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买了7年养老保险,后因个人原因没有继续买。现在补买是55退休,还是60呢

  我20多岁,养老保险也没单位帮缴,自己买了几年了,记得我这里的价格是前几年到去年一直是2000多、3000多到去年直接到了4000多,这还是只是养老,去年我们这里的医疗保险是3000多,养老加医疗去年一共是7000多,所以我去年就没买医疗只买了养老保险。  兄弟我心里实在没底啊,看着社保基数年年上涨,以后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肯定还要涨涨涨,这样下去负担实在不小啊,我也只是工薪族,这样搞下去我要考虑停止缴了。所以我来天涯请大家帮我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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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今年就不打算缴纳了,因为我今年20多还没到30岁,到我60岁领养老保险还要30多年,到时我60岁差不多是这个组织建政100周年的时候。  而我看这个组织现在的情况(国内风起云涌的状况),我觉得它的生命这样苟延残喘,似乎不太可能再能维持30多年到我60岁给我发养老金。  我看可不可以先不缴纳了,等以后中国变天了民主之后新的民选政府如何处理我们的养老问题吧,
  【 广东省计生委主任骆文智:稳定现行计划生育不动摇 】/news/system//.shtml  【 广东老龄委建议2025年前领退休金年龄推至70岁 】  .cn/insurance/.shtml  .      
  2楼才是我真正要发的内容,放一楼发怕通不过审核。  这个组织到底能不能撑到我60岁(30多年以后)啊???大家看看,现在如果缴15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会不会到我60岁之前他们就倒台了,到时我缴的养老钱但我找谁领养老钱啊!
  社保今年不交,过后可以补,还可以补好几年,医保就得交一年保一年。
  我遇到同样的问题
  年轻人如果是自己全额交,真的没有交的必要。
  没人强迫你也去叫社保?脑子烧傻了。
  我也才25,现在跳到私企没有五险一金,不过我也不着急。养老金还要等35年以后才能领,那时候是什么世道还不知道呢。看现在的形势,都跟过山车一样,对ZF实在没信心。钱还是自己留着给自己养老靠谱。  
  作者:二三线2010 回复日期: 15:01:18   回复?  关键是很多人没搞清楚标准,什么叫“安心退休”?标准何在?  个人认为“安心退休”的标准可以定义为:获得社会普通在职白领平均工资的1-2倍比较合适,也就是说退休老人即使一分钱收入也没有,只要拥有社会普通白领平均工资的1-2倍工资就能过得上安心退休的生活。  一般情况下,当地普通80平两室房屋租金水平为个人月收入的1/3左右,因此只要持有三套就可以保证有“安心退休”的收入保证了,如果想生活得更好,那么持有更多房屋或者取得退休工资、社保工资、退休打工工资等收入将会使生活水平提高。由于一般拥有住房者都起码有社保工资,因此完全可以认为有三套房屋出租可以保证安心退休。  如果退休后想大吃海喝、到处旅游、有保姆做家务、大病无忧等等,属于超过“安心退休”的生活标准,那需要年轻时积累更大的财力才行。  至于房产税,因当权者普遍有多套,这个税不会高,不会收到让多军折本,就不劳空军操心了;房屋质量问题,过去是砖石、土木结构居多,一般过20年就破烂了,现在基本都是框架,钢筋混泥土,设计寿命长得多,另外很多桥梁、隧道、公路、铁路设计寿命也不过50年或100年,空军需要操这个心不?  最后,大城市,尤其是省会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不会没人住的,这个跟总的人口结构、人口增长与否都没得任何关系,俄国、日本人口开始负增长了,甚至上海本地出生率下降很多了,但是你们看莫斯科、东京、上海的房价是不是很便宜?房租是不是很便宜???
  @卅载人生如一梦  作者:卅载人生如一梦 回复日期: 17:12:42   回复?  作者:@无语_斜阳 回复日期: 15:02:06   回复   大家不要以为有了房产,就一劳永逸,可以躺着什么也不干了。  这和过去的地主是一样的,有出租的,有承租的,出租得到的收益,是承租用别的收益贡献的。如果这个社会大家都不劳而获,都在等着靠别人的劳动来养活自己,这个社会最后肯定会崩溃。如果不是社会崩溃,就是这种模式崩溃。  将来最宝贵的是劳动力。将来农村不会再象现在这样,源源不断地给城市提供廉价劳动力。如果城市不再有新鲜的血液,凭什么能支撑这么高的资产价格?到那时,别说房子出租坐收房租渔利,便是城市公用设施的维护,也会拖垮将来脆弱的城市财政,顺带还有持有多套房的产业主。  你还是保重你的身体要紧,否则你便是送一套房子给哪个年轻人,也不会给你养老,眼巴巴守着几套房子有什么用呢?  -----------同意这个。不过稍有点偏激。将来最宝贵的当然是劳动力,不过比起纸币,房子还是稍微保值一些的。
  @小树桠00
13:48:39  社保今年不交,过后可以补,还可以补好几年,医保就得交一年保一年。  -----------------------------  正因为以后可以补交,所以我还有一个想法。看看10后、15年后的社保会不会降,到时再考虑买。毕竟现在这几年这样的疯涨实在不正常啊,再这样社保基数疯涨下去明年后年还不知道要缴多少呢,感觉真要激起民变了,相信这样的状态不会持续太久,10年后应该会有所改变吧
  社保会年年大涨(因为领取退休金老年人会越来越多),直到你交不起为止。自己好好考虑吧!  
  社保会年年大涨(因为领取退休金老年人会越来越多),直到你交不起为止。自己好好考虑吧!  
  双轨制不除,人民一日不得安宁
  作者:bokker 回复日期: 15:04:52   ------------------------------------------------------------  你千万别交了。嘿嘿嘿。等到那一天。每个月发你10万。
  拿分走人
  它们可以用两招简单的方法让P民血本无归,一个是年年大幅度上调社保交费额度,第二个更绝就是延长退休年龄让你交了几十年社保后拿不回退休费或尽量让你少拿退休费。第一点已经在实行第二点在不久的将来实行  
  作者:重作新人男 回复日期: 15:16:59  回复
  它们可以用两招简单的方法让P民血本无归,一个是年年大幅度上调社保交费额度,第二个更绝就是延长退休年龄让你交了几十年社保后拿不回退休费或尽量让你少拿退休费。第一点已经在实行第二点在不久的将来实行  -------------------------------------------------------------  那你就别交了。
  最近在忽悠养老金入市,等着吧!养老金入市80后的哪个老了能拿到养老金我跟他姓。  现在漏洞大的惊人,国家推迟退休年龄不是因为就业岗位多。他娘的就没钱给你发养老金!  拿现金吧,买养老保险都SB
  作者:珍珠海湾 回复日期: 15:21:06  回复
  最近在忽悠养老金入市,等着吧!养老金入市80后的哪个老了能拿到养老金我跟他姓。  现在漏洞大的惊人,国家推迟退休年龄不是因为就业岗位多。他娘的就没钱给你发养老金!  拿现金吧,买养老保险都SB  --------------------------------------------------------  你有养老保险和医疗吗
  作者:珍珠海湾 回复日期: 15:21:06  回复
  最近在忽悠养老金入市,等着吧!养老金入市80后的哪个老了能拿到养老金我跟他姓。  现在漏洞大的惊人,国家推迟退休年龄不是因为就业岗位多。他娘的就没钱给你发养老金!  拿现金吧,买养老保险都SB  --------------------------------------  你有养老和医疗吗
  最好别买,你真以为这些老王八能挨到你退休那年啊
  作者:变则通则伤 ?回复日期: 13:07:00  最近在忽悠养老金入市,等着吧!养老金入市80后的哪个老了能拿到养老金我跟他姓。  现在漏洞大的惊人,国家推迟退休年龄不是因为就业岗位多。他娘的就没钱给你发养老金!  拿现金吧,买养老保险都SB
  『西安』广东争取单独生二,陕西奖励放弃二胎,陕西将来靠什么发展?  http://bbs./tianyacity/content/266/1/98101.shtml
  我交过几年,从今年开始,真心不打算再交,与这些体制对着干才是王道!自己寻财路,靠政府,不得翻身!
  现在买社保,是傻蛋。医保和住房公积金需要购买,但社保买了真心不划算。  前段时间,已经提议过发放社保的年龄延后5年,这个很可能要实施。  现在20-30岁缴纳的社保,是给60+岁的人支付,而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加剧,支付社保的负担越来越重,国家就可能会耍赖皮,给你延后几年再发,或者缴纳年限延长...等你到了可以领的时候,不知道又是什么政策了。  所以对于40岁以下的人,没必要购买社保。
  @wuchao-26 15:30:25  最好别买,你真以为这些老王八能挨到你退休那年啊  -----------------------------  就是啊,心里就在考虑这个啊 !所以今年没买啊
  我想退保退不出来我都郁闷死
哥你还自觉买啊?? 还真等政府给你养老啊????
  自己攒钱养老是真的……  我现在每月存300元给自己。
  @aa1af
18:24:15  自己攒钱养老是真的……  我现在每月存300元给自己。  -----------------------------  纸币不考谱,换实物吧
  中国人的养老路径图  1985 年:计划生育好,政府来养老  1995 年:计划生育好,政府帮养老  2005 年:养老不能全靠政府  2012 年:推迟退休好,自己来养老  ………………  以下为养老前景展望:  2020 年:活到老,干到老;再老也要养政府  2030 年:计划死亡好,不用来养老  2035 年:打死你、烧死你、淹死你,坚决不能让你活下来  宁可血流成河,不准少死一个  喝药给杯水,上吊给根绳  贪生罚款你不交,拘留所里见分晓  一老免死,二老处死,  贪生怕死不是共产党员  一人贪生,全村枪毙  坚决打击苟且偷生,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今日躲避计划死亡政策外出,明日回家一切财产全无  该死不死,牵牛扒房  2040 年(迫于压力,口号修改,计划死亡政策放松):  提倡安乐死,一对夫妇只死一个好
  首先不要问要不要买,而要问可以不可以不买,  
  自己交,但不知道是养谁的老。  
  作者:ytfy12 回复日期: 11:13:32   回复?  5,这明显是针对80后的毒计啊  ?
  我已经交了14年了,我现在失业了,就是再上班,我也不打算交养老金了!
  @一颗尘埃的故事
19:29:14  我已经交了14年了,我现在失业了,就是再上班,我也不打算交养老金了!  -----------------------------  问问能不能退钱吧!
  哥哥我不打算买了,要交四十年,四十年连本带息也五六十万了,妈的我还不如存银行或者供个啥小房子来出租,
  @abc12-07-27 10:34:34  哥哥我不打算买了,要交四十年,四十年连本带息也五六十万了,妈的我还不如存银行或者供个啥小房子来出租,  -----------------------------  四十年啊!!那真强啊,,真不知道你到最后能收到多少啊!
  @mamahuhu886 39楼   单位给你交,你就交。没单位给交,别犯傻自己交  -----------------------------  现在 赞同了
  每月存300元给自己 存30年数字很可观。想出国旅游吗?从银行取出来就是(自己的钱。)  可交统筹30年只能按月领取,一旦挂了 钱就是人设局的饿。
  哎,看来我的想法是对的
  交吧,等交不起的时候,就不用交了,以前交的就算替政府分忧了
  你说那种单位交一部分,自己交一部分的怎么办呀?  
  我国规定养老保险今后不得办理退保  日02:04重庆晚报我要评论(5150)  /a/110.htm  刚看到这条老早的新闻,想退也退不了了
  买商业保险  
  看这趋势非常不靠谱!
  预备,唱!!!大河向东流啊,一楼二楼 解大手啊!嘿!嘿!解大手啊!拉不出屎一声吼啊!吼不出屎用手抠啊!风风火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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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退休后仍然支付伤残津贴
郭孝华与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谷堡乡红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黔高民再终字第17号
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孝华,男,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谷堡乡红星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李晶,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应普,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谷堡乡红星煤矿(原贵州修文谷堡红星煤矿),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谷堡乡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张加胄。
委托代理人:王晓梅,该煤矿工作人员。
申诉人郭孝华与被申诉人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谷堡乡红星煤矿(原贵州修文谷堡红星煤矿,以下简称红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修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郭孝华、红星煤矿均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筑民终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郭孝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日作出(2013)黔高民申字第70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郭孝华的再审申请。郭孝华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日作出黔检民监(00036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于日作出(2014)黔高民抗字第12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薇、张益坤出庭。申诉人郭孝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晶、范应普,被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晓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原告郭孝华起诉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称,其自1996年5月起在被告红星煤矿工作直至2011年初退休,工作期间的工资为2400元。其退休后红星煤矿返聘其在煤矿工作,期间其体检查出患有尘肺病,经修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经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因红星煤矿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不能享受一些基本的工伤待遇。其患职业病住院期间,红星煤矿停发了工资。其申请劳动仲裁,又被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其为退休人员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故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红星煤矿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费702434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400元、误工费23760元、护理费87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30元、营养费2370元、交通费3000元、20年生活保障费576000元、精神伤害赔偿金30000元、医疗费2072元);2、红星煤矿承担郭孝华的后续医疗费;3、案件受理费由红星煤矿承担。
红星煤矿辩称,公司于2006年成立,从成立之日起郭孝华就一直在该单位上班,月工资为2400元。2011年年初郭孝华从单位退休,后因单位急需人手,故返聘郭孝华回来继续上班。公司对郭孝华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患职业病和工伤认定及住院141天均无异议。工作期间,公司曾为郭孝华缴纳了工伤保险,故郭孝华要求一些待遇都应该从社保基金中支付。关于郭孝华要的交通费,郭孝华住院进出期间一直都是煤矿派车接送,因此可以酌情考虑。关于误工费因郭孝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因此该笔费用不应支持。生活保障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工伤保险待遇中都没有这些项目,不应支持,此外,郭孝华在煤矿工作期间,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在郭孝华住院期间,煤矿支付郭孝华生活费15000元。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日,红星煤矿成立。日红星煤矿开始经营后,郭孝华一直在红星煤矿从事采煤、地面翻斗等工作直至2011年1月。2011年1月,郭孝华因达到退休年龄而退休,但未与红星煤矿办理退休手续。2011年4月,红星煤矿因工作需要返聘郭孝华回矿上工作,月工资为2400元。2011年5月中旬,郭孝华在体检时被查出患有尘肺病,日经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确诊为煤工尘肺二期,日经修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经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郭孝华为治疗职业病,分别于日至日在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2天,日至日在林东矿务总医院住院治疗79天。日,郭孝华向修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修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修劳仲案收字(2013)第013号《收案通知书》及修劳仲不字(2013)第0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郭孝华因其作为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予受理。郭孝华不服,诉至法院,如前所诉。
在诉讼过程中,红星煤矿对郭孝华系其工人、郭孝华煤工尘肺二期为工伤、郭孝华的伤残等级、住院天数等事实无异议。另查明,郭孝华于2010年3月到2010年12月及2011年5月到2012年11月期间参加了工伤保险,个人编号为。郭孝华对住院期间红星煤矿支付其生活费15000元无异议。郭孝华主张20年生活保障费的本意是诉请红星煤矿未给郭孝华交纳养老保险,导致其退休后不能享有养老保险而产生的损失。
一审认为,郭孝华的职业病是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应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郭孝华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主张;关于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因没有实际产生,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支持了郭孝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其中护理费计算为:60元/天/141天=8460元;交通费,郭孝华虽未提供交通发票证实,酌情支持1000元;营养费,考虑到郭孝华年纪较大,受伤住院后确实需要补充营养,酌情支持1000元。综上,红星煤矿应当向郭孝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0460元。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一审认为,红星煤矿一直未为郭孝华缴纳养老保险,导致郭孝华退休后不能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红星煤矿应当承担郭孝华因此产生的损失。至于金额,参照本地区与郭孝华同等情况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支持1200元/月。至于给付期限,从郭孝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即2011年1月起至郭孝华死亡之日。支付日期确定为每月20日前。红星煤矿之前支付给郭孝华的15000元生活费,可在此款项中扣除。
据此,判决:一、支付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10460元;二、红星煤矿协助郭孝华到修文县社会保险支付中心办理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三、红星煤矿从2011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向郭孝华支付退休生活保障费1200元,直至郭孝华死亡之日;四、驳回郭孝华其他诉讼请求。
郭孝华、红星煤矿均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郭孝华的上诉理由为:1、红星煤矿没有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红星煤矿应赔偿损失,支付其生活保障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应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其有权要求红星煤矿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由于红星煤矿一直没有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红星煤矿应支付。
红星煤矿的上诉理由为:1、养老保险最低要缴纳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使红星煤矿履行了为郭孝华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郭孝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也不满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故红星煤矿不应对郭孝华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2、郭孝华发生工伤时红星煤矿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故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主张。
二审中,郭孝华提供了日至日其在贵阳市林东矿务局总医院治疗的医疗费发票、职业病人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通知、疾病诊断书、出院病人汇总清单、入院记录及检验报告,用以证明红星煤矿向其支付的15000元中的7962.89元其用于支付其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剩余的7037.11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根据郭孝华的申请,二审法院依法向修文县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调取了以下证据:一、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筑人社通(2012)55号)《关于明确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末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职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后均不能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如参保且发生事故的,其伤残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二、修文县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郭孝华同志工伤保险待遇的说明》,其中载明,郭孝华于2011年5月进入红星煤矿工作时已满61岁,根据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筑人社通(2012)55号)《关于明确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郭孝华因本次职业病产生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三、对修文县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业务二科科长祝邦建的调查笔录,祝邦建陈述,由于郭孝华在红星煤矿工作期间,红星煤矿从未为郭孝华缴纳过社会保险,现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依法也不能补缴养老保险。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红星煤矿经工商登记成立前郭孝华就一直在煤矿工作。日,郭孝华所患尘肺病被确诊为职业病,郭孝华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确认其接触煤尘的工龄达16年。红星煤矿支付给郭孝华的15000元,其中的7962.89元郭孝华用于支付其在贵阳市林东矿务局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剩余的7037.11元其用于生活开支。二审中,郭孝华述称其请求红星煤矿支付的误工费相当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红星煤矿依法应当支付其相关待遇。其对原判确认红星煤矿支付其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的金额表示认可。
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认为,郭孝华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确认郭孝华接触煤尘的工龄达16年,郭孝华的职业病应属工伤,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03年红星煤矿经工商登记成立前郭孝华就一直在煤矿工作,但红星煤矿于2010年3月才开始为郭孝华缴纳工伤保险,郭孝华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均应由红星煤矿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红星煤矿还应支付郭孝华停工留薪期待遇。虽然郭孝华向红星煤矿主张的是误工费,但其本意与停工留薪期待遇相同,且二者性质相当,故对其该项请求,予以支持。综上,红星煤矿应支付郭孝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4400元;对一审判决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予以维持。
关于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所致损失的请求,因郭孝华在红星煤矿工作期间,红星煤矿一直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且不能补办,红星煤矿应赔偿因此致郭孝华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而产生的损失。由于养老保险金由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组成,且养老保险必须缴纳15年以上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红星煤矿自2003年成立至2011年1月郭孝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仅8年又1个月,即使红星煤矿履行为郭孝华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郭孝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故不能以郭孝华依法可以享受的养老保险金计算红星煤矿未履行缴纳养老保险义务给其造成的损失。鉴于上述情况,参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将郭孝华的损失确定为红星煤矿因未履行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减少的支出。根据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红星煤矿2003年至2011年1月期间应为郭孝华缴纳的养老保险应为:2400元/月/20%x97个月=46560元,故红星煤矿应支付郭孝华的养老保险损失为46560元。
关于后续治疗费2072元的请求,考虑到郭孝华确实需要进行相关治疗和检查,故酌情支持10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76000元的请求,目前没有因职业病致残可给付精神抚慰金的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维持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3)修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一、原告贵州修文谷堡红星煤矿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郭孝华支付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10460元;四、驳回被告郭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3)修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州修文谷堡红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郭孝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4400元、治疗费1000元,以上合计为67210元(贵州修文谷堡红星煤矿已支付郭孝华的生活费7037.11元可予从中扣除)。三、变更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3)修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贵州修文谷堡红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郭孝华养老保险损失46560元。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民终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关于红星煤矿应否按照养老保险标准向郭孝华支付生活保障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和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郭孝华长期在红星煤矿工作。导致患职业病“煤工尘肺二期”,并被确认为工伤、四级伤残。纠纷发生时,郭孝华已经退休,无生活来源。红星煤矿没有为郭孝华购买养老保险。且因缴纳工伤保险不符合规定,导致郭孝华所患职业病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红星煤矿应当承担郭孝华因患职业病产生的医疗及生活保障费用。对于生活保障费用,前述《条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为两项,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伤残津贴,退休后为金额与伤残津贴相当的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郭孝华请求红星煤矿按照养老保险标准支付生活保障费于法有据。
关于养老保险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和第三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前述规定可见,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金不足十五年,劳动者也可以在退休后通过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或者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方式,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红星煤矿字2003年成立至2011年郭孝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历时八年又1个月,一直没有为郭孝华购买养老保险,导致郭孝华失去通过补缴实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能,可见,红星煤矿并不仅仅是少缴纳8年养老保险金,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使郭孝华工伤退休后生活完全失去保障,原审法院未将职业病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与补缴、转保的有关规定予以综合适用,从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客观判定郭孝华因患职业病产生的生活保障费,而仅以“即使履行为郭孝华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郭孝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为由,判决红星煤矿赔付“因未履行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减少支出”,显失公平。
本院再审过程中郭孝华称,如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坚持其一审诉请。
红星煤矿辩称,1、关于郭孝华在红星煤矿工作的时间一二审的认定正确;2、检察机关的抗诉适用法律不当;3、红星煤矿成立于2003年。请求驳回郭孝华的诉请。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原贵州修文谷堡红星煤矿现在变更为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谷堡乡红星煤矿。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红星煤矿应否承担郭孝华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责任?2、如果红星煤矿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及期限如何确定?
一、关于红星煤矿应否承担郭孝华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责任的问题。
首先,郭孝华因工伤致残,退休后应当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的规定,职工工伤并构成1-4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退休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以及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本案中,郭孝华所患尘肺病经修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根据前述规定,郭孝华在退休后,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次,郭孝华实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应当由红星煤矿承担。由于红星煤矿在郭孝华为其提供劳动的8年期间,并未履行为郭孝华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导致郭孝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且不能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补办养老保险等方式进行补救。因此,郭孝华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红星煤矿承担。红星煤矿虽主张因郭孝华工作时间不足15年,即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亦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虽然郭孝华在红星煤矿的工作时间不满15年,但其可以在红星煤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基础上,通过补足缴费至15年的方式,以及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方式,在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因红星煤矿未为郭孝华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郭孝华不能通过补缴的方式补办养老保险,也不能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而丧失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郭孝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应当由红星煤矿承担。红星煤矿的前述辩称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将郭孝华的损失确定为“红星煤矿因未履行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减少的支出”,系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赔偿的计算标准以及期间的问题。
其一、损失的计算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对于生活保障费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伤残津贴,退休后为养老保险待遇。本案中,郭孝华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为工伤、四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的规定,郭孝华退休后应当享受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准补足差额,故其损失以伤残津贴为标准进行计算。郭孝华系四级伤残,其退休前领取的工资为2400元/月,其伤残津贴应为2400元/月×75%=1800元/月。其二,关于赔偿年限问题。本院再审中,郭孝华表示赔偿年限参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中国人均寿命80岁来计算20年。本院认为,鉴于法律对单位未交养老保险所致劳动者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年限问题无明确规定,结合郭孝华本人1950年出生的实际情况,同时经查询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人均寿命的数据,2012年中国人平均寿命73.7岁,本院酌情确定赔偿年限为14年。故红星煤矿应当支付郭孝华金额1800元/月×12月×14=302400元。
综上,申诉人郭孝华请求红星煤矿按照养老保险标准支付生活保障费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事由成立,应予支持。对于二审判决支持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104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4400元、治疗费1000元,应予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对错误部分依法应当改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民终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民终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谷堡乡红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郭孝华支付养老保险损失30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未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圣瑞代理审判员 &刘军代理审判员 &刘荟宇一月二四日
书记员 &王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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