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了,银行卡还能用吗

银行卡被盗刷 咋办? 法官:可先报警然后通过诉讼维权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编辑:耿晓喆
银行卡凭借其便捷、方便等特性,越来越受人们青睐。然而近年来随着“银行卡盗刷”字眼频频进入公众视野,涉银行卡的纠纷也不断困扰着持卡人,其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召开涉银行卡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涉及银行卡的刑事、民事案件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并向公众发出风险提示和法官倡议。  典型案例 卡在身边钱没了 状告银行获赔偿  日23时50分许,正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的北京市民陈女士收到建设银行的消费短信提示,通知她持有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在广东省湛江市被分14笔通过ATM机转账和提现10万元,并被扣取手续费225元。而此时的陈女士正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被盗刷的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自己根本不可能在广东省湛江市有任何消费和取款行为。在意识到自己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后,陈女士立即致电建设银行客服挂失了该银行卡,并携带该卡片原件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回京后,陈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银行赔偿因银行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10万元交易发生地点为广东省湛江市,发生时间在日23时57分至日0时13分之间。交易发生时,陈女士持其借记卡原件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发现异常交易后其于9月4日1时许携带借记卡原件报案,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陈女士或其委托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故涉案交易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  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伪卡进行交易,表明建设银行发放的储蓄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统排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此认定建设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故应当赔付陈女士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建设银行提出的凭密交易后果由持卡人承担的前提是当事人持真实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在没有证据证明陈女士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建设银行的利益前提下,建设银行应当先行承担持卡人的资金损失。  此外,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即使存在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也应当在其向陈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向刑事犯罪嫌疑人追偿。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建设银行承担陈女士银行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  遭遇银行卡被盗刷 可报警并起诉维权  盗刷银行卡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及密码,盗取持卡人银行卡中的存款或盗用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方式为两种:一是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大意等原因丢失、泄露其银行卡及密码,不法分子直接利用原卡在 ATM 机上取现,造成持卡人利益损失;二是不法分子利用偷窥、监控、信息采集或买卖等方式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然后通过克隆、复制等手段造出伪卡,并使用伪卡进行盗刷。  持卡人在发生银行卡盗刷以后,想要追回损失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和银行协商解决;二是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但是目前来看,持卡人和银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小。为了防止出现持卡人伪报或者谎报侵害到银行权益这种情况,银行一般会要求持卡人报警,等待警方破案。但是,由于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跨区域甚至跨境作案,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难以被抓获,被盗的银行存款难以追回。对于一些法律意识不强、损失数额较小的持卡人,最后往往不了了之。而对于一些损失数额较大的持卡人,往往只能把银行或者特约商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银行卡盗刷纠纷中,作为原告和被告的持卡人和银行其实都是受害者。此类纠纷的主要危害是:一是持卡人资金受损,必须耗费一定时间和精力通过一定的途径去挽回受损的资金;二是银行或特约商户因纠纷将背负声誉和资金双重损失;三是由于刑事案件难以侦破,导致银行或商户损失资金难以弥补;四是盗刷纠纷的发生使银行卡业务风险不断增加,不利于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五是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没有具体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宽泛等原因,在案件事实清楚且同一的情况下,出现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给持卡人和银行、商户都带来极大困扰,同时也极大地影响司法公信力。法官提醒  目前,因银行卡盗刷而导致持卡人权益受损的情况屡屡发生。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时如何才能防患未然或者减少损失呢?对此,法官建议:  1.设置复杂的密码。  设置易于记忆但难以破译的密码,避免使用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易被猜中或简单、有序的数字作为密码。在保管卡片和密码时,要将银行卡与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分开放置,以防同时丢失。平时不要将密码写在或保存在任何可能让他人看到或得到的地方,不要将密码存放在手机里,更不要写在银行卡背面。银行卡不能借给他人使用。  2.留心刷卡交易。  在ATM机上交易时,要留心卡槽口有没有被改装过。在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时,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并确认收银员有无重复刷卡行为,必要时与取得银行联系。交易完成后,要检查商户交还的卡片是否确系本人卡片。  3.开通短信通知。  绝大多数银行都有短信通知业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应尽量开通信用卡短信通知业务。一旦信用卡发生交易或资金变动,持卡人即能第一时间通过短信获悉。如果持卡人通过短信提示发现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时,便可快速向警方或银行反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银行卡使用的安全性。  4.及时换领芯片卡。  芯片卡以芯片作为交易介质,采用先进的芯片加密技术,支持非接触脱机交易方式。将平时使用的磁条卡及时更换为更安全的芯片卡,能有效降低银行卡被复制等金融欺诈事件。  5.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在办理银行卡时,通过上门人员、营销网点、银行员工等申请办卡时,务必核实对方的身份,如检查工作证件等,以防不法分子窃取个人资料。同时,应当在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申请文件上注明“仅用于办理银行卡”字样和日期,以确保资料的专门用途。很多持卡人在银行ATM机、柜台办理完业务,凭条撕了就扔或者没撕就随意丢弃,这样就可能会泄露储户信息,建议持卡人办理完业务一定要把凭条彻底粉碎或者自己收好。  6.确保网络及计算机使用的安全性。  对于需要密码的非接触式网络在线交易,尽可能不在单位、网吧或者免费的公共WIFI网络上操作,提防“钓鱼”网站;不要随意登陆不明网站,小心木马程序套取支付密码;定期更新支付密码;使用电话或网络渠道预订机票、酒店时,尽可能选择知名度高、安全性强的特约商户进行交易;勿轻信短信提供的网站等。  7.可选择定期存款等方式定存大额闲置资金。  绝大部分银行都规定定期存款提前取现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如代办则需要开户人及代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到柜台办理。如此一来,即便不法分子复制了银行卡,也无法进行盗刷。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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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依法提供冻结本人银行卡的民事裁定书
诉求编号:
诉求标题:
申请法院依法提供冻结本人银行卡的民事裁定书
诉求内容:
诉求人之前咨询过该事项,具体详见附件。诉求人认为建瓯市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后的情况存在三点明显错误:
1、两次立案受理的纠纷案混为一谈
建瓯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年中左右、日两次立案受理原告李双义、吴彬忠、梁斌、陈永慧与被告王友群、吴锦超合同纠纷一案。虽为同类人员的合同纠纷案,但两次立案的出发点及相关起诉依据不同,且2015年立案受理的合同纠纷案已经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完毕,详见建瓯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年瓯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建瓯市人民法院不能将两次立案审理的情况混为一谈,烦请建瓯市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2、两次冻结诉求人财产的前后时间混淆
诉求人工行银行帐号(账号0501823)及存款10万余元于2016年年初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时间发生在2015年瓯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后。
诉求人名下价值110000的财产(该财产为诉求人及妻子名下中睿城房产11万元)于2016年年中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时间发生在日建瓯市人民法院第二次立案受理后,依据的是(2016)闽0783民初759号《民事裁定书》。烦请建瓯市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3、诉求人的诉求情况未得到准确答复
诉求人与名流世家因承包纠纷,在第一次立案后经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瓯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原告等人应当退还诉求人承包押金款50万元给诉求人,诉求人应当承担不到15万元的其他费用,由此原告等人还应当归还诉求人近35万元余元。建瓯市人民法院超标的冻结及查封诉求人工行银行帐号(账号0501823)及存款10万余元,超出判决书数额,且至今本人未收到生效法律的判决依据。
诉求人被冻结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诉求人的房产还贷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房产还贷,但从冻结之日至7月19日,时至半年之久,诉求人均未收到生效法律的判决依据,造成诉求人在还贷信用上存在污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但诉求人多次到法院要求提供依据,工作人员均相互推脱,无人给予准确答复,烦请建瓯市人民法院给予认真调查核实为盼,同时也感谢建瓯市人民法院对诉求人的理解和支持。
诉求附件:
转办意见:
南平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1、请&建瓯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在& 15:04&前批转。&( 15:04)
建瓯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
1、请&建瓯市人民法院&在& 15:16&前回复。&( 15:16)
市领导批示:
区(市)县 领导批示:
回复意见:
您好!您反映的法院冻结银行卡的民事裁定书等问题,您对本院上次答复不满意,再次提出诉求,现答复如下:您等与李双义等人因合同纠纷,在本院涉有诉讼、执行、诉讼保全等多个案件,您对具体案件有疑问,涉及诉讼裁判的问题可直接向审判业务庭承办人员咨询、沟通、交流;涉及执行(含保全裁定的实施行为)的问题,可直接向执行局承办人员咨询、沟通、交流。
附:具体案件承办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1.(2016)闽0783执异4号(执行异议)、(2016)闽号、(2016)闽号,承办人周俊杰,联系电话
;2.(2016)闽0783执保57号,承办人陈慧雯,联系电话
;3.(2016)闽0783民初759号,承办人吴慧艳,联系电话
;4. (2016)闽0783民初758号,承办人詹祖丹,联系电话
;5. (2016)闽0783民初624号,承办人刘余,联系电话
;6. (2015)瓯民初字第2282号,承办人赵世超,联系电话
。(建瓯市人民法院于& 09:35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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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序号:银行卡被盗刷的民事责任谁来承担作者: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房建军&&发布时间: 16:59:07&&【要点提示】&&&&因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法院不能适用“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对该案中止审理。在储蓄存款合同中,若银行对资金未尽到安全维护的义务,则应当对储户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情索引】&&&&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成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案&情】&&&&2001年4月,王某在农行城固支行营业部开设个人结算账户,农行给王某办理了存折一本并银行卡一张。日,王某持有的银行卡和存折均显示存款余额为元。日,王某在农行城固支行下设的西环三路营业厅办理业务时得知存款余额少了1108653元。王某遂向公安局报案,并于次日协同公安干警赴深圳查询。经公安机关调取深圳市万宝泰珠宝布吉珠宝店的监控录像,显示8月14日17时许,一男子持卡在该店消费1108653元购买黄金首饰215件。该男子消费单签名为李某,所消费的1108653元是从王某银行卡内支付。而事发当日,王某正在成都市办理家具采购业务,且王某的存折和银行卡均未丢失。现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农行支付被盗刷的存款1108653元及利息,并赔偿到深圳查询所支出的费用8892.2元。&&【裁&判】&&&&城固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农行办理了银行存折及储蓄卡并存入资金,双方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王某在其存款丢失期间并不在盗刷地,其存折和卡也均未丢失,对此没有过错。故其要求农行支付银行存款本息,赔偿因查存款丢失而支出的费用的主张,应予支持。农行认为存折、卡及密码均由王某持有,而案外人无论持有真卡还是伪卡,没有王某的密码是无法完成刷卡的,故农行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该主张,因农行不能提供王某泄露密码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由农行支付王某存款1108653元及利息,并赔偿王某查找存款所支费用8892.20元。  农行城固支行接到一审判决后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一、该案正在深圳公安机关侦查中,所涉及的嫌疑人以李某的名义持卡进行诈骗,刑事案件的侦破是处理本案的前提条件,原审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贸然下判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撤销。二、案外人持伪卡盗刷王某存款的事实认定证据不足,涉案银行卡在时间和空间上具备人、卡分离进行消费的条件。虽然珠宝店的监控录像显示,案外人在刷卡消费时持有的卡与正常卡的颜色不同,但不能以此认定是伪卡。而持卡进行消费,知悉密码是前提。王某是密码的唯一知悉人,从逻辑关系上讲只能是王某告知或泄露的。原审判决农行承担全部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王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审理中折射出两个问题。  第一,本案是否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即在刑事案件侦破之前,法院是否要中止审理。我们先来谈谈什么是“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全称为“先刑事诉讼程序后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了这一原则。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民商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一规定的程序价值在于它可以保障在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同时,不放纵任何一个可能成立的刑事犯罪,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公权力,体现了国家利益保护的绝对性。那么,具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呢?主要有以下三点:一、刑事案件必须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存在事实上的关联性。二、刑事案件必须是以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之一为被告的案件。因为只有当事人具有同一性,民事案件才有中止审理的必要。三、当刑事和民事发生牵连时,是否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主要看其中的民事纠纷本身是涉嫌犯罪行为还是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行为。如果民事纠纷本身是涉嫌犯罪行为则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若为派生行为,则不可适用。推及本案,王某与银行之间已经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对王某存入的款项银行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王某在持卡支取时银行有全额及时支付的义务,这显然属于民事合同关系。而王某的银行卡被盗刷,该案件事实虽与诈骗行为有牵连,但犯罪嫌疑人盗刷的是银行自动存取款系统内的资金,首先侵犯的是银行自动交易系统的资金及安全和金融秩序,属经济犯罪行为,然后才侵害到王某本人的合法权益。银行首先应维护自身安全,不能以第三人的犯罪来免除自己与持卡人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的民事责任。并且,根据以上对“先刑后民”原则适用条件的分析也可以看出,无论王某还是农行,均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案的适格被告,故在本案中应排除该原则的适用。而作为银行,应当先向储户赔偿,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向犯罪分子追偿。同时,在这一类型案件的审理中,由于犯罪分子往往是流窜作案,案件侦破难度较大,耗时可能会很长,待刑事案件侦破并审结后再审理民事,就会导致民事纠纷的解决过于延迟,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有悖司法为民宗旨。本案依据王某与农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进行审理,并不必然要等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追回赃款的刑事侦查结果。所以,法院应适用民、刑同时启动程序,这样也能及时为受害人挽回损失。综上,本案中农行提出原审法院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对案件中止审理,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银行卡内存款被盗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货币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对于储蓄合同中储户存入银行的资金,不适用该原则,资金所有权仍属于储户,银行对该资金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银行没有针对自助服务的特点,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未尽到安全维护的义务,则应对储户的损失负全部责任,而储户本人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农行与王某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王某存于银行卡内的资金交存于银行,由银行控制管理。之后银行卡被他人盗刷,该笔消费单的签名为李某,所消费的1108653元是从王某银行卡账户内支付。而当时王某在成都办理业务,王某本人并不在深圳,持卡盗刷人不是王某,其银行卡亦未丢失,也无证据证明其密码泄露。农行认为王某银行卡内资金盗刷在时间、空间上存在人、卡分离的可能性,但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盗刷人李某所持卡就是王某的银行卡,也没有证据能证明李某盗刷消费是王某密码泄露或二人合谋。虽然珠宝店录像显示涉案银行卡的颜色存在差异,但不足以认定李某盗刷时所持卡的真伪,也并不影响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持卡盗刷王某卡内资金的主要事实。所以,农行认为王某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而王某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要求农行支付被盗存款本息和查询存款被盗支出的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文中人物系化名)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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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银行卡冻结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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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银行卡冻结期限是多久?
江西 南昌 南昌西湖区发表时间: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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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时间为1年,还可以续冻的.
回复时间: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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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期限
其它回答共 3 条
江西-景德镇
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回复时间: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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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一年....
回复时间: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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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066****
一次一年。
回复时间: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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