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核算公司印章种类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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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会《税法》辅导教材第十三章 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各项所得的应纳税额,应分别计算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 500元或4 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时,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所以,计算比较烦琐。运用速算扣除数计算法,可以简化计算过程。速算扣除数是指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情况下,根据超额累进中划分的应纳税所得额级距和税率,先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税额,再减去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征税额以后的差额。当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级距和税率确定以后,各级速算扣除数也同定不变,成为计算应纳税额时的常数。
  【例13-1】假定某纳税人2012年1月含税工资收入4 2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 应纳税所得额=4 200-3 500=700(元)
  (2) 应纳税额=700&3%-0=21(元)
  【例13-2】假定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设为非居民纳税人),2012年2月份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含税工资收入10 400元人民币。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 应纳税所得额10 400-4 800=5 600(元)
  (2) 应纳税额=5 600&20%-555=565(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的有关规定
  1. 自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 000元/年,即3 500元/月。
  2.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宜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7.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应对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8.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荇活动无关的各项成税所得,应分别适用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3-3】某小型运输公司系个体工商户,账证比较健全,2011年12月取得营业额为220 000元,准许扣除的当月成本、费用及相关税金共计为170 600元。1~11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68 400元,1~11月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为13 200元。计算该个体工商户2011年度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该个体工商户2011年度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1)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20 000-170 600+68 400=117 800(元)
  (2) 前8个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7 800&35%-6 750)&8/12=22 986.67(元)
  (3) 后4个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7 800&35%-14 750)&4/12=8 826.67(元)
  (4) 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 986.67+8 826.67=31 813.34(元)
  (5) 该个体工商户2011年度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31 813.34 -13 200=18 613.34(元)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查账征税。
  1. 自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 000元/年,即3 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 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別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4)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表13-4规定的标准执行。
  表13-4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20
  饮食服务业7~25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期限不足1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例13-4】假定日,某个人与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承包期为3年。2011年招待所实现承包经营利润150 000元,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每年应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缴承包费30 000元。计算该承包人2011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 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缴费用-每月必要费用扣减合计
  =150 000-30 000-(2 000&8+3 500&4)=90 000(元)
  (2) 前8个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 000&35%-6 750)&8/12=16 500(元)
  (3) 后4个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 000&30%-9 750)&4/12=5 750(元)
  (4) 该承包人2011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 500+5 750=21 25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 =(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三)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见表13 -5。
  表13-5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20 000元的部分200
  2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302 000
  3超过50 000元的部分407 000
  【例13-5】歌星刘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40 000元,扣除20%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 000元。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0 000&(1-20%)&30%-2 000=7 600(元)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1. 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 360元的:
  (1)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 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 360元的:
  (1)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当级换算系数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1.中的公式(1)和1.中的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见表13-6); 1.中的公式(2)和2.中的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所对应的税率(见表13-5)。
  表13-6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换算系数(%)
  1未超过3 360元的部分200无
  2超过3 360~21 000元的部分20084
  3超过21 000~49 500元的部分302 00076
  4超过49 500元的部分407 00068
  【例13-6】高级工程师赵某为泰华公司进行一项工程设计,按照合同规定,公司应支付赵某的劳务报酬48 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付。不考虑其他税收的情况下,计算公司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 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48 000-2 000)&(1-20%)]&76%=48 421.05 (元)
  (2) 应代付个人所得税=48 421.05&30%-2 000=12 526.32(元)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二)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例13-7】某作家取得一次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稿酬收入20 000元,请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20 000&(1-20%)&20%&(1-30%)=2 240(元)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繕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 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 每次(月)收入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二)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1.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2. 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1)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13-8】刘某于2011年1月将其自有的面积为150平方米的4间房屋按市场价出租给张某居住。刘某每月取得租金收入2 500元,全年租金收入30 000元。计算刘某全年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收入以每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市场价出租给个人居住适用10%的税率,因此,刘某每月及全年应纳税额为:
  (1) 每月应纳税额=(2 500-800)&10%=170(元)
  (2) 全年应纳税额=170&12=2 040(元)
  本例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其他税、费。如果对租金收入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还应将其从税前的收入中先扣除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假定上例中,当年2月份因下水道堵塞找人修理,发生修理费用500元,有维修部门的正式收据,则2月份和全年的应纳税额为:
  (1) 2月份应纳税额=()&10%=120(元)
  (2) 全年应纳税额=170&11+120=1 990(元)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不明确的惰况。对此,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如果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例13-9】某个人建房一植,造价360 000元,支付其他费用50 000元。该个人建成后将房屋出售,售价600 000元,在售房过程中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等相关税费35 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为:
  (1)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00 000-(360 000+50 000)-35 000=155 000(元)
  (2) 应纳税额=155 000&20%=31 000(元)
  (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个人转让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出现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的征收管理规定。自日起,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1. 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2. 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1) 房屋原值具体为: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②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③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④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⑤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其原值分别为: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2)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①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②住房贷款利总。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③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4. 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三)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1)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2) 按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在受赠和转比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2. 个人转让住房和受赠住房涉及的其他税金,按相关的规定处理。
  (四)自然人转让投资企业股权(份)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以下列举的方法核定。
  1. 计税依据明敁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比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 上述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
  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2.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 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核实。
  (2)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止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3.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例13-10】陈某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20 000元。陈某领奖时告知商场,从中奖收入中拿出4 000元通过教育部门向某希望小学捐赠。请按照规定计算商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陈某实际可得中奖金额。
  (1)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陈某的捐赠额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为4 000&20 000=20%,小于捐赠扣除比例30%)。
  (2) 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捐赠额=20 000-4 000=16 000(元)
  (3) 应纳税额(即商场代扣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6 000&20%=3 200(元)
  (4) 陈某实际可得金额=20 000-4 000-3 200=12 800(元)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缋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日起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11年年终奖金当月费用扣除额按3 500元计算),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 实行年薪制和缋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2条、第3条规定执行。
  5.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 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第5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1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计算纳税。
  【例13-11】假定中国公民李某2011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为3 8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含税奖金60 000元。请计算李某取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见表13-1)。
  (1)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60 000&12=5 000(元),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555元。
  (2)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年终奖金收入&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60 000&20%-555=12 000-555=11 445(元)
  (二) 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 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 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
  -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 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3. 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4.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三)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税方法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四)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返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五)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汛费用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 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叫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 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八) 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中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例13-12】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假定2012年1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 5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3 900元。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 500-3 500)&10%-105=295(元)
  (2)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 900&10%-105=285(元)
  (3)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 500+3 900-3 500)&20%-555=1 025 (元)
  因此,在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445元()。
  2.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
  1.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自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3.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或高层管理人员,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自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1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1个月工资、薪金,仍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4. 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注: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前述第2、3项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前述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5. 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属于前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1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例13-13】某外籍个人在日起担任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副总经理,由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20 000元,同时,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总机构每月也支付其工资4 000美元。其大部分时间是在境外履行职务,2010年来华工作时间累计为180天。根据规定,其2010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确定为:
  由于其属于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根据规定,该人员于日起 至12月31日在华任职期间,由该企业支付的每月20 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 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由于其2010年来华工作时间未超过183天,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可免予申报纳税(如果该个人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或港、澳、台居民,则其由境外雇主按每月4 000美元标准支付的工资、薪金,凡属于在中国境内18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与中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20 000元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 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如共同写作一部著作而取得稿酬所得),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通知规定,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仍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闰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十二) 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所说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2. 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十三) 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精神,自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1.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十四) 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者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収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 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 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 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債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十五) 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 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返回。
  2. 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十六) 个人兼职和退休人以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七)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 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十八)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 股票期权所得。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椐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2. 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1)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髙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4. 应纳税款的计算。
  (1) 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2) 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3) 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5. 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人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 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 员工取得本条第(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 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7. 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8. 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 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现行有关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上市发行的股票为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员工实施的期权奖励计划。因此,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9. 税款的征收管理。
  (1) 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 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3) 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 处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九)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 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3. 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二十)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的规定
  1. 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证明。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的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
  2.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3. 申请人申请领取税收证明的程序如下:
  (1) 申请人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补正,待补正后幵具。
  (3) 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
  (4)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出具证明,申请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其与纳税人关系的证明。
  4.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确。
  5. 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分别为: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中报表》原件,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对以上资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没有缴税的应税行为,应当责成纳税人缴清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后开具税收证明。
  6. 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申请人实际入库税额如实开具证明,并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严禁开具虚假证明。
  申请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骗取税收证明的,伪造、变造、涂改税收证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7. 税务机关应当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要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共同防范国家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应当将有税收违法行为且可能转移财产的纳税人情况向外汇管理部门通报,以防止申请人非法对外转移财产。外汇管理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偷税嫌疑的,应当及时向相应税务机关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电子信息交换制度,建立税收证明的电子传递、比对、统计、分析评估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对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二十一) 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汀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问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倨《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观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观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 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二十三)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 自日起,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 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 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柏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免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椐、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
  (1) 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2) 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3) 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3.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 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 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8.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在拍卖单位举行拍卖活动期间派工作人员进入拍卖现场,了解拍卖的有关情况,宣传辅导有关税收政策,审核鉴定原值凭证和费用凭证,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 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二十五) 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自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 限售股定义范围。
  (1)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孽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孽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 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 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 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 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 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2.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 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 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 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 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 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 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8) 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3.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上述所称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4.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5.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 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埋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梵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2)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6.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 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8. 对个人在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十七)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
  自日起,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二十八)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税函〔号、国家挺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第9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1. 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1)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2. 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1) 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2) 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日后应为3%),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3. 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九)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自日起,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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