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易地搬迁申请书搬迁欠贷款利息没结清会影响搬迁吗?

关于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建议
关于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建议
&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市委脱贫攻坚会议精神,深入
推进我市脱贫攻坚工作,今年4-6月,市政协与市扶贫和移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以工代赈办、市城乡规划局、农发行广元分行成立3个调研组,深入各县区对我市易地扶贫搬迁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并赴贵州省六盘水市、遵义市和重庆市涪陵区考察学习,形成了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建议。6月16日,市六届政协常委会召开第28次会议,专题协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通过了建议案。现将建议案的内容报告如下。
一、“十三五”我市易地扶贫搬迁的基本情况
根据精准识别,我市共有6.57万建档立卡贫困户22.98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五个一批”,进入省“六有”信息平台,其中纳入“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的有3.2万户9.9万人,占全市脱贫总人口的43%,另有同步搬迁户3.2万户10.8万人,“十三五”期间共规划易地扶贫搬迁安置6.4万户20.7万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啃下易地扶贫搬迁这块硬骨头,能否实现易地扶贫搬迁目标成为我市脱贫攻坚的重中之重。
这次出台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扶持力度空前,可用资金量巨大。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国家预算内投资和长期低息贷款资金量大。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标准为0.8万元/人;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务,标准为0.918万元/人补助;专项建设基金,标准为0.5万元/人;长期低息贷款3.5万元/人,共34.7亿元,贷款期限20年,中央财政贴息90%,地方承担10%,从第四年开始还款。二是农发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总规模为50.1亿元,贷款期限25年,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下浮20%。三是苍溪县作为全省2个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收益债券的试点县之一,目前已获批总规模10亿元的收益债券。三项资金总额超过110亿元,可用资金量大。
二、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搬迁补助差距大。去年我市易地扶贫搬迁补助为6000元/人(按7:3的比例补助到户为4200元/人),土地整理项目为2.5万元/户,农村D级危旧房改造1.5万元/户,而从今年起建卡贫困人口搬迁建房补助为2.5万元/人,出现新的矛盾。一是2015年度计划搬迁3174户12200人正在实施,累计完成搬迁安置农户2832户10884人,他们觉得吃亏,出现了一部分在建户停工,完工户要求按新政策补差的问题。二是部分原本没有搬迁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看到补助高,也要求搬迁。三是按照国定扶贫标准,部分同步搬迁户刚好处于贫困临界边缘,抗风险能力差,极易因病因灾致贫、返贫,这部分农户意见很大。据旺苍县抽样调查,全县共有搬迁意愿19574户69173人,其中建卡贫困户4242户13969人,临界贫困群众12274户44558人。临界贫困户占比大,若搬迁补助对象仅限于建卡贫困户,极易激化社会矛盾,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二)贷款利息差别大。省级平台贷款资金中央财政贴息90%,而县级平台贷款资金仅仅享受利率下浮20%的优惠,差别非常大。以苍溪县为例,省级融资中县财政仅承担利息的10%,而县级平台的贷款需承担80%的利息,由于本金量大,导致还本付息压力大。从还本付息的角度考虑,各县区都优先使用省级平台贷款资金,而对县级平台贷款资金的使用不积极,进度严重滞后。
(三)土地调整困难多。过去,农民承包的土地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农村的各项“提留”也依据耕种土地的多少进行收取。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对种粮户还实行“直补”。过去把土地视为“负担”的农民,发现了土地在被征用中带来的潜在价值,不愿转让土地,客观上增加了易地安置土地的调整难度。而根据测算,完成63479户206595人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少要占用土地约9803亩,其中一般耕地4900亩。受地理条件的限制和地质灾害的影响,适宜安置的区域少,尤其在北部山区很难找到可以集中安置的地块。
(四)已建户整改难度大。国家规定,搬迁的建档立卡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村面临嫁娶的“成长型”家庭的生产生活需要,群众难以接受。特别是现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出台前,启动的搬迁建房没有也不可能按照现在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通用图集》进行建设,面积过大,不符合现在的规定。如苍溪县元坝镇九盘村共21户易地扶贫搬迁户,其中5户已于2015年完成建房,1户即将竣工,建筑面积均在240平方米以上,按人均25平方米的要求属严重超标,但难于整改。
(五)搬迁户发展致富难。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基本解决了搬迁群众的温饱和居住难、行路难、饮水难、读书难、就医难问题。但由于搬迁户文化程度低,贫困程度深,从高山搬迁到河谷地带后,生产生活用地较少,缺乏发展产业的启动资金和实用技术,搬迁后的生产生活并没有发生彻底转变,增收渠道依然狭窄,后续发展较为困难。安置到城镇的搬迁户到由于缺少劳动技能,就业存在困难,有的安置点为解决就业给移民预留了门面房,但由于小城镇消费有限,开店也赚不了什么钱。
(六)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量大,人员少。“十三五”时期,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量大面宽,超过110亿元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监管的工作量巨大,难度极高,仅靠以工代赈系统现有的人员,疲于应付,难以完成任务。
三、对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建议
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攻坚“五个一批”的头号工程,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异常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党委主责、政府主抓、干部主帮、基层主推、社会主扶、群众主体”的责任体系,将各部门工作重点、责任目标统筹起来,协调解决项目整合、资金调配、持续发展等诸多问题,形成合力。
(一)加大领导力度,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充实完善领导机构。组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双组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和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分别从扶贫、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专门负责本级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技术指导、检查考核、群众信访和矛盾化解工作。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和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要定期召开工作推进协调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查找困难问题,及时制定工作推进措施,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确保搬迁工作有力有序推进。三是增加以工代赈部门力量。从省编委下达的扶贫专项编制和市内空余编制中划拨一定指标给市、县(区)以工代赈办,解决“无人做事”的问题。
&& (二)加大宣传力度,严守政策红线。一是深入发动群众。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推进措施,深入宣传、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做深做细做实群众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的认识,发挥人民群众在易地扶贫搬迁中的主体作用。二是重点宣传政策。对建档立卡户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建筑面积、户均不超过30平方米辅助用房、户均负债不超过一万元等硬性规定以及后续措施,要统一口径,反复宣讲,做到搬迁户家喻户晓,确保不超出面积、不提高建设标准,防范因搬迁而举债、因搬迁而更贫,最大限度争取群众的理解。三是营造搬迁氛围。广泛宣传对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同步搬迁户补助的相关政策文件和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三)加大统筹力度, 形成搬迁合力。一是统筹易地扶贫搬迁和其余“四个一批”的关系,协调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如统筹易地扶贫搬迁与产业发展的关系,脱贫攻坚的主战场在农村,关键在农业,核心在产业,要始终把产业发展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的着力点,把搬迁户精准受益作为扶持产业发展的先决条件,因地制宜促进安置区农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鼓励引导搬迁群众从事农产品加工、商品经营、特色餐饮、物流运输等产业,让搬迁农民通过改变生产经营方式和拓宽就业门路而增加收入,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能致富”。
统筹易地扶贫搬迁与社会保障兜底的关系,兜底贫困人口的易地搬迁由政府统一建设住房,群众不筹资直接入住,但房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既解决兜底人群的根本问题,又可壮大集体经济。特别是“一人户”,在回头看时应全部清理,一律不得占用易地扶贫搬迁的指标,直接纳入“社会保障兜底”的范围,由政府兜底。二是统筹易地扶贫搬迁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关系,改善农村安居条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和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虽然来源不同、类型不同、标准不同,但都用于农村住房建设,最好统一规划,打捆使用,尽量缩小差距,减少攀比心理,化解农民矛盾。三是统筹易地扶贫搬迁和涉农项目资金的关系,协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大力整合财政专项扶贫、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涉农资金,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资金,也要与易地扶贫搬迁的任务和贫困人口的变化相结合,打好组合拳,共同为美丽乡村建设服务。四是统筹易地扶贫搬迁和各部门职能的关系,合力推进搬迁工作。易地扶贫搬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工作量大。要发挥以工代赈部门的牵头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沟通和联络工作,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和督促。要用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建议设立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统一负责非扩权县(区)的信贷资金承接,争取更多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投入我市使用。要用好土地增减挂钩政策,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安置点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市规划局提供的农村住房建设图集施工,项目业主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必须同步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安全,避免因选址不当造成搬迁群众财产损失。要用好就业政策,有针对性的对搬迁群众进行技能培训,定向推荐,为搬迁群众就业牵线搭桥,确保每户有一人能就业创业。要用好户籍改革政策,将搬迁到城镇的农户由农村户籍改为城镇户籍,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教育和低保等政策。
(四)加大创新力度,做到因地制宜。一是创新政策。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政府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基础配套,组织和引导群众易地扶贫搬迁,按照“一县一策”或“一县多策”方式的开展工作,结合县区实际,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的方式实施,不搞一刀切。二是创新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编制,将易地扶贫搬迁、小城镇建设、园区建设融为一体,因地制宜,精心选择好就近安置、移民新村集中安置、小城镇或园区安置、插花分散安置和投亲靠友安置,实现资源和人口的优化重组。三是创新机制。对易地扶贫搬迁涉及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制,易地扶贫搬迁前的工程选址、地质灾害评估、用地手续、林木采伐证等建房手续的办理,实施过程中的“水、电、气、网”入户办理,搬迁后的产权办理、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等各项手续,相关部门要分阶段集中受理,“一站式”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五)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脱贫实效。一是建立目标管理制度,确保奖惩兑现。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定下“军令状”,实行台账管理,每年年终要对搬迁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部门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并设立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单项奖,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二是建立巡查督办制度,确保责任落实。设立由督查督办、效能建设、以工代赈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专项巡查督办组,坚持一个季度开展一次专项巡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及时整改落实到位,加快搬迁工程建设、资金报账拨付进度。三是建立审计纪检制度,确保廉洁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的所有资金都是救命钱,是高压线,一分一毫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落实管理主体,加强监管审计,做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投放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对贪污、截留、挪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腐败案件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从重从快从严处理,切实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以清廉的政风、务实的作风,积极投身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主战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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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河南省扶贫搬迁政策吗?想知道河南省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吗?以下是《2016年河南扶贫搬迁政策解读,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信息为准。&&&&河南扶贫搬迁政策解读,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坚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产业就业等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金融、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搬迁对象意愿,不搞强迫命令。  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当地资源特点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把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搬迁安置方式,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  3.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4.创新机制,精确扶持。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行政村或自然村整体迁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原则,由县级政府整合各类资金资源,集中用于搬迁安置地建设,确保扶贫搬迁工程的配套投入,确保贫困群众多受益。  5.省负总责,分级落实。省有关部门主要做好项目规划、方案编制、任务分解、资金投放、项目下达、检查考核等方面工作。市、县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  用5年时间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国家确定的我省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到2020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省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产业集聚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县、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移民新村,引导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小城镇或产业集聚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小城镇或产业集聚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市、县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本县内安置,本县内水土资源确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跨县安置,一般不跨市安置。  三、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  (三)补助标准  考虑到不同区域地方政府的筹资能力,为进一步体现扶贫政策的精准性,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重点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主要用于搬迁对象住房建设。  通过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市、县根据当地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本金等已明确的资金渠道合理测算人均贷款需求。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确定后,省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贷款、项目资本金承接情况,及时制订并公告本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并统筹考虑不同区域发展状况、建设成本等因素,制订省域内差异化补助标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加重贫困户农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  四、资金筹措渠道  初步匡算,“十三五”时期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约260亿元,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两项合计力争达到43亿元;二是通过调整省级政府债务结构,由省级政府向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60亿元项目资本金;三是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为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20亿元项目资本金。剩余约137亿元缺口部分,由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  五、信贷资金运作  (一)信贷资金来源  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中央统一明确的利率、期限发放政策性贷款,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省级财政对贷款给予10%的贴息。年暂按照90亿元贷款需求测算,实际规模将依据我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安排。  (二)承贷主体  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设立独立子公司-河南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统一承接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政策性贷款。该承贷主体也是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  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市场化运作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对应承接省级投融资主体转借转贷的项目资本金和信贷资金,并推动项目实施。  (三)贷款期限  由相关金融机构与承贷主体根据还贷能力、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  (四)贷款利率  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确定贷款利率。  (五)贷款用途  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  (六)还贷来源  省级投融资主体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融资贷款转贷市、县资金,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统借统还从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融资的专项建设债券和长期贷款,转借转贷到市、县的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以后年度相关涉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和本级可用财力偿还。  (七)转借转贷费用  为确保省级投融资主体正常运转,按转贷、转借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市、县项目实施主体收取手续费、管理费。  六、政策保障  (一)财政和投资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易地扶贫搬迁的转移支付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金融政策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贷资金筹措方案,指导信贷资金及时衔接落实,加强督促检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  (三)土地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市、县倾斜。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允许列入国家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优先安排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七、职责分工  按照“省负总责,分级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一)省级部门主要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全省规划编制、配套政策制定、搬迁对象确定、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制订、资金筹措及下达、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侧重负责省级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上报与下达等工作。  省扶贫办负责搬迁对象确定,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并侧重负责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制订、检查指导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投融资主体运作、筹资方案及资金监管措施制定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做好建设用地安排等工作。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信贷资金筹措方案,指导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对接易地扶贫搬迁金融需求,加强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合作。每年按计划、按进度发放长期贷款,并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服务。  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做好用水指标调整、安置区规划布局等工作。  (二)市、县主要任务  市、县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并做好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金衔接工作,筹措落实省级投融资主体转借转贷资金的还款来源。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规划与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编制及上报、筹措资金等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  八、监督考核  采取主管部门考核、加强贷款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对重点区域的考核全覆盖。  (一)主管部门考核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采取年度检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项目管理与实施、资金监管与使用、任务完成、搬迁对象脱贫销号、后续配套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二)加强贷款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要严格落实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政策,并认真按照总行制定的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严格贷款用途管理,对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准、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重要依据。  (三)委托第三方评估  省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市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搬迁对象脱贫发展等情况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价。  九、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抓紧编制实施方案、2016年实施计划和“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  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指导所属县级政府编制县级“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2016年实施计划,于12月28日前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备案。市、县级实施方案应包括搬迁规模及分布、安置方式、建设任务、投资来源、承贷主体、承贷规模、还贷期限及来源、政策保障、资金监管措施等内容;2016年实施计划应包括当年搬迁规模及分布、建设任务和投资来源、承贷规模等内容。  结合《实施意见》中有关新政策、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筹谋划。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坚持产业、土地、新农村、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五规合一”,做好与新型城镇化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十三五”扶贫开发规划等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的衔接,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安置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编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指导所属县级政府编制县级“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并汇总后于日前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阶段:优化调整省级实施方案,筹集低成本长期信贷资金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指导下,优化调整省级实施方案,确定“十三五”期间各年度搬迁任务、承贷规模等。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根据省级实施方案中的承贷规模指导相关金融机构筹措信贷资金,并向承贷主体发放贷款,省财政足额落实省级承担的贷款贴息资金。省通过举借地方政府债务、承接专项建设基金,为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并承接相关金融机构贷款。以上工作力争于2016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推进工程项目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会同财政厅下达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资金,明确2016年建设任务,分配相关资金,落实配套政策,对市、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级政府指导相关实施主体统筹使用各类资金,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市、县政府做好户籍、社保、宅基地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落实各项后续扶持措施。  第四阶段:检查考核实施情况并验收销号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制度,分年度、阶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销号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评估。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对相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融资模式评估工作。市县做好贷款偿还相关工作,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考核。  河南省财政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实施意见》、《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扶贫搬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搬迁资金是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部分,是指对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极其恶劣地区贫困人口实施扶贫搬迁开发,建设新居的建房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贫搬迁项目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统一规划,有序实施;搬迁农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指导全省扶贫搬迁工作。各级扶贫、财政及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扶贫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报送实施信息等;监管项目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助资金预算,会同扶贫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助资金,监督检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二章项目实施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搬迁对象为生存条件恶劣,生活生产困难,无法就地脱贫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受山洪地质灾害严重威胁,急需避险搬迁的贫困户。  以上所称贫困户是指经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识别登记确定的农村贫困户。  第六条安置方式。根据安置地的基础条件和资源承载能力,集中安置在条件相对较好的扶贫搬迁新村或小区。做到扶贫搬迁新村或小区的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旅游开发和生态建设相结合。同时,要确保安置小区做到避开泥石流、避开滑坡体、高出洪水线、宅基地地基坚实不下沉,确保安置群众居住安全。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补助方式  第七条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根据全省扶贫搬迁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确定当年省级扶贫搬迁资金规模。按照因素法分配当年资金。采用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搬迁任务、人均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工作考核情况等。  第八条补助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和搬迁任务,结合物价因素,确定当年的省级扶贫搬迁人均补助标准。各地要加大对扶贫搬迁的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农村建房成本,视搬迁贫困户的经济能力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执行的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  第九条中央和省级扶贫搬迁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只能用于搬迁贫困户的建房补助。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搬迁户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金。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批和备案  第十条简化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加快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进度。扶贫搬迁项目实行乡申报、县审批、省市备案并加强指导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乡级政府在认真调查摸底、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下发的扶贫搬迁项目指南要求,编制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对乡级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审核把关,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立项。  第十三条扶贫搬迁项目需经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联合审批或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具体审批单位可视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项目一经审批,即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要在当年省下达扶贫搬迁资金计划4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及建设项目汇总表上报到省、市扶贫、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项目一经审批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需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批备案。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报账  第十六条扶贫搬迁资金的报账、拨付程序按照《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管理。  第十七条扶贫搬迁项目竣工后,由乡级政府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市、区)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乡级政府提出报账申请,提交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并附扶贫搬迁项目验收报告、搬迁户名单及一卡通账户等资料。  第十九条县级扶贫部门对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六章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条扶贫搬迁财政资金必须用于已批复的扶贫搬迁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拨、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即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和群众张榜公示搬迁实施村名、搬迁对象、搬迁人口、享受扶贫搬迁财政补助资金数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搬迁新村或小区(搬迁点)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搬迁项目建设时间、资金、建房数量等有关内容。扶贫搬迁户门前应悬挂识别标牌,统一编号。  第二十三条建立扶贫搬迁项目督导、检查、验收工作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管理责任,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财办〔2012〕5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搬迁扶贫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乡每月向县、县每季度向市报告一次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检查情况。市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扶贫搬迁项目的检查力度,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扶贫办、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  1、补助贫困户情况。扶贫资金必须用于贫困农户。扶持农户是指经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识别登记确定的农村贫困户。  2、差别化补贴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建房标准,实施差别化补助,确保最困难群众搬迁。  3、扶持效益情况。扶贫搬迁项目要与农民增收项目相结合,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第二十五条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原则上每年对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分配扶贫搬迁资金的重要因素,实行奖优罚劣。  第二十六条对截留、挪用、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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