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保险公司承保可不可以给农产品承保

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轿车内3名志愿者受伤。
两位老人走了40000公里,正好和地球赤道周长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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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农产品价格保险近两年在农业领域迅速崛起,成为传统农业政策性保险之外,进一步满足农民增收需求的重要险种。但是对于农产品价格风险到底承担怎样的角色,它的局限性在哪里,未来有没有可以替代的险种?很多实际操作者是不清楚的。本版从今天开始,分三次刊发首都经贸大学庹国柱、朱俊生两位教授的相关文章,以期引起读者思考。
  □庹国柱 朱俊生
  近两年来,伴随着政府对延续了几十年的农业保护政策的调整和改革,特别是大宗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农业价格保险产品应运而生,它积极主动地为农业的稳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作出努力。这是非常令人高兴的。
  但是,对于什么是农业价格保险,农业价格保险与政府的农业补贴有什么根本区别,农业价格保险都承保些什么风险,价格保险有哪些操作方式,以及农业价格保险适于在哪些领域试验等问题,有的人还不是很清楚。笔者不揣冒昧,就这些基本问题发表一些浅见,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什么是农业价格保险
  农业价格保险是近20年国外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开始研究和试验的一类保险产品。农业价格保险就是以农户生产的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为风险责任,当农户收获或出栏的农畜产品上市时,市场价格低于保险合同事先约定的保障价格,由保险人赔偿市场价格与保障价格差价损失的保险。
  在传统上,农业保险主要承保的是一种或多种自然风险责任。不承保市场风险,即价格风险。主要是考虑到价格风险是一类投机风险,因为这类风险常常表现为系统性而容易产生巨灾损失。但是在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制度环境下,农业保险成为政府一种重要的农业政策,在某些发展条件下,这种风险就具有一定的可保性。
  农业价格保险适合承保什么风险
  这好像是个奇怪的问题,价格保险当然是承保价格风险。其实,问题还并不那么简单。
  因为农产品价格风险实际上包含,或者说可以分解为四种风险:第一种是农产品价格的趋势性变动风险,第二种是农产品价格的周期性风险,第三种是农产品价格的季节性风险,第四种是农产品价格的随机变动风险。保险公司不能承保价格的趋势性变动风险与周期性风险,而适合和可能承保的价格风险是随机性变动风险,季节性风险在某些条件下也是可以承保的。
  农产品价格的趋势性变动风险主要受到原材料、人工等生产成本的影响,具有相当的可预见性,即可以依据过去的经验和数据分析预测出来,是可预期的价格变动。而保险的基本要求是承保风险必须是意外事件引起不可预期的风险,倘若农业生产者对未来设定的农产品保障价格具有预见性,那么就极容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即当预期未来农产品价格上升将高于保险保障价格时都不会选择投保,而当预期未来农产品价格下降将低于保险保障价格时都会选择投保,这样会使得价格保险难以实施。因此,农产品的趋势性波动风险不具有可保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生产同其他物质资料生产一样,受到供求规律的左右。这种供求规律就是大家说的“看不见的手”,它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决定性工具。受该规律的影响和左右,农产品的价格会呈现有一定规律地波动,这种价格的波动就为投资者和生产者提供了增加或者减少生产和供给的信号。根据美国的研究,牛肉的价格周期是8年,猪肉的价格周期是4年。根据我国学者张峭等人的研究,我国猪肉价格周期大约是38-40个月。这种价格风险是不可以承保的,因为一方面它有容易掌握的预期,承保这种风险难以防范投保一方的逆选择,从而导致经营的失败。另一方面,承保价格的周期性风险,会干扰市场信号,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我国目前这种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等保护政策,就类似于给农户承保了价格的周期性风险,错误引导农民扩大某些市场已经过剩产品的生产,造成高于市场价收购的国储粮、国储棉大量积压,销不出去,造成财政资金和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农产品价格的季节性风险是农作物或饲养牲畜家禽的季节性因素造成的价格波动。我们都有这方面的经验:冬季因为气候寒冷的地区不能生长作物,畜禽在这个季节生长也受到某些抑制,所以冬季或早春季节的青绿蔬菜在寒冷地区的供给受限,鸡蛋产蛋量下降等。这些产品的市场价格相应的就会上扬。奶牛耐冷不耐热,在夏季里产奶量下降,也会造成这个季节牛奶价格的上扬。这种价格变动的特点也是自然的合理的,这种价格风险在局部地区或者针对某些产品,为鼓励农户扩大生产,增加淡季的供应,是可以承保的。上海的冬季和早春季节的绿叶菜价格保险就属于这类季节性风险的承保。
  第三类价格风险是价格的随机波动可能带来的损失。因为局部的原因或者特殊的灾害,例如,某区域发生了畜禽疫病流行,或者因为自然灾害导致局部地区短时间某些农产品需求的异常减小或销售不畅,或者国内政策调整不到位,外贸发生的某些特殊变化,导致某些产品种类进口大量增加,短时间拉低了局部或国内市价,都会给当地农户带来随机的价格损失或利益。这种风险是价格保险可以承保的。
  加拿大和美国近几年试验和推广生猪价格保险,就是承保生猪出栏时节市场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价格的差额,这种价差就是价格的随机风险,因为他们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价格实际上是投保时,期货市场上预测的出栏时节的市场价。这个价格的确定至少在理论上没有承保价格的周期性风险。
  如果上面的分析是对的,我国近年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设计思路就有不恰当之处,使用固定的“猪粮比”作为赔付的依据,实际上把价格的周期性风险也承保了。
  农业价格保险适于在哪些领域试验
  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在政府支持的背景下,按道理说,各类农产品的生产都有价格风险问题,也都可以使用这种价格风险管理工具来分散价格风险,为农户提供价格风险保障。但似乎并不是所有农产品生产都可以开发和设计价格保险。以美国为例,在数量众多的农业保险产品中,很少有专门的价格保险,只有畜牧业(生猪、肉牛、奶牛)有专门对价格风险进行承保的保险。加拿大也主要是针对肉牛和生猪开展畜牧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尽管他们的农作物保险承保几乎所有的种植作物,包括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却没有一种作物生产的保险试验价格保险。
  笔者觉得,生猪、肉牛、奶牛这些大牲畜,都是活的动物,由于是工厂化生产,几乎是均匀上市的,而且这类产品市场上的流动性比较有限,一定地理范围内的肉食加工企业一般只可能在当地购买生猪,以减少交易成本,因此自然风险比较小一些。生猪、奶牛这类大家畜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因此,对于畜牧生产者来说,畜牧市场价格风险比生产风险对其影响更大,这是美国和加拿大采用价格保险对畜牧价格风险进行承保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畜牧生产和产量更容易受人类行为的影响,养殖技术和防疫水平直接影响着死亡率和出栏膘重,因此,畜牧产量不好确定且将其纳入保险合同容易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使得保险公司难以采用收入保险的形式承保牲畜价格风险,转而开发相关的价格指数保险。另外,牲畜的市场风险主要与供给有关,而在美国、加拿大对生猪、肉牛和奶牛实行供给管理的条件下,价格风险实际上被控制在一个较小范围内。即便如此,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选择利用价格保险产品对畜牧业市场价格风险进行承保时,其对该保险产品可能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仍然有清醒的认识,在条款中明确规定当疯牛病等巨灾发生或期货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连续2个交易日期货市场4种相关期货合约的日价格波动超过涨跌幅度限制)时停止销售这两款保险产品。而大宗粮食作物就不一样了,大田生产的自然风险比较大,而且因为农作物季节性的原因,产品上市比较集中,这类产品易于运输,价格在一国甚至全世界范围内的传导也很快,其供给没有控制,波动性较大,价格风险因而经营风险也随之变大。因此,保险公司轻易不敢涉足大宗农作物的价格保险。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条件下,价格保险最好也限制在一些地域性比较强,供给可以进行某种控制的农牧业产品的生产项目内。例如地区性季节性比较强的某些蔬菜,还有生猪、奶牛、鸡蛋、肉鸡等畜牧业生产。对粮棉油等大宗产品的生产,开发试验价格保险要非常谨慎。这些产品无论采取真保险方式,还是期货中介方式,都不要在较大范围试验。
  价格保险的两种操作方式有何区别
  农业价格保险实际上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作为保险的价格保险,那就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价格风险责任。保险公司事先设定保险保障价格,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损失,被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保障价格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价格差额。美国、加拿大目前试验的生猪价格保险就是属于这种价格保险。
  另一种操作方式就是所谓“保险+期货”。保险人接受投保农户就某种农作物或者畜禽产品的投保,当农畜产品上市或出栏时,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保障价格时,依约定进行差额补偿。而保险公司接受农户的投保后转手将这笔业务在期货市场上购买看跌期权合约,如果到了交割期现货价格低于期货价格,保险人将得到的期货差价补偿,向投保农户理赔。在这种方式下,保险公司实质上做的是期货中介业务。保险公司所进行的操作实际上是代理农户购买该种农产品的期权产品,理论上说,自己并不承担风险责任。当然这种中介业务做得顺利的话,没有亏损之虞,因为可以稳赚中介费。其实,保险公司仍然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即如果期货公司的交易不能完全对冲风险,且期货公司自身不能吸纳因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赔付责任、承担一定风险的。
  所以,做农业价格保险的两种操作方式有本质区别,前者是真正的保险,后者则是期货交易的中介买卖。按照前者设计和操作,对于保险人来说会是较大挑战,业务量如果较大,其经营风险会很大。而按照后者来设计和操作的农产品价格保险,对于大宗产品,特别是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产品来说,要大规模承保可能并不适合。理由是:第一,期货市场不可能有那么大的“盘子”接受购买看跌期权合约,因为很难找到足够的看涨期权合约的购买者,期货公司本身经营会面临挑战。第二,大规模操作期权交易,因为期货交割结算与保险理赔的操作也有时间差,对作为中介人的保险公司来说也有操作难题。
  农业价格保险与农业直接补贴有何区别
  目前的农业价格保险是通过对投保农户的保险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支持来维持其健康经营,这种产品同其他承保自然风险的产量保险产品一样,是必须要有政府支持和补贴才能成交的政策性保险。所以它实际上是农业补贴的一种方式。
  但是与对农业的其他直接补贴政策(例如,种粮补贴、农用生产资料综合价格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以下简称“直接补贴”)相比,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这种区别表现为以下方面:
  其一,农业的“直接补贴”都是针对农户,对于符合获得补贴条件的农户来说机会是均等的,获益也是公平的,因此具有类似财政再分配的功能。但对于价格保险的补贴,是一种间接补贴,这种补贴对参加保险的农户是普惠的机会是同等的,但因为保险的再分配特性,最终获得风险损失补偿的是所有参加保险的农户。农户获得的损失补偿远远大于该农户支付和政府替他支付的保险费。所以最终的受益,对投保人来说并不是均等的(从年际之间来说)。
  其二,这种差别还体现在政策工具的效率上。直接补贴只是单纯的价格补贴,鼓励收益不高的粮食生产的种植,或者弥补农户从事农林牧渔生产时的成本上升带来的损失,或者收益下降。这种补贴也是受制于世贸组织“黄箱政策”的约束。而且目前是借助于政府自身的一套系统,由于机制的弊病,层级过多,手续复杂,监督不力,往往缺乏效率。相比之下通过保险机制来发放补贴是有相对优势的。通过保险机制发放补贴,不仅在一定的条件下更符合世贸组织的“绿箱政策”规则,发挥市场化运作效率,更能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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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 王克 张峭汪必旺 赵思健 赵俊晔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 肖宇谷
  2007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了快速发展,业务规模跃居世界第二,开办区域已扩展到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险种不断丰富,覆盖了农林牧渔的各个方面。据保监会统计,年,农业保险累计向7000多万户农户支付保险赔款600多亿元,户均赔付近600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降低农民承担的风险、弥补农业灾后损失、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是对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减产进行赔付,仅对生产风险提供风险保障,而对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另外一种重要风险——市场风险或价格风险则基本没有保障。事实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且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不仅影响到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水平,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广大市民的消费福利水平。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开始探讨能否将农产品生产的经济风险纳入农业保险保障范畴,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利用保险手段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保障农民和市民利益。2011年,上海市农委和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全国率先推出了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将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从生产风险扩展到市场风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随后,保险公司纷纷研究和试点价格指数保险产品,2012年北京市农委和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推出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人保财险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也推出了夏季保淡绿叶菜价格指数保险,2013年四川省也推出了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探讨利用价格指数保险调控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可能性,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我国大有“燎原之势",有业界专家指出价格指数保险是农业保险发展的新趋向。
  创新农业保险、开发新型保险产品是值得肯定的,也是令人高兴的,然而,农产品价格风险可保吗? 如果可保,怎样承保?需要注意什么?国外又是如何开展的?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答十分重要,可以说是创新价格指数保险产品并将其顺利实施推广的前提,遗憾的是国内学界对上述问题的研究还很少,已有研究要么是对国内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实际做法和经验的介绍,要么是从宏观层面分析价格指数保险对农业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影响,而深入分析价格指数保险可行性的研究尚未见报道。本文从价格风险管理和分散的视角出发,对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可行性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和探讨,并对国外发达国家如何对农产品价格风险进行承保的经验进行介绍,旨在抛砖引玉,提醒社会各界要重视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可行边界,为我国农业保险创新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一些借鉴。
  一、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概念、实践和运行机制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一种较为新颖的农业保险产品,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产品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或价格指数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天气指数保险一样,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也是一种指数保险产品,所不同的是,前者承保的是生产风险,以“气象指数”为赔付依据,而后者承保的是市场风险,以“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由于指数保险是以某种公开、透明、客观的“指数”为保险赔付依据,所以能够降低农业保险实际工作中的交易成本、最大程度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但同时,“指数”选择的合适与否也直接影响指数保险产品的“基差风险”和实施效果,因此,理解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实际做法的关键在于了解其价格指数是如何设计和选择的。
  在国外期货市场发达的国家一般是将期货市场价格作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产品中的“价格指数”,如在美国农业部的“畜牧业风险保障保险计划-肉牛价格保险”中,目标价格或保障价格是以保单签订日(如5月11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CME)上保障期限末(如9月11日)交割的肉牛期货价格为依据确定的,当保单到期日CME商品交易所的9月11日肉牛期货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或保障价格”时,保险公司则对差额部分进行赔偿。而由于国内期货市场不太发达,上海的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则是选择当地批发市场日平均零售价格为价格指数,以“前三年保险期内当地市场平均零售价”为目标价格或保障价格,当保险年度蔬菜日平均零售价格低于保障价格时,保险公司根据蔬菜种植成本和价格下降的比例对参保农户进行赔偿,江苏省张家港市夏季保淡价格指数保险的做法与上海类似。而北京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则是选择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猪粮比”为价格指数,以6:1为目标价格,当一个保险期间内猪粮比平均值低于6:1时,保险公司则根据事先约定对参保户进行赔偿。
  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运行机制和看跌期权十分相似,事实上国内外也有许多学者将价格指数保险看作是一种类似于“看跌期权”的市场价格风险管理工具,保费相当于期权的期权费。但相比于期权,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具有三个方面的优势:(1)期货期权的每手交易量太大,普通农业生产者不能达到期货交易需要的量,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农民直接利用期货期权市场更是不太可能,而农业生产者可以很容易购买农产品价格保险;(2)期货期权专业性较强,普遍农业生产者不具备相关的知识,也害怕从事期货交易,即使美国农民也是如此,但农业保险公司与农户的关系往往比较紧密,且会建立除价格保险以外的其他合作关系,因而更利于达成合作;(3)价格或收益保险的原理虽然和看跌期权很相似,但成本并不比期权高,收益保险的成本反而更低一些。另外,有学者进行了模拟分析,认为价格保险的效果和期权一样好,甚至比期权更有效。
  二、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可保风险”是保险业务发展的根基,也是保险公司确立其经营范围的重要约束条件。如上文所述,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对市场价格风险进行管理的一种工具,那么价格风险是否属于“可保风险”呢?根据保险学理论,适合承保的风险应当满足以下的要求:经济上具有可行性(即指损失发生的频率较低,但一旦发生,其严重程度很高的特点);有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程度很高,同种农产品在不同地区间的价格走势基本一致,因此,我国农产品市场价格具有明显的系统性特征,很显然并不满足风险独立性要求。
  然而,我们并不能只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就认定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不具有可行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保险承保的风险并不完全严格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且可保风险的内涵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而改变,原来不可保的风险随着某些技术的应用或政策的干预则可能变为可保风险。在笔者看来,一种保险产品是否可行的关键在于其风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分散、赔付风险是否可以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因此,本文对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可行性的分析是通过对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可能的风险分散途径及其可行性分析得到的。保险公司经营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可能的风险分散方式有:
  (1)增大承保数量,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风险。这种方式是保险公司最为典型的风险分散途径,如果承保风险是独立、同分布的,那么这种风险分散方式是有效的。但由于价格指数保险承保的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因此,价格风险不可能在空间上得到分散,而在时间上分散价格风险也存在两个问题:a)如果在积累足够资本金之前发生大的价格下跌,则保险公司无法赔付;b)如果空间上不能分散风险,则时间上分散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将保户缴纳的全部或大部分保费用于防备损失赔付,从保险公司运营角度讲是不可能的。
  (2)设置不同的保障水平,通过保户间赔付机会和金额的不同分散风险。由于设置了不同的保障水平,对任何一次风险事故来说,可能有些农户获得了赔付,有些农户没有得到赔付,且赔付的金额也不相同,这种风险分散方式似乎可以在保户间分散风险。但是,虽然选择低保障的农户获得赔付的可能性低、赔付金额少,但其缴纳的保费也低,因此,从赔付率角度看该方法并没有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事实上,不同保障水平的组合并不能降低保险公司总的赔付风险,具体数学证明见附录。
  (3)承保不同的标的,在标的间分散风险。由于不同农产品的价格并不是完全相关的(如作物价格和牛奶价格可能是比较独立的),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同时承保不同的农产品,就可以实现风险的分散化。从理论上说,这种风险分散方式具有可行性,但是,由于价格风险的系统性,使得单一标的的赔付额度可能很大,赔付额可能超过所有保费收入,因此,利用此种方式分散风险时需特别注意不同标的的搭配比例。
  (4)设置低保额,控制赔付金额上限。有人认为,通过将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保额设定在较低水平上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因为在较低保额的情况下,即使发生了大范围同时赔付的巨灾事件,保险公司的总赔付金额也不会太高。这种说法似是而非,该风险转移的方式并没有解决价格指数保险可能面临的巨灾赔付问题,只是将赔付总额控制在低水平上,因此从赔付率的角度看该方法不具有可行性。另外,过低的保障水平也会降低农民的保险需求和参保积极性。
  (5)购买再保险,将承保风险进行分保。购买再保险是直保公司常用的风险分散途径,但由于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可能出现大范围(如全国)的同时赔付,因此,如果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大范围推行的话,再保险人可能并不愿意对该种风险进行再保,即使愿意接受,再保险费用也会很高。
  (6)在期货期权市场进行风险对冲。保险人在期货市场上利用期权工具对承保风险进行分散从理论上来讲具有可行性,但在期货市场转移风险的同时也要求保险人将保费收入进行转移,如果保险公司将风险全部转移到期货市场,则公司经营该产品的意义何在?如果指数保险保费远高于“公平保费”的话,保险公司通过期货对冲可以赚取利润,但这样的话农民的保险需求会下降,政府提供补贴就涉及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问题。因此,如果以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来衡量,保险公司在期货市场对承保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风险进行分散也是不可行的。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像国内现有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一样,将实施范围限定在一个较小局域内,且根据生产成本设定较低的保额,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可能不会面临很高的赔付风险,但如果将价格指数保险的成本对象扩展到所有农作物、实施区域推广到全国,则需要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进行慎重考虑。对于同质性很强的农产品(如粮棉油)来说,由于在不同区域其价格具有高度相关性,以此类农产品为保险对象的价格指数保险会面临很高的巨灾风险赔付,且保险人通常采用的风险分散方式并没有效果,因此,对于这些农产品来说,价格指数保险可能并不具有可行性;对于运输能力差、保质期短的鲜活农产品来说,由于此类农产品不耐储存和运输,可以根据各地特点选择适宜承保的农产品品种以分散风险,因此,此类农产品的价格指数保险的可能具有可行性,但也需要注意产品品种和保险期限的选择。
  三、承保农产品价格风险的国际经验
  根据本文上述分析,是否可以说明农产品价格风险不可保呢?也不尽然,因为在世界上也有许多国家将农产品价格风险纳入到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之内,如美国、加拿大、巴西、西班牙和法国,其中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将大部分农产品价格风险纳入农业保险保障计划的国家[]。但是,在上述国家,对农产品价格风险的承保大都是通过收入保险(产量×价格)来完成的,以美国为例,在美国数量众多的农业保险产品中,很少有专门的价格保险,只有畜牧业(生猪、肉牛、奶牛)有专门对价格风险进行承保的价格风险保障计划(Livestock Risk Protection, LRP)和毛收益保险(Livestock Gross Margin, LGM)。
  笔者认为,美国之所以通过收入保险而不是价格保险对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风险进行承保,可能是基于以下2点考虑:1)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不同地区同种农产品的价格走势应该是高度一致的,价格的系统性使得价格保险存在很高的巨灾赔付风险;2)从理论上讲,农产品产量和价格具有负相关关系,因此,实施收入保险,同时承保作物产量风险和价格风险,事实上会平滑和降低总的赔付风险。另外,美国之所以采用价格保险而不是收入保险对畜牧价格风险进行承保,原因并不是不想采用收入保险,而是因为:1)畜牧生产和产量更容易受人类行为的影响,养殖技术和防疫水平直接影响着死亡率和出栏膘重,因此,畜牧产量不好确定且将其纳入保险合同容易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2)对于畜牧生产者来说,畜牧市场价格风险比生产风险对其影响更大。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由于上述原因,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选择利用LRP和LGM两种价格保险产品对畜牧业市场价格风险进行承保,但其对该保险产品可能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仍然有清醒的认识,在条款中明确规定当疯牛病等巨灾发生或期货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连续2个交易日期货市场4种相关期货合约的日价格波动超过涨跌幅度限制时)时停止销售这两款保险产品。
  四、结论和讨论
  根据上文分析,本文可以得到如下几个结论:1)相比于生产风险,农产品价格风险具有更强的系统性,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存在大范围赔付或巨额赔付的风险,因此,推广应用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时要慎重考虑,要特别注意防范其可能面临的巨额赔付风险;2)对于同质性很强的农产品(如粮棉油)来说,单纯保障其价格风险的赔付会十分大,且保险人通常采用的风险分散方式并没有效果,因此,对于这些农产品来说,价格指数保险可能并不具有可行性,收入保险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3)对于同质性很强、但产量确定十分困难的畜牧产品(如生猪、奶牛)来说,实施价格指数类保险可能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但如果具备条件,最好采用收益保险以降低赔付风险;4)对于运输能力差、保质期短的蔬菜产品来说,实施价格指数保险最具有可行性,但也需要注意蔬菜品种和保险期限的选择。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从理论层面对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可行性进行了一些探讨,并未涉及实际工作中许多其它影响因素,而这些因素对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具体做法和效果可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如对农产品价格风险承保时,是采用收入保险、收益保险还是价格指数保险,实际工作中政府并不是仅仅依据三种保险产品的风险大小进行决策,政府可能还需要考虑施政目标、政府财政能力等等。即便是采用价格指数保险进行承保,政府可能还需要明确实施价格指数保险的目的是什么,是利用该工具调控农业生产?还是为农民和农业加工企业提供一个风险管理工具?如果是前者,则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需要关注和监测参保农户的生产种植行为,这样就会产生很高的经营管理成本;如果目标是后者,则农户和农业加工企业都能利用价格指数保险来分散和规避自身承担的价格风险,但如何防范投机行为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另外,目前我国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中是将当地赔付市场的零售价格作为价格指数,而如果将该保险推广到全国,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价格指数呢?目前生猪价格保险中是以全国猪粮比价作为价格指数,该指数是否合理呢?总之,在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中,如何选择科学、客观、公开、透明的“价格指数”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最后,近年来农产品的金融属性日益凸显,如果实施全国性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国内外资本对农产品价格的炒作势必会对该保险产品造成极大的冲击,如何防范资本炒作和投机的影响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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