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案例分析角度分析24年存单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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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单选,2013年多选【高频考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一)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存款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并获取存款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存款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期限不同,存款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  2.根据存款人主体的不同,存款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3.按照存款的币种不同,存款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4.按照支取的形式不同,存款可分为支票存款、存单(折)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和特种存款等。其中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款期限,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有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二)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目前,我国能够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依照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目的是为了保障存款机构支付存款的能力。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  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它有权负责制定、调整各种利率。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财政性存款专营。  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6.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本文内容版权归东奥会计在线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东奥会计在线?东奥会计在线是最好的学习类微信;是您学习道路上的必备助手。长按二维码,自动识别,添加关注。(记得要升级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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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天津10月12日电(记者邓中豪)日前,湖北储户约定收益22万元保值储蓄存单被缩水至1万元一事,引发社会强烈不满。专家指出,乱收费、全额罚息、捆绑销售、取假自负、存单缩水等霸道行为的频频发生,在伤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严重破坏了银行业的社会形象。店大欺客,银行、客户只会两败俱伤。
24年期存单难兑现
24年前,湖北丹江口盛某夫妇在建设银行办理了2000元的保值储蓄存单,期限为24年,约定收益22万元。存单到期后,盛某夫妇去银行取钱,却被告知央行1989年下发紧急通知,保值储蓄期限不能超过8年,存单失效,盛某的存款本息只能兑现8400元。
随后,建设银行湖北分行公开表示,1989年该行个别支行办理了24年期储蓄存款业务,在当年9月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下发紧急通知后,该行按要求停办了上述业务。相关内容通过电视、张贴公告等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了告知。公告发布后,大多数客户办理了支取手续。对于尚未支取的上述“24年期储蓄存款”,该行采取了按期间内最高档次利率分段计息的原则计付利息,盛某最终应得本息共约10596.24元。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薛克鹏认为,24年前,相关法律并不完备,但储户在银行办理了存单业务,双方即建立了合同关系。24年期的存单并不违背当时政策,其法律效力并无问题。其后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并不能作为法律、法规,不能视作合同无效的依据。在储户未收到通知、未征得储户同意的情况下,银行无权单方面中止、修改合同。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琳认为,存单上已写明,“此存款可挂失,不能提前支取”“存款利率、保值补贴率无论怎样调整,到银行凭此据定额支付”。在此情况下,银行贴一个公告,就可以视作告知储户,就可以拒绝履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契约精神的。
银行欺客引不满
事实上,“存单门”只是银行店大欺客的最新案例,诸如此类的行为早已屡见不鲜。
收费问题向来是民众不满的焦点。以同行异地取现为例,工行、农行、建行异地取现手续费1%,100元封顶,中行异地取现手续费是1%,50元封顶。如此,1万元钱取上三四次,手续费比一年期定存的利息还高,其核算方法却不明不白。除此之外,诸如转账失败手续费、数钱费、密码重置费、账单打印费等形形色色的收费层出不穷,网友调侃,下一步简直就要收门票了。
而比起对企业的乱收费,储户还算幸运。据了解,从去年开始,发展改革委根据20多起举报对银行乱收费情况进行调查,每一个举报都被查实。发展改革委调查显示,很多商业银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说提供一些象征性的服务。把各种乱收费加起来,企业的贷款成本很多超过了15%。一边是实体经济的艰难,一边却是银行利润的持续增长。2013年上半年,16家上市银行实现净利润6191.49亿,占A股上市公司净利润总额的56%。
在银行存假钱被没收,从银行取到假钱后果自负;ATM机吞了钱没人管,ATM机往外吐钱谁拿谁犯法;理财产品捆绑销售,买理财先得存定期;信用卡刷10万元少还10元,按10万元罚息;服务“中国特色”,收费“与国际接轨”……
银行欺客行为频频出现,引发人们强烈不满。一份银行业满意度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受访者对我国银行业持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态度。
银行应增强契约精神
专家指出,随着负面案例频频发生,银行的社会信任度一路走低,社会形象正逐年下滑。
谈及“存单门”事件,天津市民郑先生说,“从来只有银行占老百姓的便宜。这次借口政策调整,连存单都能赖账,银行确实过分。”
南开大学当代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龚刚教授认为,几十年来,中国老百姓对银行都是高度信任,银行的信誉几乎可以与国家信誉挂等号。但近年来,一些银行无视契约精神,频频欺客,再加上一些银行员工为谋求私利,违规代售理财产品,使客户蒙受损失。负面事件接连出现,银行的社会信任度正越来越低,这对银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弊无利。
中央财经大学民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壮认为,国家给了银行业很多政策,比如限制外资银行竞争等。在政策的保护之下,银行业成为我国最挣钱的行业之一。而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中枢,银行业不能只看钱,而忽视社会责任,更不能因为贪图小利,而置储户的利益于不顾,置整个银行业的形象于不顾。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还不充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没有太多选择余地。解决银行“店大欺客”的问题,最终仍要靠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银行竞争。而银行若想长远发展,也必须增强服务意识,增强契约精神,进一步维护品牌形象。
(原标题:22万元存单变1万元 银行岂能如此欺客)
本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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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影院:  据新华社电 日前,湖北储户约定收益22万元保值储蓄存单被缩水至1万元一事,引发社会强烈不满。
  24年期存单难兑现
  24年前,湖北丹江口盛某夫妇在建设银行办理了2000元的保值储蓄存单,期限为24年,约定收益22万元。存单到期后,盛某夫妇去银行取钱,却被告知央行1989年下发紧急通知,保值储蓄期限不能超过8年,存单失效,盛某的存款本息只能兑现8400元。
  随后,建设银行湖北分行公开表示,1989年该行个别支行办理了24年期储蓄存款业务,在当年9月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下发紧急通知后,该行按要求停办了上述业务。相关内容通过电视、张贴公告等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了告知。公告发布后,大多数客户办理了支取手续。对于尚未支取的上述“24年期储蓄存款”,该行采取了按期间内最高档次利率分段计息的原则计付利息,盛某最终应得本息共约10596.24元。
  中国政法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薛克鹏认为,24年前,相关法律并不完备,但储户在银行办理了存单业务,双方即建立了合同关系。24年期的存单并不违背当时政策,其法律效力并无问题。其后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并不能作为法律、法规,不能视作合同无效的依据。在储户未收到通知、未征得储户同意的情况下,银行无权单方面中止、修改合同。
  银行种种欺客引不满
  事实上,“存单门”只是银行店大欺客的最新案例,诸如此类的行为早已屡见不鲜。
  收费问题向来是民众不满的焦点。以同行异地取现为例,工行、农行、建行异地取现手续费1%,100元封顶,中行异地取现手续费是1%,50元封顶。如此,1万元钱取上三四次,手续费比一年期定存的利息还高,其核算方法却不明不白。发展改革委调查显示,很多商业银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说提供一些象征性的服务。把各种乱收费加起来,企业的贷款成本很多超过了15%。
  一份银行业满意度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受访者对我国银行业持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态度。
  银行应增强契约精神
  专家指出,随着负面案例频频发生,银行的社会信任度一路走低,社会形象正逐年下滑。
  南开大学当代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龚刚教授认为,几十年来,中国老百姓对银行都是高度信任,银行的信誉几乎可以与国家信誉挂等号。负面事件接连出现,银行的社会信任度正越来越低,这对银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弊无利。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还不充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没有太多选择余地。而银行若想长远发展,也必须增强服务意识,增强契约精神,进一步维护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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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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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法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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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储户2000元存入银行,存单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今年到期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本息只给8400元。银行解释是:央行1989年下发紧急通知,保值储蓄业务期限最长不能超过8年,24年存单已失效——
“24年存单”银行能反悔吗?
图片来源:《北京青年报》
&&&&最近,湖北省丹江口市的盛忠奎夫妻很失望——他们24年前在银行办理的两张超长期保值储蓄存单被告知无效。存单上写明存款1000元24年到期本息合计11万元,两张存单本应获得22万元,现在却只能拿到本息合计8400元。&
&&&&新闻甫出,即遭质疑。银行与储户的合同是否有效?储户能否按照合同取得应有的保值收益?银行又应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问题,备受关注。
&&&&储户:存单写的22万元,只给8400元
&&&&日,盛忠奎的妻子路过建设银行丹江口市支行迎宾路分理处时,一项定期保值储蓄产品吸引了她的目光——24年后收益相当于本金的110倍。她合计了一下感觉挺值的,便将原打算用于投资商铺的2000元钱存进银行,办理了两张各1000元的定期存单。存单写明,此存款24年到期本息合计一张11万元,两张共22万元;存款利率、保值贴补率无论怎样调整,到期银行凭此据定额支付;此存单可挂失、不能提前支取。&
&&&&等待了24年,终于到了可以兑付的日子。2013年9月,当盛忠奎拿着存单到银行兑取时,却被告知这两张存单早已失效,只能兑现8400元。&
&&&&建行丹江口支行出示了停办这一业务的两份通知:一份是日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传真电报;一份是当年10月7日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转发的前一份通知,要求停办“存款1000元,存24年后收益额为11万元”的保值储蓄业务。&
&&&&对于叫停通知,盛忠奎表示,当初并没有人通知他存单失效,如果知道这事儿,早就取出来做其他投资了。&
&&&&在与银行交涉过程中,盛忠奎了解到,当地像他这样的储户还有近70个。&
&&&&安徽省六安市赵女士也碰到同样的烦心事儿。1989年,她在当时建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皖西路储蓄所办理了“全家乐”定期保值储蓄,存1000元24年后可得14万元的本息。而当她最近拿着存单去取款时,却被告知国家政策有调整,只能给4000多元。&
&&&&八十年代末实行的24年超长期保值储蓄,现在合同陆续到期。纠纷如何解决,关系到一个不小群体的利益。
&&&&建行:已尽告知义务,合同早已失效
&&&&记者在网上查阅发现,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公告指出,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9月10日起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对城乡居民个人3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均予以保值。具体保值措施是: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利率不变,对3年、5年、8年期的储蓄存款,在现行利率的基础上,按照储户所得利益不低于物价上涨幅度的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零售物价指数,公布全国统一的保值贴补率。&
&&&&对于盛忠奎的存款争议,建设银行湖北分行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进行了回应。&
&&&&建行湖北分行介绍,1989年该行个别支行办理了24年期储蓄存款业务,在当年9月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下发紧急通知后,该行按要求紧急停办了上述业务。以上文件已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相关内容当时亦通过电视、张贴公告等方式,对包括储户在内的社会公众进行了告知,要求储户尽快到银行进行支取。公告发布后,大多数客户办理了支取手续。该行还表示:虽以公告形式尽到告知义务,但由于受当时存款未实行实名制,也没有客户联系方式等条件所限,该行无法逐一与客户取得联系,少数客户未能前来办理支取手续。&
&&&&对于解决方案,该行称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权益。对于尚未支取的上述“24年期储蓄存款”,在国家利率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该行采取了按期间内最高档次利率分段计息的原则计付利息。具体计算办法:在日《储蓄管理条例》施行以前,以最长存款期限8年期利率进行计息;在日停办8年期定期存款业务后,以最长存款期限5年期利率进行计息。24年期存款总计按照“8年十3x5年十1年”的存款期限组合分段计息;同时,各阶段的本息合计按照自动转存方式,转存到下一个存款周期。&
&&&&按照这一方法计算,盛忠奎能够取得的最大本息收益共计10596.24元。对此,盛忠奎表示不能接受,“我当年抱着对国有银行的信任办了这项业务,现在等了24年,却等到这么一个结果。”
&&&&中国银行业协会:“不可能完全索取”
&&&&保值储蓄是历史产物。1988年下半年,我国出现明显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幅度超过储蓄存款利率,形成了存款负利率。从1988年9月起,银行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业务。为争夺存款资源,各家银行开展竞争,甚至开办超长期存款,最长的达到三十年。由于保值储蓄利率偏高,开办程序不一,为避免混乱,央行紧急叫停超长期保值储蓄业务,要求各银行进行清理。&
&&&&对于合同的效力,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1982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储户手中的超长期储蓄违反了央行制定的存款政策,应属于无效储蓄合同。他强调,还得看无效合同过失方在哪一方,如果是银行责任大一些,银行就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对于储户能否按照合同取得本息的问题,杨再平说:“如果真的完全按照合同来索取,这是不可能的。既然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我们更多地建议大家通过协商来解决。”&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即使银行当时这样做是违规操作的,对金融秩序也造成了损害,但就存款人而言,其是善意的,应当对其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因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对于储户造成的损失必须予以赔偿,即构成违约损害赔偿。按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银行应按照储户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依照或参照约定的利益标准,储户可以要求得到损害赔偿额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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