔者认为这样认定不妥,这些已达退休年龄,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进城的目的是求得家人的照顾,他在得到家人照料的同时也做一此力所能及的事,但仅仅这样就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这对身体健康,还在劳动的&农村居民&而言又有何公平可言。会造成在农村劳动的状年汉子还不如一辈子生活在农村,到老了去投靠子女的老年人赔的多。
&所以,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户口人员的理解是片面的,自然也是不正确的。对受害人的分类,从过去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划分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到现在以职业、居住、生活的地域和时间为标志划分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的一个进步;但是,这一分类仍未打破和消除城乡之间的差别,以致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生命价值&不等的争论并引起社会较为强烈的反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加深和《户籍法》的出台,城乡户籍差别一定会消除,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在法律上一定会实现平等和统一!
责任编辑:李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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